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绍兴)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
理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24
•【字号】绍政发[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制考核结果的通报
(绍政发〔201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2013年,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圆满完成了省下达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任务。
根据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的2013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经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各区、县(市)成绩均为达标及以上。
根据《绍兴市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规定,确定越城区、诸暨市、嵊州市为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免考达标区、县(市);决定授予柯桥区为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优胜奖”,授予越城区为2013年度人口计生工作“创新奖”;上虞区、新昌县和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达标。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4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快全市融合发展,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支付,保持生育保险基金持续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生育保险缴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该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平产2500元;难产助产或多胞胎生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4个月以下流产500元;4个月以上流产及引产1000元;上(取)环150元;输卵管绝育术250元;输精管绝育术800元;输卵管和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500元。
(三)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的,享受12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实施难产助产手术及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四)妊娠4个月以下的流产,享受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的流产、引产,享受42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的日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
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
险协同推进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5]68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0
【实施日期】2005.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5〕68号2005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关于确定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劳社医司函[2004]11号)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74号令)精神,现就绍兴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适应我市构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使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相一致,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应遵循强制性、社会性和互济性等社会保险的普遍原则以及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
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
绍兴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

绍兴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绍兴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为了做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绍兴市财政局会同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绍兴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是规范了参保缴费。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按月申报、次月缴纳,城镇居民医保按年缴纳。
欠缴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可处以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
二是统一了待遇标准。
职工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20万元,其中5万元以内由统筹基金支付,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实际支付。
按照相关规定拓宽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统一了门诊特定治疗、特定检查、特定慢性病种、特殊病种范围和支付标准。
三是加强了定点管理。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定点服务资格统一由该市人社局确定。
四是细化了就医管理。
对购药、门诊、住院、转诊等流程进行了完善。
五是规范了基金管理和费用结算。
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绍兴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绍兴市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费率。
按照风险大小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
劳务派遣企业执行二类行业基准费率。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按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缴纳。
绍兴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最低是在岗平均工资的60%。
根据行业风险不同确定费率。
绍兴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因各地发展情况不同而不同。
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浙江绍兴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

浙江绍兴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1.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包括符合规定的生育年龄、居住在当地及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等。
The conditions for maternity insurance reimbursement include meeting the prescribed childbearing age, residing in the local area, and holding valid residency documents.2.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发票等。
Maternity insurance reimbursement requires providing relevant medical certificates and medical expense invoices.3.申请生育保险报销的流程需要按照规定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并递交相关资料。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for maternity insurance reimbursement needs to be handled at the local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should be submitted.4.报销申请材料需要齐全,包括个人身份证件、医疗证明、费用发票、报销申请表等。
The reimbursement application materials need to be complete, including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medical certificates, expense invoices, and reimbursement application forms.5.申请生育保险报销时,需要填写详细的报销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相关医疗费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6•【字号】绍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的通知(绍政发〔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干预,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市全面实施“优生促进工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的重要意义(一)实施“优生促进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实践。
实施“优生促进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生工程”。
(二)实施“优生促进工程”是提高人口素质的现实需要。
“十五”期间,全市独生子女病残发生率为59/万,总体呈上升趋势。
从发病种类看,脑瘫、智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发生率相对较高。
从缺陷发生原因看,有遗传因素、环境污染、营养素缺乏、产伤、病毒感染、用药等因素,其中部分出生缺陷是可以预防的。
因此,实施“优生促进工程”,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十分紧迫又非常必要。
(三)实施“优生促进工程”是人口计生工作适时转型的必然要求。
我市的人口增长已得到有效控制,2006年已实现人口自然零增长,人口计生工作重心应从控制人口数量转变到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上来。
全面实施“优生促进工程”,有利于管理服务相结合的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服务网络的建立、完善,使劳动人口数量和质量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将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快社会发展和进步。
二孩家庭享受生育政策范围

二孩家庭享受生育政策范围根据《上虞区优化生育政策(试行)》,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且子女户籍均落户在上虞的二孩家庭(“二孩”指 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第二孩)可享受政策范围如下。
具体可享受条款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二孩家庭实际情况审核确定,并负责具体解释。
1.向二孩发放每月300元的消费券,直至孩子3岁。
办理程序:(1)报名。
二孩夫妻一方应于每年 9 月通过百观新闻APP 进行消费券申领报名;(2)现场初审。
申领人到二孩、三孩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现场初审;(3)发放。
将消费券发放到确认对象的百观新闻 APP 个人账户。
个人可以凭消费券在使用期限内到区内相关限上商超和限上餐饮企业使用。
申请材料:(1)《上虞区二孩、三孩家庭消费券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3)结婚证;(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生育子女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5)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单;(6)其他资料:如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等。
发放方式:消费券自政策出台之日起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
其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发生离婚、丧偶等情形,由二孩法定扶养人申领。
业务部门科室:区卫健局人口发展科(老龄办秘书科),咨询电话:*************、*************。
本条政策细则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2.在婴幼儿2-3岁期间,对二孩每月发放500元托育服务补助。
办理程序:二孩夫妻一方应于每年9月向二孩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托育服务补助申请。
申请材料:(1)《上虞区二孩、三孩托育服务补贴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3)结婚证;(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生育子女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5)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单;(6)其他资料:如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等。
发放方式:自政策出台之日起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
发放至申请人市民卡。
其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发生离婚、丧偶等情形,托育服务补助由二孩法定扶养人申领。
绍兴市生育保险男女职工的报销标准

绍兴市生育保险男女职工的报销标准
绍兴市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报销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生育补贴: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绍兴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的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25%;
4、一次*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增加3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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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县落实农村居民转化为城镇居民生育政策适用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对象
“农转城”人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以下对象界定为成建制“农转城”人员:
1、以交纳进城落户配套费形式转为城镇居民(红、蓝印户口)的;
2、在城镇购买商品房转为城镇居民的;
3、根据县委县政府“小岛迁大岛建”发展战略,小岛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居住转为城镇居民的;
4、军人或就读大、中专学校转为城镇居民的;
5、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转为城镇居民的;
6、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转为城镇居民的;
7、其他因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二、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界定
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指:上述“农转城”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三、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后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四、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有关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五、“农转城”人员适用渔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对象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办理
(一)夫妻双方共同向现生育管理地乡镇计生办申请。
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在原再生育审批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材料:
1、属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补充“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一。
2、属成建制变更为城镇居民的,要补充“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二和公安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农转城原因、时间的证明。
(二)乡镇根据“农转城”人员适用范围条件对“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同时向社保部门核实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情况,并签上两人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乡镇计生办公章。
(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集中开展一次“农转城”人员的全面调查,对符合适用范围条件的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按长期标准归入乡镇档案室管理。
(二)将适用渔(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纳入部分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象一并进行调查摸底和审核、上报。
(三)严格执行再生育审批程序。
在审核“农转城”人员再生育时,各乡镇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把关,对照标准,做到资料齐全、认真细致,公开、公平、公正。
本实施意见由县人口和计生局负责解释,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一
2. “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农转城适用范围实施意见
抄送:市人口计生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各乡镇计生办。
嵊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2010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1:
“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一
附件2:
“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