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肃州区医疗卫生单位人民满意称号创建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

合集下载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甘卫基层发〔2014〕640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4〕64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通知精神,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意见》(甘卫基层发〔20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召开启动会。

为确保活动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制订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订管理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实施范围、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时间安排等。

按照甘肃省《“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指标》(2014年版)(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指标》)、《甘肃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群众满意度调查表》(2014年版)(附件2)开展相关工作。

二、明确活动安排各地要根据《实施意见》和启动会的要求,抓紧安排部署该项工作。

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和评价指标开展建设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其中整改提高阶段不少于4个月。

对于县、市级遴选出的符合标准的乡镇卫生院,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核,请各地将评选出的乡镇卫生院于2015年5月1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于2015年6月底对遴选出的第一批“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进行确认通报。

第一批的比例为全省乡镇卫生院总数的10%(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3)。

三、其他事项请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对上报的乡镇卫生院严格把关,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卫生院随机抽查2%左右,抽查依据我省的评价方法进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国卫办基层函〔2017〕330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2017年全国基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238号)要求,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取得实效,我委将深入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同时启动建设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直接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窗口单位,群众的满意和信任是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的前提和基础,是建立有序就医秩序、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的保障。

各省(区、市)要以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为契机,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参与活动,对照标准和要求自查整改,尤其要在提高诊疗服务、规范服务行为、强化医疗质量安全和提升居民感受度等方面下功夫,以活动促发展,不断提高群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利用率和信任度。

各省(区、市)要将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抓手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以遴选一批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目标,进一步夯实基层卫生服务网底,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各省(区、市)要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切、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肃州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肃州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肃州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肃政办发〔2018〕223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肃州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肃政办发〔2018〕2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区属各部门、驻肃有关单位: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酒泉市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8〕181号)精神,对年初各县(市、区)调查摸底上报的一些接不住、落不实的事项进行了审查调整,涉及事项13项,其中:取消事项4项,调整事权层级事项7项,变更项目名称事项1项,下放部分权限事项1项。

对于一些没有通过市上审查调整,但实施过程中审批权限仍在上级部门,且列入区级《通用目录》的事项,区编办(区审改办)经请示并重新对目录事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提出了部分修改建议,经7月2日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通用目录》做部分修改,涉及事项6项,调整事权层级事项1项,补充许可事项1项,调整实施部门事项4项。

此次共调整行政许可事项19项,详见附表。

涉及调整事项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在甘肃政务服务网进行维护更新,对新增调整事项要抓好落实,对取消的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

要切实维护《通用目录》的严肃性,今后涉及事项调整的及时向区编办(区审改办)报备。

同时,加强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对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减事项、减层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优化办事流程,编制规范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促进行政审批规范化运行。

附件:《通用目录》部分事项调整情况汇总表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6日附件《通用目录》部分事项调整情况汇总表二、调整实施部门的事项(4项)。

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州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肃政办发〔2018〕45号

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州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肃政办发〔2018〕45号

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州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正文:---------------------------------------------------------------------------------------------------------------------------------------------------- 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州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区属各部门,驻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全区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和《酒泉市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整理形成了《肃州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共涉及行政许可事项190项。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更新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通用目录》对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核对,尽快按照程序调整更新。

1.对于事项名称与《通用目录》不一致但内容一致的事项,要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政务专网上对事项名称进行修改,保持与《通用目录》一致;2.对于《通用目录》中没有但有关部门、单位有的,从行政许可事项中删除,如确需保留的,说明原因后可调整到其他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事项中,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审改办;3.对于《通用目录》中有但有关部门、单位没有的,按照《通用目录》中所列事项名称进行增加,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审改办。

二、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为促进行政审批规范化运行,与省、市同步实现“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标准、同一编码”,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试行)》和《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写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上级对口部门对接联系,确保标准统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院满意度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院满意度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院满意度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国卫办医函〔2017〕849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院满意度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要求,深入推动改善医疗服务,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提高医务人员满意度,我委决定开展医院满意度第三方调查试点工作,为下一步做好改善医疗服务提供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一)患者满意度:包括医患关系、信息提供、服务流程、硬件环境和总体满意度等。

(二)员工满意度:包括工作内容、薪酬福利、职业发展和总体满意度等。

二、调查方式基于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进行满意度在线调查。

三、调查对象和时间安排(一)第一阶段:2017年9月6日至20日:全国93家省级医院(名单见附件)。

(二)第二阶段:2017年9月21日至10月31日:各省(区、市)再选取2家三级甲等医院、2家地市级医院和2家县级医院开展满意度调查。

(三)第三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在全国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开展满意度调查。

(四)第四阶段:2018年2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国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开展满意度调查。

四、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为做好医院满意度调查试点工作,我委依托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医管中心”)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家联络员。

由医管中心指定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建立工作流程、解答数据采集与分析相关问题和技术支持工作。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州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肃政办发〔2017〕306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州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肃政办发〔2017〕306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州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州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肃政办发〔2017〕30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区属各部门,驻肃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度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现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认真组织实施。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按照时序进度,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好重大行政决策项目。

2.实行目录调整。

本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调整增补。

3.完善档案管理。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附件:2017年肃州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日附件2017年肃州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组织承办单位1城建惠民工程区住建局2城市畅通工程区住建局3肃州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区人社局4肃州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区法制办5肃州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区司法局6肃州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实施意见区财政局7教育惠民工程区教育局8肃州区“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区残联9肃州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区卫生局10肃州区健康促进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区卫生局11卫生惠民工程区卫生局12文化惠民工程区文体局13肃州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区人社局14就业惠民工程区人社局15养老服务工程区民政局16民生水利工程区水务局17肃州区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区商务局18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的实施意见区工商局19肃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环保局20肃州区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区环保局21生态治理工程区相关部门22乡村畅通工程区交通局23肃州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区执法局——结束——。

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属部门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属部门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属部门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肃政办发〔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属部门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区),区属各部门,驻肃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服务,消除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区政府办和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属各部门对区级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取消区级证明事项197项(见附件1),保留区级证明事项477项(见附件2)。

现将“两个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规范工作流程。

对确定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实行清单管理,由实施部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甘肃政务服务网肃州子站、部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政务服务信息,并通过数据共享、告知承诺等方式逐步精减。

未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一律不得向企业、群众索要,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二、切实转变管理方式。

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同时修订公布有关政务事项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取消的证明事项属于区委、区政府或区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实施部门要及时提请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切实强化协作配合。

切实强化协作配合,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确保不因取消证明影响企业群众办事和正常行政运行。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

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三全育人”、“三好一满意”、“大托儿所”等优质发展工作的战略决策,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系统服务质量和满意度,破解医患矛盾,全面提升医疗卫生系统形象和社会信任度,本项目将启动实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

二、项目概述1、主题名称: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活动宗旨: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医疗卫生工作成果,提高医疗卫生系统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满意度,缩小医患矛盾。

3、活动目标:(1)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扩大医疗卫生系统社会责任和社会形象。

(2)认真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控制,严格执行规范化操作,改善医院通行环境。

(3)加强医患交流,提高医患沟通的能力和方式,缩小医患矛盾。

(4)逐步缩小三省六当中城乡医疗服务的差异,并推广现代化医院信息系统。

4、活动内容:(1)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全民健康素质;(2)建立行政人员与医院沟通和解决医患纠纷的平台;(3)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巡查评估,评定评分;(4)制定奖惩机制,鼓励医护人员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好人好事制度化。

三、活动实施流程1. 筹备阶段(两个月)(1)明确主题和宗旨,起草实施方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涵盖医疗卫生系统的全部领域。

(2)组建工作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制定实施计划。

(3)宣传启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宣传活动宗旨、目标和作用。

2.开展阶段(六个月)(1)制定规范化操作和操作手册,用于引导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和各个层次的人员的操作。

(2)开展健康教育宣传,传播健康正确的饮食、锻炼、保健与用药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3)建立沟通解决平台,设定专门的职业人员用于接受、处理并解决医患矛盾纠纷。

(4)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巡查评估,评定评分,对评分不达标的机构及个人进行惩罚与表彰。

(5)制定奖惩机制,对好人好事进行奖励给个人及医疗卫生机构,并在医院设置推优制度,鼓励医护人员提出建议和意见,吸收员工的智慧和贡献,充分发挥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肃州区卫生局文件
肃卫字〔2010〕395号
关于对肃州区医疗卫生单位人民满意称号创建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不断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年初区卫生局转发了省、市《关于开展百姓放心医院创建活动的通知》,并将创建工作纳入了2010年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市、区责任书考核要求,10月份我局将对区属医疗机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创建范围及目标。

按照年初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创建目标,至2010年底,肃州区至少创建成功1所百姓放心医院、4所以上人民满意卫生院;每个乡镇至少创建成功20%的人民满意卫生室。

其中,各村卫生室的创建工作列入相应乡镇卫生院创建任务。

2.验收时间。

创建接通知后,各医疗卫生单位现行按照验收标准(见附表)进行自查打分,并与10月20日之前将验收申请、创建总结和自查打分表一并报区卫生局医政股。

区卫生局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其中村卫生室的创建验收
工作,由各相应乡镇卫生院按标准(见附件)实施,并于10月20日将验收得分结果和验收总结报区卫生局医政股,区卫生局将予以复核。

满意度调查表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设计,每张调查表调查事项不应少于10项。

疾控、妇幼等相关打分应按照2010年上半年督查得分及下半年工作开展情况,统一打分后报区卫生局汇总。

3.结果运用。

按照创建验收标准,得分达到85分以上者,获得2010年人民满意(百姓放心)称号。

人民满意或百姓放心称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评一次。

创建成功者,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加2分;村卫生室创建成功1所,相应乡镇卫生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加1分。

创建成功的单位将优先作为创优数模对象予以推荐。

创建不成功者,将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项目中扣除相应分数。

卫生创建工作是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公益性质,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的重要契机,是各医疗机构践行服务宗旨,取信于民,改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和社会,实现有尊严劳动的重要途径,各医疗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对照验收标准,创造条件,努力整改提高,力争创建成功。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卫生局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及单位负责人卫生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医政股。

各医疗单位领导作为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准备、精心部署、积极申报,把创建工作与平安医院创建、医院管理年活动、等级评审、创先争优活动等结合起来,牢固树立群众意识、服务意识,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端正办院方向,转换职能,建立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疗单位科学管理水平,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为民服务工作,努力争创人民满意的服务新局面。

(附件请在8008邮箱下载)
附件:1.百姓放心医院创建验收标准
2.人民满意卫生院创建验收标准
3.人民满意卫生室创建验收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卫生创建验收通知
肃州区卫生局 2010年10月8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