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

合集下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京建发〔202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做好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保证排查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场地与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第四章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第五章其他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质量,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结合北京市自建房的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或改造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按照本导则进行。

第三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论可划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和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三个类别,并应根据排查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建筑场地有危险情况,地基基础不稳定或结构竖向承重构件不连续、构件连接构造不可靠或存在明显变形与损伤,已经不能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应采取立即停止使用的措施,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或上部结构存在一定变形与损伤。

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变形与损伤较严重部位的构件进行观察使用,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前言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

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共分为15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100021)。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高小旺杨威冷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满生刘佳李文岭李清洋陈俞周燕张宜磊郭兵才袁海军凌韧娟唐钷韩继云主要审查人:林松涛高向宇万水娥肖伟赵伯锐栾德成田勇张靖岩张天申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 基本规定 (8)3.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8)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12)4 地基基础 (13)5 砌体结构 (14)5.1一般规定 (14)5.2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15)5.3安全评估结论 (17)6 混凝土结构 (18)6.1一般规定 (18)6.2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18)6.3安全评估结论 (20)7 钢结构 (21)7.1一般规定 (21)7.2钢结构安全评估 (21)7.3安全评估结论 (23)8.1一般规定 (24)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 (25)8.3安全评估结论 (26)9 建筑构件与部件 (28)9.1一般规定 (28)9.2非承重墙体 (28)9.3栏杆和扶手 (29)9.4附属广告牌 (30)9.5安全评估结论 (30)10 构筑物 (31)10.1一般规定 (31)10.2砌体构筑物 (32)10.3混凝土构筑物 (32)10.4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 (33)10.5安全评估结论 (33)11建筑装饰装修 (36)11.1一般规定 (36)11.2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36)11.3门窗和幕墙 (37)11.4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 (38)11.5安全评估结论 (38)12.1一般规定 (39)12.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 (39)12.3安全评估结论 (40)13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 (41)13.1一般规定 (41)13.2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 (41)13.3安全评估结论 (42)14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 (43)14.1一般规定 (43)14.2电梯设备 (43)1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45)14.4锅炉设备 (46)14.5压力容器设备 (48)14.6安全评估结论 (51)1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 (51)15.1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51)15.2安全评估报告 (52)附录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53)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54)引用标准名录 (55)相关法律、法规 (56)1 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导则。

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

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

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自建房屋出现在北京市内。

这些房屋大多由非专业建筑师设计和施工,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帮助业主和相关部门排查自建房屋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导则目的该导则旨在保障北京市自建房屋结构安全,明确自建房屋结构安全排查的目的、要求、程序,提高自建房屋业主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消除或减少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要求1.排查时间自建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一般在每年春季和秋季进行,确保在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发生前,尽早发现和修复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2.排查范围自建房屋结构安全排查的范围应涵盖自建房屋的所有部位,包括基础、墙体、屋顶、楼梯、通风、排水、电气等。

3.排查标准自建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结合自建房屋结构特点,制定排查标准,确保排查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

4.排查记录自建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应当做好记录工作,记录排查时间、排查人员、排查内容和排查结果等信息。

三、排查程序由相关部门、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等组织排查。

负责人应当在排查前进行组织和指导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排查人员应在排查时,认真检查各项指标,注意观察是否存在裂缝、变形、下沉、危险隐患等情况,并标准地描述相关的情况。

3.分类归纳排查完成后,应该依据排查结果进行分类归纳,形成安全隐患清单。

并根据清单上的安全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4.制定计划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负责人应根据清单上的问题,制定一份合理的安全隐患整改计划,确保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安全隐患的整改。

排查时应注意基础的建造时间和方式。

若基础不牢固,将导致整个建筑物倾斜、下沉。

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应尽快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在排查墙体时,应注意墙体错位、开裂、变形等安全隐患。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日常生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建设规模庞大、生产环节多样复杂等原因,这些工程存在着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为此,本文将就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进行阐述。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了许多涉及到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如2017年北京市房山区燃气爆炸事故、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工地高空坠落事故等。

这些事故凸显了工程建设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重大事故的危害性,因此需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推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判定导则制定的原则判定导则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制定方案应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2.对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列出具体的判定范围和判定指标;3.判定导则应具有可操作性,方便各单位的使用和实施。

三、判定导则的内容判定导则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1.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范围,如建筑坍塌、高空坠落、火灾等;2.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判定标准和危险系数;3.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中预判出的隐患和风险;4.针对各类事故隐患和风险制定的相应预防措施;5.针对各类事故隐患和风险制定的责任划分和管理措施。

四、判定导则的实施实施判定导则的过程中,需要各单位在建立相关安全防护体系之前,进行事前的生产安全风险评估。

对于预测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实施。

同时,为了确保判定导则的实施效果,加强风险防控体系的完善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五、判定导则的意义判定导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判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预防和防范,降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事故发生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 北京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 北京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北京
北京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和相关规范:
1.《建筑结构工程验收规范》(GB 50205-2001):这是中国国家标准,其中包含了房屋结构验收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规定。

2.《现行规范计算荷载》(GB 50009-2012):这是中国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房屋结构设计和验收计算所需考虑的荷载标准。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这是中国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房屋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包括受力性能、耐震等级和设计地震动参数等。

4.《建筑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0-2013):这是中国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房屋结构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规范和标准也会对房屋结构的安全鉴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如北京市的《房屋结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

在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时,通常需要对房屋的基础、框架结构、承重墙、楼板、屋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考虑房屋的使用年限、维护状况以及存在的可能隐患等因素,综合分析房屋的结构安全性。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北京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北京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北京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屋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老旧房屋也越来越多,如何保障北京房屋的质量安全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北京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也应运而生。

一、鉴定流程北京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分为以下流程:首先是申报。

房主需持证明材料和房产证到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其次是现场勘察。

鉴定机构进入房屋内对房屋结构、基础设施、防护设施等进行现场勘察;接着是实验室测试。

鉴定机构将采集的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物理、化学等多项测试。

最后是报告评定。

鉴定机构根据采集的数据制作出评定报告,房主可据此进行后期维修和装修。

二、鉴定结果北京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结果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三种情况。

若房屋在各项测试指标均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评定为“合格”,房主可安心居住;若测试结果依据国家标准存在“轻微瑕疵”或“需要改善”,则评定为“需整改”,房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改进;若测试结果达不到国家标准,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则评定为“不合格”,房主应立即进行整改或拆除重建。

三、鉴定意义北京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意义在于,可以确保房屋的质量安全,防范房屋质量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鉴定结果还可以提供给购房者作为购房参考、为房屋装修、维修和改建提供指导以及为法律调查提供参考资料。

总之,北京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是北京市为了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推动规范全国房地产市场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措施。

希望广大房主能够积极参与、配合鉴定工作,确保北京城市房屋质量安全。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前言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检测、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和管理规定,结合实际鉴定工作情况,在总结检测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

本导则将鉴定工作按照三个阶段(鉴定方案确定、鉴定方案现场实施和鉴定结论认定)分九个章节编写。

第一阶段包括接受委托、初步调查、鉴定方案、合同或协议;第二阶段包括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和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第三阶段包括验算分析、鉴定评级和归档管理。

附录部分主要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本导则是指导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工作指南,鉴定人员应根据鉴定项目严格按照本导则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请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结合鉴定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以备适时修订。

目录1 总则 (4)第一阶段鉴定方案确定 (5)2接受委托 (5)3初步调查 (5)4鉴定方案 (7)5合同或协议 (8)第二阶段鉴定方案现场实施 (9)6现场检查与检测 (9)6.1一般规定 (9)6.2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 (9)6.3 房屋建筑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 (14)第三阶段鉴定结论认定 (22)7验算分析 (22)8鉴定评级 (22)8.1一般规定 (22)8.2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评级 (24)8.3 危险房屋的鉴定评级 (25)8.4 房屋建筑可靠性的鉴定评级 (26)8.5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 (27)8.6房屋建筑抗震性能的鉴定 (28)9归档管理 (29)附录A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 (30)附录B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 (31)附录C 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32)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既有房屋建筑的鉴定。

1.0.3 既有房屋建筑的检测鉴定,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0.4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采用本导则进行检测鉴定时,应紧密结合鉴定工作实际,并对其检测鉴定结果负责。

1.0.5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应按照下述框图(图1.1)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图1.1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基本程序框图第一阶段鉴定方案确定2 接受委托2.0.1 鉴定机构应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型既有房屋建筑的鉴定。

2.0.2 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时,应了解委托鉴定的原因和要求,并请委托人(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附录A),待洽商一致后应与委托人(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协议或合同。

鉴定机构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鉴定业务。

2.0.3 委托人(单位)应如实说明要求鉴定的房屋建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设计建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委托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按下述第4.0.4条、第4.0.5条执行。

2.0.4 鉴定机构因技术手段或自身的技术能力等满足不了委托要求的,应向委托人(单位)予以说明,达不成共识的,不应接受委托。

3 初步调查3.0.1 初步调查包括收集整理相关图纸资料、初勘现场和填写《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格式如附录B所示)等工作。

3.0.2 收集整理的相关图纸资料主要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必要时尚应收集处于同一工程地质单元的周边已有房屋建筑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区域性地质资料)、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房屋建筑检测或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等。

3.0.3 初勘现场应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历史、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等相关情况。

1 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历史:如建筑年代、施工建设、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损等情况。

2 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1)房屋建筑所处环境是正常环境、腐蚀性环境或者高温高湿环境;(2)房屋建筑周边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振动荷载、大量排灰的厂房;(3)房屋建筑附近的土方堆载;(4)房屋建筑周边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沟渠、道路、洞穴等;(5)房屋建筑周边可能产生扰动地基的行为,如地铁施工、抽取地下水、打桩、深基础开挖、爆破等;(6)房屋建筑附近用水设施(如上下水管、暖气管道等)漏水造成的地基浸水。

3.0.4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应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资料类型及房屋建筑现状填写。

4 鉴定方案4.0.1 应依据合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规程,结合初步调查结果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方案宜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1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2检测鉴定的依据(标准和规范、规程、相关技术资料等);3预计查勘现场及鉴定报告完成时间;4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的部位、数量;5资料齐全且与委托人(单位)协商确定无需检测的项目;6影响鉴定结论但无法检测的内容;7委托人(单位)协助完成的工作;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注:检查检测项目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现状与设计图纸的符合性、房屋建筑外观与内在质量、房屋建筑结构体系、房屋建筑整体性连接构造、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墙体砌筑用砖抗压强度、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构件混凝土强度、构件配筋情况、构件截面尺寸等。

4.0.2 应针对不同结构类型,通过对材料强度、配筋、变形及损伤部位与程度等项目的检测,为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提供可靠的技术参数。

4.0.3 应针对不同结构类型选取相适应的检测方法和具有代表性的抽样部位,并应重视对损伤严重部位和影响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的重要构件的检测。

4.0.4 对图纸资料缺失但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检测(包括破坏性检测)予以查明实际状况的,应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规范或规程的要求取样检测。

4.0.5 对图纸资料缺失且不易通过现场检查检测予以查明实际状况的(如钢筋强度、节点做法等隐蔽工程),宜向委托人(单位)说明其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如根据建设期标准图、标准做法或经验予以确认,宜向委托人(单位)说明。

4.0.6 宜与委托人(单位)沟通确定检测鉴定方案(建议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5 合同或协议5.0.1 鉴定机构应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注:鉴定机构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单位)可根据鉴定项目实际情况在第一阶段适时签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或协议)。

5.0.2 委托人(单位)应向鉴定机构提供下列资料:1房屋建筑权属证明;2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5.0.3 鉴定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鉴定活动。

第二阶段鉴定方案现场实施6 现场检查与检测6.1 一般规定6.1.1现场检查检测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6.1.2应根据与委托人(单位)共同确认的检测鉴定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做到应查尽查,不缺项漏项。

6.1.3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6.1.4应及时、准确记录检查检测的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涂改、杜撰,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

6.1.5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资料和数据。

6.1.6当发现检测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补充检测。

6.1.7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

修补后的结构或构件,应满足原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要求。

6.2 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6.2.1 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场地、地基基础(含桩基础)的检查:1 应根据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一般出现在首层,例如建筑散水与主体结构之间是否脱开、主体结构或填充墙体中有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表现的裂缝等外观情况)、倾斜状态等情况分析判断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必要时可开挖检查,宜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状:基础类型、基础尺寸、埋置深度及基础材料强度,检查基础的开裂、蜂窝、孔洞等缺陷和老化、酥碎、折断、腐蚀等损坏,必要时应检测基础内钢筋配置情况;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2)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软弱土层、持力层;(3)地基稳定性:斜坡、滑坡、特殊土变形和开裂、山洪排泄变化、坡地树林态势、工程设施增减;(4)地基变形:沉降和水平滑移的数值与速率;(5)地基承载力的原位测试及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6)其它因素的影响或作用: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邻近工程(已有房屋建筑、在建房屋建筑、地下工程)等。

2 当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建筑物倾斜量偏大、结构裂缝、门窗变形、装修及管线破损、电梯运行障碍等现象或怀疑继续沉降时,应对建筑物进行地基不均匀沉降观测。

地基不均匀沉降测点布置、观测操作及判定地基是否进入稳定阶段等情况可按照《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进行。

6.2.2 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上部承重结构的检查:1 应按设计或竣工资料核对实物,询问并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等。

2 上部承重结构的检查,可分为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上的作用和结构现状等项目。

3 应对结构体系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建筑结构类型的判定,主要有砖混、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框架、筒体、框架剪力墙)、钢结构、木结构、砖木及其他结构等;(2)结构竖向和水平传力途径的合理性;(3)支撑系统(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布置及传力路线的合理性。

4 应对结构平面、立面和剖面布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平面布置(结构构件、填充墙等)的规则性、对称性(楼板有无大洞口或错层造成的不连续)及防震缝设置的合理性;(2)立面及剖面的规则性,注意局部收进或悬挑部位的检查检测;(3)竖向构件的连续性,注意结构的承载力和刚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无突变,当底部几层取消部分剪力墙或柱子等结构构件时应有相应的加强措施。

5 应通过对结构上作用的调查,确定结构验算所用的荷载和荷载效应,包括结构上的直接作用(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收缩变形、焊接变形、温差变形或地震等)。

应从结构受力的角度,检查结构的使用与原设计的符合性,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设计使用用途的改变及其详细资料;(2)使用荷载的改变,例如增设图纸未注明的设备(含吊车、电动葫芦等)、隔墙、堆载等荷载;(3)特殊使用用途房间的设置情况,例如增设厨卫、洗浴、楼电梯、档案室、健身房等房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