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全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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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四)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四)

• 绿色建筑重视室内空气质量:防止由于油漆、地 毯、胶合板、涂料及胶粘剂等含有挥发性造成对 室内空气的污染;围护结构保温效果好的建筑物, 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 • 绿色建筑尊重地方文化传统,积极保护建筑物附 近有价值的古代文化或建筑遗址。 • 绿色建筑追求建筑造价与使用运行管理费用经济 的整体合理,既不能单纯强调低建造成本,使建 筑付出高昂的使用代价,也不应为一个过高的目 标付出不切实际的初投资。
•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 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档、密 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 (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 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档等措施; • (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用清 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墙体、屋面敷水袋、楼面蓄水、 建筑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和直升机投水 弹等综合降尘。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 (7)在场界四周隔档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 (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 0.08mg/m3。
• 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技术要点 • 1、节材措施 • (1)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 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 (2)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 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 • (3)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保 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 (4)材料运输工具适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遗 洒。根据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就近卸载,避免和减少二次搬 运;。 • (5)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的周转次 数; • (6)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 • (7)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 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节能检查情况通报

节能检查情况通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节能检查情况通报篇一:20XX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关于20XX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建办科[20XX]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XX年04月21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XX]1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XX年12月12日至28日,我部组织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检查范围涵盖了全国除江苏、浙江、甘肃、青海及西藏外的22个省、自治区、4个直辖市,共对5个计划单列市、22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22个地级城市以及22个县(县级市)进行了检查,抽查了385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91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63个执法建议书。

现将检查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筑节能主要成效20XX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规划目标的收官之年。

各地围绕国务院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成效显著。

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汇总,到20XX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9.5%,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5.4%,分别比20XX年提高了42个百分点和71个百分点,完成了国务院提出的“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的工作目标。

20XX年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2.2亿平方米,可形成11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一五”期间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48.57亿平方米,共形成4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渝建发2011(123)

渝建发2011(123)

市渝建发〔2011〕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

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1]7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1]7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1〕77号)各省辖市、各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局(委):今年以来,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发生因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我省郑州市“京沙快速路”拆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也发生了因煤矸石烧结砖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8栋主体完工的工程予以拆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加强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抽查、检测,切实把好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质量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当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提速,工程建设任务将十分繁重和艰巨。

工程建设质量好坏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广大群众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把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作为建设系统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筑材料尤其是新型墙体材料的检测、抽查、监管力度,严格履行建筑材料认证制度,完善全省建筑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切实加强建筑墙体材料进场质量检测和监管(一)工程质量各方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所用建筑材料,特别是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全面考察建筑材料厂家的质量情况,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必须提供全面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材料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

关于开展检修现场联合检查通知

关于开展检修现场联合检查通知

关于开展检修现场联合检查通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房管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法治专项活动的意见》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2011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的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重点是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及保障性住房工程。

二、检查时间本次检查时间为2011年9月1日至9月20日,9月1至9月10日为市政、园林、各县(区)自查,9月10日至9月20日为市区联合检查组检(抽)查。

三、检查组安排市住建局组织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有局城建处、科技处、市场处、质安处,市墙改节能办、散办、质监站、安监站、城建监察支队。

联合检查组分二个小组,分别由刘国林、李建春担任组长,科技处、市场处、墙改节能办、散办各出1人,质安处、质监站、监察支队各出2人。

市市政局、园林局、各县(区)自行组织检查组。

四、检查内容1、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情况;2、各参建单位及机构质量、安全行为方面情况;3、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安全、文明标化情况;4、工程使用材料、构配件质量情况;5、工程质量、安全控制资料情况。

五、检查方式及数量,(一)检查方式:1、主城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由联合检查组直接检查。

2、主城区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各县(区)工程分别由市市政局、园林局、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先期检查,检.查结束后于9月11日将检查结果报市住建局质量法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联合检查组对主城区市政、园林、县(区)项目进行抽查,各县(区)抽查项目为3项。

(二)检查数量:.1、主城区在建建筑工程检查项目不少于6项(其中应包含保障性住房项目)。

2、市市政、园林自查项目不少于5项。

3、县(区)建筑工程自查项目不少于10项(其中应包含县区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市政、园林项目)。

六、有关要求1、市市政局、园林局、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做好迎接检查的组织准备工作。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2011-11-24 16:17:14 点击率:317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

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暖房子”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暖房子”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暖房子”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吉建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暖房子”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建发〔2011〕2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关于开展“暖房子”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吉建管〔2011〕26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五个检查组于2011年6月30日至7月8日,对全省在建“暖房子”工程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的方式,共抽查了全省六个市州(辽源、四平、松原、长白山管委会因开工项目很少,没有进行工程实体检查)的59个在建“暖房子”工程,下发执法建议书5份、对16个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总体上看,“暖房子”工程开展情况明显好于去年,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暖房子”工程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暖房子工作,确实将百姓切身利益的“暖房子”工程作为政府一项重要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认真细致的部署“暖房子”工程的各项工作,在开工前认真组织政策法规、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层层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各方参建主体的守法意识,质量安全责任感都明显增强,大部分建设单位能够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设计、监理单位和人员执业行为基本规范,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大都做到了持证上岗,基本上能够按照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施工,建筑材料选用经过省级认定并签订供销合同。

通过这次检查也发现各地一些好的作法和值得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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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全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发布时间: [12-05] 点击数: 5渝建〔2011〕59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于2011年8月至9月对全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分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

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建筑节能协会和市墙体材料行业协会等单位深入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自查的基础上,我委组织3个专家组对北部新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南川区、万州区、云阳县、璧山县、綦江县、荣昌县和铜梁县等10个区县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共抽查58个项目,对其中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33个项目下发了执法建议书。

从整体检查情况来看,北部新区、大渡口区、南岸区、綦江县和璧山县等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且抽查情况相对较好,值得肯定和表扬;但石柱县、城口县和忠县仍未按要求上报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自查书面报告,南川区、荣昌县和铜梁县受检项目普遍存在涉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万州区和云阳县未及时督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受检项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在履行建筑节能管理职责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部分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重视程度仍不够,未有效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也未按要求建立实施建筑节能材料工程应用质量动态监管制度。

二是部分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单位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理解掌握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工程项目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情况,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亟待提高。

(二)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复检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是部分工程项目未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批次和指标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进场复验,尤其是复检记录不全、复检时间滞后的问题特别突出,建筑节能材料已施工但检查时无法提供进场检验报告以及复检记录的现象较普遍。

二是部分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能力范围甚至不收样品、不做实验直接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尤其是违规出具虚假建筑节能材料燃烧性能检验报告,直接影响到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消防安全。

三是存在部分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不真实和内容填写不规范,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错误以及检测时间不合理、检测条件不满足和检测结果偏离理论实际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建筑节能材料施工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存在部分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建筑节能材料,特别是擅自将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砖)变更为普通页岩空心砖或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膨胀聚苯板变更为同厚度无机保温砂浆、A型无机保温砂浆变更为同厚度B型或C型无机保温砂浆、丝径为0.9mm的热镀锌电焊网变更为丝径为0.5mm 至0.8mm的冷镀锌电焊网、耐碱玻纤网格布变更为非耐碱玻纤网格布、Low-E中空玻璃变更为同厚度普通中空玻璃、断桥隔热铝合金型材变更为普通铝合金型材的违规行为较为突出。

二是存在部分工程项目违规使用烧结页岩实心砖、单排孔混凝土空心砌块、膨胀珍珠岩、燃烧性能为B2或B3级的XPS板、型材可视面壁厚小于2.2mm或钢衬壁厚小于1.5mm的中空玻璃推拉窗等被国家和我市禁止的落后建筑节能材料。

三是存在部分工程项目随意降低保温层施工厚度以及擅自取消保温系统构造层、防火隔离带、增强网和锚固件等偷工减料行为,降低了建筑节能工程节能与质量要求。

三、发现的主要违规行为(一)重庆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南川区“博赛花园1期”项目、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南川区“伴山雅筑”项目、重庆鸟巢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南川区“铂金·鸟巢”项目、重庆晋愉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大渡口区“晋渝峰信天意”项目、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铜梁县“泽京·普罗旺斯”项目和荣昌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发建设的“荣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办公综合楼”项目均使用了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挤塑聚苯板,违反了《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10801.2-2002)以及《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等管理文件规定。

(二)重庆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南川区“博赛花园1期”和重庆市锐特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璧山县“云湖西城”等项目使用了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盘鑫·北滨壹号”项目和重庆润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綦江县“润庆·山予城”项目使用了不合格无机保温砂浆,违反了《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 50-103-2010)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

(三)重庆怡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南川区“怡然·迷你公馆”项目和南川区马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南川区“伴山雅筑”项目使用了钢衬壁厚小于1.5mm的PVC-U塑料中空玻璃窗,重庆中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万州区“龙都中兴花园”项目和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璧山县“桓大东方国际”项目使用了型材可视面最小壁厚小于2.2mm的PVC-U塑料中空玻璃窗,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南岸区“融侨城”项目使用了可视面壁厚小于1.4mm的铝合金中空玻璃窗,违反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以及《民用建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DBJ50-065-2007)、《未增塑聚氯乙稀(PVC-U)塑料窗》(JG/T140-2005)和《铝合金门窗》(GB/T8478-2008)等标准规范规定。

(四)云阳新世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阳光现代城”项目和重庆国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云阳县“东城农贸市场综合楼”项目擅自将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砖变更成了普通烧结页岩空心砖,无有效设计变更手续,且降低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五)重庆市向往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万州区“向往·滨河欣城”项目墙体节能工程使用了烧结页岩实心砖,违反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六)重庆荣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超出检测资质和能力范围出具了A1级燃烧性能检验报告,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建〔2010〕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渝建〔2010〕615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

(七)重庆宏兴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福润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英得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沙坪坝区嘉康保温隔热材料厂向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供应了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挤塑聚苯板,不符合《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10801.2-2002)等标准规范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八)重庆敏恒保温隔热材料厂和武汉莱克利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供应了双组份的无机保温砂浆,上海复旦安佳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洁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欧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思贝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天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和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生产或供应了混合不均匀的无机保温砂浆,违反了《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 50-103-2010)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

(九)重庆伟华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向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供应了型材可视面最小壁厚小于2.2mm的PVC-U塑料中空玻璃门窗,型材生产单位为天津市凯德瑞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市民用建筑工程供应了型材壁厚小于1.4mm的铝合金型材,成都金坚端型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永豪塑胶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弛耐普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或供应了可视面最小壁厚小于2.2mm的建筑门窗用PVC-U塑料型材,不符合《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三号)和《未增塑聚氯乙稀(PVC-U)塑料窗》(JG/T140-2005)规定。

四、处理结果为切实增强全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意识,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以及《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作出以下严肃处理:(一)责令相关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本次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项目落实有效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同时,严格依法追究其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

(二)取消重庆宏兴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福润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英得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沙坪坝区嘉康保温隔热材料厂的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申请资格,撤销天津市凯德瑞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成都金坚端型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永豪塑胶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弛耐普工贸有限公司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的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三)责令重庆敏恒保温隔热材料厂、武汉莱克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安佳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洁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欧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思贝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天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和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送至市城乡建委。

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或备案申请资格。

(四)责成重庆荣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不得再违法从事相关建筑节能检测业务,并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该公司出具的相关建筑节能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建筑能效测评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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