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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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徐伟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讲师,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博士生湖北武汉 430074)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场合,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其他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它认为适当的实体法规则。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现代商人法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是指仲裁庭据以作出裁决的支配仲裁案件争议的实体法律,是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判定争议是非曲直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争议的最终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①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基本上与法院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相类似。

然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性与自治性,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跟法院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仍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场合,仲裁庭可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其他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冲突规则,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它认为适当的实体法规则。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被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

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这项原则同时也被广泛地用来指导国际商事仲裁员确定可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

国际公约如1961年的《关于国际商①戚燕方著:《仲裁实体法初析——兼论非国内规则的适用》,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18~24页。

事仲裁的欧洲公约》(简称1961年《欧洲公约》)、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机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都普遍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

67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张 博,生于1995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大连海事大学 张博摘要:仲裁协议的适用法涉及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解释,以及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等问题,对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

但实践中却时常出现对仲裁协议适用法约定不明的情形。

本文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关于仲裁协议适用法的典型案例,试图在国际商事仲裁体制下的仲裁协议适用法查明寻找更合理的方案。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协议独立性中图分类号:D9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67-0003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概述仲裁协议适用法也称仲裁协议准据法,管辖争议双方基于仲裁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争议双方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等。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依靠仲裁庭或法院依职权查明,此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将对适用法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仲裁协议虽然常常附属于实体合同,但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受实体合同有效性的影响,且二者可由不同的法律规则调整,实践中当事人分别约定实体合同法和仲裁协议适用法的情形十分常见。

但需要注意的是,独立性原则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适用法与合同实体法不一致,此原则仅是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性①。

二、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意思自治原则又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之一,且仲裁协议在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世界上的主要公约及仲裁机构均认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应当优先,例如《纽约公约》第5条1款a 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2款(a)项(i)和第36条1款(a)项(i)、《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4条3款(h)等。

(一)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或虽在合同中未约定但在之后达成补充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当事⼈通过协议⾃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某⼀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觉履⾏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且关系到双⽅当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和仲裁员所关注。

本⽂拟从仲裁协议、腌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三个⽅耍来论述这⼀向题。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仲裁协议是双⽅当事⼈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或将来可能发⽣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的担本依据。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它是指双⽅当事⼈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的约定将可能发⽣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2)仲裁合同。

它是指在争议发⽣前或争议发⽣后有关当事⼈双⽅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个将有关争议提交补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叫仲裁协议专。

‘仲裁庭在审理双⽅当事⼈交付仲裁的争议时:⾸先要确定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效,则仲裁根本⽆从发⽣,仲裁庭⽆权对争议进⾏裁决,即傅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般理论,从当事⼈的缔约能⼒、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来进⾏分析。

1.当事⼈缔约能⼒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先取决于当事⼈是否具有缔约能⼒。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作者:汪云贵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3期摘要:仲裁作为众多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本文论述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意在确定用哪一种法律来判断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用什么样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选择什么样的实体法能够更好确定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仲裁法,特别是涉外仲裁或者国际仲裁制度,构成非常复杂,仲裁裁决常常得不到承认或者执行。

本文论证了我国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有益经验,以次对我国有所启示。

关键词: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适用法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范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有利于确定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的效力;什么样的法律能够很好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怎样的仲裁实体法更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所涉及的。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

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事实上就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自愿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的意思表示。

在这个阶段,仲裁还没有真正进入到仲裁的阶段,仲裁只是被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而选择。

此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显得非常重要。

因为常常在这个阶段,仲裁整个过程所以适用的的法律应当是被选定的或者说当事人是有意思表示选择有利于争议被解决的法律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是调整仲裁庭、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和机构之间关系应当遵循的程序。

有学者认为当一个仲裁进入到仲裁程序的时候,仲裁才真正开始。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事实上也指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是指适用于仲裁活动和行为本身的法律,即制约和规范仲裁程序的法律①。

仲裁法与仲裁协议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仲裁法与仲裁协议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
产生这些冲突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以及各国对仲裁制度的不同理解和实践。
解决冲突的途径探讨
为解决这些冲突,可以采取的途径包括完善国内仲裁立法、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国 际仲裁制度的发展等。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仲裁领域的互动关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涉及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增加了法律冲突的可能性。
02 03
国际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多样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包括合同、侵 权、公司、海商等各个领域,这种多样性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和 冲突。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
通过加强仲裁员培训和考核,提高仲裁员的业务 水平和综合素质。
3
建立仲裁员信用评价机制
建立仲裁员信用评价机制,对仲裁员在仲裁活动 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和监督,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 效率。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总结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仲裁领域的冲突表现
在仲裁法与仲裁协议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管辖权、仲裁程序、仲裁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
明确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在仲裁立法中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减少因法律适用不明 确而产生的争议。
强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通过完善仲裁立法,强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确保仲裁裁决得到 有效执行。
加强国际仲裁合作与交流
加入国际仲裁公约
加入相关国际仲裁公约,可以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国际仲裁领 域的合作与交流。
裁决执行冲突
即使一国法院承认了另一国仲裁机构 作出的裁决,也可能在执行过程中遇 到障碍,如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拒 绝协助执行等,从而产生裁决执行冲 突。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问题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问题
的适 用 , 以有 限 制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和 最 密 切 联 系原 则 为 主 , 不 得 违 背 但
我 国强行 法的规定 。
【 键 词】国 际 商 事 仲 裁 ; 律 适 用 ; 突规 则 ; 同条 款 ; 平 善 良 原 则 关 法 冲 合 公
在 国 际商 事 仲 裁 中 , 于 实 体 问 题 的 法 律 适 用 , 本 上 与 法 院 对 基 确定 国 际合 同 的法 律 适 用 相 类 似 。然 而 , 由于 国 际 商 事 仲裁 的 民 间 性 与 自治 性 , 裁 实 体 法 的 确 定 与 法 院 确 定 国 际 合 同 的 法 律 适 仲 用仍 有着 许 多 不 同 的地 方 。 实 体 法 的选 择 国 际 商事 仲 裁 实 践 表 明 , 果 当事 人 已 明示 选 择 了 仲 裁 仲 裁 如 实体 法 , 裁庭 将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选 择 , 用 当事 人 选 择 的法 律 规 仲 适 则 , 特 定 国 家 的 国 内法 规 则 、 际公 法 规 则 、 如 国 一般 法 律 原 则 、 事 商 习惯 法规 则 等 , 当事 人 未 作 法 律 选 择 的 场 合 , 裁 庭 一 般 适 用 仲 在 仲 裁 地 国 的 冲 突 规 则 、 裁 员 本 国 的 冲 突 规 则 或 其 他 仲 裁 员 认 为 适 仲 当 的 冲 突规 则 , 确 定 仲 裁 适 用 的 实 体 法 。此 外 , 裁 员 还 可 不 援 来 仲 引任 何 冲 突规 则 , 直接 适 用 它 认 为 适 当 的 实 体法 规则 。 而 ( ) 一 3事 人 选 择 仲 裁 实体 法 - " 根据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 事 人 既 可 要 求 仲 裁 庭 严 格 依 据 当 法 律 规则 作 出裁 决 , 可 授 权 仲 裁 员 基 于 “ 平 善 意 ” 则 作 出裁 也 公 原 决 以“ 好 调停 人” 份 行 事 ; 可 选 择 特 定 国 家 的法 律 体 系 , 可 友 身 既 也 选择 非 国 内法 体 系 , 同 时选 择 两 种 法 律 体 系 ; 可 选 择 适 用 特 定 或 既 法 律 体 系 , 可 选择 具 体 法 律 规 则 或 一 套 法 律 规 则 。 也 ( ) 当事 人 未作 法 律 选择 的 场 合 二 在 在 当事 人 未 作 法 律 选 择 的 场 合 , 裁 员 通 常 的 选 择 有 三 种 : 仲 ( ) 用 仲 裁 地 国 冲 突 规 则 ; 2适 用 其 认 为 最 为 适 当 的 或 可 适 用 1适 () 的 冲 突规 则 ; 3 适 用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 () 1适 用 仲裁 地 国 冲 突规 则 。 在 周 际 商 事 仲 裁 实 践 中 , 裁 地 、 仲 国 冲 突规 则 曾得 到 广 泛 适 用 。但 在 理 论 上 受 到 许 多学 者 的批 评 。 这些 批 评 主要 集 中在 两 方 面 : 一 , 种 方 法 过 分 夸 大 了 仲 裁 地 与 第 这 争议 的联 系 以及 仲 裁 地 法 的 重 要 性 。第 二 , 裁 员 适 用 仲 裁 地 周 仲 的 冲 突 规 则 还 存 在 一 些 难 以 解 决 的实 际 问题 , 仲 裁 在 不 同 国家 如 举行 , 裁 地难 以确 定 ; 裁 地 如 发 生 变 更 , 否 会 影 响 仲 裁 实 体 仲 仲 是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郭晓文*内容提要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选择是涉及仲裁的各种法律适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决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适用的法律,并不仅限于这里所述的仲裁协议本身适用的法律,还会涉及决定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决定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所适用的法律。

本文对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以及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原则进行了研究。

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选择是涉及仲裁的各种法律适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含义,曾有著名学者解释道:“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

此项法律适用于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无效及其解除等问题,以及与仲裁裁决有关的上述类似问题。

此外,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受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支配。

”1这一解释无疑是全面的。

但应注意的是,决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适用的法律,并不仅限于这里所述的仲裁协议本身适用的法律,还会涉及决定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决定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所适用的法律。

对此,1958年《纽约公约》有明确规定。

2*法学博士,研究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

1 Russel on Arbitration, 21st edition, by David St. John Sutton, John Kendall and Judith Gill, Sweet & Maxwell, 1997, p. 72.2 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a)项。

研究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还应注意以不同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的不同情况。

传统上仲裁协议可分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协议,后者一般都是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

两者在法律适用上所面对的不同问题在于,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可能受合同准据法适用的影响;而提交仲裁协议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不存在这一问题。

从实践的角度看,绝大多数仲裁协议都是以合同仲裁条款形式出现的。

论外商投资仲裁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论外商投资仲裁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论外商投资仲裁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本文以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仲裁实践为基础,就外商投资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未选择时的法律适用以及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外商投资仲裁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则,以为我国的外商投资仲裁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标签:外商投资仲裁法律适用随着国际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国纠纷成为各仲裁机构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发生在中外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尤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逐渐增多,其中大多数通过仲裁加以解决。

这类外商投资领域的仲裁亦称外商投资仲裁,是解决中外投资争议的法定形式之一。

外商投资仲裁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外商投资仲裁中,适用何种法律来判定外商投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外商投资仲裁的程序规则和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外商投资仲裁中,法律适用不仅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规则、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认和执行。

就此,本文对外商投资仲裁中几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一、外商投资仲裁协议必须适用中国法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的规定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专项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的解决必须适用中国法,因此,国内学者大都认为这类问题争议的解决自然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并不产生外国法适用问题。

然而,笔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并不必然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强行法规则与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甚至被视为是公共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各国外资立法的趋同化倾向日益明显。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外资立法经过一系列的“废”、“改”、“留”、“立”的改造,与以WTO规则为基轴的多边贸易法律体制已融为一体,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无论适用中国法或非中国法,结果大致相同。

换言之,不适用中国法并不必然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促进三类利用外资的形式在中国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应该考虑三类合同适用中国法这条规定的存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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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辨析当今世界,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不外乎诉讼与仲裁两种方法。

鉴于各国实体法非出一源,以何国特定的实体法(即准据法)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命运,因此,无论是国际民事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均将实体法的适用作为核心问题。

有关国际民事诉讼中实体法的适用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经过国际私法七百多年的嬗变,这一制度已基本定型。

然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各国立法与实践迥然不同。

一些国家在本国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也有些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仲裁的准据法,而更多的国家则未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

这就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是采用同样的原则,抑或各自采用不同的原则?各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除了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外,是否当然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近十年来,国内学者撰写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论文不下数十篇,各类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著作、教材中通常设立专章,详细论述法律适用问题,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专著也已问世,但国内已有的著述只是单纯地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未能分析、比较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异同。

尽管如此,数量如此之多的这些著述本身就说明了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绝非一回事,倘若两者相同,这些论文、专著的学术价值何从体现?笔者曾就这个问题与多位国内著名的国际私法、仲裁法专家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的资深仲裁员进行探讨,在理论上达成了共识: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别于国际民事诉讼。

然而,这一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深究下去,将引发实践中颇为棘手的一系列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是否必须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关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律适用中国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在触及这些敏感问题时,理论界较为激进,不少人持否定态度,而仲裁实务部门的同志大多犹豫不决,或持保留态度,但提出的法律依据难以令人信服。

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中国实施至今已近半个世纪,一些表面看来似乎已成定论的问题,深究下去,可能是似是而非的。

作为法学工作者,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实践中存在的难题,积极探索学术真谛。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中存在疑义的一些问题进行学理探讨,希望能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无例外地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

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

一起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1、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的唯一书面证据,也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1958《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载入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在主合同之外,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的或包含在往来函电中有关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仲裁协议。

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事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机构是否能够行使管辖权,主要涉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形式上的有效性、仲裁协议实质上的有效性等问题。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当仲裁协议是以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时,能否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传统占主导的做法是“用一根线将主合同与仲裁条款栓在一起” ,仲裁条款顺理成章地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

然而,按照正常的仲裁程序,主合同的准据法应当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确定的,在尚未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情形下,仲裁机构何以确定主合同的准据法?随着仲裁协议独立性(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原则的确立,这种“主从关系说”已被当代仲裁立法所摈弃。

即使是传统做法的集大成者英国也顺应了时代潮流,以立法方式接受了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原则 .2、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即指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称为仲裁的“法庭法”(curial law)或“仲裁法”(lex arbitri) ,系指支配仲裁庭与仲裁程序的法律。

仲裁程序法有别于仲裁程序规则,仲裁法不但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内部程序,而且确立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而仲裁程序规则只是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 .当代国际仲裁立法与实践普遍承认仲裁程序法体系的独立性,即仲裁程序法所属的法律体系可以独立于实体法所属的体系。

从仲裁程序法的发展来看,更是出现了强烈的“非国内化”(de-nationalised)或“非本地化”(de-localization)趋向。

3、仲裁实体法的适用仲裁实体法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判明是非曲直、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实体法的适用无疑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中令人关注的问题是:仲裁与诉讼在实体法适用方面究竟有哪些不同?仲裁实体法的适用是否可以不受仲裁地冲突法的掣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排除强行法规则的适用?在一起仲裁案件的审理中,上述三种法律既可以是同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分属不同国家的法律,这就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远比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复杂、多变。

本文着重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的有关问题,有关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作进一步的展开。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另一复杂问题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极为分散,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法律适用规则。

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制定专门的仲裁法对具有高度自治色彩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出立法规定,即使是专门制定仲裁法的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国家也为数不多。

我国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仲裁法》亦未对仲裁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当然,也有部分国家在仲裁法中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其中有的国家的仲裁法仅规定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规则,有的国家的仲裁法除仲裁程序法以外,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

第二,在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法律适用规则。

有些国家在本国的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规则。

如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不但在第九编债权部分详尽规定了合同、侵权行为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而且另辟专编,在第十二编“国际仲裁”中系统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事项,其中第182条规定了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规则,第187条则规定了仲裁裁决适用实体法的规则。

这种法律适用的“双轨制”规定显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别于国际民事诉讼。

第三,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仲裁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部分国家未制定单行的仲裁法,而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仲裁制度作出规定。

如经修订于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编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具有独立的体系,共分十章,其中第1042条第3款规定了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规则,第1051条规定了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

除了国内立法以外,一些重要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公约、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大都就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多样性以及法律规定的分散性,无疑使其比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更为繁复。

二、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的主要区别纵观各国立法,在有关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上几乎无例外地采用裁审自择的原则,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缓释冲突主体敌对情绪的特殊作用,因而倍受青睐。

从法律上看,诉讼与仲裁在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其中实体法适用的区别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契约性与非契约性争议”,我国《仲裁法》第2条也规定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具有典型意义的合同争议的实体法适用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根据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在实体法的适用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一)、规范准据法的法律载体不尽相同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合同之债的准据法无例外地由各国的国际私法加以规范,即根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合同应适用的实体法。

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准据法通常是由仲裁法,尤其是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也有一些国家在本国国际私法中专门就仲裁的实体法适用作出规定,即前述法律适用的“双轨制”状况 .(二)、确定准据法的法律原则大相径庭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无条件地依照法院地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各国确定合同之债准据法的原则大致相同,通常都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即以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推定当事人意图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意图不明,又无法推定其默示的选择,则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与国际民事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异常错综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实体法仲裁是当事人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创设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机制,几乎所有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都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实体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自行选择确定仲裁员应适用于争议实体事项的法律”。

1965年《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亦规定:“法庭应依照双方当事人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判定一项争端。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第1款、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第1款、198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3条第3款都采纳了意思自治原则。

2、依照冲突规范确定仲裁实体法如当事人未选择实体法时,在诉讼情形下,法院通常依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

而在仲裁情形下,仲裁庭选择法律的方法错综复杂,但依照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是最常用的方法,仲裁庭适用冲突规范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可以在下列冲突规范中作出选择:(1)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范依照传统的“领域理论”(Territorial Theory)或司法权理论(Jurisdictional Theory),仲裁庭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范选择实体法曾是一种最普遍、最基本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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