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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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5日石家庄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2019〕-84)要求,紧紧围绕全市落实“三深化三提升”推进机关效能革命活动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断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认真做好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和公开平台建设,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督、稳预期、优服务,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促进政策落实(一)加强“三大攻坚战”信息公开。

围绕继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开放、改进和增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引导金融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稳妥处理地方债务风险等方面,强化底线思维,及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围绕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措施等方面,重点做好相关政策举措、项目资金等信息公开工作。

统筹做好产业扶贫、科技扶贫、就业扶贫相关政策措施公开。

围绕实施贫困“清零”行动,及时公开剩余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等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9〕3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9〕3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三深化三提升”活动总体要求,切实以“提速、提质、提效”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审核的重要意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仍有不足之处存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交换、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加工和产生的数据资源。

按照数据资源使用对象,可将政务数据资源分为三种类型:专用类、共享类和开放类。

专用类包括: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和开放的数据资源。

共享类包括:在公共机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需要获取其他部门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实时性的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数据资源;经石家庄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不属于专用类的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宏观经济数据、建筑物数据、电子证照等数据资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九项制度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九项制度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九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石政办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九项制度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石家庄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石家庄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九项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石家庄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市政府本级及其部门和各县(市)、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石政办函[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最近,省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对全省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以“四项建设”为全年工作重点,以“两个确保”为基本要求,以群众满意为最终目标的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望各单位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制度建设。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信息澄清等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工作流程,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

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逐一明确公开审核签批、保密审查、上网发布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逐一明确受理、拟定答复意见、审核签发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对需要澄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逐一明确搜集发现虚假信息、审定信息、发布正确信息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

各单位要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的规范工作,形成制度,严格落实执行,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平台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进度,在构建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省政府信息聚合与资源共享,实现全省范围内的信息检索与统计功能。

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工作要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

新版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因全市机构改革出现机构和人员调整的单位要尽快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将调整后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领导成员和分工、专项经费设置情况等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整合,依法进行公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5•【字号】石政办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多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透明型政府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着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公开信息更新维护不够及时、办理申请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我市已出现个别区域因对《条例》内容学习不足、把握不准,而被申请人提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对政府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一)充实完善公开内容。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完善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公开的必须全部公开,并逐条检查公开信息内容是否全面、详实,是否能够方便群众使用。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根据新的变化及时对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更新补充完善,确保网上公开的信息全面、准确。

重点推进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丰富网上公开形式。

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善公众参与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认真了解、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民参政议政的范围,增加网上信息公开服务功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石政办函[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推进服务型、透明型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最近,省政府召开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对全省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突出抓薄弱环节、抓重点领域、抓规范提高、抓制度落实”的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望各单位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同时,市政府办公厅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督办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滞后不前或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部门和县(市)、区及有关单位,通过发送整改督办卡、全市通报批评、实地检查督导等方式,进行重点督促查处。

一、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各项工作。

一是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常规工作,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及时、全面、主动地公开。

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是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数量逐年增加,各单位必须坚持“一事一申请”原则,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4]4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14【实施日期】2014.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3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一)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使新闻发言人制度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托新闻发布平台和新媒体发布重要信息的制度。

(三)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建立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围绕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市政府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每年应出席一次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市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应至少每季度出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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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政务公
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8
【实施日期】2017.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8日
石家庄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81号)及《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16)精神,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增强公开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界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

拟不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在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可按照规定予以退文。

行政机关在制作文件时,应在文件附注部分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等字样。

对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2017年底前,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以及部门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提交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在决策前由承办部门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
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

2017年底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做法,梳理本部门本系统应公开的内容,初步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18年底前,全市各级各部门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梳理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

[落实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及省、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

各级各部门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对申请量大、重复性高、涉及范围广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可转为主动公开。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严格落实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五)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畅通依申请受理渠道,建立网络受理平台,探索网络办理模式,实现实时查询、追溯。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制度,规范答复格式,严守答复期限,提高答复专业化、法治化水平。

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据分析,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

正定县作为全省13个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之一,要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探索适应基
层特点的公开方式,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按照要求逐步形成县乡政府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府效能。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落实单位:正定县政府]
二、强化政策解读
(一)明确解读范围。

政府规章、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政府各部门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等,应及时进行解读。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二)落实解读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解读工作。

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

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配合。

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文件,要充分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多角度、全方位进行解读,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

[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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