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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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借据书解析票据与借据的关系与区别

票据借据书解析票据与借据的关系与区别

票据借据书解析票据与借据的关系与区别票据与借据是财务领域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在商务交易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票据和借据进行解析,探讨它们的关系和区别。

1. 票据的定义及特点票据是现代商业交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它通常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票据的特点如下:1.1 书面形式: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通常是由出票人书写并签名。

1.2 特定格式:票据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包括票据种类、金额、付款期限等。

1.3 可转让性:票据可以被持有人转让给其他人,实现票据权利的转移。

1.4 法律保护:票据受法律保护,持有人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措施。

2. 借据的定义及特点借据是一种证明借款事实的书面凭证,它记录了债务人从借款人处取得借款的金额、时间、利率等信息,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

借据的特点如下:2.1 书面记录:借据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确保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和明确性。

2.2 涉及借贷关系:借据涉及到借贷关系,其中一方是借款人,另一方是债权人。

2.3 归还义务:借据明确规定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包括金额、利率和期限等。

2.4 可能附加担保:借据常常与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相结合,增加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3. 票据与借据的关系票据和借据都是与金融债权有关的文书,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金融工具:票据和借据都是金融工具,用于进行商业交易和融资活动。

3.2 支付方式:票据可以作为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据则记录了借款的具体细节。

3.3 法律依据:票据和借据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4 证明效力:持有合法的票据或借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4. 票据与借据的区别虽然票据和借据具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它们在性质、功能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4.1 性质不同:票据属于债权凭证,主要用于支付和转让货款,具有世界性和续签性等特点;借据则主要记录借款事实,反映债务关系和还款义务。

票据知识

票据知识

一、什么是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有三个含义: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2.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3.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分类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按付款时间可分为即期票据、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2.按受款人记载方式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背书转让1.背书交付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

票据法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法票据行为要件
本案中,某支行得诉求就是否能够成立?
案例四: 2003年12月31日,佛山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
公司)出具了一张编号为得某银行支票给南海市某风扇厂, 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后来该风 扇厂将支票转让给广州某综合贸易部(以下简称贸易部),贸 易部将自己补给为收款人。2004年1月5日,贸易部持该支 票到某银行佛山分行提示付款时,因出票人纸业公司签章 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银行拒绝付款,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贸易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纸业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 元及利息938元。
意思主义 VS、 表示主义
《票据法》第4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 章,并按照所记载得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她票据债务人在 票据上签章得,按照票据所记载得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得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得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得和内容得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3、有益记载事项
指法律规定可以记载得行为人得选择记载,会产生票据法或者 其她法律上效果得记载事项。
(1)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又称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规定可 以由行为人任意加以记载,一旦记载就会发生相应票据法 上效力得事项。如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等。
第35条:票据得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和 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 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得结 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票据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得笔墨,必须就 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账, 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未果 得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家电 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其实票据也有一定的功能与性质。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的票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票据的主要介绍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的特征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
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
不存在的。

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
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才
能产生正常的票据效力,否则,票据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换言之,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

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范围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

票据的记载事项更改有无效力

票据的记载事项更改有无效力

票据的记载事项更改有⽆效⼒票据是⾮常重要的⼀种结算⼯具,⽽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要背书才有效的,票据记载的事项是⽐较多的,如⽇期、⾦额、收款⼈等,那么票据的记载事项更改有没有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票据的记载事项更改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额、⽇期、收款⼈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可以更改,更改后要由原记载⼈签章证明。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额、⽇期、收款⼈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签章证明。

票据记载的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效的事项。

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额的记载,票据收款⼈的记载和年⽉⽇的记载。

2、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法律的统⼀认定。

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签章并记载背书⽇期;背书未记载⽇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

这⾥的"背书⽇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是不强制当事⼈必须记载⽽允许当事⼈⾃⾏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记载时则产⽣票据效⼒的事项。

例如,出票⼈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票据法上的效⼒的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额、⽇期、收款⼈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可以更改,更改后要由原记载⼈签章证明。

商业票据全部知识点

商业票据全部知识点

商业票据全部知识点商业票据是商业交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商业票据的种类有很多,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等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业票据的全部知识点。

一、商业票据的种类1.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向收款人发出的书面承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2.支票:是一种由银行代表出票人向收款人发出的书面承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3.本票:是一种由出票人向持票人发出的书面承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4.债券:是一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承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利息和本金。

二、商业票据的要素1.出票人:是指发出商业票据的人或机构。

2.收款人:是指商业票据的受益人,也是票据的支付对象。

3.付款人:是指商业票据的支付人,也是票据的承诺人。

4.票面金额:是指商业票据上所承诺支付的货币金额。

5.付款期限:是指商业票据的支付期限,也是票据的到期日。

三、商业票据的流转商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再贴现等方式进行流转。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商业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商业票据向银行贴现,以获取现金。

再贴现是指银行将已贴现的商业票据再次贴现给其他银行。

四、商业票据的法律效力商业票据具有法律效力,其承诺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承诺支付货币。

如果承诺人未能按时支付货币,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商业票据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通过背书、贴现、再贴现等方式进行流转。

了解商业票据的种类、要素和流转方式,对于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

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

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

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

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

”[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

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

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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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效力票据法律实务中,经常接受有关票据有效与否及相关问题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票据的效力是法定的。

一、关于无效票据的认定:1、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否则,票据无效。

2、汇票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为: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任何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3、本票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为: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任何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4、支票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为: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任何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5、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6、票据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7、银行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签章不符合上列规定的,票据无效。

除上列规定外,任意认定票据无效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二、与票据效力相关的几个问题:1、票据效力与票据基础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以下列理由抗辩票据无效:无真实交易背景而主张票据无效;未支付对价而主张票据无效;持票人取得票据存在主观恶意而主张票据无效;票据当事人间无资金关系而主张票据无效……这一系列主张均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事实上,票据的有效与否是法定的,票据的无因性告诉我们,票据的效力并不取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基础关系合法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效力无直接关联。

2、无效票据与无效票据行为:无效票据即整张票据无效,任何当事人在无效票据上的所为均系无效票据行为,不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票据法律关系的约束和调整。

但无效票据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又如:背书人在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仅其背书行为无效,并不导致整张票据无效。

3、不完全票据、授权补记票据与空头支票:不完全票据是欠缺绝对必须记载事项的票据,依法为无效票据。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的唯一可授权补记票据为支票,支票可授权补记的空白处为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故尚未补记金额及(或)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支票并非无效票据,其在补记前为未完成、未生效之票据(不得使用),补记后为完成票据,其票据效力应追溯到出票时。

支票金额超过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时,该支票为空头支票。

我国票据法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因支票与汇票、本票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支票只具有支付功能,不具有信用功能。

签发空头支票具有以支付工具套取银行信用之嫌,有碍金融秩序,并导致信用危机,故签发空头支票将受到法律制裁。

但空头支票依法并非无效票据,因空头支票的实质在于出票人与付款人间的资金关系存在问题,而基础关系中的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即资金关系并不导致票据无效。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712.html∙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y/ws/955711.html∙某某某看守所释放证明书/y/ws/955710.html∙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y/ws/955709.html∙人民检察院换押证 /y/ws/955708.html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707.html∙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y/ws/955706.html∙行政上诉书 /y/ws/955705.html∙担保人保证书 /y/ws/955704.html∙询问证人笔录 /y/ws/955703.html∙行政诉讼答辩状 /y/ws/955702.html∙副页(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701.html∙人民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书/y/ws/955700.html∙人民检察院移送扣押/y/ws/955699.html∙查封(扣押)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698.html∙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本三) /y/ws/955697.html∙某某某公安局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y/ws/955696.html∙某某某看守所假释证明书/y/ws/955695.html∙某某某公安局没收保证金决定书/y/ws/955694.html∙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y/ws/955693.html∙交通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y/ws/955692.html∙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书/y/ws/955691.html∙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y/ws/955690.html∙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y/ws/955689.html∙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y/ws/955688.html∙房地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y/ws/955687.html∙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y/ws/955686.html∙接受刑事案要件登记表/y/ws/955685.html∙行政申诉状 /y/ws/955684.html∙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 /y/ws/955683.html∙某某某公安局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y/ws/955682.html∙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一) /y/ws/955681.html∙责令改正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680.html∙异地年检申请书样本/y/ws/955679.html∙撤销强制措施通知书/y/ws/955678.html∙人民检察院补充立案决定书/y/ws/955677.html∙听证笔录(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676.html∙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y/ws/955675.html∙换押证 /y/ws/955674.html∙询问笔录 /y/ws/955673.html∙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y/ws/955672.html∙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本二) /y/ws/955671.html∙某某某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y/ws/955670.html∙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y/ws/955669.html∙罪犯死亡通知书 /y/ws/955668.html∙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y/ws/955667.html∙悔改书(因取保候审给法官) /y/ws/955666.html∙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665.html∙人民检察院解剖尸体通知书/y/ws/955664.html∙物品清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663.html∙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建议书/y/ws/955662.html∙某某某公安局退还保证金决定书/y/ws/955661.html∙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y/ws/955660.html∙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y/ws/955659.html∙人民检察院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y/ws/955658.html∙撤销立案呈批表(房地产行政执法) /y/ws/955657.html∙取保候审保证书 /y/ws/955656.html∙产品确认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655.html∙人民检察院回避决定书/y/ws/955654.html∙听证笔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653.html∙狱内案件结(销)案表/y/ws/955652.html∙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y/ws/955651.html∙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y/ws/955650.html∙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y/ws/955649.html∙没收物品处理清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648.html∙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y/ws/955647.html∙人民检察院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y/ws/955646.html∙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y/ws/955645.html∙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y/ws/955644.html∙房地产行政处罚告知书/y/ws/955643.html∙行政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y/ws/955642.html∙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y/ws/955641.html∙某某某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y/ws/955640.html∙罪犯出监鉴定表 /y/ws/955639.html∙房地产处理建议书 /y/ws/955638.html ∙某某某公安局发还物品/y/ws/955637.html∙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二) /y/ws/955636.html∙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y/ws/955635.html∙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y/ws/955634.html∙人民检察院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y/ws/955633.html∙申请复议书 /y/ws/955632.html∙重要罪犯登记表 /y/ws/955631.html∙行政起诉状(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y/ws/955630.html∙民事行政检察指令出庭通知书(送达受指令人民检察院) /y/ws/955629.html∙某某某公安局扣押物品/y/ws/955628.html∙保外就医保证书 /y/ws/955627.html∙行政复议告知书 /y/ws/955626.html∙某某某公安局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y/ws/955625.html∙行政处罚决定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624.html∙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y/ws/955623.html∙移送扣押 /y/ws/955622.html∙某某某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y/ws/955621.html∙罪犯禁闭审批表 /y/ws/955620.html∙假释放证明书 /y/ws/955619.html∙某某某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y/ws/955618.html∙案件移送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617.html∙刑事起诉书 /y/ws/955616.html∙提请减刑/假释审批表/y/ws/955615.html∙人民检察院勘查证 /y/ws/955614.html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y/ws/955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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