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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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04﹞1号【发文日期】2004-02-17【实施时间】2004-02-1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监狱体制改革,扶持监狱、劳教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犯罪、劳教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二、为了配合"监企分离"改革工作,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凡符合上述享受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2005年年底以前继续实行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
其中,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
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增值税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6.20•【文号】司发通[2001]068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0日司发通[2001]068号)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2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通过资金的运动,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按规定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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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11月10日(89)国税地字第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点,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
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蓄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文 号】财税(2004)1号【发文日期】2004-02-27【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监狱体制改革,扶持监狱、劳教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二、为了配合“监企分离”改革工作,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凡符合上述享受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2005年年底以前继续实行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
其中,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
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增值税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育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发[2003]13号中共韶山市委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育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市直及驻韶单位:市司法局《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育养人员安臵帮教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共韶山市委韶山市人民政府2003年5月7日主题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臵帮教通知中共韶山市委办公室 2003年5月7日印发(共印42份)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育养人员安臵帮教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改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建立健全安臵帮教机构,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确保我市的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的原则、对象和重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负有在思想、生活和工作等方面进行教育、帮助和安臵的职责。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臵帮教的主要对象为刑释解教时间在5年以内的人员。
对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人员,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帮教工作。
安臵帮教的重点是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人员;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有严重疾病与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组织领导、机构设臵与主要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帮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市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主管政法的副书记任组长,市委政法委书记、政府分管政法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安臵帮教成员单位由综治办、组织部、宣传部、农村工作部、人大法工委、经济局、教育局、工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老干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团委、工会、妇联等单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