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立法体制——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六)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既是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由之路。
一、历史背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制度,法律体系也从旧中国的肆虐无度的法西斯式法制,向现代法治体系逐步转变。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和国家建设的特殊性,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无法与国际接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发展阶段及文化背景等,我国法律体系与西方的法律体系相比仍有一些区别。
二、构建思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思路,是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由法律、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的有关方面、广大干部群众协同努力,逐步确立的。
1. 整体性思路——全方位覆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包括宪法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公法、私法、诉讼法等多个层面。
并通过制定细化、协调衔接的法规措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的体系。
2. 适应性思路——因地制宜中国是具有丰富多样的地域、习俗、文化、民族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大国,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要因地制宜。
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需要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 学习借鉴思路——以开放促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封闭的,而是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在国际主流法律理论的引领下,不断与外界接轨的一个过程。
4. 创新发展思路——适应发展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进行创新。
因此,在构建法律体系的时候,我们要抓住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治观念,推动法律科技创新,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等方面做文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_特点及完善_杜娟娟

2013 ・ 5 (上)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 帜, 坚定不移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 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特别是制定与群众相关 的法律法规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因此, 让公民参与立法是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需求。 另外, 通过公众参与立法也有 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和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对现实的社会关系 进行调整, 通过公民参与立法, 立法机关可以收集到更多的立法 信息, 了解公民的利益是什么, 公民的立场是什么, 从而做出符合 人民利益、 反映人民意志的规定。 通过公众参与立法使得整个立 法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下, 能有效地避免部门利益立法化。而且, 公民参与立法能使相关的利益在立法中协调, 通过的法律才能得 到公民的理解, 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和遵守。 近年来, 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采取委托起草法规草案、 法规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为 公民参与立法开辟了多种途径。这些开门立法的做法在一定程 度上提高了我国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但是, 实际效果并 不是十分理想。 由于缺乏相关具体的制度规定, 公众参与立法的 大门到底是开还是不开完全取决于决策者, 而 “听” 了意见后, 取 与不取, 也是由决策者断之。 所以说, 从总以上看, 我国人民参与 立法的的渠道还不够宽, 参与的程度还不够广泛, 参与的机制还 不够完善, 参与的权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与法治国家建设 的目标还不适应。为此, 需进一步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 加 快公民参与立法的进程。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规定。将公众参 与立法作为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的必经程序, 不断扩大公民参与 立法的范围和途径, 切实保障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 二是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机制。特别是立法信息的 公机制, 立法过程中, 立法的透明度对于拓展人民有效参与立法 的途径非常重要。立法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对于提高公民参与效 果和立法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有效沟通十分重要。 因此, 需定期向 社会公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在立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 料。 三是要建立参与立法的诉求收集、 评估、 处理, 反馈机制。 良 好的沟通是建立在互动的基础上, 因此, 对于征集到得公众意见 和建议应有科学、 客观的评估和处理标准, 对采纳的公众意见和 建议作出必要的反馈, 对不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 (三) 加强对已经制定的法律的修改、 清理和编撰, 使之与时 俱进, 更加切合实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其内部并不是完美无 缺, 僵化不变的。有些法律的规定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合理的、 有效的, 但随着社会发展它可能会出现问题, 可能不那么有效、 不 那么合理, 我们就要对这个法律进行修改。 由于立法时间的先后 不同, 部门利益的影响以及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的立法冲突 和越权立法仍存在。 因此, 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 必须加大对现有法律的修改、 清理和编撰, 使之更加和谐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什么?时间:2011年03月27日09时42分来源:光明日报作者:字号:『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我要评论在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如期实现”,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和保障。
那么——建立了完备的居于核心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这是根本标志。
宪法制度是国家的制度基础。
1982年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个宪法修正案,形成了完备的居于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
期间,制定颁布了30多部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基本法律,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宪法制度。
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法律部门是基本要素。
到2010年底,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民事、刑事和国家机构的法律制度等部门法已经齐备,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出台,这是判断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根据。
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690余件,地方性法规8600余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符合国情。
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判断标准,关键看是否从本国实际出发并符合国情。
一是法律的客观性。
二是法律的进步性。
三是法律的科学性。
从关键问题入法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一是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推动了国家法治建设。
二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推动和加强了保障人权的立法。
三是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四是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制度。
如2006年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五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也提高了司法执法水平,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和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 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如何区分“违法”和 “犯 罪犯”罪:违反刑法,须要受到刑罚处
罚的行为。
违法:违反法律的行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个“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个“开端” 四个 “阶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法律体系“三个层次”
小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 出及发展历程
二、概念
什么是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
为什么要提——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国有企业破产
私营企业
新
农村土地承包
问 题
股票、证券
制定法律,解决 无法可依问题。
出现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具 体化、法律化、制度化。
目的: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
二、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七个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 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反分裂国家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 性法律。
民法是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涉及物
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 亲属和继承制度。
《民法通则》《婚姻法 》 《合同法》
★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宏伟的目标: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

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一、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
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宪法和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及重大意义

法 商法等 多个 法律 部 门的法律 为 主干 , 由法 义 、 毛泽 东 思想 、 邓小 平 理 论 和 “ 个 代表 ” 三
律 、 政 法规 、 方性 法 规等 多个 层 次 的法 重要 思想 的指 导地 位 , 立 了工 人 阶级领 导 行 地 确
备, 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至 国家可能 陷入 内乱 的深 渊 。中国特 色社 会 个立 足 中 国国情 和 实际 、 适应 改革 开放 和 主义法 律体 系 ,是 以宪法 和法 律 的形式 , 确
一
社 会 主义现代 化建 设需 要 、 中体 现 党和 人 立 了国家 的根本 制度 和根 本任务 , 立 了中 集 确
制, 是建设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 的 一项重 要 战
略任 务 。新 中 国成 立 以来 特 别 是 改革 开 放 国社会 主义 民 主法 制 建设 史 上 的重 要 里 程 3 0多年 来 , 中 国共 产党 的正确 领导 下 , 在 经 碑 ,具 有 重 大 的现 实 意 义 和深 远 的历 史 意
们 不 搞 多 党 轮 流 执 政 ,不搞 指 导 思 想 多元 力 、 富有 效 率 、 加 开放 、 利 于科 学 发展 的 更 有
化 , 搞“ 不 三权 鼎立 ” 和两 院制 , 搞联 邦 制 , 体制 机制 , 动 我 国社会 主 义制 度 不 断 自我 不 推
不 搞私 有化 。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法 律体 系 的 完善 和发 展 。 中
律规 范 构 成 的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法律 体 系 的 、 以工农联 盟 为基 础 的人 民民主 专政 的国 已经形 成 , 国家经 济建 设 、 政治建 设 、 文化 建 体 , 确立 了人 民代 表 大 会 制度 的政 体 , 确立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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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资产 阶级 国家 , 美国采取 的是总 统
制, 而英 国、 日本 却采取 内 阁制 , 其立 法 体制 自然 也互 不相 同。
是 中央 授 予 的 , 以地 方 没有 立法 权 所
或 相对 只有 较小 的立 法 权 。 划 分 的 制度 , 国 家法 律 制 度 的 是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个 国 家 采取 什 么 样 一 的 立 法 体 制 , 其 国体 、 受 政体 、 家 结 国
广 义 的立 法 , 指一切 国家机 关 , 是 即从
中央 到地 方 的各 级 国 家权力 机关 和各
立 法体 制 。 在 民主 国家 , 而 由其 民主 体
制所 决定 , 立法权 由民主选 举产生 的 国 家权力机 关行使 。
级 国家行政 机关 , 依据法定权 限和程序 制定 、 修改和废 止各 种不 同的规范文件 的活动 。 狭义 的 立法 , 仅指 国家 权力 则 机 关 依 据 法 定 权 限和 程 序 制 定 、 改 修 和 废 止法律 的 活动 。 我 国 , 在 根据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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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l言 论 l l ■量口 ————————————————一
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立法体制
话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 系的形成 ( ) 六
文 /法 言
依法治 国是现代 文明的产物 , 是国 家形态 由传统走 向现代的标志。 法是由国 家制定并 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通过规
定人和社会 中各种机构及组织的权利义 务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的规范。 立法是
一
的框 架 内形 成 的, 立法 权 限的 划分 , 不 可能突破政 体和 国家结构 形式的 制约 。 而 国体 、 史传 统和 民族 构 成 等 因素 , 历
则 间接地通 过政体 和 国家 结构形 式 , 对
分 , 决 定在 中央 政 权 和 地 方 政 权 之 即 间 立 法 权 限 如何 划分 。 国家 结 构 形 式 不 同 , 向立 法权 限 的划分 也 不 同。 纵 当 代 世 界 各 国 的 国 家结 构 形 式 , 本 上 基 可 以分 为 两 种类 型 , 即单 一 制 和 联 邦 制 。 两 种类 型 的国 家结 构形 式 , 这 在划 分纵 向立法 权 限的 考虑上 和 实 际做法 上截 然 不 同。 如 , 例 单一 制 国家和 联邦
个 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活动之一 。
国体是 指国家 的性质 或阶级属性 。 立法 权作为 一种最重 要的 国家权力 , 由
谁 来行使 , 归根 结底是 由国家 的性质所
除 国 体 和 政 体 外 , 立法 体 制 产 对 生 影 响 的 还 有 国 家 的结 构 形 式 。 国家 结 构形 式 是指 国家 整体 与其 组成 部 分
一
些共 同性 , 又有 本质上 的区别和运 行上
的特点 。 例如 , 资本主义 国家的议会制是
以分权制衡理论为基 础和指导的 ; 社会
主义 国家的人 民代表大会制则是 以议行 合 一原则 为基础和 指导 的 。 这种不 同直
接导致横 向立法权限划分的不 同。
个 国家的立法体 制发生影 响。
决 定 的。 掌握 国 家政 权 的统 治 阶级 , 为 维护 其有效 统治 , 必然要 采取与 其统治
相 适合 的立 法 体制 。 比如 , 隶 制 或封 奴
建 制 国家 , 主 或 国王一 言 九鼎 , 君 国家
的立 法权 由其 一人所 享 , 是单一 的一级
国家结 构 形式 决定 纵 向立法 权 限 的划
织形式 , 基本 可 以分为 两种有 代表性 的 类型, 即资本主 义国 家的议会 制和社 会
的划分也 不 同。 当代 世界各 国的政权 组 联 邦 成员 还保 留其余 主权 包括 某 些立
构 形 式、 史 传 统 、 历 民族 构 成 乃 至 经 济、 文化 等一系列 因素 的决 定和影 响。
制 国家 在 中央和 地 方立法 权 限划 分上
的 一个 重要 区别 就 是 , 者 的地 方 行 前 政 区 的立 法权 不 是 其 本 身 固 有 的 , 而
的, 立法 是指有权机 关依照法定权 限和
程序 制定 、 修改和废 止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等规 范性文件 的活动。
的关 系 的 形 式 , 影 响 中央 与 地 方 立 是 法 权 限划分 的最 直 接 、 重要 的 因素 。 最
立法 体制的概念
立法权 是 国家 的重要权力 。 在现代 社会 , 国家 主要 通过 立法 设计 制度 , 创 制规则 , 以法律 手段来治理 国政和管理 社会 。 对 于立 法 , 广义 和狭 义 的理 解。 有
政体 决定横 向立法权 限的划分 , 即
决定立法权 限在立 法、 行政 、 司法 三机 关
成 员在 组 成 联 邦 时, 一 部分 主权 包 将 括 某 些立 法 权 交 由联 邦 中央 行 使 , 但 法 权 , 以地 方 不仅 有立 法 权 , 所 而且立 法 权相对 较大 。
之间如何 划分 。 政体不 同, 向立 法权 限 横
和立 法法 的规 定 , 立法 的理 解是广义 对
政 体是指 国家政权 的组织 形式 。 一 个 国家采取什 么政体 , 由国体所 决定 是
的。 是, 但 由于每 个 国家 立 国之 路和 历 史传 统 等各 不相 同, 因此 , 国体相 同的 国家 , 所采 取的政体 并不尽相 同。 比如 ,
直 接决 定 一个 国 家立法 体 制的 因 素是该 国的国家形 式 , 即政 体和 国家结
主义 国家 的人 民代表大 会制。 两种 类 这 型 的政体 , 在划分 横 向立 法权 限的理论 基础 和制度依 据方面 , 既有形式 上的某
立 法体制的模式
立法 体 制可 以从横 向和 纵 向来划 2 1 月2日 0 年8 5 中国人大{ 9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