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2011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考点: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1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实现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的术科考试工作,要按照有利于促进中学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的要求,进一步实现考试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高考的公平、公正。
2011年我省体育术科考试继续实行集中考点,分项目分批考试。
各级招生部门和考点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宣传,精心组织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做到考试组织严密,考场秩序良好,场地器材符合规定标准,评定成绩公正、准确。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考生的法纪教育,坚决杜绝舞弊案件的发生,保证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学校体育专业录取新生的质量。
二、报考办法及考试要求(一)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要求,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提前招生。
文化课由国家统一命题,学校单独组织文化课和术科的考试。
考试与评卷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将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和术科的考试成绩报省招生办公室,并按考生来源地抄送有关市招生办公室。
报考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且选报理科综合的考生,可以兼报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及对应科类的普通专业;但兼报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的体育术科统一考试和全国普通高考的文化课统考;兼报对应科类的普通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的普通高考。
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对象必须具有二级运动员或二级武士(含)以上资格,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
已在高校就读的在校生一律不准报考。
报考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需由户口所在地招生办统一编排高考考生号,并与普通高考考生同时办理报考手续。
体育学校招生管理制度

体育学校招生管理制度体育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学校的招生管理工作,完善招生制度,保证招生公平公正,培养优秀的体育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学校招生管理制度是本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我校各类体育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需遵循政府有关招生政策和我校相关规定,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选拔优秀体育人才为目标。
第四条体育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招生考试、招生录取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体育学校招生管理制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二章招生政策第六条体育学校招生政策需符合国家有关教育政策的要求,并结合本学校的办学特点进行制定。
第七条体育学校招生政策应公开透明,包括招生对象、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等内容,以便有意向的学生和家长了解和参考。
第八条体育学校招生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应给予优先录取,并提供相关的资助政策和服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体育学校每年制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数量与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相匹配。
第十条体育学校的招生计划应向社会公开,以方便有意向的学生和家长了解和选择。
第十一条体育学校的招生计划应根据不同专业的需求和录取能力来制定,并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十二条体育学校的招生计划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不断调整和完善,保证招生质量和录取率的平衡。
第四章招生条件第十三条体育学校的招生条件应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和录取能力进行制定。
第十四条体育学校的招生条件应包括学生的体质和体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各类教育背景和学历要求。
第十五条体育学校的招生条件应公开透明,学生和家长可以提前了解和参考,以便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报名。
第十六条体育学校的招生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
第五章招生程序第十七条体育学校的招生程序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查、体育测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八条体育学校的招生报名时间应提前公布,学生和家长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名。
2011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专业体育单招训练班

体育单招培训2011-2012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全日制班招生简章一、体育单招说明体育单招是教育部批准实施的由体育类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考文化和体育专项,文化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题,由各高校自行组织文化和体育专项考试,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单招录取的学生享受高考统招计划内录取指标。
每年三月份报名五月份考试,与高考不冲突,学生只需参加高考报名取得高考报名号填入体院单招报名表,可不用参加高考。
单招文化分控制线比较低,武汉体院、西安体院、山东体院、吉林体院的单招分数线都在三百分以下,有的专业只要两百分。
单招录取的数量比较大,2009、2010年各大体育高等院校单招录取人数都在一千人左右。
二、参加单招考试学生可以选择报考以下两个专业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两专业共含近20个项目,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特长选择任一个项目进行学习。
体育基础不好的学生可以选择散打、跆拳道这两个考试要求相对较低的专业学习报考,录取进入体院后可以调整专业。
三、运动训练专业招生项目跆拳道、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蹼泳、划船、拳击、摔跤、柔道、举重、体操、艺术体操。
四、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项目武术套路、散打。
五、招生范围高二、高三应往届学生。
现阶段高考竞争激烈,通过单招考试进入一类、二类普通本科学校是低分考生的唯一捷径。
六、关于单招考试资格的取得在本班参加学习训练或者单招考前培训的高中学生,本部统一安排办理相关报名手续,统一组织参加单招考试,单招考试前考生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并将高考报名号填入体院单招报名表,河南、安徽、山东的考生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取得体育单招高考报名号,其他省份可以用任何类别高考报名号参加体院单招报名,体院单招录取属于高考统招计划内提前录取批次,单招录取的学生享受统招生同等学籍和文凭待遇。
七、办学特色(1+4本科培养模式)即学生在我班学习一年,明年由我校根据学生自身情况报考进入到一、二本本科院校就读普通本科;本班设在大学内部,学员住读大学生公寓,实施半军事化管理,拥有大型综合化球类训练场馆和运动场地,共享大学校园环境和体院师资,本班可以对单招考试的所有项目组织训练学习。
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号精神制定本简章一、宗旨为促进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培养招生管理科学化,提高招生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制定和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决定》(国卫发[2011]第42号文),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建构训练体系,强化实习联系,研究应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学科的新理论,制定本规章。
二、目的本简章旨在规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工作,加强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教学管理,以及提高招生质量。
三、范围本简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
四、招生要求(一)对学生报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具体要求:1、年满17周岁;2、身体健康;3、具有竞技精神;4、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5、宗旨志向明确;6、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报考等级的要求:1、初等:具备国家英语、数学基础知识及技能;2、中等:具备英语、数学基础知识和技能;3、高等:具备英语、数学、物理学等基础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较强的武术实践能力。
五、训练重点(一)训练武术。
训练武术旨在增强学生体能,加强对专业理论技术知识的掌握,加强针对性、有计划、严格有序的训练,提高实战能力。
(二)训练民族传统体育。
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旨在培养学生的竞技精神,开发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内涵及活动主张、训练方法,熟练掌握民族传统体育的特色技能,发展民族传统体育的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六、训练体系(一)体科学科专业建构。
通过建构训练体系,充分考虑学校体科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深入探讨学科方向的特点,积极调整课程体系,实现训练方案的设计和学科专业的有效配合发展。
(二)实习联系。
建立师生双方的联系制度,把实习联系落实到课堂教学行政中,采取紧密联系实习联系的形式,确保子生活到课堂教学实践活动中,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
七、考试根据招生步骤,在考试周前为考生组织三个环节的考试:一环节为英语,数学和物理学试题;第二环节为考察学生武术理论知识,以及体育学知识;第三环节为体能检测,包括跳远、跑步、引体向上三项具体测试,评估学生的身体素质。
2011年关于做好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通知

甘招委发[2011]3号关于做好2011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东风场区、甘肃矿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等学校:为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全省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的领导下,由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生办)负责管理与监督。
全省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体育统考)工作,在省招委领导下,由省招生办负责管理与监督,并委托西北师范大学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甘肃省体育统考考点西北师范大学要成立由省招生办和学校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并制定体育统考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执行细则。
二、报名凡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统考和体育统考报名。
1、文化课统考报名①高考文化课统考报名按照《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2010]32号)文件执行;②参加高考文化课报名时,考生须在“参加省统考类别”一栏选择填写报考的专项,并办理《2011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准考证》。
2、体育统考报名时间和地点全省体育考生的体育统考报名时间2011年4月29 日至30日中午12:00前。
报名地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3、报名资格审查凡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办理高考报名手续之后,才能有资格参加体育统考报名。
考生报名时,必须持《2011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准考证》和高考报名时使用的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到体育统考的考点报名。
报名时考点应认真审核考生数码照片和考生个人信息,确认无误后,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试1、体育统考我省体育统考分为一般身体素质和专项两部分。
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统制办法

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
为做好2015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照XX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XX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免试条件的运动员申请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的,必须按照XX有关文件要求履行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相关手续.一、招生院校及项目第三条运动训练专业可按本办法进行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XX体育大学、XX体育学院、XX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XX体育学院、XX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XX体育学院、XX体育学院、XX体育学院、XX体育学院、XX 体育学院、XX体育学院、XX体育学院、XX师范大学、XX师范大学、XX大学、中北大学、XX师范大学、XX师范大学、XX民族大学、XX师范大学、XX师范大学、XX大学、渤海大学、XX工程技术大学、XX大学、东北师范大学、XX 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北华大学、XX师范大学、XX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XX大学、XX师范大学、XX大学、XX大学、XX文理学院、XX师范大学、XX 师范学院、XX师范大学、集美大学、华东交通大学、XX大学、XX师范大学、XX大学、赣南师范学院、XX学院、中国海洋大学、XX理工大学、XX大学、XX大学、XX师范大学、XX大学、XX大学、XX师范大学、XX师范学院、XX 师范学院、黄河科技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江汉大学、中南大学、XX大学、XX师范大学、XX师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XX大学、嘉应学院、广西师范大学、XX师范大学、西南大学、XX师范大学、XX师范大学、XX师范大学、XX师范大学、XX师范大学、XX理工学院、西北师范大学、天水师范学院、XX师范大学、XX民族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石河子大学等86所。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促进体育专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应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素质教育的原则,注重综合素质评价,促进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第二章招生对象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和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高中毕业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对高中毕业生的基本条件规定;其他人员应具备与本专业相关证书或执业经历,能够适应本专业教学要求。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七条本专业招生计划应按属地、层次、类别、专业等划分,由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并向招生单位公布。
第八条招生单位应按计划组织招生工作,确保计划使用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招生咨询、报名和录取的具体细则以招生单位公告为准,须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招生条件和要求第十条考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对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规定,经面试、体能测试等方式合格后方可报名。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或自治区规定的体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各项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生专业特长或职业规划择优录取。
第五章招生方式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方式包括统一招生考试、高校自主招生和推荐免试等方式。
第十三条统一招生考试是一项全国性、统一组织的大型招生考试,由教育部组织实施。
高校可以参考考生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高校自主招生是指高校通过自主组织招生考试或者其他形式,招收具有特殊能力和特长的考生。
第十五条推荐免试是指由团组织或政府部门、正规体育学校、国家级运动队、省市级优秀运动员等各种机构,根据规定和要求,推荐特别优秀的人员免试录取。
体育学校招生管理制度

体育学校招生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体育学校的招生工作,提高学校的招生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招生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体育学校的招生工作,包括初中、高中和大学阶段。
一、招生宗旨体育学校的招生宗旨是培养优秀的体育人才,提高我国的体育水平,为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招生管理机构体育学校的招生管理工作由校领导班子负责,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招生组,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三、招生对象1.初中阶段:符合体育学校招生条件的适龄学生。
2.高中阶段:符合体育学校招生条件的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学生。
3.大学阶段:符合体育学校招生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四、招生条件1.具有较好的体育特长,身体素质优良。
2.具有较好的学习成绩,能够胜任学校的学习任务。
3.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
4.符合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招生条件。
五、招生程序1.制定招生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和招生政策,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
2.宣传招生政策: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宣传学校的招生政策和条件。
3.招生测试:对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进行面试、体育测试等,确定招生名单。
4.录取通知:向被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告知入学时间、体检要求等。
5.报到注册:被录取的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到学校报到注册。
六、招生政策1.学生招生采取计划招生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方式。
2.学生入学后,进行初步的能力测试,根据测试结果确定专业方向。
3.学生在学期间,定期进行学业和体育方面的评估,鼓励学生参加各种比赛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4.学生毕业后,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体育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招生监督1.招生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的招生工作制度和管理程序,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正之处,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3.接受教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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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2011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院校按本办法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免试条件的运动员申请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的,必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履行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运动训练专业可按本办法进行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
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大学、中北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大连大学、渤海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吉林大学、延边大学、北华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师范大学、长春师范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绍兴文理学院、安徽师范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南昌大学、井冈山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赣南师范学院、宜春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烟台大学、聊城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大学、郑州大学、黄河科技学院、河南师范大学、洛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江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衡阳师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理工学院、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天水师范学院、青海师范大学、石河子大学、新疆师范大学等80所。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可按本办法进行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晋中学院、沈阳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
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学院、阜阳师范学院、集美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菏泽学院、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河南理工大学、黄河科技学院、洛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吉首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学院等44所。
上述普通高等学校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招生院校。
第五条运动训练专业所设项目为: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垒球、棒球、曲棍球、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举重、柔道、跆拳道、拳击、古典摔跤、自由摔跤、中国式摔跤、现代五项、铁人三项、自行车、马术、击剑、射击、射箭,滑冰(花样滑冰、速度滑冰、短道速滑)、滑雪(越野、高山、跳台、自由式)、冰球、冰壶、冬季两项、围棋、国际象棋、登山(高山救援)、滑水、摩托艇、蹼泳。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所设项目为:武术套路、散打。
第六条本办法招生对象主要是在役和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以及具备第四条所列项目之二级(含)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的后备人才。
第七条招生院校应当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简章。
招生简章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人数及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
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址和其它有关事宜。
招生院校按本办法进行招生的招生简章须报送院校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
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招生简章方可向社会公布。
各招生院校必须认真履行招生简章中所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有关承诺。
第八条报考按本办法招生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必须填写《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学习履历表》);具备第六条所列项目之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2周岁。
具备第六条所列项目之一级运动员(含)或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
第九条考生必须参加本人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第十条报考按本办法招生的考生必须填写《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资格审查表》,并按表中要求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招生院校要对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复查。
第十一条冬季项目考生报名工作应当于1月31日前结束,其他项目考生报名工作于3月31日前结束。
第十二条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的文化考试定于5月7日、8日进行,体育专项考试原则上于文化考试前一周内进行
(冬季项目的体育专项考试应当在1至3月间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体育专项考试时间的,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
第十三条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并报送当地省级招办备案。
体育专项考试考点与文化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同一城市,招生院校不得擅自增设考点。
第十四条体育专项考试要全程监控录像,做到所有考试项目、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均有实况录像,录像资料由学校纪检部门保管二年,以备抽查或复核。
第十五条招生院校负责组织评阅试卷。
具备一级运动员、一级武士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第十六条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报院校所在地省级招办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须不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新生人数的15%;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须不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新生人数的10%。
第十九条招生院校按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的相关工作必须在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第二十条招生院校必须于6月15日前将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录取考生信息库、录取新生名单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第二十一条办理录取手续后,招生院校必须将《2011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名册》、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按时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备案后的录取新生名单必须在本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同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第二十三条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一)运动训练专业录取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学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15%的;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收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学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10%的;
(二)擅自将其它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三)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六)擅自招收专科生的;
(七)擅自增设考点的。
第二十四条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五条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六条考生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当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或录取资格以及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招生院校的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