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第一篇: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立案难、执行难、信访难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三大难题,特别是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从我院近几年向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审议反馈回来的意见来看,大部分都是提到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其建议也是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等话题,为此,笔者就法院执行难的问题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部分执行当事人进行问卷调查,到乡镇社区村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了调研,通过调研形成了该调研报告。
一、导致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1、现有司法管理体制保证不了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
最主要是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最主要的因素。
虽然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均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是人民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人民法院的活动经费要由当地政府拨付;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员及其他人员要由当地人大任命;人民法院设立、撤销机构要由当地政府审批,如当地地方和部门出于对局部利益的考虑,干扰法院执行,那么法院就很难抵制住压力。
因此,可以说,现有的司法体制,要求人民法院真正地、完全彻底地独立行使执行权,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
2、执行力量严重不足。
由于执行力量严重不足,使人民法院在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各类纠纷也日渐增多,因此,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
而执行警力却并没有得到加强,甚至有削弱。
就我院为例,2008年,我院执行局有执行干警8人,但2013年执行局的警力只有7人,而执行的案件,2013年却比2008年增加近1倍,有限的警力和繁重的执行任务之间的存在着尖的矛盾。
法院工作调研报告【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四】】

法院工作调研报告【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四】】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四】为全面了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推动执行难问题有效解决,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列入20XX年监督计划。
4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锦朝带领部分市人大代表集体视察了市中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3月中旬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剑敏结合大调研活动,带领调研组赴部分县(市、区)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基层单位调研,并召开市机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和律师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自20XX年“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迎难而上、奋勇拼搏,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领导重视,各方支持,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初步形成。
20XX年,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推进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开展执行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也相继出台文件。
市县两级都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共同协调推进执行工作。
20XX年,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民事案件执行工作专项执法检查。
婺城区以“春雷行动”为抓手,区委书记王健率四套班子领导进行战前动员。
义乌市委新一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各地加强对执行工作的人财物保障,执行工作人员数量均超过全院政法编制的15%,东阳、义乌法院各增加执行协警10名,并增配执行车辆。
(二)多措并举,攻坚克难,执行工作质效明显提升。
市县两级法院集中力量抓执行工作,均成立了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
市中院通过与基层法院签订工作责任书、院领导联系基层法院、建立季度责任跟踪卡等机制,加强工作督导,层层压实责任。
两年来,全市法院开展涉民生、金融、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专项治理,开展夏季集中执行、长期未结案集中执行以及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等专项部署,开展执行暂存款集中清理、集中打击规避抗拒执行等专项行动,收到明显成效。
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

调研报告法院执行法院执行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院执行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意见,进一步提高法院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选取了多个地区的法院执行人员和当事人作为调研对象。
问卷内容涵盖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案件执行速度、执行成本、执行力度等。
三、调研结果与分析1.案件执行速度通过调查发现,执行案件的速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部分执行案件能够迅速执行并了结,但仍有一部分案件执行速度相对较慢。
这可能与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负荷、执行程序的繁琐等问题有关。
2.执行成本执行成本是指执行案件的费用。
调查结果显示,有一部分当事人认为执行费用过高,这对于一些贫困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因此,降低执行成本,合理设计收费标准,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3.执行力度调查发现,一些执行案件的力度相对较大,但仍有一些案件的执行力度不够。
一方面,执行人员需要更具执行力,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追责力度;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
四、问题分析1.法院执行工作的负荷过大,导致执行速度相对较慢;2.执行成本过高,对一些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负担;3.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五、改进意见1.加大执行人员招聘和培训力度,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2.合理设计和控制执行成本,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3.加强追责力度,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法院执行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六、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意见。
提高法院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改革与完善,我们相信法院执行工作将会进一步提高,为社会稳定和谐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一、课题研究主报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调研主要方法和手段1、查阅案卷2、与当事人谈话3、与执行法官交流4、查阅案件执行报表内容提要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查。
协助执行人难求。
应执行财产难动。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
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
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
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篇一】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
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
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
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产生了疑虑。
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
尤其是自20xx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49.8%,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法院案件执行难问题研究

法院案件执行难问题研究在法治社会中,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
然而,“执行难”却成为了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当胜诉方满心期待着法律的公正得以实现,却往往在执行环节遭遇重重阻碍,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
一、法院案件执行难的表现(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常常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
他们可能将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资产过户到他人名下,或者将存款转移至他人账户,使得法院在执行时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财产查找困难在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复杂且隐蔽。
比如,他们可能在多个银行开设账户,或者拥有未登记的动产、无形资产等,这给法院的财产查找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三)协助执行不到位有些协助执行单位,如银行、房产管理部门等,在配合法院执行时存在拖延、不积极的情况。
他们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协助办理执行手续。
(四)执行力量不足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巨大。
有限的执行人员难以应对数量众多的执行案件,导致执行工作进展缓慢。
二、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一)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在当前社会,部分人诚信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和判决的尊重。
这种社会诚信的缺失使得被执行人敢于肆意逃避执行,而不用担心受到严厉的社会惩戒。
(二)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一些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
在一些贫困地区或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可能无力支付赔偿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执行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明确之处,给被执行人留下了可乘之机。
例如,对于某些新型财产的执行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执行联动机制不健全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执行联动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还不够紧密和高效。
信息共享不及时、沟通不畅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果。
三、解决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共7页】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内容摘要】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一、执行难的新特点,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2、被执行人难找,3、被执行人财产难寻,4、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5、执行机制差,二、新形势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分析,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综合症,其成因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执行难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伴生物,2、从道德文化的角度看,执行难源于市场主体诚信观念的缺失,3、从案件审判来看,以往法院、社会舆论更加注重审判的公正与否,而忽视了法律文书的落实,4、从当事人来看,诉讼时被告人往往夸大自己履行协议的能力、随意承诺并随意达成调解协议,借调解之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然后转移财产或销声匿迹。
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
近几年人民法院虽下大力气着力解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并显现出新的特点。
一、执行难的新特点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
近年来缠访、越级上访、闹事的问题屡见不鲜。
2、被执行人难找。
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
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
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财产,一些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将公款以个人的名字在银行存放,使案件无法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的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而家中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
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顽疾。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和分析,并撰写了本文档。
一、调研方法我们通过对多个城市的法院进行访谈和深入调研,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和案例,对执行难问题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
二、调研结果1、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我们发现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为:被执行人财产隐匿、转移等手段;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程序不规范,专业执行人执业能力不足。
2、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情况我们的调研结果显示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还是比较明显的。
通过实施一些具体措施,法院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效。
这些措施包括了建立执行工作部门、加强警示教育、对难案集中办理等等。
同时法院还积极推行“人民法庭执行员制度”等,这些实践也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得到了法律界和社会的认可。
3、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遇到的问题调研还发现,法院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
其中最主要的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了解不够、执行人员执业水平不高、法律制度不到位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法院应该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行人员的执业能力培训等。
三、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建议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我们建议法院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纠正执行难问题的发生根源——法律制度和执法程序上的漏洞和不足,加强财产保全程序的规范,完善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和制度标准;2、加强执行人员执业能力,深入挖掘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更好地协调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各方力量的合力解决执行难问题;3、强化执行人员的执业责任和承担能力。
采取量刑一体化措施,增强执行制度的可信度,让那些拒不履行的当事人付出代价,充分维护执行人员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四、结论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矛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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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键词】“执行难”;司法执行制度
“执行难”是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
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这种矛头。
中共中央针对法院执行难现状,遂于1999年转发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该文件要求全党要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积极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但是,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主动履行债务的还是越来越少,而欠债不还的愈来愈多,执行难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日趋严重之势。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来历
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法律文书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
何谓“执行难”?到目前还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官的内在素养和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各种因素,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但当事人赢了官司,对方却无能力履行,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只有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不能执行的,才叫“执行难”。
在许多信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然成为被上访的对象,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上升,最终人民法院被社会公众认为是
造成“执行难”的罪魁祸首,人民法院不断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
近几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国许多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2008年12月,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鹤峰县,该县县委政法委根据中央、省、州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会议精神,建立了由纪检、公安、检察、交通、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实行“五定一包”(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几年来,该院就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仍然相对存在,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仍具挑战性。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执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从2006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颁布后,降低了老百姓法律维权的成本,缓解了“打不起官司”的难题。
因此,法院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执行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
2010年至2011年,鹤峰法院执行案件分别受理402件结案398件、受理462件结案458件,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2011年1月至今年4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01件,执结573件,执结率95.34%;执结案件的标的达2623.2658万元,实际到位标的2507.2132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95.58%。
未执结的案件仍有28
件,这些未结案件的执行难度都相当大。
(二)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
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两个难点。
1.被执行人难找
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
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尤其是笔者所在鹤峰县,山岳连绵,沟壑纵横,是集老(区)、少(数民族)、边(区)、山(区)为一体的全国最贫困的县之一,国土面积2892平方公里,人口22.02万,可谓山大人稀。
该县法院在编人数71人,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就更少了,有些被执行人切中法院人少的“要害”,竟玩“捉迷藏”,使得案件执行受阻。
2.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为被执行人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想方设法转移、隐藏、变卖其所有的财产,从而达到少履行或不履行的目的。
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
开始转移、隐匿财产,这些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早已逃之夭夭,其财产根本无从查起。
据统计,鹤峰法院每年因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其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达10件左右。
(三)协助执行人义务人不配合
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历,认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也是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有些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协助义务的人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不协助执行的违法成本太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种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只有拘留、罚款,拘留只有15日、对单位罚款最高30万,对个人的罚款最高只有1万,对于协助执行标的达上千万或上亿元的巨大的利益面前,拘留15日,罚款30万元又算得了什么呢?显得无比的苍白。
那么,拘留和罚款措施都使用过了仍不协助怎么办,没有规定,这就使得有的人在巨大的利益链面前宁愿冒着违法风险也不愿协助的原因。
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性,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不应有的执行难度。
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七条等条款均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做了强制性规定。
三、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对策
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
2007年10月28日,《民诉法》的修正,可以看出国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从所修正的相关法条来看,新法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目前社会、经济的变化相比,已严重滞后。
笔者认为,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执法机关,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