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
当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商品时,他们的权益常常受到损害。
近年来,“知假买假”现象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是否应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背景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现实困境及改进建议。
二、知假买假的概念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渠道更为突出。
虽然知假买假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但这也给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加重赔偿的方式来惩罚侵权行为,同时达到遏制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在“知假买假”的背景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二是惩罚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三是通过加重赔偿来警示潜在的不法商家,从而达到预防类似行为的目的。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尽管惩罚性赔偿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如何界定“知假买假”行为成为一个难题。
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质量,而且有些消费者可能出于其他原因而购买商品(如为了获取赠品等)。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问题。
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导致商家破产倒闭,影响市场稳定;而过低的赔偿金额则可能无法有效惩罚不法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还存在着举证责任、诉讼成本等问题,使得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变得复杂。
五、改进建议针对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英国劳动合同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英国劳动合同法惩罚性赔偿制度英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像电视剧里那些法庭戏,法官拍桌子说:“被告,你得赔!”这个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背后并不是那种随便拍板就能判定赔偿的戏剧性场景,而是为了保护员工权益,给那些胡乱违法的雇主一点“颜色”看看。
很多人听到“惩罚性赔偿”,心里可能就有了个小小的疑问:这赔偿跟普通的赔偿有什么不一样?是不是像打了个大耳光一样,雇主必须要掏出更多的钱?嗯,说的没错,就是这个意思。
不过,别光想着赔钱,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让你对它有个清晰又简单的了解。
首先得说,惩罚性赔偿并不是随便就能给开的。
你得有点“犯错”的行为。
就拿劳动法来说吧,雇主要是干了点特别“离谱”的事,比如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拖欠加班费、无理解雇员工啥的,雇员就有可能拿到这些赔偿。
普通的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到底有啥区别呢?普通赔偿其实是为了让员工弥补自己的损失,比如工资、福利什么的,差不多就是你亏了多少,赔回多少。
而惩罚性赔偿呢,它的目的不止是赔钱,更重要的是要让雇主知道,不能随便违反劳动法,不能拿员工的利益开玩笑。
就像打篮球,犯规了,裁判就得给你个技术犯规,罚球!不罚点,谁还知道该守规矩?再说了,惩罚性赔偿并不是每一次都能拿到。
英国法律对于这种赔偿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雇员要想拿到惩罚性赔偿,得证明雇主的行为是“恶意的”或者“故意的”,也就是说雇主做的不仅仅是“犯了个小错”,而是有意为之,或者根本就不在乎后果。
就像是你跟朋友借钱,结果朋友不仅没还,而且还一副不在乎的样子,这样是不是就气得不行了?这就好比雇主如果做了不合规的事还敢这么明目张胆,那给个“重罚”才是应该的。
但是呢,这个赔偿可不是什么“打破了就得赔”的事,得有一定的标准。
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雇主的行为到底有多严重。
比如你老板只是因为管理不善、偶尔忘了支付薪水,那可能就是普通的赔偿;但要是他心态不正,明知不对还故意这么干,那可不止是赔偿问题了。
浅谈双倍工资罚则的法律适用

浅谈双倍工资罚则的法律适用[摘要]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一大亮点,但在实践适用中仍有不少的困惑,文章从双倍工资罚则制度的特点入手,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双倍工资罚则适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关键词]双倍工资罚则;特点;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3年多的时间里极大影响和推动了中国劳资关系合同化的发展进程。
据上海有关统计部门统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已经达到95%以上。
在这个快速增长的数字背后,是劳动合同法中确立“未签订劳动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起到的警示效果,同时,全国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案件也明显呈井喷状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罚则是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双倍工资罚则具有单方性,即双倍罚则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而不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法具有社会法的特点,在衡量劳资双方利益天平上,劳动合同法具有倾斜性,即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尤为明显,所以,双倍工资罚则是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双倍工资罚则具有惩罚性。
在劳动领域中,绝大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者的地位,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强者,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维权意识单薄的情况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就会被严重侵犯,辛勤付出有课程付诸东流,农民工、打工仔的跳楼秀、跳桥秀等就是典型的例子。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加以特别的保护,通过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进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可以阻止或减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而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惩罚性规定的方式,减轻了劳动者损失的举证责任。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知假买假”这一特殊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却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知假买假的定义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兴领域更为突出。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因此,在传统观念中,这类消费者的权益似乎并不值得特别保护。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更高的经济成本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否合理,需要从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四、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纵容问题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一方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如果对知假买假行为给予法律保护,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商家欺诈行为的纵容。
因此,需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止纵容之间寻求平衡。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面临日益严重的虚假信息困扰。
由此,“知假买假”行为日益频繁,并且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法律基础、现实困境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权益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常常面临虚假信息的困扰。
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行为(即“知假买假”)中,如何认定及实施惩罚性赔偿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和实际问题。
二、知假买假现象概述“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明知其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信息而仍然进行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其背后既有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也有部分消费者出于获取赔偿的心理而进行“知假买假”。
然而,这种行为也带来了诸多法律和道德上的争议。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基础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给予受害方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来惩罚不法行为人并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在“知假买假”的情形中,惩罚性赔偿具有明显的惩罚和威慑作用,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尽管法律为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依据,但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其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如何认定消费者的“知假”状态是一个难题。
其次,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部分商家为了逃避责任,可能通过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不合理的和解协议,使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解决对策及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假”的认定标准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化,消费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为此,法律制度中引入了“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秩序的监管。
本文将围绕“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及建议解决方案。
二、知假买假概念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因商家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时,除了可以要求商家进行实际损失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现状及问题1. 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尚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举证难度大: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取证难度大等原因,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证据。
3. 赔偿金额设置不合理:现行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四、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1. 明确适用范围:为使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应明确其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应明确哪些情况属于欺诈行为、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等。
2. 降低举证难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应降低消费者的举证难度。
例如,可以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商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维权渠道。
3. 合理设置赔偿金额: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倍 向劳 动者 支付 赔偿 金 。 这 些规 定都 是对 用人 单 位 的惩 罚 性赔 偿 规定 , 劳动 合 同 中规定 惩 罚 性赔 ” 在
20 0 8年 开始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动合 同法》 下称 我 国《 动合 同法 》 在法 律 责 任 中规定 了双倍 ( 劳 )
支付 工资 等规 定 , 开创 了我 国劳动 法 中惩罚 性 赔 偿 特 殊 法律 责 任 的 先 河 。所 谓 惩罚 性 损 害 赔偿 ( u i p n— t ed mae) 也 称为 示范 性 的赔偿 ( xm lr d m gs 或报 复性赔 偿 ( idci a a e ) 一 般 认 为 , i a gs , v ee pay a ae ) vn i v d m gs , te 惩罚 性赔 偿是 指 由法庭 做 出 的赔 偿 数额 超 出 了实 际的 损 害数 额 的赔 偿 , 具 有 补偿 受 害 人遭 受 的损 失 它 惩罚 和遏 制不 法行 为 等多 重功 能 ”1 惩 罚性 赔 偿 多适用 于 经济上 处 于优 势地 位并 滥用 其优 势 的一方 。 _ 如“ 国 2 美 0世 纪 8 0年 代 以后 , 大部 分惩 罚性 赔偿 都 针对 合 同 责任 , 其 是针 对 保 险合 同 中保 险人 恶 意 尤
偿是 在《 劳动 法》 的基础 上 提高 了用 人单 位 的违 法成 本 。
一
、
我 国 劳 动 合 同法 的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确 立 的 宗 旨分 析
关 于 民事 赔偿 的 目的 , 在传 统 民法 中一 直 较 少有 争 议 。主流 观 点 即 “ 偿 性 为 主 ” 以贯 之 , 为 补 一 成 通说 。从 合 同 的角度 看 ,损害 赔偿 的基 本 属 性 在 于 补偿 ” “ 。 因为 “ 同 法 并 不 ( 少 在 理 论 上 ) 合 至 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劳动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 劳动合 同法》 ) 第 条件 , 但并 未明确 二倍 工 资的计 算标准 , 对此理解 理论 界也存 在
在 司法 实践 中, 不 同的法 院或 劳动 仲裁 机构在 计算标 准上 八十 二条 规定 : “ 用 人单位 自用 工之 日起超 过一 个 月不满 一年 未 差异 。
权 仲裁 时效 的确 定 , 具 有直接 的现 实意 义 。 目前 在理论 界及 司法 二倍 工资请 求权 能否 得到 支持 并最 终涉 及到 劳动 者与用 人单 位 实践 中对于二 倍工 资的法律性 质主要 有两种 不 同认 识 : 一 种观点 双方 的权利 义 务关系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动 争 议调解仲 裁 法》
的 立法本 意 。另一 种观 点 则认 为 属于惩 罚性 赔偿 。笔 者 同意第 道或 者应 当知道 其权 利被侵 害之 日起 计算 。 ” 同时该条 第 四款规
“ 劳动关 系存 续期 间 因拖 欠劳动 报酬 发生争议 的, 劳动 者 申请 二 种观 点。原 因在 于劳 动报 酬 的特 征在 于其 与 劳动者 提供 劳动 定 : 与 否具有 直接 关系 , 有 劳动有 报酬 , 无劳动 则无 报酬 。用 人单位 仲裁 不受本 条第 一款 规定 的仲裁 时效 期 间的 限制 ; 但是 , 劳动关 虽 然未与 劳动 者签 订书面 劳动 合同 , 但对 于劳动 者提 供 的劳动 , 系终 止 的, 应 当 自劳动 关系 终止之 日起 一年 内提 出。 ” 由此 可见 ,
同的, 自应 当订立 无固定 期限 劳动 合 同之 日起 向劳动 者每 月支付 算 标准 的汁箅 基数应
二 倍 的工资 。 ” 《 劳动 合 同法 》 这一 规定无 疑是 出于保 护 劳动 者的 以劳动者相 对应 工作 月份的实 得工 资为标准 , 但不应 当包 含年 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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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之对比分析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制度中既有补偿性的赔偿规定,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
惩罚性赔偿在立法宗旨和法律适用上都不同于补偿性赔偿。
在用人单位违法时,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突显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特色,这一特殊的法律责任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及劳动合同关系必然产生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 劳动合同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我国《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双倍支付工资等规定,开创了我国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特殊法律责任的先河。
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 ,也称为示范性的赔偿( 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 vindictive damages)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①惩罚性赔偿多适用于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并滥用其优势的一方。
如“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大部分惩罚性赔偿都针对合同责任,尤其是针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恶意拒绝支付保险费;雇用合同中的雇用人的恶意解雇⋯⋯如雇主利用其支配地位而侵害其雇员的利益等。
”②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合同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些规定都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我国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9条,并在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中得到进一步确认。
但这一制度一般只局限于产品责任制度之中,在众多的其他民事赔偿领域,惩罚性赔偿仍未能谋得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当用于当用之处,尤其是涉及人之生命健康领域,受害人之权利救济与对侵权人之危害遏止,客观上需要这一制度。
但不宜扩大适用,毕竟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干预不是不够而是过滥与任性。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制度的糅合当寻找适当领域,而不是盲目展开。
③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继《消费权益保护法》之后在法律责任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足见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法律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出发,也可能规定惩罚性赔偿金。
④根据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和目的,惩罚性赔偿金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且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只需承担补偿性赔偿金。
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就做出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超出了补偿性赔①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516页。
②同上,P529页。
③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P 455页。
④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 598页。
偿数额的赔偿责任。
它同时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一、劳动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相关条款中: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3.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
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
”⑤各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均肯定了用人单位在违反规定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时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如《德国民法典》第628条规定:“终止是由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赔偿因雇佣关系终止而发生的损害”。
⑥惩罚性赔偿金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且仅适用于用人单位,而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只需承担补偿性赔偿金。
如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五种情形: 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2.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90条的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5.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五种情况都是补偿性赔偿。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既有补偿性赔偿金也有惩罚性赔偿金。
并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都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只有具有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前述情形才承担,其他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则需要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3.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3⑤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422页⑥杜景林,译. 德国民法典[ Z].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P158页。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有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6.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7.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8.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这些情形,用人单位要对其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赔偿的范围仅以劳动者受到的损害程度为限,目的是弥补劳动者的损失。
分析对比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惩罚性的赔偿仅适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且请求的情形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向其他用人单位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这样就严格限制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避免了滥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出现。
从以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无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还是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补偿性赔偿金,其目的是弥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具有惩罚劳动者的功能。
二、劳动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中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法律也对提出惩罚性赔偿作出条件限制,基于前述分析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劳动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一是实体性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有违法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可获得惩罚性赔偿。
即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也应由法律明文做出规定,避免司法擅断,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85条和87条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就可以主张赔偿。
二是程序性条件,首先只能由受害人请求适用,不得由法院主动适用,这样更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带有制裁性,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具有不法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裁决。
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对于惩罚性赔偿而言,补偿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就明显不同了,为体现倾斜保护原则,我们以相对苛刻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的条件来对比分析,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的只能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然而,条款中“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具体情形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的关键性问题。
1. 关于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102条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