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为了惩罚被告的过错行为,适用高额的赔偿金额,以达到警示和威慑的目的。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通过赔偿金额的增加,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传统的赔偿制度可能只能够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很难真正达到对损害人的惩罚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违法成本,增加赔偿金额,从而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社会警示的作用。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或者判决结果较轻,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引起公众的重视和关注,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加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治素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激发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遵从。
同时,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也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提高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公平的赔偿。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平衡双方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应用,对于惩罚违法行为、警示公众、加强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在保证公正与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赔偿金额,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被称为惩罚性赔款或罚金,是指被告在责任追究后,除了赔偿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或恶意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支付额外的金额作为一种惩罚。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评估它在不同领域下的运用情况,并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就设有类似的机制。
惩罚性赔偿最早应用于刑事案件中,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手段之一。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得到应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增加被告的赔偿金额,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二、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情况1.医疗事故领域医疗事故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医院或医生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而设立的。
比如,故意掺假药、错误施行手术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在医疗领域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心和审慎程度,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应对侵权行为过于严重、损害程度较大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得巨额利益,对其进行罚款可以对侵权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种制度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和正常市场秩序。
3.消费者保护领域消费者保护是惩罚性赔偿的广泛运用领域之一,一方面,通过对违法商家进行高额赔偿,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起到制约社会不良商业行为的作用。
三、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建议虽然惩罚性赔偿在某些领域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制定和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确定标准和程序惩罚性赔偿应该建立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之上。
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数额设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不公正判决。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侵权行为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因此,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日益加大,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时,除了普通损失赔偿外,对侵权人适用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使其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大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以下几点:第一,商标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其中包括了商标的使用价值、知名度、声誉等,因此侵权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该比普通损失赔偿更高。
第二,商标惩罚性赔偿有助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增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提高公众对商标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
第三,商标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能够提醒商人在经营中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
以下是几个商标侵权案例:案例一:北京公安部门查获一家涉嫌侵犯其他著名品牌商标的私酒厂,商标侵权后追加惩罚性赔偿超过100万元,并做出批量毁掉造假商品。
案例二:某地方一服装店使用“NIKE”商标,被判定为商标侵权,除赔偿方面给予200万的损失赔偿外,还被追加惩罚性赔偿50万元。
案例三:依法查处淘宝网一家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店铺,商标侵权后被追加惩罚性赔偿40万元。
总之,商标侵权行为虽然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对商标侵权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惩罚性赔偿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知名度、声誉和品牌形象,更好地保障商标权益的正当性。
商标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可以让商标侵权者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意识,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商标惩罚性赔偿也能够起到劝诫作用,提醒商家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
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准则,对商标侵权者进行量化评估和赔偿,以保障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国产品责任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力 对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各 种 违 法 信 息 都 明 察 秋 毫 :二 是
国 家 没 立 庞 大 的 行 政 机 关 . 置 相 当 行 政 资 源 , 致 配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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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 产 品 责 任 领 域 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探 析 我 国
王译 敏
(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郑 州 4 0 1 河 50 1
【 摘
一
要 】 我 国产 品 责 任 领 域 确 立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 够 满 足 消 费 者 维 权 需 要 , 效 地 提 高 产 品 的 质 量 。 在 能 有 进
步 完 善 这 一 制 度 , 借 鉴 美 国相 关 制 度 的 规 定 , 出 该 制 度 在 填 补 被 害 人 所 受 损 害 、 罚 侵 害权 利 的 行 为 、 应 突 惩
不 考 虑 侵 权 人 的 主 观 恶 性 、 会 危 害 程 度 , 此 情 形 社 在
之 下 难 以 抑 制 主 观 恶 性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性 较 大 的 侵 权 行 为 其 次 . 公 权 力 管 理 社 会 代 替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以 度 的 做 法 存 在 诸 多 缺 陷 一 是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没 有 能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
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
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
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作者简介: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这一体制本身的功能和目标相比,惩罚性赔偿是远远没有发挥和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及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存在的欺骗行为和商品房买卖中卖方存在的欺骗行为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最普遍的两种情形。
正如前面说的一样: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侵权法的,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受害人基本民事权利的案件包括:诽谤、诬告和非法侵占、非法拘禁等。
其后,随着如跨国公司、连锁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劣质的服务通常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而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应于合同领域,综上所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赔偿额度较低经权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比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获得的赔偿要高很多,这样就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放纵了运营商的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部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一个已被确定的变量。
这样确定的赔偿量,由于商品的价款和服务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样完全不能发挥此种制度本身具有的震慑功能。
这样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成了无根之木,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迭出,恶意侵权等行为泛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丧失应用的激励有着直接的联系。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民事诉讼中,相较于传统的赔偿制度,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众利益,逐渐建立并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金或赔偿金的惩罚措施,作为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和警醒,强化其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正义。
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在我国得到了逐步的推行。
最早是在关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修订中得到了提出,之后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得到了体现。
此外,法院也常常在判决中提出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如涉及环境损害、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中,法院往往会要求侵权方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得到了逐步的推行。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还需要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惩罚。
另一方面,对于刑事犯罪行为,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考虑一些具体的因素。
如损失的程度、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人的恶意程度等方面。
不同的侵权行为,违规情况的不同,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强化侵权人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
2、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对于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给予足够的惩罚和理赔,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3、纠正社会行为,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尚。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
如何平衡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关系,如何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等,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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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摘要:源于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是法学界思索、争执不断的一个命题。
在中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惩罚性赔偿也一直受到忽视。
然而随着其他赔偿制度缺陷的逐渐出现,其优越性也更加备受关注,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为此应做好以下两点: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确定惩罚性赔惩数额。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功能;完善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
传统民法认为,补偿性赔偿的宗旨不是为了惩罚行为人,其功能在于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并不冲突,而只是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之外发展了一种例外赔偿的制度,使原有的赔偿制度更加完美。
一、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这里的赔偿是指必须以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为前提的各种不能依补偿性赔偿性制度正常补偿的损害与费用,而不是独立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它的成立必须要以构成补偿性赔偿为前提,这样的要求才能得到认同。
比如加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名誉侵害和心里创伤,这些看似不足为道,实际伤害更大,影响更深的精神损害,其证明系数不仅高,而且难以用一种明确具体的标准加以衡量,金钱的价额更无从算起,为了能让法官、陪审团有个更明确的标准去裁判案件有必要采用惩罚性赔偿来代替精神损害赔偿。
众所周知,诉讼是一个费时费力又费钱的过程,不仅要支付调查费、律师费、通讯费、出庭误工费,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因为成本过大,费用过高,受害人无力支付,也就挫伤了受害人维权的积极性。
这时惩罚性赔偿是补救伤害的最佳途径。
赔偿原告,惩罚被告,是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所在。
以惩罚的目的为辅,让加害人赔偿并承担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为主,这是补偿性赔偿区别于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其不足之处在于这种惩罚的力度是相当受限的。
对不法行为人来说其之所以难以起到制裁作用是因为它类似于一种交易,以同样的财产去交换受害人的损失。
因此。
尤其是对富人,即使他们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也不会觉得恐慌,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只要负担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将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可言,这种享有过大的损害他人的权利,不正是对补偿性赔偿的一种亵渎吗。
换句话说,民事赔偿法律是富人逃脱不法行为制裁的工具。
而惩罚性赔偿则不同,它是通过让不法行为承担更强更大的经济负担为手段,这样,不法分子因畏惧法律后果而有退缩和顾虑,以达到惩罚性赔偿惩罚功能的目的。
惩罚的目的得以达到,法律的制裁功能就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通俗地讲,遏制功能又是威慑功能或预防功能的简称,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一种即目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具有一般的遏制功能,是指其对潜在的不法行为的一种遏制功能,即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手段,使有可能实施不法行为的人以及社会上的一般人明白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其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从而强化了知法、守法意识,使之不敢或不愿去实施不法行为。
除具有一般的遏制功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具有特别遏制功能,是指通过要求因实施不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使之在较长时间内不敢、不愿再犯。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对物质上的惩罚,必然使加害人产生心理强制,如畏惧心理、悔过心理和痛苦心理。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诚然,大陆法系并不赞成设置惩罚性赔偿金,而我国是一个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因此,也遵循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没有采用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
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1993年10月31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这样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其所遭受损害的赔偿金,前提是其购买的商品或者得到的服务不仅是经营者提供的,而且经营者存在故意和欺诈的意思表示,赔偿的最大金额可以高达消费者所遭受损害费用的一倍。
此惩罚性赔偿条款在英美法系盛行,我国借鉴这一经典条款,开创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先例。
2.在《商品房纠纷解释》中的规定2003年4月24日,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规定,简称《商品房纠纷解释》。
该解释的第8、9条对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双倍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以便于保护购房人。
从该司法解释我们不难看出,其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消法第49条。
3.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食品安全法》的第96条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或者销售的,消费者购买后不仅可以得到遭受损失的赔偿外,而且生产者或销售者必须支付消费者的赔偿金是其购买价款的10 倍。
该条款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对象是食品安全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惩罚性赔偿对我国的发展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促进并保护了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但同时,重视其所存在的问题也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纵观其发展,不难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例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的规定,只要经营者在经营时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不难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启动实施,须经营者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但是我们若进一步思考,那其他行为呢,比如乘人之危、胁迫以及重大过失,因为没有列入法条中就成了漏网之鱼,这将会使一些人规避法律而免受制裁。
这是对应被纳入惩罚性赔偿情形的忽略。
2.惩罚性赔偿标准存在问题惩罚性赔偿标准数额偏低,不够科学合理,较僵化是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不利于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简单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释:一是不能有效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调动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遭受的损失,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而请求增加赔偿的最大金额可以高达其费用的一倍。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的标准不仅低,而且维权成本又高,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受害人极有可能丧失维权的积极性,若是不能有效的补偿损失。
二是不能提高违法成本,惩罚违法行为。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生产经营者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任意践踏法律,不顾法律的权威,以致去做违法行为。
马克思所言极是,由于人的贪婪和欲望,他们会无满足无限制的去追求利润,哪怕是违背法律,哪怕是失去生命。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与违法者所获得的较大利润相比,有时赔偿金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损害了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是因为惩罚性标准较低以及其可预测性所致。
三、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想立足国情,我国在适用惩罚性方面做的是远远不够的,也仍存在不少的缺陷。
惩罚性赔偿具有不可比拟的特点和优越性,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迫在眉睫,这就需要我们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领域和适用范围方面,做出更大地努力。
1.在违约责任中限制适用首先,违约责任的特点是限制使用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反,违约责任无需过多适用惩罚性赔偿是由违约责任的根本目的和损害范围确定的。
其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应限制适用。
2.在侵权领域中扩大适用在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不仅要适用,还要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之一在于对侵权责任较强的惩罚不仅要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还要惩罚不法行为人,故而惩罚性赔偿需要和侵权则责任性质相适应,所以为受害人提供足够的赔偿以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是相当必要的。
其次侵权法的发展也是通过惩罚性赔偿来实现的。
3.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几种情形综合考虑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等现状,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第一,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会因为巨大的利益关系或者为避免改变行为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而继续或放任明知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我们之所以要以惩罚性的赔偿方式补偿和鼓励原告坚持对侵权者提起的诉讼,是因为他们实际所获得的利益往往低于其所支出费用和精力及相关的损失,其赔偿数额与预期的相比非常低。
第三,为了抑制在刑法和侵权结合过程中存在大量侵权行为事件的发生,实施民事上的处罚手段制裁超出刑罚范围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商品房纠纷解释》中都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欺诈,其范围明显过于狭窄。
如故意、重大过失、恶意侵权、不负责任也是惩罚性的赔偿因素。
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来确定?这个问题一直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热议,毋庸置疑,科学、合理、适度是我们追求的最佳状态。
若只是一味盲目的惩罚会使数额太高,作为法的功能之一的教育和引导必然导致损害,然而惩罚性赔偿的遏制效果则难以具有威慑作用往往又是数额过低所致。
之所以不宜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是因为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是由惩罚性赔偿的本质特征所决定,从而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先进司法制度,由于其历史文化发展的因素,陪审团的意见在裁决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对惩罚性赔偿,主要考虑:赔偿金与损害之间是否合理相关;被告行为的危害程度和以前是否存在相同行为;被告是否因此获利及财务状况等[2]。
法官根据经营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在法定额度内确定赔偿数额。
这不但惩罚和威慑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且充分发挥了该制度在激励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功能[3]。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并不成熟。
因此,需要在民事立法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根据我国国情,因领域的差异,会有异样的特征,此时,依现状实施不同的手段和措施,健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致更完善。
参考文献:[1]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75.[2]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C]//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6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34.[3]袁武强,张在范.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重构[J].行政与法,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