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浙大发人(20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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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国人部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后事业发展,我们对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3〕12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快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努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

为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纳入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四)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

(六)必要的工作经费。

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评估、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对各设站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召开会议、添置必要的工作设备及文件资料的印刷等费用。

浙江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6〕332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快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努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

为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纳入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四)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

(六)必要的工作经费。

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评估、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对各设站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召开会议、添置必要的工作设备及文件资料的印刷等费用。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1.各流动站(包括以各种形式联合建站单位)必须是在原有博士后招收规模的基础上扩大招收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进第二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优先予以补助;2.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进的流动站应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相关。

(二)申请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1.各工作站经批准招收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非设站单位经批准招收的非在职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2.招收博士后从事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应具有先进性和开创性,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批准在我省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2.品学兼优,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3.选题范围紧密结合浙江的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符合我省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4.出站后愿意留在浙江工作。

浙江大学专职研究队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专职研究队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
第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重点建设或急需发展的学科、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团队、以及承担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拟订专职科研人员岗位的整体用人规划。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岗要求,提出本单位专职科研人员用人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福利待遇与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本人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历直接核定,绩效工资实行灵活的绩效津贴分配模式,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原则上,专职科研人员年薪高于同类学科相同职务资历在职教师平均年薪(年薪包括工资、津贴、住房补贴及个人与单位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研究任务,可以通过单独立项形式支持聘用专职科研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支持发展专职科研人员队伍专项资金,对积极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以学院(系)(或研究机构)为单位的专职科研人员经费专户,需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的单位应将用人经费划入专户。计划财务处负责对专户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并参加各用人单位的评奖评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同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等文件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申请出国(或出境)进行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
第五章 聘用经费筹集与管理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流动站的设立第三条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按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四条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国家级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单位)、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

学校加强与院(单位)、站之间的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与全国博管会、省人事厅的联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七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院(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单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

流动站设主任1名,设站单位为单个学院(单位)的,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单位)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浙江大学博士后政策简介

浙江大学博士后政策简介

浙江大学博士后政策简介浙江大学是全国首批批准设立流动站的单位之一,1985年11月我校建立了“机械工程”和“仪器仪表”两个博士后流动站,从此拉开了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序幕。

经过30年的发展,我校共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4个,居全国高校第一,累计招收博士后4500多人,在站人数近1100人。

多年以来,我校博士后的招收和培养,始终围绕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一、我校博士后相关政策回顾2005年试行师资博士后制度(2009年与普通博士后并轨);2006年出台《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2009修订《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实施择优资助海外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2012年实行博士后与专职科研人员一体化建设;2013年对博士后国际交流实行专项资助;2015年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专项计划对高水平博士后进行资助。

二、我校博士后招收类型学科博士后——人事关系进学校,学校出资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合作导师出资发放工作津贴。

在职博士后——人事关系不进学校,在站期间工资福利由原单位承担,合作导师可从项目劳务费中发给相应酬金。

企业博士后——人事关系进企业,企业给予相应待遇,并按协议向学校支付管理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

三、我校博士后发展现状浙江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情况四、我校学科博士后待遇类别1、每年资助30万(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含学校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

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近三年获海外世界排名前100高校博士学位,博士期间取得突出成果。

2、15万应发年薪+合作导师工作津贴(学校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专项)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近一年获世界排名前200高校或排前50学科博士学位,博士期间取得较突出成绩。

列入学校培育计划的教师每年可申请1位。

3、10万应发年薪+合作导师工作津贴(学校择优资助)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外籍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近三年获各院系列出的海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

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

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

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浙江大学是一所享有盛誉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在国内外学术界有着很高的声誉。

作为浙江大学的博士后研究员,须要满足一系列的要求才能成功出站。

以下是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成果的要求博士后在出站申请时,需要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

具体要求如下:1.发表论文在博士后期间,至少需要发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

具体要求视各个学科的规定而定。

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是评价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2.参与科研项目博士后需要积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等各类科研项目,并具有独立或主要实施的项目经验。

参与项目的数量和质量也是出站申请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3.学术交流和合作博士后需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与国内外学界的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

良好的学术交流和合作能够提升研究水平,对出站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科研专利博士后除了发表论文外,还需要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发明专利,证明自己在科研创新方面的能力和成果。

二、学术报告和考核博士后在出站时,需进行一次学术报告和评审,评估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成果和质量。

主要内容包括:1.学术报告博士后需准备一次学术报告,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创新点、实验方法和数据分析等。

学术报告应包含详实的实验和结果,能够清楚地展示博士后在科研工作中的贡献和成就。

2.学术评审学术评审由专家组成,对博士后的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查。

专家组会综合评估博士后在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成果质量等方面的表现。

三、出站评定和证书颁发经过学术报告和评审,专家组将综合评估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并决定是否符合出站要求。

如通过评定,浙江大学将颁发博士后出站证明书,并注明研究期限和研究领域。

总结而言,浙大博士后的出站要求主要包括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学术报告和评审以及出站评定和证书颁发等方面。

博士后需要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取得专利,并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等,以提高自己的研究水平和质量。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浙人专[2002]243号•【施行日期】200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2]243号)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浙部属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反馈。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关于在浙江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2001〕1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浙江省人事厅是管理本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协调本省博士后工作,研究制定博士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增设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博士后工作业务培训,抓好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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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53号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二○○六年十一月二日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流动站的设立第三条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按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四条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国家级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单位)、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

学校加强与院(单位)、站之间的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与全国博管会、省人事厅的联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七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院(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单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

流动站设主任1名,设站单位为单个学院(单位)的,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单位)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工作班子。

所属学院(单位)的人事科长为流动站联络秘书,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单位)共享的流动站,各相关学院(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实现整体联动,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由流动站负责人召集。

第十二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所在学院(单位)。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师资博士后”):指各学院(单位)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选拔新教师的程序招收的在校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师资博士后制度是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我校补充新教师的重要渠道。

(二)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学科博士后包含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的,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试点工作站或科研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基地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或基地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二)符合学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要求(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二)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教授或研究员,以及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凡已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以及拟申请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教师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主要学术贡献等),经审核后在浙江大学博士后工作网站上发布。

第十七条各流动站应加大人才交流力度,扩大遴选范围,本校毕业博士招收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50%左右。

鼓励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

第十八条博士后培养应体现学科交叉性,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学术发展后劲,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拓展以及新学科的成长。

本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能进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流动站所在学院(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申请、录用程序(见附件二)办理进站手续。

第二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应做到双向选择、手续完备、程序规范、保证质量,要特别注意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思想政治表现的审查。

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手续第二十一条拟录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按期来校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由学校发放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被录用的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

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

第二十三条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

第六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在站管理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学校发放工作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并在相应证件上注明“博士后”。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所在系(所)作开题报告,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经流动站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由学院(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负责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相关学院(单位)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视其工作报到时间、毕业时间及学位授予时间确定任职时间。

第二十七条进站一年后,所在学院(单位)须协助流动站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见附件三)。

考核结果分为特别优秀、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获特别优秀和优秀者从考核的下个月起提高博士后津贴。

各学院博士后管理人员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八条师资博士后在科研工作外,须履行作为教师的其他职责,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等任务。

所在学院应加强对师资博士后教学技能训练,合作导师也应对其进行教学技能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

合作导师须出席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并在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到会介绍有关情况。

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第三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及津贴:(一)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享受其在职单位相关待遇;企业博士后享受招收企业的相关待遇。

(二)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由学校、学院、合作导师共同提供,包括基本工资、博士后津贴、工作津贴、绩效津贴、住宿补贴、医疗保险等部分(详见附件四)。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住宿学校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住宿实行住宿补贴和公寓租住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按学校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及时退出博士后公寓。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配偶、子女安排(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在杭州市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事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在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杭州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师资博士后由学院在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提供每人1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十四条优秀师资博士后可申请浙江大学“紫金计划”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校外博士毕业的非委托培养学科博士后由学院(单位)在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或队伍建设经费)中提供每人3000元作为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十六条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核发奖励。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浙江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奖励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

获奖者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每人奖励3000元。

第三十八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九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第三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或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单位)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并签订《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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