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定作人对工伤可以不负责吗

合集下载

承揽合同安全责任的划分方法

承揽合同安全责任的划分方法

承揽合同安全责任的划分方法
1. 哎呀,大家知道吗,关于承揽合同安全责任的划分,那可是有讲究的!比如说,要是承揽人自己没做好安全措施,那能怪谁呢?就像你出门不看路摔倒了,能怪路不平嘛!所以啊,承揽人自己得对自身作业的安全负起大责任呀!
2. 嘿,你想想看,要是定作人提供的条件本身就有安全隐患,结果出了事,这责任该谁担?这就好比给人一把破梯子还让人去爬高,不出事才怪呢!那这时候定作人就得承担相应责任啦,没跑的!
3. 哇塞,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双方都有一定责任哟!好比两个人一起抬东西,一个没使好劲一个也没注意,东西掉了砸到人,能只怪一个人吗?比如因为双方沟通不到位,安全措施没落实好,那都得负责呀!
4. 大家想想,要是在合同里根本就没明确安全责任这一块,那出了问题咋办呀?这不就跟没带地图就上路一样迷茫嘛!那肯定得双方协商着来划分责任啦,可不能乱扯皮哦!
5. 说真的,要是定作人瞎指挥,承揽人明明觉得有危险但还是照做了,最后出了事,这该咋算?这不是就像别人让你闯红灯你就闯嘛,能全怪你嘛!这时候定作人也推脱不了责任呀!
6. 反过来想,如果承揽人明知故犯,不遵守安全规定硬要蛮干,出了问题那不是自找的嘛!就像明知道下雨路滑还非要跑,能怪谁呢!那当然得承揽人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啦!
总之,承揽合同安全责任的划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呀!双方都得重视起来,该是谁的责任就得谁担着,这样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和安全嘛!。

工程工伤免责合同

工程工伤免责合同

工程工伤免责合同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工程项目的承包方,乙方为该工程项目的从业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乙方在从事工程项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甲方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甲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危险作业区域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二、乙方责任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乙方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甲方报告。

三、工伤认定与处理1.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由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伤情评估和治疗。

2. 工伤认定应由甲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 经认定属于工伤的,甲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属于工伤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免责条款1. 若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导致自身受伤,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危险作业或超出工作范围导致受伤,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若乙方因酗酒、吸毒等非法行为导致受伤,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

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

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案情甲为个体业主,准备开办一家美容院。

在美容院装修完成后,雇请无高处作业资质的乙为其提供保洁服务。

口头约定:乙负责美容院房间内的清洁整理并擦拭一至三楼门窗玻璃;劳务费为1000元,两天内完工。

乙在擦拭三楼窗户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慎坠落楼下,导致颅脑损伤,多部位骨折,为治疗花费10万元。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用人者责任,请求判令甲向其赔付医疗费用10万元。

解析本案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乙向甲提供劳务的合同究竟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这直接影响着甲所承担的是用人者责任还是定作人责任;二是如果确认为承揽合同,定作人甲的过失如何判定,又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非典型承揽合同的认定问题承揽合同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取得报酬的合同。

就种类而言,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典型的承揽合同,一般是对有体物的制作和变更,例如房屋的维修、服装的定制;还可以是无体之精神的创作,例如电脑软件设计、广告设计、美术作品创作,这些是借有体物予以形体化的体现。

1特殊场合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所提供的仅仅是劳务的实施,虽然仍然要求此种劳务须具有完成特定结果的特性,但实务上做合同类型上的区分却颇有难度,这种形态的承揽合同姑且称之为“非典型承揽合同”。

这里所谓的典型与非典型的区分,更多的是出于对承揽合同认定难易程度上的考量。

(一)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分在区别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具体处理上,首先是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

判断合同性质主要是审查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看合同名称,现实中并不排除有雇主为了规避承担雇佣合同责任,而以“承揽”命名合同的情形。

在实务中,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有时不易区分。

据一般的学理认识,区分标准如下:(1)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供给仅仅是手段或过程,而雇佣合同劳务本身即为目的;(2)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雇佣合同中提供劳务即获得报酬,而有无工作结果在所不问;(3)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而受雇人则须听从雇主指令,具有从属性。

承揽合同范本免责条款

承揽合同范本免责条款

承揽合同范本免责条款承揽合同免责条款一、定义1. 承揽人:指接受委托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一方,即承担承揽工作的主体。

2. 定作人:指提供工作任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即委托承揽人进行工作的主体。

3. 工作成果:指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作所产生的具体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等。

二、免责事由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承揽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

2. 定作人原因因定作人提供的工作条件、技术资料、设计方案等不明确、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导致承揽人无法正常工作或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并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进行调整或修改。

3. 意外事件在承揽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件(如第三人侵权、承揽人自身设备故障等)导致承揽人或其工作人员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揽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定作人。

4. 法律法规变更因法律法规的变更导致承揽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并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或修改。

三、责任限制1. 无论承揽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承担的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具体金额]。

2. 承揽人对定作人因本合同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四、通知与送达1.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互相通知有关工作进展、变更情况等重要事项。

通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包括邮件、、快递等)或口头形式进行,但为了确保通知的有效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2. 通知的送达地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为准。

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未通知对方或通知地址不准确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相关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三)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浅析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区别在实践中,对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及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而合同性质不同,却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

简述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

简述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

简述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是指在承揽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标的物(如原材料和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的法律制度。

这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原材料的风险负担,另一方面是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对于原材料的风险负担,这主要取决于承揽合同的具体类型。

在包工不包料的情况下,如果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给承揽人,那么风险由定作人承担;如果材料已经交付给承揽人,那么在承揽人占有期间,由于原材料、样品都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保管的义务,因此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但是,如果这种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风险应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担。

对于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无论是承揽人还是定作人,都应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

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此外,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那么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仍在承揽人手中,也应由定作人承担。

这是因为定作人已经违反了合同,未能及时受领工作成果,因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总的来说,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主要是根据合同的类型、标的物的占有情况、损失的原因等因素来确定风险的承担方。

这既有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5(1)

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5(1)

因为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当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当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时,法官可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一方提供的劳务与所获报酬之间是否具有对价性质。

事实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关系那么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附属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是附属性的劳动;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劳务行为系独立性的劳动。

3、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的组成局部。

4、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

5、劳开工具是否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

6、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7、是长期持续地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如果当事人之间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接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开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局部的,可以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反之,那么应认定是承揽关系。

二、个体工商户与雇工之间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能否受理?三、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何处理?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3、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前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用工权,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是什么意思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是什么意思

承揽合同的定作⼈是什么意思承揽合同中除了有承揽⼈之外,还有定作⼈。

定作⼈的字义并不像承揽⼈那么容易的理解,所以很多⼈并不了解定作⼈是什么⾝份或地位,对它们也不太清楚。

那么,承揽合同的定作⼈是什么意思?接下来,听听店铺⼩编的看法。

承揽合同的定作⼈是什么意思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完成⼀定⼯作,接受其⼯作成果并⽀付报酬的⼀⽅。

除⼀般的⾏为能⼒要求外,法律对定作⼈的资格并⽆特别限制,定作⼈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定作⼈的主要义务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所提供材料的义务。

合同约定由定作⼈提供材料的,定作⼈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材料;约定由定作⼈提供设计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技术资料的,定作⼈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上述⽤品。

定作⼈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提供的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接到承揽⼈的通知后有及时答复的义务。

定作⼈因怠于答复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的损失。

若材料由承揽⼈提供,定作⼈也有检验的义务,以减少将来⼯作成果瑕疵产⽣的可能。

2、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778条规定,承揽⼯作需要定作⼈协助的,定作⼈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不履⾏协助义务致使承揽⼯作不能完成的,承揽⼈可以催告定作⼈在合理期限内履⾏义务,并可以顺延履⾏期限;定作⼈逾期不履⾏的,承揽⼈可以解除合同。

3、受领承揽⼈所完成⼯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的受领既包括定作⼈接受承揽⼈交付的⼯作成果,也包括在承揽⼈⽆须实际交付时定作⼈对承揽⼈所完成的⼯作成果的承认;既包括定作⼈接受承揽⼈交付的全部⼯作成果,也包括定作⼈接受承揽⼈交付的部分⼯作成果。

定作⼈受领义务的履⾏,是以承揽⼈完成的⼯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条件为前提的,定作⼈在受领⼯作成果时应当依合同的约定进⾏验收,若因承揽⼈完成的⼯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定作⼈拒收的,则不是定作⼈受领义务的不履⾏。

定作⼈⽆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作成果的,承揽⼈可请求其赔偿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揽合同定作人对工伤可以不负责吗
2008年7月,某某公司仓库石棉瓦年久失修,公司负责人找到了平时在镇上从事个体建筑活动但无建筑施工资质的王伟,双方约定由王伟承揽该公司仓库屋顶的石棉瓦更换工作。

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约定: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王伟自行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签订后,王伟从本地劳务市场找到了老宋,雇用其承担仓库石棉瓦的更换工作。

就在老宋工作的那天下午,仓库屋顶的铁梁突然断裂,由于王伟未给老宋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导致老宋从距地面5米的仓库屋顶之上跌落下来。

经鉴定,老宋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老宋被送往医院救治,王伟下落不明,某某公司则拒绝对老宋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老宋本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又得不到任何赔偿,万般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伟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某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伟未出庭参加诉讼。

某某公司则辩称,老宋与王伟之间是雇佣关系,老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当由王伟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仓库石棉瓦更换工作属于简单的修缮工作,王伟虽无建筑施工资质,但根据我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个体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承担房屋修缮工作的,无须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因此,某某公司在选任承揽人方面不存在过错。

难道王伟失踪,老宋的损失就无人赔偿了吗?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某某公司应与王伟一起,对老宋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因王伟与老宋系雇佣关系,老宋在从事雇佣活动当中受到人身伤害,作为雇主的王伟应当对老宋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王伟承揽的是某某公司仓库的石棉瓦更换工作,故某某公司系该更换工作的定作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雇员在承揽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一律不承担责任,而是看其是否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程当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存在过错,则定作人同样要对承揽人的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虽然王伟承担房屋修缮工作无须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但这并不意味着某某公司在选任定作人方面不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高处作业施工应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施工。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也就是说,即使定作人某某公司无须对承揽人是否有建筑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也并不意味着其在选任承揽人时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定注意义务。

本案中,某某公司的仓库高度在5米左右,在其仓库屋顶更换石棉瓦应属高处作业,带有相当大的施工危险性。

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定作人某某公司应当选任具有相应高处作业技术能力和必要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揽人从事上述工作。

而其选任的承揽人王伟,既无建筑施工资质,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其雇用的员工老宋更未受过任何专业技术培训。

作为定作人的某某公司对于上述情形是知道的。

因此,某某公司在选任承揽人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责任承担方面,某某公司应与王伟共同承担老宋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本案中,未接受过高处作业专业技术培训的老宋受无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王伟的雇用,为某某公司的仓库更换石棉瓦,其工作既属于高处作业,又属于安全生产活动。

老宋作为雇员,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受伤,属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而定作人某某公司是知道也应当知道雇主王伟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

因此,老宋既可以向王伟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向某某公司提出同样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