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416营改增文件汇编
营改增试点征收品目明细表

主征收品目划分说明
9
030200 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10
1
040100 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 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 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 、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 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 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 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 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 业。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 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 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 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 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 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48
060702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49
06070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50 51 52 53
14 15 16 17
060801 企业管理服务 060802 经纪代理服务 060803 人力资源服务 060804 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54
18
069900 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22
070202 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59
23
070301 旅游服务
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 、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序号
新征收 品目标识 24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建筑业营改增有关税收文件目录

建筑业营改增有关税收文件目录本文例举所有有关建筑业营改增的税收文件,政策截止日2017年7月11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3.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四)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本文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自2016年6月1日起失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
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丞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
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百丞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行业与国标行业明细对照表

其他信息技术 务 14--知识产 72 权服务 文化创意服 15--广告服 72 务 务
专业技术服 749 务业 商务服务业 725
其他专业技术 7491 服务业 知识产权服务 7250
45
商务服务业 724
广告业
7240
46
16--会议展 览服务
72
质检技术服务 7450
鉴证咨询服 务
78 79 80 81 82 83 鉴证咨询服 务
28--鉴证服 72 务
商务服务业 722
法律服务
7222 7221 7229 7231
722 29--咨询服 务 72 商务服务业 723
法律服务
咨询与调查
7233 7239
国标行业明细对照表
对应国标行业 小类名称 公共电汽车客运 城市轨道交通 出租车客运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指其他未列明的城市旅客运输活动 公路旅客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 海洋旅客运输 内河旅客运输 客运轮渡运输 远洋货物运输 沿海货物运输 内河货物运输 航空旅客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 管道运输业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生物技术推广服务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 指为科技活动提供社会化服务与管理,在政府 、各类科技活动主体与市场之间提供居间服务 的组织,主要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 孵化、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 指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 、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 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 、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 试评估、信息技术培训等 指为科技活动提供社会化服务与管理,在政府 、各类科技活动主体与市场之间提供居间服务 的组织,主要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 孵化、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 指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上货物运输活动 指以旅客运输为主的航空运输活动 指以货物或邮件为主的航空运输活动 指通过管道对气体、液体等的运输活动 指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上旅客运输活动 指城市及其他水域旅客轮渡运输活动 指城市以外道路的旅客运输活动 指所有道路的货物运输活动 指城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活动 说明
会计经验:广东国税分类汇编60个营改增文件

广东国税分类汇编60个营改增文件广东国税分类汇编60个营改增文件2017-04-07广东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营改增项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应税行为一览表及说明完整

营改增项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应税行为一览表及说明(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营改增25项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应税行为一览表及说明(更新版)一、营改增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差额纳税文件依据【文件依据】1、财税[2021]3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7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9号)(本次更新)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6号)(本次更新)二、营改增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差额纳税应税行为【说明】1、本文仅包含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选择适用差额纳税应税行为,未包含其他适用差额征税行为。
2、如下应税服务中未注明文件依据的,均为1、财税[2021]36号。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3-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8、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9、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余额,适用3%的征收率。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上;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上。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1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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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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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住建部2015年7月发布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价税分离”为原则,就工程造价各类要素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等,各地、各部门及时调整发布的工程定额、价格信息、造价指标等计价依据于2015年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在改变,“增”在必行,营改增政策即将到来!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哪些?是怎么影响造价工作的?哪些是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专家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看法是什么?…….在营改增、大数据、互联网到来的时代,身在其中的我们,只有提前学习了解,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才能更好的接受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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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没有办法核算进项的企业,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的企业实际上吃亏。
2、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进程是怎么样的?营改增,全称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是国家打算在“十二五”期间,将营业税这一税种基本取消,本来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全都转为增值税。
我们都知道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种,国税局主要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税局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营业税取消后,地税局也可能会被取消,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了。
原营业税的行业,主要包括建筑、房产、金融、餐饮、交通等,简单地说就是“衣食住行”,而传统行业比如制造业等一直是增值税范畴。
先说一下大背景,征收增值税的国税局,顾名思义就是为国家征税,先交给中央再分配给地方;地税局,顾名思义就是为地方征税,先交给地方再交给中央(我这么归纳国家地税的关系是方便大家理解,但其实严格意义上有出入)。
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一个大背景是中央要把税权上收,是一种加强集权的举措(有没有想起1994年)。
营改增是2012年开始试点的,最早只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方试点,后来推广到全国。
最早纳入营改增的是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业和现代服务业(比如软件开发等),后来又纳入了邮政业、物流业等。
到了2014年,剩下还没有纳入营改增的只有餐饮、房地产、金融、建筑等硬骨头了。
而营改增工程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也就是2017年就要完成,现在是2015年了,时间只有2年。
原本我们接到消息说1月1号就要纳入的,后来说是7月1日,现在说年底,但反正是快了。
3、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什么区别?营改增的好处是什么?营业税,是一种根据营业额征收的税,一般税率是5%。
比如你营业额100万,那么就要交5万的税,优点是非常方便简单,是个人都会算(所以很多营业税户连会计都不请,法人自己报税)。
但是营业税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流通过程中要重复征税,因为他只看营业全额不看增值。
打个比方,我从别人那花100万买了A产品,这个100万里包括了95万的营业额和5万的营业税,如果此时我120万把A产品卖出去,我还要根据120万的营业全额再交6万的税(120万*5%)。
也就是说,一个产品流转过程越多,要重复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
一个产品如果流转十次才到消费者手里,消费者实际上负担了十次营业税。
增值税,看名字就知道,它是“增值部分交税”。
比如我100元买进B产品,120万卖出去,税率是17%,我只需要交3万4的税金(120万*17%-100万*17%=3.4万),远少于营业税。
所以很多税务小白不懂,一看营业税税率是5%,增值税税率是17%,就觉得增值税要交更多,其实不是,增值税税率高恰恰是因为增值税交的比较少,这里暂不讨论价内价外的问题。
对于大部分的行业来说,增值税所带来的税负,远低于营业税。
更何况90%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只有3%,还可以代开发票,比起营业税来说真是优势不小。
不考虑留抵的情况的话,一般的增值税的算法就是“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销项税金,就是指销售额乘以税率,比如上面一段的“120万*17%=20万4”;进项税金这个概念则是这个辩题的关键,所谓进项税金,是指“我企业买进来的产品已经给国家交过的税”,比如上面一段的案例中,B产品在卖给我的时候已经给国家交了“100万*17%=17万”的税金,所以我实际要交的税金,就只有“20万4-17万=3万4”了。
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和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金都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金,抵扣不完的还可以留下来以后慢慢抵扣。
比如我今天买了100万元设备,这100万元设备形成了17万进项税金,但是我只销售了50万产品,此时我的进项税金是17万,销项税金只有8万5,应交税金是-8万5,当然国家不可能倒贴你钱,此时你的应交税金就是0,下次你再销售的时候还可以继续抵扣8万5。
那得回到营业税,我刚说了营业税会带来重复征税,但是为什么还是有很多行业以前只能征收营业税?原因很简单:许多行业无法确认进项!我如果是一个生产厂商,我花100万买一套设备来生产产品,这100万设备的17万税金都是我的进项,我在之后销售的时候,这17万税金我可以用来抵扣。
但如果我是一家软件行业,我主要依靠的是高智商的那些码农,而不是机器设备等产品。
我在聘用码农的时候,并没有交过增值税(个税是另一回事),所以我根本没法抵扣。
也就是说,我如果花了100万请人给我设计了一套软件,这100万成本得全部由我自己承担,而不可能像买一套机器一样,可以扣除个17万。
所以第一批营改增期间,抵制力量最大的就是这些依靠人力而不是机器的新兴行业。
当然国家也没太狠,广告业等新兴行业,增值税税率是6%。
4、营改增的好处是什么?坏处是什么?除了刚才说的,其实交增值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比较合算外,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好处还包括两个方面:(1)营业税期间,无论买什么东西都不能抵扣,比如一家餐馆买的电脑、桌椅都是不能抵扣的,现在可以把电脑、桌椅的增值税金用来抵扣了;(2)在销售的时候,由于对方也可以抵扣了,所以你可以和他们重新谈判价格,比如可以说“哥们,你看现在你可以抵扣十七万的进项税金了,你要不再给我价格抬高一点,抬高个十万怎么样?”;(3)从大环境来说,以后营业税会取消,各行业都是增值税,人家都交增值税可以抵扣就你交营业税不能抵扣,多亏啊。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明显能比营业税实现更好的监管,能更有效打击偷税漏税。
但是,营改增也有局限和弊端。
最大的弊端,还是进项无法核算,比如建筑企业从农民那里买到了水泥等,农民是不可能开发票给他的。
而在中国,不能开发票,国家就不承认这些水泥交过税(实际上很多农民确实从不交税),既然不承认交过税,也不可能承认买进来的这些原材料所产生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这导致了,原本这些企业只要交3%的税,现在变成11%了,但实际上又没有抵扣,税负就大幅度增加了。
所以也有专家说,虽然表面上改成增值税,但是可能还是按照原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简易征收不可以进项抵扣,但是税率较低,和营业税一模一样)。
其他的弊端也有很多,比如现在营改增如果必须两年内到位的话,两个税种的过渡势必出现问题,很多大型企业的财务要把账重头到尾重做一遍。
还有更深层次的,中央地方税制改革问题,地方吃不饱一定会出现问题。
可以看这两篇资料“争议建筑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增”/lz/2014-12-23/5900955.html和“房产建筑业营改增又升温专家预测税率或11%”/lz/2014-12-23/5900955.html。
国家推行营改增,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最主要的是转型。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东南沿海地区小企业大规模倒闭的新闻,倒闭的原因一部分原因是人民币升值等金融因素,另外一部分就是营改增,营改增对于国家经济调整来说是全盘性质的,因为从循环性和完整性来讲,增值税比营业税成熟的多,也合理的多,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营改增意味着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上游下游大企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越来越大,既然要开发票,那么不可避免就要交税,如果自身发展不规范或者无法取得成本类产品的专用发票导致无法抵扣,那么企业的税负就会瞬间提升(5%到17%的差距),很多中小型企业是无法承受这种变化的。
应对的路只有两条:关门大吉或者从进项上面找办法,前者导致了一部分企业被淘汰,后者则是国家所期望看到的,因为企业追求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过程也就是企业自身转变和升级的过程,如果全国企业都主动或被动加入链条,对于国家税收和经济调控都是有推动作用的。
另一个原因是产业结构的升级。
现在有个词叫做结构性减税,可能很多中小型企业感受不到,但是对于很多大型企业或综合性企业,他们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更多的营改增意味着更多的进项的取得,也意味着原来按营业额比例交税变成了按毛利交税(大概意思这样,比如原来一个物流企业,一个亿的收入按照营业税需要缴纳500万,改为增值税后考虑成本,按照30%利润率,成本7000万,除去人工大概能取得5000万进项发票,虽然税率增加为11%,粗算下来交税5000*11%=550万,咱们再想想30%利润率和更多的进项,所以税负是不会增加的,只对大企业而言),这一类大企业是倒逼中小型企业转型的主力军(第一个因素),结构性减税后,企业可以利用更多的资金进行再生产活动,加上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促进转型和升级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第三是集权。
可以说国家从94年国地税分家中吃到了甜头,想要集中力量办大事,最重要的就是钱,94年以前,国家得向地方要钱,94年至今,变成国家地方各挣各的,有的混的不好的地方还得伸手向中央要钱,随着营改增,虽然目前而言税收分成比例还没变化,但可以预见的是对于增值税,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迟早是要重新定义的,增值税收上来之后直接入国库,再由中央财政按比例划分,比例由谁来定?当然是中央,这就是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