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介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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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陷阱(共8篇)

中介合同陷阱(共8篇)

中介合同陷阱(共8篇)房产中介陷阱大全及对策~看完不上当房产中介陷阱大全及对策~看完不上当陷阱一:“偷换概念”让记者中招在一家房产中介,记者表示要购买一套40中与裕华路小学双片区的学区房。

中介工作人员首推一套50平方米房源。

既没有暖气也没有天然气的房子让记者不太满意,工作人员便领记者来到附近另一小区。

这套房源无论价格还是房屋本身都令人满意。

而当记者向裕华路小学及40中分别询问片区划分时才了解到,所谓的“双片区”已经被中介人员“偷换概念”,另一小区为40中学和青园街小学学区房,看房过程中,中介人员对此只字未提。

陷阱二:“无中生有”多要费用在另一家中介公司,记者想以公积金贷款为条件购房,中介人员表示需要缴纳数千元的评估费。

中介人员称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容易,通过公司可以省不少钱,只是要收取评估费5000元。

可记者在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上,并未发现这项条款。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称,在正常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自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则无需缴纳各类费用。

建议办理贷款的购房者先行了解办理贷款所需的条件和流程,切不可只图省事,全权委托给中介公司而花”冤枉钱”。

陷阱三:交易不成遭“威胁”记者调查发现,在中介公司中还存在一类“陷阱”,就是个别从业人员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家住西焦西区的范先生通过中介购房,频频接到“落选”中介的威胁电话。

陷阱四:中介费打水漂市民吴女士来电说,她此前委托一家中介公司租房子,缴纳了20元看房费后,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吴女士向中介公司缴纳了750元的中介费。

可准备入住时,房东却要求她再交网费、有线电视费等各种费用1000余元,这些费用此前并未提及,双方产生争执都不想继续履约。

吴女士找到中介希望重新为她选房遭拒,不但不退还中介费,还指出她单方违约。

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王亚琼律师提醒,在委托中介公司租房时,签订三方合同之前就要看清合同中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约定,提前考虑到租房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产生的纠纷等,并且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约定,避免日后产生分歧。

二手房中介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手房中介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手房中介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徐勇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24期摘要:二手房是对住房一级市场的补充,有利于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满足不同群体,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自住需求。

因此政府为了促进住房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协调均衡发展,大力培育二手房市场。

同时,大量的二手房交易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产权纠纷、质量无法保证、中介机构恶意隐瞒住宅缺陷等问题。

关键词:二手房中介;问题;对策一、二手房交易存在的问题(一)交易信息不对称。

目前我国二手房信息的提供主要是二手房的卖方通过委托中介机构或网络媒体等提供的。

但卖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房屋真实情况进行隐瞒,从而使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够对称获取信息是后期纠纷产生的根源所在。

(二)违规操作埋隐患。

不少买房者为了规避税收,降低房屋买卖成本,会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即阴阳合同,从而给后来交易埋下隐患。

(三)违章收费损行规。

一部分中介公司靠政策空白违章收费,中介费,附加服务费,定金等明目也不少,不交钱不推荐或者不给看好房子。

在房子过户、抵押贷款等环节,普通消费者不明不白地交了各种服务费。

一些二手房源信息都掌握在房产中介公司手里,售房和购房的市民根本不知道房价的具体情况,有些中介公司就借机抬升二手房价。

(四)市场杂乱质保难。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在期房交易合同中较为多见,由于房屋作为商品,特点是购买期较长,交易过程中各种手续繁琐,与其相关的因素错综复杂,特别是购买预售的期房,这种复杂的因素往往使购房者在签约购买房屋时难以辨清所购商品的虚实,而只有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潜藏在交易中的矛盾才纷纷显露了出来,结果给购买者带来许多麻烦,甚至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

二、针对二手房中介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一)维护权益,拒绝有隐瞒的交易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这点很重要。

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 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 房产贷款首付注意事项交税

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 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 房产贷款首付注意事项交税

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房产贷款首付注意事项交税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二手房交易是一个经过时间考验的行业,但仍然存在一些卖家和信息中介向买家隐藏或隐瞒的缺陷。

这些缺陷会给买家带来很多麻烦,甚至导致诉讼纠纷。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家必须小心谨慎,了解下面的7个陷阱。

1. 非法房屋这是最明显的陷阱。

如果当局确认房屋或建筑是非法的,则可能需要拆除和重新建造。

检查公共记录,包括土地,房产证,分区规划及批文等公开资料,以确保房屋的合法性。

此外,如果房屋在计划范围内,也需注意事前公示如何拿到可行性报告和验收报告。

2. 非法文件制作在购房协议和转让书上,卖家或中介可能使用非法文件。

这包括虚假的协议或错误的房屋描述。

在签订文件之前,检查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诸如产权证以及买卖协议等资料是否具备。

3. 遗漏在售字段在售房屋一定是所有在售房屋信息的一部分,但是,在售字段有时会被故意遗漏,以便卖家更快地寻找买家。

如果您发现房屋在其他网站上出现在售字段,请联系经纪人。

4. 转卖不止一次有时,中介会以另一个房东或房东的名义转售房屋。

这可能会导致卖家只是借用房东的身份进行交易,并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房产转售给买家。

了解房屋的所有权历史,以避免这种情况。

5. 忽略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少人会在二手房交易时忽略房屋的质量问题,这可能会导致日后需要支付更多的维修成本。

在购买房屋时,检查房屋是否需要修缮或翻新,并评估维修成本。

6. 忽略房屋现有的租约如果房屋租赁期内还有租户,卖家必须告知买家。

否则,在一些国家,如以色列,需要对租赁期内的租金进行赔偿。

要确认租户是否已被告知房产被出售。

7. 忽略最终的完整清单在买卖房屋后,卖家有义务提供全面的清单,列明所有包括设备设施、各种固定建筑物和其他费用在内的所有资料清单。

如果卖家有所遗漏或隐藏,买家可以就此起诉卖家。

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恶意违约是一个常见的二手房交易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卖家故意违反在购房合同中所列明的条款,有时可能涉及欺骗和操纵。

二手房买卖中的卖方隐瞒缺陷责任与追究

二手房买卖中的卖方隐瞒缺陷责任与追究

二手房买卖中的卖方隐瞒缺陷责任与追究在二手房买卖中,卖方隐瞒缺陷问题是一个常见的纠纷。

购房者往往会遇到卖方故意或者疏忽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遭受经济损失。

本文将探讨卖方在二手房交易中的隐瞒缺陷责任,并介绍购房者追究卖方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

在中国,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有义务向购房者全面、真实地提供房屋的相关信息。

这需要卖方如实告知房屋的历史、结构、产权、抵押情况等,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不良卖方往往会故意或者疏忽地隐瞒房屋的存在问题,以获得更高的售价或者逃避法律责任。

卖方隐瞒缺陷的行为涉及多个方面,例如隐藏房屋的结构问题、房屋的历史纠纷、存在的高额抵押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房屋的价值下降,或者购房者无法继续享受到正常的居住环境。

购房者选择二手房的原因通常是为了避免新房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高额的价格,但如果卖方隐瞒缺陷问题,购房者可能会陷入更大的风险之中。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的《合同法》对卖方隐瞒缺陷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与制裁措施。

根据该法律,卖方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瑕疵,而卖方的故意或者重大疏忽隐瞒行为将会被认定为违反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购房者在发现卖方隐瞒缺陷问题后,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修缮费用、降价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二手房买卖中,卖方隐瞒缺陷问题的鉴别和追究都需要依靠相关的法律程序。

购房者应当在购房过程中保留证据,如购房合同、交易记录、卖方提供的信息等。

一旦发现卖方存在隐瞒缺陷的行为,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卖方的责任。

在处理卖方隐瞒缺陷纠纷时,购房者可以首先与卖方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不成,购房者可以选择向相关的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介入并调解纠纷。

如果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购房者可以选择起诉卖方,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追究其隐瞒缺陷问题的责任。

然而,由于证据收集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限制,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追究卖方责任并不容易。

购销中的无效与瑕疵

购销中的无效与瑕疵

购销中的无效与瑕疵在商业交易领域,购销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购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存在瑕疵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购销中的无效与瑕疵问题,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进行分析。

一、无效合同的原因1. 违反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可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例如,涉及非法商品的交易合同或以违法手段达成的合同。

这些合同在法律面前是无效的。

2. 精神缺陷:当一方在合同签署时存在未成年、禁止买卖的精神疾病等精神缺陷时,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3. 虚假陈述或欺诈:当一方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以蒙骗另一方达成合同时,该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解决办法1. 合同无效宣告:当发现合同存在上述无效的情况时,受到影响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作出相应的判决。

2. 合同修订:在部分情况下,法院可能不宣布合同无效,而是进行合同的修订。

通过修订合同条款,可以解决原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3. 终止合同: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较为严重,无法通过宣告或修订解决,受影响的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在终止合同的同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后续问题。

三、购销中的瑕疵问题1. 商品质量瑕疵:在购销过程中,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是一种常见问题。

质量瑕疵可能包括商品不合格、损坏、残次或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

2. 必备材料不齐全:在购销合同中,买方可能要求卖方提供特定的证明文件或必备材料,例如许可证、检验报告等。

如果卖方无法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合同可能存在瑕疵。

3. 隐含缺陷:隐含缺陷是指商品在交付后出现的非明显问题,例如隐藏的结构缺陷或技术问题。

这些缺陷可能导致商品无法达到买方的预期要求。

四、瑕疵合同的处理方式1. 退换货:在商品质量存在瑕疵时,受影响的一方有权退货或要求换货。

卖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协商或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退换货事宜。

2. 修理或补偿:针对部分可以修复的瑕疵问题,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进行修理或补偿。

二手房买卖中,有哪些中介陷阱

二手房买卖中,有哪些中介陷阱

二手房买卖中,有哪些中介陷阱同一房源多种价格。

临时更换房源。

捏造房源受宠假象。

收诚意金限买家于被动。

把房子面积夸大。

收佣金“双方通吃”。

串通卖方吃差价。

二手房交易需要的手续和流程也是相当繁琐。

购房者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常识,往往不懂有哪些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二手房买卖有哪些中介陷阱。

本文就二手房买卖中,有哪些中介陷阱作详细介绍。

希望您在购买二手房时能够慎重选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1)二手房买卖中介陷阱一——中介机构与业主串通一气为了吸引买家或承租者,有些中介机构与业主串通一气,骗买主或承租者上钩,等买主或承租者看了房交了佣金甚至定金后,就编造种种理由致使交易不成。

(2)二手房买卖中介陷阱二——定金欺诈买方委托中介购买房屋,签订中介合同或承诺书,同时向中介交纳定金或押金。

当买方和卖方洽谈签约事宜时,方知卖方的房屋有产权“问题”,根本不能过户。

当向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定金或押金时,中介公司以“单方面违反承诺书上的规定”为由拒不退还。

中介公司明知卖方房屋产权不清,仍向买方介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当事一方的知情权,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在当事人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合同。

由于卖方的原因房屋不能正常成交,当然合同无法履行,买方要求退回押金,中介公司是不能拒绝的。

(3)二手房买卖中介陷阱三——既收佣金又吃差价购房人与中介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合同,中介以低于与委托人谈妥的价位购买房屋,从中收取其中不为双方知晓的差价。

当然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租赁房屋中。

(4)二手房买卖中介陷阱四——阻止购房人仔细查看房屋质量中介为了促成交易,赚取佣金,往往引领买方走马观花地查看房屋,买方不知就里,仓促成交,等到问题发现之时,中介也会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

(5)二手房买卖中介陷阱五——房屋面积陷阱在房屋交易谈判中,中介利用模糊的方法,给买方造成交易的面积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等到签订真实的交易合同时,却使用建筑面积的术语,须知建筑面积大于使用面积,等到买方认识到问题的存在时,已处于被动状态或已经造成损失。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

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法规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中介和卖方之间的串通欺诈问题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真实房屋信息,对购房者进行欺诈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一经认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惩处。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房屋中介和卖方有义务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房屋的质量、瑕疵及其他影响使用的事项。

一旦房屋中介和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对购房者的权益造成损害,购房者有权要求赔偿。

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房屋中介和卖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此外,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房屋中介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

中介应当及时告知购房者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如瑕疵、异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如发现任何串通行为,购房者可以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涉及的违规行为。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何避免落入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的陷阱?首先,购房者应当增加对购房信息的了解,多关注房屋市场行情,不轻易被房屋中介和卖方的夸大宣传所吸引。

其次,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应当详细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包括房屋的质量、产权状况、产权人是否一致等。

最重要的是,购房者应当选择正规、有信誉的房屋中介机构,并与其签署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总之,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房屋中介和卖方串通隐瞒欺诈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贝壳二手房合同陷阱

贝壳二手房合同陷阱

贝壳二手房合同陷阱贝壳二手房合同陷阱甲方(卖方)基本信息: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方)基本信息: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一、各方身份1.1 甲方是贝壳二手房平台的注册用户,经平台认证,拥有该物业的所有权或经授权出售该物业的权利。

1.2 乙方是贝壳二手房平台的注册用户,经平台认证,拥有购买该物业的权利。

二、各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权利与义务2.1.1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经济状况、购房目的、购房时间、房屋来源等相关信息。

2.1.2 甲方保证提供的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保留物品或人员。

2.1.3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产权纠纷、质量问题或法律纠纷。

2.1.4 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物业。

2.2 乙方权利与义务2.2.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提供的房源信息,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2.2.2 乙方应当认真核查房产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环保证等相关资料,确保物业无法转让、抵押、查封或异议等情况。

2.2.3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物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履行方式与期限3.1 履行方式3.1.1 甲乙双方应在贝壳二手房平台上签订《买卖协议书》并在线支付保证金,履行平台相关规定的其他程序与要求。

3.1.2 乙方应在支付所有购房款项后,在贝壳二手房平台上完成交易,平台将在双方达成交易后撮合交割,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3.1.3 甲方应在达成交易后,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相关证照交付乙方。

3.2 期限3.2.1 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书》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项,并缴纳税费和中介费用等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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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介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提示
[2010/5/10 16:35:19][点击:4588次]
浅谈《中介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提示近期以来,很多网友向我诉说了签订中介买卖合同后遇到的困惑。

作为一个专攻房地产业务的律师,我本无意对一些不良中介急功近利,仅仅追求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其中介费而不顾双方实际履行能力及其风险后果等等行为进行抨击,但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深圳房地产信息网的提醒义务,现对签订二手房中介买卖合同中非常普遍的问题提示如下:提示一:签订空白买卖合同是非常危险的,往往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遗症并造成巨大损失。

李小姐经朋友介绍,去某中介公司看房后拟购买一套房产,但因为卖家不在现场,又轻信中介说这套房产很多人在抢,所以,急于购买并在中介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签了名字,还交了5万元定金,该合同中仅仅填上了价格230万,其他都未填写,中介称等找到业主后再填其他事项。

可没想到,等李小姐拿到卖家签好字的合同时,里面的定金竟然填上了50万!并且在三日内就要补足,一时把李小姐推到的悬崖边,等找中介理论,中介说业主就是这个意见,否则,5万的定金就要当违约金没收掉。

可见,如果草率签订空白合同是会留下很大的后遗症和风险的,望置业者们慎重,切勿落入空白合同的陷阱,一旦落入,只能倒霉了。

提示二、很多中介合同中没有履行期限的条款,这暴露出中介合同在制定上有很多缺陷。

针对中介合同,很多网友电话中都提到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就是中介的合同中没有具体的履行期限。

主要表现为①在有抵押的买卖合同中往往只约定了买方(或卖方)赎楼,却没有限定赎楼的期限,更没有超过期限未完成赎楼而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

对此,中介通常会引导负责赎楼的一方另行与担保公司签订一份《赎楼协议》,这样就把赎楼的责任推向了另一合同关系中,即使赎楼出了问题,中介也能很好的推掉责任,且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同时,由于买卖合同与赎楼合同相互脱节,往往出出现买卖各方无法进行实际监控的局面。

一般来说,赎楼首先要由原业主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银行通常也要求提前一个月申请,这样,至少要把申请的期限预留在赎楼的期限里;等可以赎楼了,再把资金打进银行后,银行还要拖7天扣款,然后才出具付清贷款证明,最后去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这样的一个周期下来,常常需要45天的时间。

另外,如果再加上办理赎楼的公证手续,买卖双方签订《赎楼协议》等环节,以及赎楼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递件过户的15天左右时间,一套房产的过户往往需要60天的时间才能办理完毕。

可以想象,深圳的房价在60天内会有怎样的变化内,价格涨了卖家就会返价,甚至利用没有约束的赎楼条款故意拖延,而买家只能干等;价格降了,买家也不想要,也要求担保公司迟延赎楼甚至不交赎楼费用。

种种想象,都是利用赎楼的真空地带由此可见,如果在办理赎楼的过程中限定一个明确的期限,并且约定如果期限届满尚未完成赎楼的,无过错方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可以没收定金(或买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这样,对于有效监督赎楼过程并充分行使合同权利,保护诚信者利益,无疑是必要的,更是合理的!②很多中介合同没有约定双方签
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的约定,也没有违约处罚的条款律师注意到,一般中介合同中也注明了“双方在完成赎楼后7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递件过户”,或“在何时以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递件过户”的约定,但是,如果一方拒不配合呢?哪个条款能制约呢?对此,往往都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甚至发函通知等措施,实际上类似的做法往往收效甚微,一是缺乏对方的签收及认可而显得证据效力不强;二是证据形式不规范很难被采信;三是极大的浪费时间。

说到底,还是因为中介合同中的此项条款都是非强制性约定,也缺乏可操作性。

对此,律师建议:能否约定迟延一日处罚一定的违约金呢?超过一定的期限能否单方解除合同呢?凡此种种,只要在违约责任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条款,都将会极大的约束买卖双方。

③在期限不明确的问题上,过分依赖中介的督促行为,并不一定产生积极地效果。

很多人发现对方没有积极履行合同,可是合同中又没有限制性的条款或对守约方有利的权利条款,通常是一遍一遍找中介人员敦促对方,而中介的性质本来就是服务于双方的,不可能有制约一方的合同权力,更不能行使裁决的权力,所以其敦促的程度和效果毕竟是有限的。

在一般房产买卖纠纷的诉讼中,法院往往会担心中介存在偏袒一方的可能,而不充分认定中介证明的证据效力,所以,合同本身的约定固然重要,但双方履约过程的证据更为重要,它能够直接反映一方是否信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以,律师建议,双方完全可以签署流程单式的履约承诺书,如果一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是否违约即见分晓。

提示三、不要轻信中介关于贷款比例及利率的口头承诺,没有银行或中介方的书面承诺,常常会引起纠纷。

很多朋友来电话称:他们在中介公司经业务员现场给银行打电话,银行答复可以提供几成贷款多少贷款利率。

中介一口保证能够申请到8成贷款及7折汇率,所以就签订了2
成首付,8成贷款的中介合同,但是,随着政策的调整,8成贷款根本贷不下来,而定金又交了,一时陷入困境。

在多数人的经历中,都在无奈之下找中介来处理,中介都是推脱责任,说没有承诺过“一定能够”申请到贷款,只是曾经表示“争取”,而没有保证,这样问题就出现了,一方面贷款出现障碍,另一方面,卖家也不会同意,必然会面临损失定金的风险,对此,律师特别提醒,在没有查实贷款比率及利率的情况下,千万别轻信中介的口头承诺,或者在合同中注明:如果无法取得合同约定的贷款额,买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即应返还定金。

提示四、不要轻信关于房款20%的违约赔偿,这种中介合同的阅读并不一定能够实现。

很多中介的合同中,违约条款都设置为“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房款20%的违约金”,为此,很多朋友一看到对方有违约的情况,几乎都打起了20%房款违约金的算盘,却没有想到,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已经依照了定金法则在操作,都是收取(或支付)了定金,这样,即使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法院自然会依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定金罚则来判决,而不会依照违约金来判。

同时,可以想象,法律设立违约金制度一方面是保证合同履行,另一方面是保障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就一个买卖合同违约的事实看,房产并未交付,也不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怎么可能会被判决支付20%(按照房价一般都超过20-30万元)的违约金金,如此判决岂不比炒房还来的快!岂不更加助涨投机心理!律师多次就此条款与法官探讨,几乎都答复说不可能这样简单,基于公平原则,法官也会明示被告是否要求降低违约金比例,所以,即使没有收取定金,也仅仅会
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处适当的违约金,所以提醒那些拿20%违约金约定打主意的朋友们——省省吧!别异想天开!提示五、很多中介监管的“水电押金”都变成了提前变相收取的中介费,在未收到中介服务费以前,是很难清退的。

很多网友反映,他们在最初签订中介买卖合同时,都或多或少地以“水电押金”的形式,将部分定金押在中介公司。

而到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单方解除时,中介公司是根本不会退还该款的,理由是中介费没有收到,除非双方交了中介费,否则不可能交给一方;另外,他们还以“双方托管”的名义为借口,并称自己没有处理的权力等等,总之,这部分款实际上变成了预留的中介费。

所以,关于该项“水电押金”提前收取是否有必要,我始终觉得既不科学,也合理。

也更很多地产朋友讨论过,应该在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候提存水电押金,也不是签中介合同时就预留,可是,地产的朋友认为不这样无法保障他们的利益。

说了这么多,实际上还是期待广大的网友能够慎重对待买卖和中介服务。

别拿房子闹矛盾,别因轻信增烦恼。

深圳的房地产服务市场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可是我每次看到各种中介合同版本时确不以为然,不为别的,我期待更诚信更科学合理的服务方式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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