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三府〔2016〕205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2日三亚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环境,促进三亚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街区、各村和社区。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要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和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创新和推广。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要支持辖区内各村(居)委会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村(居)民环保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鼓励村(居)民参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管理。
第五条市园林环卫局牵头负责全市范围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亚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亚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三府办[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亚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三府办〔2011〕20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1〕31号),为加强我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三亚市城市近期建设编制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朱允山(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铁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瑜(市规划局局长)成员:常成云(市规划局总规划师)邢福杰(市国土局副局长)鲁正兰(市交通局副局长)林涛(市发改委副主任)陈晋玲(市教育局副局长)陈海兴(市财政局副局长)黎觉行(市住建局副局长)马育红(市水务局副局长)陈人光(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蒲慧芳(市民政局副局长)冯永杰(市农业局副局长)陈昶(市林业局副局长)段德玉(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韩建平(市文体局副局长)邹宝仓(市卫生局副局长)唐嗣铣(市旅游委副主任)孙器东(市商务局副局长)李安杰(河东区管委会主任)林海(河西区管委会主任)韦迪伟(海棠湾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李瑜同志兼任。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8•【字号】三府〔2022〕350号•【施行日期】202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8日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一、审议类(5件)(一)《三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审查时间:2022年10月;计划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22年12月)(二)《三亚市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起草单位:三亚海事局、市司法局;报送审查时间:2022年10月;计划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22年12月)(三)《三亚市低空旅游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报送审查时间:2022年10月;计划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22年12月)(四)《三亚市海上旅游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报送审查时间:2022年10月;计划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22年12月)(五)《三亚市小客车租赁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审查时间:2022年10月;计划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22年12月)以上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规章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安排进度,依据《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起草,确保规章草案按时提交审查、审议。
二、预备审议类(2件)(一)《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起草单位: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二)《三亚市行政授权与委托管理若干规定》(起草单位:市司法局)以上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时间开展调研、论证、起草工作,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提出制度设计完整、条款表述清晰规范、基本具备审议条件的规章草案送审稿。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27【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27日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7月2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优化利用,加强对海岸线、山体、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岛屿、红树林、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坚持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的开发原则,注重建筑景观和整体风貌的塑造。
三亚(成果深度)——规委会稿

建筑工程设计成果深度规定(规委会稿0.5)三亚市规划局雅克设计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目录一、总则 (1)二、一般要求 (1)三、设计阶段划分 (2)四、各设计阶段深度要求 (2)(一)概念方案阶段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2)(二)专家评审阶段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4)(三)规委会审议阶段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11)(四)成果报批阶段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11)(五)日照计算分析注意事项 (11)(六)法律责任 (12)一、总则(一)各类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工程图纸设计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相关行业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二)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一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封装成A3纸质彩色文本(推荐软封面封装),并附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电子文件中的设计说明采用WORD格式(*.doc),图纸采用CAD格式(*.dwg), 图片采用*.jpg格式。
(二)各类定位坐标应采用海南平面坐标系统,控制高程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并应在文本中加以说明。
地形图应采用相关资质部门认定的地形图数据为底图,禁止对地形图进行旋转、平移、缩放等任何改变数据地理属性的更改。
方案成果中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特殊情况或控规指标精度原为小数点后两位的容积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间距尺寸标注、定位坐标、高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均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三)图纸需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设计人员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注册建筑师章。
(四)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
(五)在各设计阶段,若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项目日照、交通、防灾等有必要进行专项分析的,需按要求补充提供专项分析的设计材料。
三、设计阶段划分1、概念方案阶段位于重要地段或重点项目应先进行概念方案设计,对项目体量、退线、日照、密度、景观等做初步分析。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三府〔2016〕279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27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8日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我市城乡总体规划,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和谐、有序的城市建筑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已建项目的建筑风貌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建筑风貌前期审批管理与建成后的规划核实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风貌管控工作。
第四条建筑风貌应体现地方自然与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满足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风格:应根据地域风貌、民俗特色、时代特征、生态节能等因素确定,并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功能定位与周边环境。
(二)建筑形态:应与周边环境搭配协调,形成优美的城市天际线。
在海边、河边、山边以及商业街道两侧等区域鼓励采用退台式设计。
(三)建筑形体组合:一般以点式建筑为主,海边、河边、山边等重点区域禁止采用大面宽的高层板式建筑,尽量做到显山露水。
(四)建筑色彩:总体以清新淡雅的白色和浅暖色系为基调色,建筑局部可适当使用深色、亮色为辅助色。
基调色与辅助色之间的搭配应当和谐、平衡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建筑材质:应符合热带滨海城市清新淡雅的风格,采用浅色系的涂料、板材等材质,适当使用玻璃材质。
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

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一、前期准备1、议题汇总。
规委会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汇总。
2、议题选择。
议题经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确定后,于每月16日前报规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分管规划副主任,主任预审同意后方可召开。
3、汇报形式。
规委会办公室将选定的议题目录文件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同时扎口做好规委会汇报文件,文件格式为PPT,同时打印纸质文件分发主任、副主任,供记录备忘。
二、组织召开1、议程安排。
对规委会议题进行分类,同时考虑将参加人员涉及较少的议题优先汇报,并在议程中注明该议程审议结束,部分人员可提前离场,未注明离场人员继续参加会议。
2、参加人员。
住建、规划、发改委、国土、安监、消防大队、交通、环保、城管、监察等部门作为固定参会单位,其它根据议题关联性确定,并在会议议程中注明。
3、会议通知。
规委会经批准确定召开时间后,由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委会议程安排通知参加人员。
4、会务准备。
规委会经批准确定召开时间后,由县委办公室做好会务准备,包括席卡、激光笔等会议用品。
规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与县委办做好衔接工作,提前对汇报文件进行调试,合理安排好汇报单位顺序,以保证汇报工作的畅通。
三、会议召开1、汇报议题。
根据议程安排汇报顺序,各汇报单位向参会委员进行汇报,要求汇报内容简洁明了,重点突出。
2、审议议题。
规委会对汇报议题进行审议来看,各相关单位优先发表意见,最后会议形成统一意见。
3、过程记录。
规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同时做好过程录音并存档。
四、形成纪要1、纪要整理。
规委会办公室对会议记录进行整理并将纪要初稿报政府办审核。
2、纪要签发。
规委会办公室起草签发文件报主任签发生效。
生效后的文件作为审批各项规划的重要依据,由规委会办公室传达至相关单位,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予以贯彻落实。
附:1、规委会议题目录—样例2、规委会议程安排—样例3、规委会议题摘要—样例4、规委会纪要签发—样例。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282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28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三亚市热带海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划出交给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1、负责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2、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3、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4、负责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5、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6、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负责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
8、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9、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10、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加强市政设施维护和危房鉴定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对住房、城乡建设和风景名胜区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新建商品房屋、二手房屋转让登记和其它合法形式转移的登记管理;负责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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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9年3月6日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机构组成
(一)主任、副主任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二)秘书长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
秘书长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协调项目所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主持专家技术审查和项目评审。
副秘书长分别由市政府协调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受秘书长委托,主持专家技术审查和项目评审。
(三)委员
委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办公室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局。
二、工作职责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审议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审议各类法定城乡规划及规划调整。
涉及容积率调整原则只讨论以下两类:①国有土地尚未出让、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项目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②容积率与现行土地招拍挂政策不一致须调整的;
(四)审议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划拨用地项目及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项目的选址;
(五)审议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六)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议题。
三、会议议事程序
(一)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一般由秘书长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会议通知由委员会办公室发出。
(二)议题准备
拟提交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材料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和审查,提出办公室初审意见,并撰写议题说明。
秘书长负责审核。
凡提交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1、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
的意见。
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议题应由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协商或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征求意见。
2、提交委员会审议的城乡规划和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审会由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组织(海棠湾开发区内项目由海棠湾管委会组织)。
提交会议审议时必须附有专家评审意见。
重要建筑包括敏感区域项目、非敏感区域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项目、其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需评审的重要建筑。
3、项目进入类议题初审意见由项目联合审批机构负责提出,海棠湾开发区项目初审意见由海棠湾管委会负责提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上述两类项目的程序审查。
4、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反馈意见采纳或不采纳要进行说明,并在议题说明中注明。
(三)议题通知
确定会期后,委员会办公室提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
(四)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
参加会议的委员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召集人同意,可以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经批准可列席会议。
(五)议题汇报
议题汇报人为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联合审批机构、海棠湾管委会负责人。
因技术需要,也可由其他部门或规划设计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会议纪要和督办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拟写会议纪要,报秘书长审核后,呈报委员会主任审签。
会议决定督办的事项,由秘书长责成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办理。
(七)会议信息的咨询、发布和议题公示
办公室负责会议资料的查询和信息发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对于有关项目和公众意见的审议结果,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涉及规划调整的议题,办公室在纪要签发后报请政府批复前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向社会公告。
四、其他
本工作规程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如本工作规程需要修改,修改案应由委员会审议并通过。
本工作规程由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