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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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证券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证券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证券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证券法律制度在备考中级会计师考试的时候,只要把中点考点掌握好,主观题答好,半壁江山便已经拿下了。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证券法律制度,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证券法律制度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址券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力证券市场1.证券市场的结构。

包括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所。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股票的发行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3)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货正常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众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1.一般规定。

2.公开发行。

3.非公开发行。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姓名:马学玲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是发行人在资金市场上的公开融资,也称公募活动。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对违法发行的证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在证券发行保荐制度中,发行人通常为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保荐人通常为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

发行人经辅导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的,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或可转股债券发行上市。

保荐人的职责包括:1.守法履职;2.出具保荐意见;3.保荐辅导;4.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职;5.保荐职责独立。

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意味着注册资本的扩大,其基本条件是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公司对内具有持续的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对外须保持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净资产条件《证券法》第1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发行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负债余额条件《证券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发行人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的条件。

3.可分配利润条件《证券法》第1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的资信状况良好,而且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产业政策条件5.利率适当条件6.其他条件境外发行证券⏹B股发行⏹H股发行⏹N股的发行证券发行的核准中国证监会是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准行政机构,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证券发行程序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不得自行发行证券,而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代销或证券包销的证券承销协议。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案例
某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在三个交易日内对某一
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连续买卖,使该股票从每股20 元迅速上升至每股26元,然后在此价位大量卖出获 利。请分析该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编造、传 播虚假信 息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是指上市公司之外的 主体所从事的虚假信 息活动。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制造并传播虚 假信息;各种传播媒体及其从业 人员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失真;证 券从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在证 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 信息误导等。
上市公司不具备公 司法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其股票依法 暂停上市或者终止 上市。
公司有前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或者有前述第2、3、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在限期内未消除的, 其债券终止上市。
五、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四)欺诈客户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 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 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 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依照其运作方式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 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 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 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 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5%;
案例
A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但其通过虚构产品
(五)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
什么是内 幕交易?

证券发行的主要制度

证券发行的主要制度

证券发行的主要制度
证券发行既体现了投资者信任发行企业,又表明发行企业有能力担保实施发行的债券回报。

因此,证券发行具有复杂的制度规范,旨在确保公平安全的证券发行过程。

主要的制度有:
1. 披露制度: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重要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促使发行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承担由此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2. 招股说明书制度:按照发行企业准备招股说明书规范、监管机构核准及证券交易所审核,发行企业须准备招股说明书,以供投资者参考。

3. 监管制度:拟发行的债券及新股必须得到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公布招股说明书。

4. 准入条款:根据证券发行有关规定,投资者只有达到准入条款等财务要求,才有资格参与股票发行,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5. 合规程序:发行企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规定,严格完成合规流程,以防止证券发行过程中的风险。

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一、证券发行的基本概念证券发行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过程。

证券发行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其规范性和透明度关系着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确立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下面将从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发行核准、信息披露、承销保荐、监督管理等方面,对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法规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其中也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和披露要求。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另外,交易所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发行上市规则,对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管。

此外,相关法规还要求企业必须遵守会计准则,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财务报表,并通过审计机构审计。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证券发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

三、制度体系证券发行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了发行核准、信息披露、发行方式、承销保荐、发行定价和监管管理等方面。

发行核准是证券发行的前提,企业需要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经过审核核准后,才能正式发行证券。

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企业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发行方式可以是公开发行、私募发行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选择。

承销保荐是指企业需要委托证券公司担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在发行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

发行定价是在核准后确定证券的发行价格,需要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

监管管理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证监会对证券发行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核准证券发行的核准程序是保障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企业需要向证监会递交发行申请,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企业章程、财务报表、募集说明书等。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是指一套国家对于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管理以及法律规范的整体体系。

证券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首先,证券法律制度关注的是证券市场的合法性。

证券是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特殊的财产,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买卖。

证券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哪些商品可以作为证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发行和交易证券,确保证券市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证券法律制度重点关注投资者的保护。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他们的财产安全和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程度直接影响着市场的活跃程度和稳定性。

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保证投资者可以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有充分的依据。

同时,证券法律制度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活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证券法律制度还注重监管市场的运行秩序。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复杂的市场环境,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如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和交割制度,证券交易的监管机构和监督责任,证券交易的法律责任等。

这些制度确保了市场的公平性、透明性和高效性。

最后,证券法律制度还涉及到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证券市场之间日益联系紧密,跨境证券交易和跨国公司的上市成为趋势。

证券法律制度需要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共同推动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

综上所述,证券法律制度是对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整体体系。

它关注证券市场的合法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市场的运行秩序以及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一个完善的证券法律制度能够有效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证券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证券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证券法律制度在当今繁荣的资本市场中,证券法律制度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

证券法律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各种法律关系和制度环节,涉及到证券的发行、交易、持有、转让、信披等方方面面,是证券市场运作的基础。

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是《证券法》,该法规定了证券的基本概念、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证券市场监管等内容。

《证券法》对于发行人、证券交易平台运营商、投资者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法行为等都有具体规定。

另外《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交易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证券市场的监管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保证证券市场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证券市场监管由证监会负责,具体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

证监会还设立了市场监管、公司监管、基金监管、防范与处理风险、公众投诉等部门,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监管体系。

证券投资者的保护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询问权、参与选举权等。

另外,证券交易所也要求公司披露不良信息,加强对不良信息的监管,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此外,证券交易所还设置了专用的热线电话,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众筹证券法律制度随着科技的发展,众筹证券成为证券市场的新生事物。

众筹证券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量的投资者集资,将企业的股权、债权等以证券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

众筹证券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包括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结语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保障证券市场平稳、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的工作,才能够推动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并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供坚实的支撑。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加强对证券发行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证券发行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上市的证券活动。

(三)证券发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证券发行程序(一)发起人申请1. 发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申请,包括相关文件和资料。

2. 中国证监会应当在受理发行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发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发审委审核1. 证券发行受理后,中国证监会应当组成发审委,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2. 发审委应当对发行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对证券发行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评估。

3. 发审委应当对审核结果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核意见。

(三)公开发行1. 证券发行审核通过后,发起人可以组织证券发行。

2. 证券发行应当向投资者公开,确保投资者参与的机会均等,不得出现内幕信息泄露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四)上市交易1. 证券发行后,发起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2.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并对上市申请作出决定。

三、证券发行管理要点(一)信息披露1. 发起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和投资者公开披露发行相关信息。

2.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充分揭示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

3. 信息披露应当及时,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到发行相关信息。

(二)承销管理1. 对于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起人可以选择承销机构进行发行辅导和承销服务。

2. 承销机构应当对发行辅导和承销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发行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3. 承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纵市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三)监管审计1. 对于证券发行活动,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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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低于票面金额购买股票,表明股 东并未全额履行出资义务。
国内发行:证券发行人在国内 证券市场发行证券,如A股。
国外发行:证券发行人在国外 证券市场发行证券,如H股。
证券发行尤其是公开发行牵涉众 多投资者,各国均对证券发行实施一 定的监管。
由于背景与理念的不同,证券发 行审核主要存在两种体制:即注册制 与核准制。
(二)证券发行的法律性质
1. 契约说
该说认为证券发行是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 形成的一种证券买卖关系。
2. 单独行为说
该说认为证券发行不是契约行为而是单独 行为,是发行人设定证券权利并交付证券的行 为。
由于对单独行为何时生效的认识不同,存 在”发行说”和“创造说”之分。
“发行说”认为证券发行由作成证券与交 付证券构成。作成证券时,证券发行尚未发生 效力,只有将证券交付给受领人,证券发行才 生效。 “创造说”认为,只要证券作成,即使没 有交付,证券发行也生效。证券作成后交付前 被盗或者遗失,发行人对善意取得人应负责任。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条第1款规定:有价证券 的募集或推销,在发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该有价证券 的募集或推销进行呈报时,不得进行。
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报 书之日15日内产生效力。 第9条规定:大藏大臣认为呈报书在形式上不完备, 或该文件应记载的重要事项不充分,可以命令呈报人 提交订正报告书。在重要事项上有虚假记载时,可以 命令呈报人提交订正报告书,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命 令呈报人停止提交的呈报书的效力。如果呈报人按照 规定提交了订正报告书,且大藏大臣认为适当时,可 解除停止生效命令。
一、证券发行概述
二、证券发行审核体制
三、证券发行条件 四、股票发行中信息披露
(一)证券发行的定义
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条 件和程序出售证券并由投资人认购的一种 法律行为。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调 整股权结构为目的,作成证券并交付相对 人的单独法律行为。 其中,第二种观点是学术界通说。
(7)缺乏私募证券转让限制制度。
首次公开发行(IPO)
首先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第一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证券。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包括: (1)募集设立中的向社会公众募集; (2)发起设立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
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8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 票。 第9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 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无论如何界定证券募集行为,上述两种观 点的共识是,在行为顺序上,募集行为在前, 发行行为在后,是一个连续过程的两个不同阶 段。
发行与募集行为的区分在日本、台湾证券 法中得到了体现。 2006年修正的台湾“证券交易法”第7条规 定:本法所称募集,谓发起人于公司成立前或 发行公司于发行前,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有价 证券之行为。 该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发行,谓发行人 于募集后制作并交付,或以帐簿划拨方式交付 有价证券之行为。
缺点:发行过程较为复杂,成本较高。
在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初期,私募即已出 现,一段时间内是筹集资金的惟一方式。
私募的特点决定其募集的资金有限。 公募开始发展,但其也存在很多问题, 政府随之加强监管,严格监管本身也带来其 他成本。 因此,在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对不涉及公众利益的证券发行按照低于公开 发行的标准要求,成为许多国家的一般做法, 此即为私募制度。
就广义上的证券发行而言,应将其 界定为一项特殊的契约。 其中,发行人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属 于要约邀请,投资者认购证券属于要约, 发行人最终确定投资者的认购属于承诺, 至此证券发行契约成立并生效。 投资者缴纳认购款项、发行人交付 证券属于契约生效后的具体履约行为。
(三)证券发行的分类
1. 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证券私募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发行人发行证券以及投资者转售证券 仅针对特定对象
美国SEC Regulation D,Rule 506规定, 仅有两类投资者可以认购私募发行的证券:(1) 八类合格投资人(accredited investor)及其 关系人;(2)本人或其受托人为具备财务及投 资经验的成熟投资人(Sophisticated Purchaser or Representative),但不超过 35人。
(3)信息披露要求
是否需要披露信息,取决于购买者是否具 有自我保护能力。
在美国,针对合格投资人,不要求发行人 必须提供特定信息。针对成熟投资人,发行人 必须在投资人认购证券前提供 Rule506(b)(1)(ii)所要求的信息,以及向发行 人提问获取额外信息的机会。 在台湾,针对金融机构以及发行公司高管 人员,不要求提供信息。
由于股票上市后的交易价格 通常要高于面额,平价发行能使 投资者获得额外收益,但发行人 筹集资金较少。 《公司法》第128条:股票发 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 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 金额。
1998年《证券法》第28条:“股票 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 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发行与证券募集的区分
一种观点认为,证券发行是设定、 转移证券权利的行为。 证券募集是发行人向相对人以同一 条件,公开招募股份或者公司债的单独 法律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证券募集是合意行为, 是证券募集人与投资人订立的,旨在向投资者 出售股份或公司债的合同行为。
证券发行是交付行为,即发行人将制成的 有价证券交付给认购人的行为。
《公司法》第88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89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 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第13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 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130条: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 当为记名股票。 可以认为,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募集和发 行行为。
关于是否具备特定对象资 格的举证责任,美国法院及台 湾监管部门均采取举证责任倒 置,进行证券私募的公司应负 甄别认购者之责。
(2)证券发行及转售采取非公开方 式,不得采取一般性劝诱或广告方式 一般劝诱或广告包括下列各种方式: 任何登载于报纸、杂志、其他类似平面媒 体或广播电视媒体的广告、文章、通知或 其他意思表达形式;以一般劝诱或广告方 式邀请不特定人参加说明会或会议。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股票发行分为三个 阶段: (1)文件提交阶段; (2)注册生效等待阶段。SEC审核申报文件,如 果没有异议,申请于提交20日后或SEC决定的更早的 日期生效。SEC认为文件有不充分、不确切之处,可 以向申报人核实或提出补充、修订的要求。如果SEC 认为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况,可以发出生效终止令,在 申报人按要求修订后可以解除终止令。 (3)正式发行阶段。
区分标准是发行目的。
《公司法》第78条:发起设立,是指由发 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 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 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因此,设立发行可以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 募集设立发行。
《证券法》第13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分标准是发行对象的范围。
公开发行亦称公募发行,是指发 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售证券。
不公开发行亦称私募发行,指发 行人通过非公开的直接洽商方式,向 少数以投资而非转售为目的的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的行为。
公开发行的优点:
(1)筹资潜力大; (2)通常只有公开发行的证券方可 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公开发行 可以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投资者和 发行人。
(5)私募证券转让限制
特定对象购买证券的目的是投资而非转售。
目的判断标准:证券持有时间的长短。
如果特定对象于发行人完成发行前即转让 私募证券,该转售行为可视为发行的延续,该 特定对象可视为发行人利用的中介,即“承销 商”,而发行人利用承销商销售证券逾越了私 募的范围。 即使是在发行人发行结束后转让证券,也 要受到限制。
(4)事后报备要求 为发挥证券私募简便快捷的特点,美、 台均不要求发行人事前办理注册或核准手续, 但事后应备案。 在美国,发行人依Regulation D出售第 一批证券后,必须向SEC申报五份Form行证券后, 须于15日内向证券期货委员会报备。
(一)注册制
1.定义。又称申报制、登记制、公 开主义或形式主义,是指发行人在发行 证券前应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 管机构对申报材料不负实质审查义务, 不对证券价值作任何判断。若证券监管 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命 令阻止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理念:证券发行只受信息披露制度 的约束,投资者风险自负。
2. 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 3.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4.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与折价发行 5. 国内发行与国外发行
区分标准:证券发行是否借助证券承销机
构 直接发行成本较低,但受到专业知识和销 售渠道的限制,风险较高。 间接发行成本较高,成功可能也更高,是 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 《证券法》第28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 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 协议。
我国《证券法》对私募的规定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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