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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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7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7年4月25日山东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更好地支持科研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财务助理是指在教学科研单位和科研团队从事科研财务管理,为科研人员提供支撑服务的辅助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和科研团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科研财务助理一般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鼓励聘用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担任科研财务助理,教师和实验人员可兼任科研财务助理。

第四条教学科研单位和科研团队提出设岗申请,经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财务部审核后,报学校人事部(编制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科研财务助理任职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较强,能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三)熟悉国家科技政策、财会制度和学校内部的各项科研财务管理规定;(四)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五)具有较好的业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六)身心健康。

第六条科研财务助理主要职责:(一)协助科研人员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和执行、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工作;(二)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办理日常财务报销;(三)协助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确保按照预算执行;(四)协助完成各级审计、财政、科研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与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接联系,及时传达宣传科研财务的政策和文件,充分发挥桥梁作用。

浙江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浙江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种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经费自筹。

第四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由计划财务处与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被委派单位”)共同对该岗位工作进行管理。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一)与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被委派单位共同负责人员选择和岗位考核工作;(二)负责制定岗位职责、用工经费、工作考核等管理制度;(三)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用工经费管理;(四)指导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工作。

被委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及各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总责;(二)与计划财务处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共同负责人员选择和岗位考核工作;(三)支持科研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科研财务助理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五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一)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三)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四)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五)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被委派单位提供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服务;(六)完成被委派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步骤一进入浙江大学高级财务管理平台

步骤一进入浙江大学高级财务管理平台

步骤一:进入浙江大学高级财务管理平台
步骤二:点击“财务数据上报模块” “酬金录入”
选择办理的网点,如在紫金港校区财务大厅办理,请点击“紫金港校区”,输入项目号和摘要后,点击“录入酬金发放单据”开始录入数据
注意:
(1)项目号为财务处规定的可开支的卡号:
包括横向课题、纵向课题有人工费预算的、结题课题以及其他规定可以开支的经费
如有疑问,请咨询财财务处核算管理办公室,电话88981093
(2)硕博必须区分,分两次录入,摘要务必按照以下格式填写:11秋冬学期硕助研津贴
11秋冬学期博助研津贴
步骤三:输入学生学号,姓名、卡号自动匹配,输入发放金额,全部学生录入后,点击“提交本次发放清单”
注意:1、硕博分开输入,博士生一张表,硕士生一张表;
2、发放金额为合计5个月的数据,学生银行卡会自动匹配(农行卡,卡号2);
3、此为导师发放金额,学校配套部分财务和研究生院会统一处理。

步骤四:核对数据后,点击流水号导出
步骤五:点击“下载excel”表格,表格导出后经费管理人员签名后,递交财务处报销大厅,进行金额发放。

图五。

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随着科研经费的日益增长,科研财务助理在科研机构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他们负责处理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财务事务,包括预算编制、费用报销、采购管理、财务分析等。

为了规范科研财务助理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本文将探讨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科研财务助理的招聘与选拔是保证团队素质和效率的关键环节。

应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通过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录用合适的候选人。

在面试过程中,除了专业技能的考察,还应注重候选人的沟通表达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职业道德素养。

科研财务助理入职后,应接受系统的培训,包括科研项目管理、财务制度、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培训内容应紧密结合实际工作,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还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分享会,鼓励团队成员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明确科研财务助理的岗位职责和权限,有利于工作的有序开展。

科研财务助理应负责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费用报销、采购管理、财务分析等工作,并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同时,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科研人员与财务助理之间的信息传递畅通,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科研财务助理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指标应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为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工作的规范开展,应建立监督与审核机制。

科研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或委派第三方机构对科研财务助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应严肃处理,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工作的流程和标准。

细则应包括预算编制流程、费用报销流程、采购管理流程、财务分析报告格式等内容,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组织科研机构全体员工参加培训和宣贯活动,确保大家充分了解和掌握新的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会计委派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会计委派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会计委派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计(2007)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实施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实现有效的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00]12号)、《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计[2007] 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保会计委派制度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会计委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管理中心编制单列,挂靠计划财务处。

第三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竞聘、选拔与聘任;(二)拟订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政策、考核标准、奖罚办法及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以及工资、岗贴、奖酬金、福利等的发放;(四)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轮换,对会计移交进行监督;(五)检查指导被委派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收取被委派单位应上缴的利润和返回的各项费用;(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竞聘上岗,聘期为2年,可连续聘任,但在同一被委派单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3个聘期。

经管理中心聘任的委派会计人员,由学校发文公布,各被委派单位无权任免或调动。

第五条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被委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不得在该单位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二章委派范围和委派方式第六条会计人员的委派范围包括学校机关部门所属财务机构、非法人二级核算单位和学校二级独立法人单位。

第七条学校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实行不同的会计人员委派方式。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99分单选题1.某公司最近一年分配的股利为2元,以后每年递增4%,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为12%,则股票价值为()元。

???? a 16.67 b 24.04 c 25 d 26 单选题2.某公司的投资组合中有五种股票,所占比例分别为30%、20%、20%、15%、15%,β系数分别为0.8、1、1.4、1.5、1.7。

假定市场上所有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为10%,无风险收益率为6%。

则该投资组合的必要收益率为()。

???? a 12% b 10.8% c 11.8% d 12.8% 单选题3.某企业基建3年,每年初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年利率为10%,银行要求企业在第5、第6和第7年的年末等额偿还,则企业每年应偿还()万元。

???? a 161.04 b 177.15 c 146.40 d 177.69 单选题 4.权益乘数是指()。

???? a 1/(1-产权比率) b 1/(1-资产负债率) c 产权比率/(1-产权比率) d 资产负债率/(1-资产负债率)单选题5.某公司经营杠杆系数为1.5,财务杠杆系数为2。

那么,总杠杆系数将为()。

??? a 3 b 4 c 6 ? d 8 单选题6.某公司股票的β系数为1.5,无风险利率为4%,市场上所有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为10%,则该公司股票的必要收益率为()。

???? a 11% b 12% c 13% d 14% 单选题7.某公司发行普通股筹资,每股面值10元,发行价格15元,筹资费率3%,预计第一年每股股利2元,以后每年按5%递增。

则普通股筹资的资金成本率为()。

???? a 18.75% b 18.33% c 13.33% d 14.44% 单选题8.投资于国库券时可不必考虑的风险是()。

???? a 违约风险 b 购买力风险 c 利率风险 d 再投资风险单选题9.下列筹资方式中,一般而言,资金成本最低的是()。

???? a 发行普通股票 b 发行优先股票 c 长期借款 d 留用利润单选题10.某企业基建3年,每年初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年利率为10%,银行要求建成投产3年后一次性还款,问企业到时应偿还()万元。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制度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制度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制度作者:添加时间: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规范本单位会计行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防止单位财产物资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及《浙江大学内部会计控制实施办法》(浙大发计[20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一条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会计工作,并对本单位会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委派会计主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由基金会直接负责管理的基金,计划内用款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计划外用款由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审批;学院基金20万元以下由学院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2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审批权限详见“有关业务审批权限”)。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第四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不得白条抵库,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六条库存现金累计折合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七条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并做好登记工作。

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九条应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参加银行账户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单位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精神,激发单位科研创新活力,促进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科研工作有序开展,加强财务与科研工作的有效对接,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保证科研团队或项目组(以下简称团队)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而配备的专(兼)职人员,旨在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在校学生和在编在岗财务人员不可担(兼)任科研财务助理。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工作人员在科研团队中既要协助团队负责人重点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又要做好其他科研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依据单位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遵循规律、灵活多样和协调建设的原则,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第四条科研财务助理按照“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择优选用,采用劳务派遣或单位内部聘用上岗用工方式(具体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可优先由项目团队成员或符合条件的科研管理岗人员兼任。

确保每个课题都有指定的财务助理或兼任的财务助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由研究室或课题组根据聘用需要进行设置和聘用,可以采用由聘用部门统一聘用、或由课题组单独聘用的方式,多个课题组可共享一名科研财务助理人员。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一)研究室或课题组的主要职责:1. 研究室或课题组负责人是本部门课题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科研财务助理工作及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2.与财务部门、科研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人员招聘和岗位考核;3.支持科研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科研财务助理履行岗位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二)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掌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政策;2.负责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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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种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经费自筹。

第四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由计划财务处与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被委派单位”)共同对该岗位工作进行管理。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与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被委派单位共同负责人员选择和岗位考核工作;
(二)负责制定岗位职责、用工经费、工作考核等管理制度;
(三)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用工经费管理;
(四)指导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工作。

被委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及各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总责;
(二)与计划财务处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共同负责人员选择和岗位考核工作;
(三)支持科研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科研财务助理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
(一)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四)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被委派单位提供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服务;
(六)完成被委派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
第六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重点建设或急需发展的学科、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团队以及承担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科研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或项目群所在科研团队或机构,原则上要求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团队或机构,必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其他项目团队或机构,可按需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第八条必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项目团队或
机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协商后直接认定并设置;其他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提出设岗申请,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科研财务助理按照“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择优选用。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选用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被委派单位共同负责,不得选用与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十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二)热爱财会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三)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五)首次用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用工经费包含年度
包干经费和考核奖金。

年度包干经费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
贴、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包干经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定;考核奖金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建议标准,与被委派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用工经费来源于各类有劳务费预算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和被委派单位可用于支付劳务费的其他经费。

经费的审批和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设立委派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经费专户,使用科研财务助理的被委派单位应将用工经费划入专户。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专户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工作由被委派单位统一安排,其工作内容应以财务工作为主。

科研财务助理休假时间按照被委派单位内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五条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考核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被委派单位共同负责。

考核主要有试用期考核、年度工作考核和派遣期期满考核三种,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作为用工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科研财务助理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对工作表现优秀、考核优良的科研财务助理予以奖励。

同时,科研财务助理纳入学校优秀财会人员奖等评奖评优范围。

第十七条科研财务助理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被委派单位的规章制度。

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2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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