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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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惩罚性赔偿研究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全球化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商业行为与市场竞争变得更加激烈。

而在这个竞争环境中,各种不法行为、欺诈行为也层出不穷。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并有效地遏制不良商业行为,法律系统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赔偿机制,在证明被告故意或严重过失的基础上,向原告额外支付的赔偿,其目的是通过给予违法行为更多的经济代价来达到威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始于美国,在20世纪逐渐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二、惩罚性赔偿的作用与意义1. 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使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敢使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因为一旦发生欺骗行为,违法者将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这能够强化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诚信意识,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

2. 遏制不良商业行为通过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从事虚假宣传、不法行为等不良商业行为的成本。

企业在面临制度性的经济损失后,通常会重新评估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从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这样一来,市场上的竞争环境会变得更加公平、透明。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当企业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环境、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害时,赔偿金额不仅会起到经济补偿的作用,还能通过惩罚给予企业一定的道德谴责,警示其他企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单一标准难以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个难题是如何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

由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情况有着差异,制定适用于所有情况的统一标准存在难度。

某些情况下,过高的赔偿标准可能导致企业破产,而过低的赔偿标准又无法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2. 制度实施不一致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实施有所不同,导致制度实施的不一致性。

一些地区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大,而另一些地区则较为温和。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惩罚性赔偿制度起端于古罗马等国,但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1] ,在美国得到了最为充分的发展和适用。

[2] 对英美特别是近现代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将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的影响。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908 节,给予了惩罚性赔偿一个明确的界定。

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遏制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

[3]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损害补偿之外,为了遏制相同或类似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不特定他人的利益,而判决恶意行为人支付的额外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属于一种广义的损害赔偿,是一种广义的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是其所追求的目标,也就是其最终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根据不同的认识,有着 3 种不同的观点:(1)惩罚与遏制;(2)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补救;(3)补偿。

[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计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遏制行为人及他人为某种恶劣的行为而惩罚。

在这一层面上,惩罚并不是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达到遏制行为人及他人再为此类行为的一个手段。

惩罚与遏制,惩罚是实现遏制的手段,遏制是惩罚所要达到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通过惩罚的手段达到了遏制的目的,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最优的维护,对社会不特定他人再次受到类似行为的侵害起到了预防作用。

从这点来看,惩罚性赔偿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不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一种补救。

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中,我们并不能找到任何理论去支撑这样一个观点:我们可以将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给予某一个人。

再者,在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上,我们考虑的基础仍然是受害人的损失,并没有考虑社会或他人的损失。

不考虑社会与他人的损失,何来对其进行补偿之说。

与其说惩罚性赔偿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补救,不如说其目的是为预防公共利益将来再受损害。

浅谈中美两国惩罚性赔偿规则

浅谈中美两国惩罚性赔偿规则

浅谈中美两国惩罚性赔偿规则张璐西藏民族大学,陕西咸阳712000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越发增强,在面对侵权行为或者是其他侵害自己权益行为的时候开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领域中,最为突出的民事责任形式也是最为受害者乐于接受的赔偿方式就是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294;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4-0255-02作者简介:张璐(1995-),女,汉族,山西运城人,西藏民族大学,2018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惩罚性赔偿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规则,在不同法系制定着不同的适用规则,适用在各国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以法系来看,惩罚性赔偿规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发展呈现着截然不同的发展状况,在英美法系有着更好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比中美两国惩罚性赔偿规则制定的不同,探究如何将惩罚性赔偿规则更加良好的适用于我国司法领域。

一、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由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而惩罚性赔偿规则,就是法官据以做出惩罚性赔偿判决的一种规则。

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额则称之为惩罚性赔偿金。

二、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特点(一)惩罚性赔偿以赔偿性为前提。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受害人所受的损害由加害方赔偿是没有异议的,补偿性是赔偿性的前提和基础。

(二)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惩罚性赔偿规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赔偿金额也是一方被“惩罚”于另一方的,并不是被“惩罚”于国家的。

是对受害方权益的维护以及对不法行为监督的奖励。

符合民法调整对象的要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

所以惩罚性赔偿规则具有私法性质。

另外,惩罚性赔偿规则设立的目的也是为了通过公众手段惩戒不法行为人,对不法行为进行监督,维护社会秩序,只是它是通过公众进行监督,利用公众对不法侵害者进行惩戒,因而其具有公法的性质。

浅议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议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
根 苦 Na in l t a Aso i to f S c rte a e s n . o s ca in 0 e u iis De lr I c
L h n Hutn I c一 案 判 决 后 , 可 能 持 续 下 去 . e ma t n . o 有
而 这 会 对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产 生 深 远 影 响 ②
及 其 可 能 的 解 决 途 径 . 于 完善 在 不 断 融 入 世 界 经 济 大 格 局 背 景 下 的 我 国 仲 裁 工 作 , 有 重 要 意 义 。 对 具
【 键 词 】 罚 性 赔 偿 ; 际 商 事 仲 裁 ; 裁 协 议 ; 律 适 用 ; 裁 裁 决 关 惩 国 仲 法 仲 【 图 分 类 号 】D 9 1 中 F 6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 0 O — 0 4 0 文 17— 1 2 1 】103 — 3 0l
【 要 l 罚 性 赔 偿 可 否 在 国际 商 事 仲 裁 中适 用 , 国 尚 无 明 确 的 立 法 与 司 法 实 践 , 际 社 会 对 此 也 持 谨 慎 摘 惩 我 国 态 度 美 国 相 关 案 例 对 此 做 出 了 肯 定 性 判 决 , 对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将 会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 裁 这 从 仲 的 法律 适 用 以 及 仲 裁 裁 决 的 承 认 与 执 行 等 方 面 ,深 入 分 析 惩 罚 性 赔偿 在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中使 用 所 遭 遇 的 障 碍
其理 由是惩 罚性 赔偿 裁 决是社 会 性 的惩戒 性 救济 .
只 能 由作 为 国 家 机 构 的 司 法 机 关 做 出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 事 人 在 仲 裁 协 议 中 没 有 明 确 授 权 时 . 裁 员 当 仲 不 可 以 做 出惩 罚 性 赔 偿 裁 决 持 这 种 观 点 的 法 院 认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

Part Three
威慑原则:通过高额赔偿, 对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公平原则:惩罚性赔偿旨在 维护公平正义,防止侵权行 为再次发生
补偿原则:惩罚性赔偿是对 受害者的补偿,使其得到应
有的赔偿
社会效益原则:惩罚性赔偿 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提高
社会效益
惩罚性赔偿可 以起到威慑作 用,防止侵权
侵权行为重复性: 侵权行为必须具有 重复性,如多次侵 权、持续侵权等
侵权行为社会影响 性:侵权行为必须 具有社会影响性, 如影响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等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威慑,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预防犯罪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 行为、犯罪后果、主观故意或过失等
行为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可 以弥补受害人 的损失,使其 得到应有的赔

惩罚性赔偿可 以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惩罚性赔偿可 以促进企业提 高产品质量和 服务水平,推
动社会进步
补偿性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恢复其原有状态 惩罚性赔偿:旨在惩罚侵权行为,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关系: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区别:补偿性赔偿注重经济补偿,惩罚性赔偿注重行为惩罚
经济因素: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考虑被告的经济状况,避免过度赔偿导致被告破产
社会影响: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考虑对社会的影响,避免过度赔偿导致社会不稳定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进行限 制和调整
Part Six
惩罚性赔偿的 合法性:是否 违反了法律原 则和公平正义?

浅谈经济法视域中惩罚性赔偿问题

浅谈经济法视域中惩罚性赔偿问题

浅谈经济法视域中惩罚性赔偿问题作者:苗咏丽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04期惩罚性赔偿又名惩戒性赔偿,在很多国家已经被纳入到了立法体系当中,一些学者甚至将惩罚性赔偿当作是明确的制度进行处理,但是从其功能以及本质来看,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之间具备更高的吻合度,因而从经济法视域中进行惩罚性赔偿,可以使整体经济运行过程中这種赔偿制度得到更好地应用。

一、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一)惩罚功能惩罚功能主要是结合主观恶意的故意程度以及行为的恶劣程度来制裁侵害行为本身以及其可归责性。

在实施侵害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获得了大量的精神或者物质收益,但是,仅仅需要支付与损害价值相当的赔偿金,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仅仅会丧失本身就不属于其的收益,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违法成本,这样不仅不会对行为人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同时无法提醒其他的潜在侵害者,由于其负外部性无法得以彻底清除,这种惩罚效果极差[1]。

因而,除了所获得的不法收益外,行为人还需要支付一部分超出收益的成本作为其惩罚性补偿,以增加对行为人的惩罚。

(二)阻遏功能惩罚性赔偿还需通过惩处行为人的做法,警示其他潜在侵害者类似的违法行为需要付出高额违法成本,进而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基于此,潜在施害者必须做好类似违法行为的分析工作,权衡收益以及代价,同时精确并行量化性地指引他人的社会活动,对类似违法行为的出现起到良好的阻遏作用[2]。

(三)激励功能需要惩罚性赔偿介入的案件通常具备一定的诉讼难度,不仅成本较高,而且需要较长的耗时,取证过程较为困难。

因而,受害者经过理性的判断以及衡量,极有可能因诉讼成本过高同时本人损失较小而放弃诉讼,这会对社会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3]。

而惩罚性赔偿金的存在可以有效提高诉讼的预期效益,对受害者起到良好的鼓励作用,使其积极参与到诉讼工作当中,激励受害者积极诉讼,进而帮助社会维护整体利益。

二、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属性(一)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法的价值理念1.经济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必须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保证社会的公共利益。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英文)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英文)
i n o t h e r c o u n t r i e s ,w e wi l l t h e n a t t a c h g r e a t i mp o r t a n c e o n i t s i mp l e me n t i n C h i n a
・ Di n g W u. Po s t g r a d u a t e s t u d e n t o f Ea s t Ch i n a Un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 a w
与其在 中国的现状作 了对 比,以证 明这 一制度在 中国的建 立和实 施十分必要。笔者坚信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 国际商事仲裁 中的确
立,有助于 国际商贸求 同存异、共谋 发展 ,各个 主体 间真 正实现 互惠互利 、平等和谐。
・ 关 键 词
国际商事仲裁 惩罚性赔偿 公共秩序 中国视 角

We s t r o n g l y b e l i e v e t h a t wi t h p u n i t i v e d a ma g e s g l o b a l c o mme r c e wi l l ra g d u a l l y r e a c h
t o i t s b a s i c me a n i n g a n d f u n c t i o n .C o mp a r e d w i t h t h e a d a p t a t i o n o f p u n i t i v e d a ma g e s
o r de r Ch i n a ’ S p e r s pe c t i v e
I n t r o du c t i o n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它不仅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对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予额外的经济惩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深入的研究。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适用范围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进行详细探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古代起源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制度。

然而,随着文明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这种原始的复仇方式逐渐被更为文明、理性的法律制度所取代。

2. 现代发展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判例法,随后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惩罚性赔偿被视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用以惩罚不法行为人并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3. 国内外应用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如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

当加害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2. 欺诈行为对于欺诈行为,尤其是商业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具有重要适用价值。

当加害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 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除了侵权和欺诈行为外,对于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价值1. 弥补损失与惩罚不法行为人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同时,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经济惩罚,起到惩戒和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

2.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

它不仅关注个体的权益保护,还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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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1①②③④郭玉军:《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裁决》,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第116-122页。

⑤John Y.Gotanda,“Awarding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the Wake of 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38No.11997.pp.76-77.浅议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计京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230041)【摘要】惩罚性赔偿可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国际社会对此也持谨慎态度。

美国相关案例对此做出了肯定性判决,这对国际商事仲裁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的法律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深入分析惩罚性赔偿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使用所遭遇的障碍及其可能的解决途径,对于完善在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大格局背景下的我国仲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裁决【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0)01-0034-03【收稿日期】2009-10-21【作者简介】计京旺(1979—),男,安徽庐江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No.1,2010General No.46,Vol.92010年第1期第9卷(总第46期)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当今社会,由仲裁员裁决涉及专利和商标的有效性、反托拉斯、证券和劳动争议并非异常。

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员是否有权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引起了争论。

①多数国家在民事诉讼包括商事仲裁中,禁止法官或仲裁员做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或裁决,而美国的趋势则是允许这种裁决。

这种趋势在美国最高法院对Mastrobuono v.ShearsonLehman Hutton Inc.一案判决后,有可能持续下去,而这会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深远影响。

②一、有关惩罚性赔偿的仲裁裁决在惩罚性赔偿适用比较多的美国,对于惩罚性赔偿主要应由法官做出抑或可以由私人比如仲裁员做出仍存在差异。

在美国,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③第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员不具有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的权力。

相关法院认为,即使法院或陪审团可以对恶意的违反合同行为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但契约自由并不包含通过合同惩罚当事人的自由。

纽约州法不允许私人通过协议使自己服从惩罚性的制裁,其理由是惩罚性赔偿裁决是社会性的惩戒性救济,只能由作为国家机构的司法机关做出;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授权时,仲裁员不可以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

持这种观点的法院认为,由于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的救济,不能认为当事人规定用仲裁解决所有纠纷的含义广泛的文字就默示仲裁员有权做出这种裁决;第三种观点认为,仲裁员有权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禁止这种救济。

持这种观点的法院认为,仲裁事项包括惩罚性救济的请求,因为仲裁是替代法院诉讼的一种方式,所以在仲裁中,可使用的救济范围至少应和法院可采用的救济保持一致。

④美国最高法院在Mastrobuono 一案中实际上是持第三种观点。

该案案情是:Mastrobuono 在Shear -son 公司开设了证券交易账户,并签订了证券交易协议(该公司的标准形式)。

该合同包含一指定协议受纽约州法支配的条款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应根据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Inc.(NASD),New York Stock Exchange Inc.(NYSE),American Stock Exchange Inc.(AMEX)的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

几年之后,Mastrobuono 撤销了账户并在伊利诺斯州法院对证券公司起诉,主张证券公司错误地操作了账户。

法院裁定当事人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裁定证券公司因未授权的交易等赔偿Mastrobuono 159,327美元及400,000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Shearson 公司支付了补偿性赔偿部分,但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惩罚性赔偿部分的裁决,理由是根据Garrity 规则,仲裁员无权做出惩罚性赔偿。

地区法院和第七巡回法庭支持了证券公司的请求,裁定指定纽约州法为准据法的法律选择条款排除了仲裁员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的权力。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该判决。

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确立了三条原则:⑤首先,通常当事人有界定其仲裁协议范围的自由,而且联邦仲裁法3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1①王立峰:《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一些再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6期,第27-29页。

②李健男:《论瑞典的新仲裁机制》,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第119-126页。

③④郭玉军:《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裁决》,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第116-122页。

确保这种协议将按照其条款的规定得到执行。

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员将具有或不具有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的权力时,该明示约定具有决定性意义;其次,对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缺乏明确的或可推定性约定,仲裁员将被视为有权做出这种裁决;最后,法律选择条款只包含州法中的实体规则,而不包括其仲裁法和政策。

因此,虽然纽约州判例法禁止惩罚性赔偿,但该案在这一问题上不受纽约州程序性的仲裁法的调整。

这一判决,虽然只是美国有关国内证券仲裁的判决,但会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重大影响:它表明仲裁庭的权力范围呈扩大趋势,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国际商事仲裁中一系列问题的争论。

二、国际商事仲裁惩罚性赔偿裁决所面临的问题在传统意义上,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法领域,即使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多的美国,也在成文法中否认合同中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包括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员、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等。

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大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

①我国立法中,仅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

鉴于惩罚性赔偿的威慑、惩罚性质与普通民商事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质的不同,惩罚性赔偿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遭遇一系列问题,如惩罚性赔偿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争议实体法及仲裁程序法对惩罚性赔偿的态度如何、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地国法律是否认可惩罚性赔偿等。

(一)惩罚性赔偿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已是通说。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源于法律对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例外情况是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尽管美国使用的惩罚性赔偿较多,但惩罚性赔偿可否由仲裁员做出仍存有争议。

在国际社会尚未广泛认可民商事争议中的惩罚性赔偿的大背景下,仲裁协议中约定由仲裁员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的意思表示,就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之嫌。

相应地,包含惩罚性赔偿约定的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就可能受到质疑,这对仲裁追求效率与公正相统一的价值目标也是一种直接损害。

(二)仲裁规则对惩罚性赔偿的态度国际商事仲裁中,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通常不会在其协议中直接约定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一般的做法是简单的约定将争议交由仲裁解决,并指定争议适用的法律,有的也会指定仲裁程序应适用的规则。

统观国际商事仲裁中使用的规则,一般只是调整解决争议的程序,对仲裁员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的权力保持沉默。

即使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最新颁布的1999年仲裁规则,对此也无明确规定。

②从其所规定的内容看,也并不能将它们解释为仲裁员有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的权力。

一些美国法院认为,美国仲裁协会的国内仲裁规则第43条明确授予仲裁员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的权力。

该条规定,仲裁员可以裁定他认为是公平和公正、并在当事人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任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合同。

③这一规定授予仲裁员广泛的救济权,所以被解释为授予仲裁员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的权力。

与第43条的规定相反,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仲裁规则,并没有赋予仲裁员如国内仲裁规则中那样广泛的权力。

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6条特别授权仲裁员裁决支付利息的权力,但没有提及做出任何其他救济的权力。

被广泛适用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特别仲裁规则,都没有可以被解释为授予仲裁员有广泛权力的规定。

此外,国内仲裁规则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另一区别在于,国际仲裁规则通常要求仲裁员考虑贸易惯例。

由于大多数国家禁止惩罚性赔偿裁决,所以当事人无法主张在贸易中惩罚性赔偿裁决是习惯,④特别是当争议为合同案件时,即使在允许惩罚性赔偿的普通法国家,也很少在合同案件中做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或裁定。

(三)实体法对惩罚性赔偿的态度当事人一般均会在仲裁协议中指定适用于争议解决的法律,若当事人未指定,则仲裁庭会依国际私法规则进行确定。

无论是当事人约定,还是仲裁庭依国际私法规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均特指实体法。

各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不同,有的不允许民商事领域中存在惩罚性赔偿,有的只在法有明确规定的特定争议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允许惩罚性赔偿的国家,是否允许仲裁员做出惩罚性赔偿的裁决也存在争议。

问题是,若当事人法律选择条款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禁止做出惩罚性赔偿裁决,那么仲裁员的这种权力很可能会被排除。

即便允许做出惩罚性赔偿的裁决,则其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也会遇到障碍。

有学说认为,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条款具有优先地位,应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修改了特定法律的规定。

但当事人约定的这种优先效力仅3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1①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42-347页。

仅相对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定来说,强制性规定是不容更改和违反的。

因此,在各国对惩罚性赔偿在立法及司法上缺乏一致态度的情况下,国际商事仲裁中所做出的惩罚性赔偿裁决,有着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地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态度如果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地国法律禁止惩罚性赔偿,包含惩罚性赔偿的裁决则会被以违反国内公共政策为由撤销。

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指的是国际公共政策,并非国内公共政策。

与包括被请求国所有强制规则的国内公共政策不同,国际公共政策只包括文明国家所接受的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概念。

因此,国际公共政策的范围比执行国的国内公共政策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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