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执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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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开展前景的重任。

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迅速上升,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维护社会的和谐开展和长期稳定应解决的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用,特别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西方兴旺国家已经开展的很成熟。

一、我国社区矫正与未成年社区矫正概况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有多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处以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鉴于未成年犯的特殊性,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社区矫正惩治未成年犯,根据其矫正效果看,社区矫正制度对预防未成年再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是比监禁矫正更为适当的行刑方式。

传统的监禁矫正会对未成年犯的矫正产生负面作用,增加再犯罪可能性等。

而社区矫正的理念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促使重新其融入社会生活,其优越性主要在于其良好的改造效果。

相比监禁未成年犯接受社区矫正,不仅可以防止受成年犯的影响再犯罪,而且并未与社会脱离,从而促使其真正改正自新,重返社会。

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中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能有效克服监禁刑罚的弊端,大量节约司法本钱,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实证研究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实证研究

教丨育I保丨护■EDUCATION AND PROTECTION•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实证研究王燕飞张文韬(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湖南长沙41(X182)扌商要:青少年法治教育是预吩青少年犯罪、依法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必然选择。

以武汉地区青少年为研究样本,通过分析实地调研数据,总结和评价了中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加强和改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结果表明,目前青少年对我国法治教育的认知状况总体良好,但仍存在片面性和不平衡性、家庭及社会教育缺乏、过度依赖理论灌输等问题。

为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水平、破解目前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要多层面加快青少年法治教育建设,构建合理渠道化解青少年法治教育"边缘化”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保障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可持续性.,关键词:青少年;法洛教育;边缘化;发展路径心理矫治是刑罚执行机关的心理专业人员运用心理学方法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人格障碍以及行为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①实务中一般将其分为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两大类。

其中,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就是根据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特征以及存在的心理问题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措施。

在社区矫正中.对于未成年服刑人员心理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实践上也在不断进行探索。

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问题与矫治模式1•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所处的年龄阶段(14至18周岁)是其人生发展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

一般认为这一年龄阶段正好处于少年时期末端与青年时期开始,从整个人生发展阶段角度看具有不可替代的过渡作用。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征有:精力充沛,逆反心理较强;认知与辨别能力差,但同时可塑性强;情绪敏感冲动,充满矛盾等等。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又可以被称作是心理失衡。

通俗地说,心理问题是人们心理上出现的各种负面、消极的情绪与心理状态的总称,如焦虑、恐惧、抑郁、自闭等等。

论未成年犯规划矫治系统的建立——以推进监狱刑罚执行功能科学实现为目的

论未成年犯规划矫治系统的建立——以推进监狱刑罚执行功能科学实现为目的

为了解未成年犯的监内规划矫治情况和出监后就业状 况, 笔者进行 了某未成年犯管教所调研活动 , 形式为问卷调 研、 随机访谈 、 谈话 以及 向他 犯 了解 。该 调研 活动 的 目的 是: 了解 未成 年犯 的职业规划 、 人生规划 、 求职准 备等方 面 信息 , 以及对 自己和就业环境的 了解 程度 , 反映犯人的 自我
( ) - 调研 分析
有财富 的 占 3 . %。选择权 利和名 望 的犯 人各 占 8 01 %左 右 。选择 “ 其他 ” 的有家人 、 幸福 、 健康 、 平稳生活 、 快乐等 。
点评 : 论 是 悠 闲 生活 、 富还 是 幸 福 、 康 , 些 选 择 无 财 健 这 对 于 未 成 年犯 来 说 都 是 比较 遥 远 而 缥 缈 的设 想 , 能 转 化 不
二、 规划矫治功能 与刑罚执行 功能 的一 元性思考
所谓一元性 , 指事 物具有 的单一性 和凝 固性特性 , 是 相对多元性 而言 的 , 旨是 强 调求 同 、 性 和 统一 性… 。 主 共 监狱将教育矫治作为矫 治罪犯最 重要 的手 段之一 , 在组织 罪犯教育学 习的过程 中, 既有 规划矫治 的显性效果 又含有
步, 主要原 因是对未成年犯规划矫 治 系统建设 的必要性缺乏足够 的认识 , 导致这项矫 治措施 在 实践 中利 用不 多, 收效不大。但是 只要我 国对此课题加 以重视 , 势必会在遏制违法犯 罪、 高刑 罚功效和促进来成年人健康成 长方 提
面走在世界的前列。 关键词 : 未成 年 犯 ; 划矫 治 系统 ; 罚 执 行 功 能 规 刑
(u o 5 SmN. ) 9
论 未 成 年 犯规 划矫 治 系统 的建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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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推进监狱刑罚执行 功能科 学实现为 目的

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的调查、分析与对策分析——以成都市五城区调查为例项目承接单位:四川省新巴蜀家庭教育发展推广室参与人员:唐志强白福平陈潇周晓宾张宏刘晓涛摘要:在强调人性向善、人文关怀的今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尽管政府相关部门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但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工作任务依然艰巨,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

为了真实的了解他们的生活、心理、社会状况,我们组织了这次调查活动。

当然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有关部门只有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合作,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才能真正共同担负起维护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任。

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调查对策引言服刑人员子女的救助一直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其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未来。

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服刑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将其列入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方面,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司法、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也在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006 年 3 月,民政部等 15 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突破性地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列入了孤儿救助政策的总体规划之中。

因此,不管是从法律制度还是社会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工作正日益完善。

我省也围绕有关政策、《意见》的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保护未成年人活动,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管理等方面制定救助政策,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宣传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照料和帮扶工作;共青团和妇联组织把有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列为工作重点,纳入有关资助范围,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和巾帼志愿者参与帮扶工作等,不断推进建立健全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工作的长效机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学校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情况调查表

学校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情况调查表

篇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摘要伴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条件的提高,有这样一类群体的教育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他们就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些孩子由于家长入狱,以致存在监护缺失、贫困、失学、被歧视、边缘化等现象,这些已影响到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同时影响到服刑人员的改造效果。

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现状及原因,从而提出解决的对策:一是解决家庭教育;二是解决学校教育;解决社会教育。

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现状;对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近年来逐渐衍生和正在成为一个需要广泛关注的特殊群体。

他们生存在一种十分尴尬的环境中,本应在父母的关爱下健康茁壮成长的他们失去了爱的沐浴,原本属于他们的教育状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摆在他们面前的是一个又一个的残酷现实。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现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和人民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注已经突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对于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

各地方机关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问题上也做了相关的工作,但是孩子们的教育现状依然受到我们的关注。

家庭教育现状服刑人员家庭由于家长一方或双方入狱导致孩子由亲友、老一辈或是无人抚养,从而使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法与同龄儿童享有同样接篇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研究》摘要“法律孤儿”是指因犯罪在监狱等场所服刑人员所生(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说,父母一方在监狱等场所服刑,另一方已死亡、无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父母双方都在服刑。

“法律孤儿”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范畴且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因为“法律孤儿”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服刑而不在孩子身边,所以“法律孤儿”父母的法定监护权处于完全或者部分缺失状态,使他们失去了父母的监护而成为“法律孤儿”;其次,他们的父母一方或双方都健在又不是“孤儿”。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高林【摘要】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在我国经历了 20世纪80 年代初期的摸索阶段和90 年代后的完善阶段,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一系列原则与措施.从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入手,剖析了其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诸多缺陷.对该制度提出予以完善的构想,在对传统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进行创新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执行阶段的相关检察制度进行探索,以期形成一系列符合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期刊名称】《周口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4)004【总页数】6页(P113-118)【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作者】高林【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检察系,河南郑州 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随着人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于1986年成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责,同时在案件审理模式和心理教育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随着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在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引下,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施细则,并取得了一系列比较成熟的实践成果,历经30年的发展历程。

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综合业务指导。

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经历了摸索阶段、试点阶段,现在已经进入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阶段。

近些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促进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侦查、起诉、辩护、审判、教育改造等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规范,在法律援助、预防教育、社会帮教等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步。

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问题研究

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问题研究

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问题研究【摘要】未成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更是一项挑战。

本文首先分析了未成年犯罪的现状,接着探讨了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特点。

随后讨论了重返社会所面临的障碍以及社会支持和帮助对其的影响。

最后探讨了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的途径,提出了一些建议并总结了面临的挑战。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为相关政策制定和社会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犯罪、社会支持、帮助、挑战、建议、途径、障碍、影响。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现代社会中,未成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犯罪人数不断增加,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面对这一现状,未成年犯罪人员服刑后重返社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未成年服刑人员由于年龄较小,心智不够成熟,受教育程度较低,往往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和困难。

而他们重返社会后的行为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的状况,也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关注。

研究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的问题,不仅有利于了解未成年犯罪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更有助于找出未成年犯罪的原因与治理之道。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问题的深入研究,探讨其现状、特点、障碍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为相关政策制定和社会帮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未成年服刑人员重返社会面临的问题,并寻找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来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通过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现状,分析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特点以及重返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探讨社会支持和帮助对他们的影响,为未成年服刑人员的重返社会之路提供具体的建议和方向。

这样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也可以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重要贡献。

2. 正文2.1 未成年犯罪现状分析未成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犯罪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帮教问题的探讨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帮教问题的探讨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帮教问题的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调整,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成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然而由于未对无成年人的专门保护进行建章立制,一直依赖于“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罪犯防治体系自身发挥作用,却没有一个完整的执行体系及保障进行制约及指导,极易造成这种体系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效果远达不到理想。

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矫正人员的教育和监管,使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具体体现,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不断探索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积累新经验。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一)家庭原因一般而言父母离婚的,孩子都会随一方生活。

还有的夫妻离异后搞持久战,为孩子的抚养、教育、探视争论不休,造成对孩子的重复伤害。

这些孩子在得不到父爱、母爱基本温暖的情况下,幼小的心灵被人为地扭曲;还有的家庭对独生子女过分溺爱,平日里百依百顺,有求必应,形成孩子任性、霸道的坏性格,一旦受挫折或受批评就难以接受;有的家长以打骂代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孩子犯一点小错,或学习成绩不好,就不敢回家,在外流浪,甚至离家出走,碰上坏人教唆,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期望值太高,逼得太紧,压力过大,负担过重,当孩子力不从心,在“达标”无望时,极易走向反面,做出丧失理智或意外的犯罪行为。

(二)学校原因学校教育需要改进和加强,主要是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还没有真正完成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真正过渡。

由于我国教育体制和高考这个指挥棒的作用,各个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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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执行问题研究
作者:张亚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
摘要:未成年服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且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于未成年服刑人员,更需建立不同于一般服刑人员的特别权利体系,所以在对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过程中要区别于一般的成年犯罪人,最大限度的减少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目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怎样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未成年;服刑人员;执行制度;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73-01
作者简介:张亚,男,汉族,河南许昌人,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
(一)未成年服刑人员改造的特殊性
1.“国家之父”的理念提出
未成年服刑人员是一个“孩子”,其次他们才是一个“罪犯”。

未成年心智不够健全而犯罪,社会、国家和家庭都有很大一部分责任。

“国家之父”理念正是由此而生,其理念为,国家代替父母行使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的监护权,对其进行监管和保护,同时未成年服刑人员是社会的受害者。

2.未成年服刑人员本性考虑
未成年服刑人员正处于生长发育期,其心理、生理、智力等方面还未健全,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差,犯罪的行为带有很大盲目性和随意性,大部分的犯罪行为都是因为一时冲动,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较大的接受教育改造的可能性和可塑性。

在人的成长过程中,主体的年龄小,其主观能动性相对的也就越小,同时其接受客观影响可能性就越大,可塑性越大。

反之,随着主体年龄的日益增长,发展成型并且趋于稳定,相对的可塑性就越来越小。

二、我国未成年刑罚执行制度的现状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思想的确立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国际社会一直以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提倡非监禁化、非刑事化和轻刑化的理念,实践中也是采用许多的刑罚替代措施——行刑社会化,来削减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监禁。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在借鉴国际社会理念的基础上,实行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

(二)未成年刑罚执行措施具体体现
1.缓刑、减刑与假释制度。

法律规定扩大了未成年人缓刑的适用范围,其作用是:对其重返社会以及预防再次犯罪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能有效防止交叉感染;减刑、假释方面,其幅度放宽,假释要求执行的减刑间隔的时间,以及原判的刑罚时间相应缩短。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未成年罪犯在刑罚执行方面的“特殊照顾”,是对未成年罪犯权益的保护。

2.免除刑事处罚。

在司法解释中指出“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有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有悔罪表现,并具有一下6种情形之一的,要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3.非刑罚处置措施。

非刑罚处置措施是指针对免于刑事处分、情节较轻以及根据其犯罪行为虽可免除刑罚,但人身危险性较小,从体恤宽大,立足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放弃刑罚干预而采取相对宽松的处分方式。

三、我国未成年刑罚执行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的各种措施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但在时间中,许多地方直到现在还没有按要求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法律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没能得到有效执行。

所以首先,我们要更加完善慎逮制度建议除符合《规定》第13条规定的情形不予逮捕外,对于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并且有悔罪态度、有保证人对其进行担保的未成年人犯罪等均不予逮捕。

其次,还要充分发挥暂缓起诉制度的作用,从预防、教育、感化、挽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出发,由检察机关设置一定的考察期,待考察期满后根据悔改情况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一项刑事政策。

第三,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重构。

(二)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理念的一种重要体现,既能达到实现使罪犯复归社会的目标,同时还具备应有的矫正功能。

社区矫正制度不仅适用成年犯罪人,同时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

社区矫正是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对探索未成年犯的改造与回归有重要意义,其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是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先选择。

[ 参考文献 ]
[1]杜红娟.我国未成年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5.
[2]闫红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政策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
[3]路琦,姚东,胡发清,董泽史.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调查研究——从行为规范角度探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01:36-49.
[4]张雪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赵辉.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问题研究初探[A].陕西省回归研究会.全国首届服刑人员子女心理研讨会论文集[C].陕西省回归研究会,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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