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第一篇: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立案难、执行难、信访难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三大难题,特别是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从我院近几年向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审议反馈回来的意见来看,大部分都是提到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其建议也是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等话题,为此,笔者就法院执行难的问题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部分执行当事人进行问卷调查,到乡镇社区村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了调研,通过调研形成了该调研报告。
一、导致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1、现有司法管理体制保证不了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
最主要是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最主要的因素。
虽然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均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是人民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人民法院的活动经费要由当地政府拨付;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员及其他人员要由当地人大任命;人民法院设立、撤销机构要由当地政府审批,如当地地方和部门出于对局部利益的考虑,干扰法院执行,那么法院就很难抵制住压力。
因此,可以说,现有的司法体制,要求人民法院真正地、完全彻底地独立行使执行权,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
2、执行力量严重不足。
由于执行力量严重不足,使人民法院在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各类纠纷也日渐增多,因此,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
而执行警力却并没有得到加强,甚至有削弱。
就我院为例,2008年,我院执行局有执行干警8人,但2013年执行局的警力只有7人,而执行的案件,2013年却比2008年增加近1倍,有限的警力和繁重的执行任务之间的存在着尖的矛盾。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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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
近几年人民法院虽下大力气着力解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并显现出新的特点。
一、执行难的新特点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
近年来缠访、越级上访、闹事的问题屡见不鲜。
2、被执行人难找。
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
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
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财产,一些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将公款以个人的名字在银行存放,使案件无法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的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而家中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
在审理时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从审理到执行都没见到过债务人,无法执行。
3、被执行人财产难寻。
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
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采用多种手段隐藏财产,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有些单位以个人名字在银行存款,给执行设下重重障碍。
有的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债务,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
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
法院工作调研报告【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四】】

法院工作调研报告【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四】】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四】为全面了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推动执行难问题有效解决,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列入20XX年监督计划。
4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锦朝带领部分市人大代表集体视察了市中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3月中旬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剑敏结合大调研活动,带领调研组赴部分县(市、区)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基层单位调研,并召开市机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和律师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自20XX年“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迎难而上、奋勇拼搏,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领导重视,各方支持,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初步形成。
20XX年,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推进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开展执行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也相继出台文件。
市县两级都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共同协调推进执行工作。
20XX年,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民事案件执行工作专项执法检查。
婺城区以“春雷行动”为抓手,区委书记王健率四套班子领导进行战前动员。
义乌市委新一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各地加强对执行工作的人财物保障,执行工作人员数量均超过全院政法编制的15%,东阳、义乌法院各增加执行协警10名,并增配执行车辆。
(二)多措并举,攻坚克难,执行工作质效明显提升。
市县两级法院集中力量抓执行工作,均成立了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
市中院通过与基层法院签订工作责任书、院领导联系基层法院、建立季度责任跟踪卡等机制,加强工作督导,层层压实责任。
两年来,全市法院开展涉民生、金融、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专项治理,开展夏季集中执行、长期未结案集中执行以及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等专项部署,开展执行暂存款集中清理、集中打击规避抗拒执行等专项行动,收到明显成效。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关键词】“执行难”;司法执行制度“执行难”是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
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这种矛头。
中共中央针对法院执行难现状,遂于1999年转发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该文件要求全党要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积极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但是,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主动履行债务的还是越来越少,而欠债不还的愈来愈多,执行难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日趋严重之势。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来历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法律文书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
何谓“执行难”?到目前还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官的内在素养和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各种因素,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但当事人赢了官司,对方却无能力履行,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只有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不能执行的,才叫“执行难”。
在许多信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然成为被上访的对象,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上升,最终人民法院被社会公众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罪魁祸首,人民法院不断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
近几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国许多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2008年12月,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鹤峰县,该县县委政法委根据中央、省、州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会议精神,建立了由纪检、公安、检察、交通、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实行“五定一包”(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几年来,该院就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仍然相对存在,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仍具挑战性。
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法院执行工作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了解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本次调研采取了问卷调查的方式,针对各地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以全国各地的法院为样本,通过向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发放问卷并进行回收,得到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
问卷内容包括法院执行工作的组织管理、执行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执行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执行效果等方面。
三、调研结果1. 组织管理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法院执行部门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明确了各级执行干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部分法院还建立了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协调和指导,确保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执行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调研结果显示,近年来执行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这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意识提高有关。
同时,大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也注重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加强对执行标的和执行对象的审查,提高了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3. 执行程序的规范性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的规范性方面做得较好,执行案件的程序合法合规,确保了执行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但也有一些法院存在执行程序不规范、程序繁琐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和改进。
4. 执行效果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效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执行案件的执行率逐年提高,执行标的的实现率也在不断增加。
这表明法院执行工作的效果得到了公民的认可和社会的肯定。
四、问题与建议根据调研结果,本报告提出了以下问题和建议:1. 一些法院执行部门存在执行程序不规范、程序繁琐等问题,应加强规范和改进,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2. 部分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案件的质量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加强对执行标的和执行对象的审查,确保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3. 部分地区的法院执行工作还存在执行力度不够、执行难问题突出的情况,应加大力度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

【篇一】法院执行难问题调研报告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
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
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
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产生了疑虑。
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
尤其是自20xx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49.8%,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doc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摘要] A 、研究项目主要报告,“人民法院“执行难”研究报告”,主要研究方法和手段,1、查阅档案,2、与当事人交谈,3、与执行法官沟通,4、查阅案件执行报告、执行摘要,1 、人民法院执行难现状,(1)寻找执行人困难,(2)寻找执行财产困难,(3)协助执行人困难。
(4)被执行财产难以移动,2 、人民法院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1)人民法院内部原因,1、人民法院立案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审判、执行工作,2、执行运行机制存在一定问题,3、法院执行力不足,部分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无法提供良好的协助、配合执行,降低了案件受委托执行的效率。
(2)由于外部社会原因,1 、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薄弱,2、场所、部门保护主义对执法工作的干扰,以及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法工作的制约。
一、项目研究主要报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查报告”主要调查方法和手段1、查阅档案2、与当事人交谈3、与执行法官交流4、查阅案件执行报告摘要1 、人民法院执行难现状(1)难以找到执行人。
(2)执行财产难以检查。
(3)很难获得遗嘱执行人的协助。
(四)应实行财产难移。
2 、人民法院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1)人民法院内部原因。
1、人民法院立案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审判、执行。
2、的运行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3、法院执行权力不足,部分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4、受委托的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提供良好的协助、配合执行,这降低了受委托的执行法院的效率、协助执行案件。
(2)外部社会原因。
1、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淡薄,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以及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时不能执行。
4、有法律义务协助实施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机构在成为执行主体时不会自动履行其还款义务。
6、现行执法法规不完善。
7、对法院执行的监督仍然不足。
3 、解决执行中疑难问题的建议(1)坚持党委领导,各部门配合。
执行难的调研报告

执行难的调研报告
《执行难》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执行难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执行难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不便和困扰。
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执行难的情况,我们展开了一次相关调研。
首先,我们对执行难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和讨论。
执行难指的是法律、合同、裁决等规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
无论从个人层面还是组织层面,执行难都存在着不同的形式和表现。
其中包括了债务追讨的难度、判决执行的困难、合同履行的阻碍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接着,我们进行了实地调研,对执行难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
我们发现,执行难在各行各业都有所体现,例如房地产领域的拖欠款项、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的执行难度等。
这些问题不仅威胁着个人的利益,也伤害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我们针对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强调了法律体系和法律执行的重要性,必须加强对权利的保护和执行。
其次,我们建议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打击。
同时,我们也呼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倡导守信用、守合同的社会风气。
总的来说,执行难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各方
共同努力来解决。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研,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关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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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一、课题研究主报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调研主要方法和手段1、查阅案卷2、与当事人谈话3、与执行法官交流4、查阅案件执行报表内容提要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查。
协助执行人难求。
应执行财产难动。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
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
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
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抚松县人民法院曹亮人民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对我院执行难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我院党组重视执行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公正司法为目标,强化执行措施,大力推行执行工作改革,探索执行工作新方式,努力攻克执行难,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不少的案件没有执行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截止今年3月底,我院共有未执结案件194件,其中,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80件;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债务案件4件;涉及其他企业债务案件11件;一般债务案件99件。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概括来说,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恶意躲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都无法找到,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以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其债务的目的。
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仲裁、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协助执行人难求。
一些依法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不自觉、不及时地履行其协助执行的义务,如银行、一些部门、债务人所在单位或领导,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拍卖、鉴定、查询存款等等执行措施而要求协助执行时,往往以内部规定和其他理由予以推脱,甚至设法阻挠,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人民法院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及某些单位、个人怠于履行义务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一些“三大纠纷”案件的执行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牵涉面广,易引发多人对执行的暴力阻拦。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造成执行难,原因是多样的,除经济和社会发展加重了执行任务外,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个别审判人员缺乏大局意识,重审轻执,在立案、审判环节没有充分考虑案件将来面临的执行问题。
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
个别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履行时间、地点、标的不够明确具体或产生歧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立、审、执各个环节衔接不够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果。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执行法官工作的独立性不够。
执行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责,但对内却受法院的控制,而法院又常常受到一些机关、部门及个人对案件执行施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执行法官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执行工作责任制不完善。
由于案件层层审批,案件能否执行、执行效果的好坏与执行法官个人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容易导致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执行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具有强制性、机动性、对抗性强的特点,但是面临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费短缺等问题,特别是诉讼收费标准向下调整后,执行经费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口。
少数执行人员学历不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执行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一些执行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及工作责任心,在任务重、工作忙、要求高的情况下有厌战情绪,怠于执行,不能准确把握时机,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一些执行人员方法简单,措施不多,预防化解矛盾不力,办案质量不高;有些执行人员过分追求案件的结案率,满足于案件在程序上走完、能通过结案就行,而不肯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使案件虽能报结案但实际未执结,执行的效果差;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行为,对执行工作不予理解、配合,人为增加执行工作的难度。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故意规避法院执行。
大多数债务人对所欠债务,能拖就拖,能赖就赖,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查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有的设法变卖、转移、隐匿财产,或搞假的财产证明,制造没有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有的甚至暴力阻挠、抗拒执行。
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守法的意识不强。
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如有的地方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一些企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当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有的企业的法人代表以辞职为挟阻拦执行,有的示意职工群体上访闹事,迫使党委、政府出面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有的公然煽动职工暴力对抗法院执行,有的企业重组或合资成立新的企业,故意将债务留给旧的企业进行规避,旧企业往往只是一个空架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新企业又缺乏依据。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些企业管理不善,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效益差,负债累累。
这些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众多,负债数额大。
执行这类案件,必须考虑稳定因素,减少动荡,负债企业的资产无法变现,往往形成不执行又不行,执行了又结不了案。
有的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因村委会既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又无相应的财产收入,致使案件难以执行。
一些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日常的生活、生产,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特别是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多数在服刑或被处决,其本身没有赔偿能力,其家庭成员又不愿意代为赔偿,则结案非常困难;即使被执行人刑满释放,也往往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而很难在短期内进行赔偿。
这类案件长期积压在法院,申请人多次上访得不到赔偿。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在执行一些案件时,需要金融、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但有的部门没有尽到义务。
如有的银行只为自身利益考虑,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当法院执行人员正在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立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又如法院在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而当法院通过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时,往往要等待少则几个月,多则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致使法院不能按时执结案件,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其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不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据了解,现存未执结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这类案件执行难度比较大。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国家机关法制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个别领导“新官不理旧帐”,有还款能力也不自动履行;二是这些单位大多数是依靠财政拨款,除了必要的办公经费,用来还债的资金几乎没有;三是有的被执行人属于公益事业单位,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以其所经营的公益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为由,不自动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宪法;二是法律;三是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且分散,表述笼统,甚至有的相互抵触,缺乏可操作性,与执行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但我院近几年没有一人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该条款难以操作,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在对该条的理解、执行上不统一。
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摄作用,这也是执行难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因。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