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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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用工备案操作流程

上海社保用工备案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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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模板)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模板)

附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性质│┃┠────────────┼─────────────────────┨┃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网站名称│┃┠──────┬─────┼──────┬────┬────┬────┨┃网站负责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基本情况│││││┃┠──────┼─────┼──────┼────┼────┼────┨┃│││││┃┠──────┴─────┼──────┴────┴────┴────┨┃主办单位通信地址│┃┠────────────┼─────────────────────┨┃网站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1.“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管理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第壹条为规范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关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于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于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 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真实的IP地址。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联系电话 63729831
本次备案登记人数共计: 人
四、本表一式二份,区县外管部门、用人单位各留一份。

三、如本表中填写的外来从业人员有未进行过个人信息采集的,请同时填写《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随本表一起送交区县外管部门招工备案登记表(外来从业人员)
单位名称: (盖章)单位联系人 黄栩区县外管部门经办人 (区县外劳力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受理时间: 年 月日
说明:一、“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按编号填写:1、初签 2、续签 3、未签二、“用工形式”按编号填写:1、全日制 2、非全日制。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9篇裁判文书4篇相关论文2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关于受理征信机构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关于受理征信机构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关于受理征信机构备案有关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5.08.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关于受理征信机构备案有关事项的通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受理征信机构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4:00-17:00。

二、受理地点: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2008室。

三、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上海市征信机构备案登记表》;
5.经营管理规则:包括人事管理、征信产品制作、数据库管理与维护、信息处理程序、信息安全防范、异议处理等方面内容。

四、备案期限:凡2005年9月1日前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征信机构在本市以外
注册成立的征信机构的在沪办事机构,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办理备案;2005年9月1日后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征信机构和在本市以外注册成立的征信机构的在沪办事机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

逾期不备案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上海市征信机构备案登记表(略)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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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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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化行政 部门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填报说明: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填报本表; 2、如属个人网站,“单位名称”一栏填“个人”,“单位负责人”一栏填网站所有者姓 名; 3、“有效证件号码”栏应填写上级单位批准文号,或是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 号,若网站主办单位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 4、本表请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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