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绍兴市宣方军等646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绍兴市宣方军等646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12.30
•【字号】浙教人[2009]222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绍兴市宣方军等646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通知
(浙教人〔2009〕222号)
绍兴市教育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绍兴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009年12月18日评审通过,你市宣方军等646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以上人员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时间为评审通过之日。
附件:2009年绍兴市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人员名单(646人)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3•【文号】劳社部发[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的决定(劳社部发[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两年来,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投入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不畏艰难,奋力开拓,埋头苦干,狠抓落实,劳动保障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调动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圆满完成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05个单位记集体一等功;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方援明等260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往开来,再立新功。
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为劳动保障事业竭诚奉献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他们知难而进、开拓进取的拼搏精神;学习他们脚踏实地、严谨细致、热忱服务的工作作风。
希望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赋予我们的工作任务,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团结一致,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为开创新时期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9日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精神,现就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并轨对象(一)截至2013年5月31日,具有市区城镇户籍,且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农民”)。
(二)2013年6月1日以后,市区经依法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的年满16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新产生被征地农民”)。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劳教在押期间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等不列入并轨范围。
二、并轨办法(一)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1.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本人选择并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A档折算3年10个月、B档折算5年的办法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C 档及以上的与B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给本人,折算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金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金划入统筹基金,折算的年限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的缴费工资指数每年均为1。
劳动年龄段内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选择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助金可抵缴所缴纳的费用。
徐俊东、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俊东、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浙06行终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张亚彬【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张亚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俊东;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徐俊东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徐俊东【当事人-公司】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毛卫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朱国发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卫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朱国发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卫东朱国发【代理律所】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俊东【被告】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市委办〔2007〕63号文件规定,诸暨市人事局(现为诸暨人社局)是发放安家津贴批准机关。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市委办〔2007〕63号文件规定,诸暨市人事局(现为诸暨人社局)是发放安家津贴批准机关。
上诉人徐俊东向被上诉人诸暨人社局递交《关于发放安家费的正式申请书》,请求依照市委〔2007〕50号发放安家津贴,系请求诸暨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
该局作出回复认为徐俊东系迁入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故不能享受安家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该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诸暨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徐俊东同志来信的回复》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裘一苇、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裘一苇、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蒋瑛【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蒋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裘一苇;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嵊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当事人】裘一苇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嵊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当事人-个人】裘一苇【当事人-公司】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嵊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理律师/律所】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啸【代理律所】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裘一苇【被告】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嵊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从上诉人裘一苇的诉称可见,上诉人在2009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已经知道确认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年限少算了32个月,并为此当时已提出过异议。
而其直至2017年6月才首次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5月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诉请“确认其(裘一苇)1984年4月至1986年11月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或者可以补交养老金",明显超过了法定2年的起诉期限。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浙劳社老[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4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0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并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5元乘以2004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
据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调整标准为:杭州市31元宁波市28元台州市27元金华市25元丽水市25元绍兴市24元舟山市24元湖州市24元衢州市24元嘉兴市23元温州市21元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2021年度单位预算一、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1.承担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2.承担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建设和社保稽核工作。
3.承担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情况调查、咨询服务等工作。
4.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财务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基金财务核算和基金运行分析工作,汇总、编制、审核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财务、统计报表及基金预决算相关工作。
5.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运维相关工作。
6.完成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绍兴市柯桥区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预算包括:绍兴市柯桥区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单位预算。
二、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2021年单位预算安排情况说明(一)关于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教育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总预算105977.13万元。
(二)关于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2021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2021年收入预算105977.1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7857.13万元,占82.90%;专户资金18120.00万元,占17.10%。
(三)关于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2021年支出预算105977.13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教育支出8.0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5763.4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6.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9.53万元。
2011公务员成绩

绍兴市地税局税务分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工商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
_06202016905 _06202021020 _06202024417 _06202025005 _06202060216 _06202060415 _06202063130 _06202064901 _06202063520 _06202063223 _06202066019 _06202066321 _06202064904 _06202060201 _06202061908 _06202064419 _06202022628 _06202020814 _06202015225 _06201101521 _06201105116 _06201101818 _06201106023 _06201102825 _0620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5011 _06201103023 _06201102916 _06201100914 _06201102006 _06201103411 _06201102524 _06201100414 _06201101414 _06201104406 _06201104325 _06201106018 _06201103119 _06201105528 _06201104530 _06201101619 _06201101511 _06201101711 _06201105308 _06201101018 _06201106117 _06201102504 _06201104914 _06201100924 _06201105815 _06201100809 _06201100209 _06201103626 _06201104701 _06201105209 _06201104414 _06201103027 _06201104016 _06201104804 _06201105805 _06201101404 _06201104711 _0620110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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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市劳社发〔2009〕74号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通知抄送: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9年11月17日印发共印100份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和《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绍政发〔2009〕7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四)具有市区户籍。
二、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市区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七个档次。
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申报缴费,一年一缴。
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进行补贴;选择1000元和20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642元/年补缴或折算的,财政按10%进行补贴。
财政补贴(含奖励补贴、补助)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与退还。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个人缴费部分,市财政按最低档标准100元/年给予补助。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办法》规定参保的,仍按绍市人口计生[2008]42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补贴,并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上述人员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个人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
从2010年1月起,市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人。
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支出时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按同比例支付。
个人账户支付完毕,由统筹账户继续支付。
《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参保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化的额度除以享受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缴费年限养老金。
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按1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待遇享受条件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010年1月1日起,符合《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包括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养老保险、知青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的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补缴当年平均缴费额或其他档次标准进行补缴。
其中按年缴费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不按年缴费的,可补缴年限为15年扣除应按年缴费年限后的年份;不缴费的不能享受养老待遇。
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享受养老待遇。
五、业务办理流程办理业务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参保缴费每年5月1日至6月20日为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度缴费期。
1.首次参保人员(1)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室(以下简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村)负责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将《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镇(街)劳动保障所(以下简称保障所),保障所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保障所应将《登记表》提交镇(街)计生办审核。
(3)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保障所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发《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保手册》)。
(4)参保人员凭《养保手册》到指定金融机构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2.续保人员(1)符合继续参保条件的人员,每年凭《养保手册》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直接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续保缴费。
(2)参保人员要求调整缴费档次的,每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在保障所办理缴费档次调整手续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
3.补缴人员到达60周岁时需补缴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参保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前一个月到保障所办理补缴手续。
4.享受缴费补助人员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困难人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每年根据市残联和市民政局提供的信息,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直接纳入当年度参保范围,个人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如补助对象要求选择其他档缴费标准,则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如次年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应自行缴费。
(三)待遇领取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社会化发放,每月的20日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日。
新开户存折由保障所负责发放到位。
1.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养老待遇申领符合《办法》规定的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目前已由市社保局在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青养老保险、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社保待遇的,本人不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直接由市社保局采用与公安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进行信息系统比对后核准、计发基础养老金,核发的基础养老金自2010年1月起按月划入已由市社保局发放各项社保待遇的银行存折中。
不属于市社保局发放对象,自2009年12月1日起随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社区(村)提出申请。
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报保障所复审,保障所核准后报市社保局进行发放。
2.1950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养老待遇申领(1)参保人员符合《办法》规定,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养保手册》,向所在社区(村)或保障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填写《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核准表》。
(2)社区(村)对参保人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后,于当月20日前持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报保障所复审。
(3)保障所复审同意后报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作待遇核准,从到达可享受待遇年龄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复员退伍军人待遇申领符合《办法》规定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办理基础养老金申领手续时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退伍证的需提供《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复印件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后二者需加盖人武部档案专用章,下同),经核准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
4.待遇变更办理(1)因户籍变更而基础养老金需变动的,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变更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保障所填写《绍兴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变动核定表》,由保障所负责到市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
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2)已享受待遇人员中年满90周岁的,从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基础养老金,不需办理其他手续。
5.其他事项办理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有关材料通过社区(村)或保障所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转移)手续,领取个人账户余额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市外迁移的,需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4)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的宣告死亡证明。
六、账户建立与基金管理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财政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参保人可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每年年初,市社保局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计息,当年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参照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1年期储蓄利率计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市社保局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0]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0]20号)执行。
每年年底前,市社保局按照市财政部门基金预算编制要求,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和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
七、相关制度衔接(一)原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全部纳入《办法》参保范围。
已享受原城乡养老待遇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办法》个人账户,原计发办法不变,从2010年1月起由市社保局在其原享受待遇的基础上直接增发基础养老金;参保未享受待遇的人员,市社保局于2010年5月将其原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办法》个人账户,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缴费期内到保障所办理档次选择手续,按《办法》规定缴费和享受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