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企业纳税实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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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基于建筑企业的考虑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基于建筑企业的考虑
小企 业 的发展 。 ( 二 ) 克服重 复征税 的弊端
将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调整。现代服务业总 体税负下降,使企业的营业利润增加,使企业的盈
利 能力增强 ,能 够吸 引大量 的投资 者 ,进 一 步推动 第 三产业 的发展 。
四、建筑业 税负 反而上 升的原 因 ( 一 ) 发 票难 寻
带来 的税负 弊端 。
前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将结束。
二 、建筑 业营业 税转增 值税 转型前 后 的 比较
( 三 )给 转 型前 的增值 税 纳税 企业 带 来 实 质性
的好 处
下 面 对转 型前 后 建 筑业 在计 税依 据 ,税 率 分 布 ,企业税 负 等几个方 面做 出比较 ,如 表 1 。
2 0 1 3 年6 月
经 济 论 坛
Ec o n o mi c F o r u m
J u n .2 01 3
n . 51 5 No . 0 6
总第 5 1 5 期
第o 6 期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 —
基于建筑企业的考虑
文/ 李永 超
【 摘
要 】作 为结构性 减税政 策之 一 ,国家实施 “ 营改增” ,主要是 为 了 避免 货物 和劳务之 间重复征税 问


引言
税依 据为 营业额 ,所 以只要 在流转 过程 中取得 了应 税 收入 就全 额纳税 ,因此存 在重复 征税 的问题 。而 且 流 转 环节 越 多 , 累计 税 负 越 重 。建 筑 业 包 括 建 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和其 他T程作 业 ,每增加 一 次 流转 ,已完 税 的环节 仍 须按 收 入全 额再 次 缴税 。 然而增 值税 是 以增 值部 分作 为计税依 据 的 ,因此 不 会对 中间投 入重 复征税 ,上一 环节 征收 的增 值税 可 以在 下 一环 节抵 扣 ,产 品税负 不 会 因生 产链 延 长 、 生产 复杂程 度提 高而增 加 ,有 利于社 会分 工和专 业

v3.7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004

v3.7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004

v3.7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004一、引言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的研究与分析成为提高税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以v3.7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为例,对其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实际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v3.7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解析1.案例概述v3.7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涵盖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多种税种的申报过程。

案例以一家制造企业为例,分析了其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实际操作。

2.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及规定在案例中,企业需遵循的相关税收政策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个人所得税法等。

企业需按照这些法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3.案例中的实操步骤及注意事项(1)企业所得税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需按照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等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填写各项扣除、优惠等相关内容。

(2)增值税申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需按照销售额、进项税额等项目计算应纳税额。

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核实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确保申报数据准确。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申报:企业需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将原营业税税目调整为增值税税目。

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了解相关政策,确保顺利过渡。

(4)个人所得税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企业需按照员工工资、福利费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合理划分税前扣除项目,减轻员工税负。

4.案例亮点与创新本案例企业在纳税实务综合申报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信息化手段在税收管理中的优势。

通过运用先进的软件系统,提高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降低了税收风险。

同时,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合规经营的理念。

5.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空间在案例中,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现象。

为避免税收风险,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规范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

案例解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调整后的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案例解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调整后的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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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调整后的收入【会计实务 操作教程】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7年 2 月 3 日 会计司
我部在 2016年 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 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以下黑体 字是文件和解读原文,红字属于本人案例解读分析) 四、关于调整后的收入 《规定》第二(二)3项中,企业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 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 时,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 售额.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 同》规定,采完工百分比法,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完工进度=280000÷(280000+120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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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 31日,确认建筑合同收入=600000×70%-0=420000(元); 2016年 12月 31日结转的建筑合同成本=(280000+120000)×70%0=280000(元). (2)2016年实际发生劳务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工程项目 2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280000 (3)2016年 12月 31日,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 工程施工——毛利 1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000 (4)由于建筑服务合同约定在建筑服务完工后办理结算手续,所以,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规定,采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时,2016年 12月 31日,没有办理工程结算,则不通 过”应收账款”科目和”工程结算”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2、2016年 12月 31日,企业依据当时营业税相关规定判断,是否产生营 业税纳税义务,是否需要计提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令 2008年第 52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 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纳税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纳税影响及应对策略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纳税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

2012年在上海、福建、深圳、厦门等地的试点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3年将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

营业税改增值税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何更好的应对这些变化和影响应成为研究这一问题的重点和关键。

鉴于此,本文拟从营业税增值税的基本内涵、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纳税的影响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状况的策略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以期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与理解程度。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企事业单位;影响;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7-0-0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重复征税,从这个角度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为企事业单位纳税带来有利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纳税负担的减轻。

为了理解和阐述的方便,本文将主要以地质勘查施工企业单位为对象,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给其造成的影响以及其应对这些影响的策略进行分析。

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营业税增值税的基本内涵。

一、营业税增值税的基本内涵营业税和增值税均为我国的两大税种。

所谓营业税就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进行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增值税主要是指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一种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两个税种的不足和弊端逐步显现,从而造成了重复征收的现象,给企事业单位带来了沉重的纳税负担,从长远来看,无法调动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其发展和进步。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纳税的影响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财税实务总结-营改增后发票实务最近被问的42个问题

财税实务总结-营改增后发票实务最近被问的42个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总结:营改增后发票实务最近被问的42个问

1.纳税人取得的由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规定:”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2.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

会计实务:营改增后会计科目解析

会计实务:营改增后会计科目解析

营改增后会计科目解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1、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2、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3、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
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那么,营改增后会计科目有哪些变化呢?具体如下:
 1、根据需要一般纳税人同时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时,将应交增
值税分为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根据行业在应交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下的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税率或其他管理要求细分,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细分为应纳税额、预缴税金等。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

税总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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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 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 ,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 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 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 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 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零税率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 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 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 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 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 “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 设计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
为了集中力量做好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推进, 根据本市服务经济较为发达的现状,暂 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增值 税销售额确定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下
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的特别规定
1.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 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一般 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运自 开票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 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 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 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境内外劳务的处理
1、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 境内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的完全发生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 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支付其社会保险。
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 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人 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 增值税。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 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受方 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住地必须在本市,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营业税。
零税率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 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 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 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 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 “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 设计服务。
免抵退税办法
免税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出境的国际运输服务。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 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 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适用税率、征收率、零税率
一、适用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 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 三、关于零税率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 规定后,再行处理。
营业税改增值税_企业纳税实务调整
jwpang@ 庞金伟
涉及的行业和企业
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即在 上海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 及居住地在本市的其他个人,包括向本市单 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缴纳应税 服务的增值税,不再缴纳应税服务的营业税。
新增征收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 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 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实际覆盖了原营业 税征收范围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除“土地使 用权”以外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非 专利技术。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1.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不经 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仍按照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 模纳税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增值税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本市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内提供应 税服务,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承包人)以本 市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发包人)名义对 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 人为试点纳税人;以非本市的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营 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否则,以承包人为试点 纳税人。
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 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2、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除 外。(不征税)
兼营、 兼营、混业经营
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 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 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 的销售额。 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 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 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 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原中混合销售的规定。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 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 ,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 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 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 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 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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