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营改增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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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word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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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近日,“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每一个动向,都会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

201X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X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这不仅是中国现代税制改革的完善,也是重大的减税措施,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

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环,“营改增”对利润率较低的传统周期性公司减负效果将更加显著,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领域中,净资产收益率相对较低的房地产、建筑装饰行业更是有望率先受益。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X年,全国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占营业税总税额的58.2%。

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营改增”将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约为前期试点纳税人合计户数的近2倍,涉及营业税税额超过1.9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房地产(14.03, 0.00, 0.00%)和建筑业营业税就达1.12万亿元。

也就是说,若整体税负降低一个百分点,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就会享受千亿元税收减免。

但在上海税务官方微博特约评论员汪蔚青眼中,“增值税是一个链条”,现在将四个行业补上去之后,“增值税的链条相当于打通了,因此受影响的并不止这四个行业,对其他的行业都会有影响”。

汪蔚青向中新社记者举例说,“我请人帮忙建厂房,买的黄沙、水泥、电灯、管线之类的东西,之前是不能抵扣的,因为是不动产。

现在我自己建厂房,。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2018-2019】201X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_营改增实施细则-word范文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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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_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1】
“千呼万唤始出来”。

3月24日,各方关注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细则正式出台。

自201X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针对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以及如何看待营改增,英大证券研究
所资深人士李大霄表示,营改增对于市场而言应该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它
能够有效地推动税收方面的改革,会对市场的发展起到正面作用。


营改增细则显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房地产行业方面,细则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
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适用于京沪广深之外的地区。

2018年营改增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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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政策法规
全国 1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1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 〕 2 0 1 8 3 3号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 〕 2 0 1 8 3 2号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 〕 2 0 1 8 2 0号 2 华北·北京、 河北、 山西、 内蒙、 天津 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 〕 2 0 1 8 1 9 1号 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的通知 冀建工〔 〕 2 0 1 8 1 8号 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5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 〕 2 0 1 8 0 3号 5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值税税率的通知 2 2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津建筑函〔 〕 2 0 1 8 8 3号 2 3 华东·安徽、 福建、 江苏、 山东、 上海、 浙江 2 4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 〕 2 0 1 8 1 1号 2 4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 〕 2 0 1 8 1 0号 2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苏建函价 〔 〕 2 0 1 8 2 9 8号 2 4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 〕 2 0 1 8 1 2号 2 5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 ) 2 0 1 8 2 8号 2 5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率折算率的通知 2 6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 〕 2 0 1 8 1 0 4号 2 6 华南·广东、 广西 2 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粤建市函[ ] 2 0 1 8 8 9 8号 2 7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doc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doc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文件目录(是增值税纳税人都要收藏)

营改增文件目录(是增值税纳税人都要收藏)
36.《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9号公告)
37.《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
38.《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617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xx〕15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15.《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16.《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
征管及申报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8年服务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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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服务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服务业营改增实施细则3月2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分析师热议:全面营改增细则落地对A股市场究竟有着怎样的重要信号?各大行业影响几何?李永刚:这政策的事实作为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对利润较低的传统型周期公司减负,对建筑业、房地产、金融业、生活服务的领域。

对净资产率较低的领域率先收益。

建筑业:税率由3%增至11% 建筑行业可能是受“营改增”影响最大的行业。

对于建筑行业而言,税率从3%增加为11%,所以会有一定的税负冲击。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具体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毛利率、进项税可抵扣比例以及期间费用率。

预计房屋建设、钢结构、公路桥梁、专业工程板块总税负下降,建筑设计、水利水电、铁路建设、园林、化学工程、装饰板块总税负增加。

房地产业:税率从5%提高至11% 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梁因乐指出,税率从5%上升至11%,所以冲击也不小,但是国家针对建筑业以及房地产行业已经出台了非常充分的过渡政策。

断“营改增”对房地产公司的影响,关键是看土地成本能否抵扣。

地产行业的成本主要由土地、建安、财务成本构成。

地方政府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利息成本需等待金融服务业进行“营改增”后方能取得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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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1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 〕 2 0 1 8 3 3号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 〕 2 0 1 8 3 2号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 〕 2 0 1 8 2 0号 2 华北·北京、 河北、 山西、 内蒙、 天津 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 〕 2 0 1 8 1 9 1号 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的通知 冀建工〔 〕 2 0 1 8 1 8号 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5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 〕 2 0 1 8 0 3号 5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值税税率的通知 2 2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津建筑函〔 〕 2 0 1 8 8 3号 2 3 华东·安徽、 福建、 江苏、 山东、 上海、 浙江 2 4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 〕 2 0 1 8 1 1号 2 4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 〕 2 0 1 8 1 0号 2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 苏建函价 〔 〕 2 0 1 8 2 9 8号 2 4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 〕 2 0 1 8 1 2号 2 5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 ) 2 0 1 8 2 8号 2 5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率折算率的通知 2 6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建建发〔 〕 2 0 1 8 1 0 4号 2 6 华南·广东、 广西 2 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粤建市函[ ] 2 0 1 8 8 9 8号 2 7
万物皆流变,变者,法之至也。 中国营改增亦持续深入变革中。
一变。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 值税税点方案。几年内试点城市和行业不断扩大,中国经济在新常态下迈步前 行。至2016年5月1日始,覆盖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全 面实行营改增,营业税自此退出中国舞台。彼时建筑业适用税率为17%和11%。 再变。2018年3 月2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 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自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这其中也包含建筑行业。 本次营改增税率再次做出全面调整,面对新的税率,建筑业将面临怎样的 挑战和机遇? 5月1日试行至今遇到了那些常见问题?营改增税点的下降对建筑 行业影响几何?对建材等终端市场的价格影响又如何?广联达《广材信息》期 刊编辑团队,针对上述问题再次策划《营改增专刊》。专刊内容包括全国及各 地区政策法规汇编、常见问题解答,专题讨论,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广材信息 服务等,及时为用户和读者提供最新营改增信息,敬请翻阅。
目录

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造价〔 〕 2 0 1 8 1 4号 2 7 华中·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西 2 8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豫建设标〔 〕 2 0 1 8 2 2号 2 8 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鄂建文〔 〕 2 0 1 8 2 4号 2 8 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调整说明 2 9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赣建价〔 〕 2 0 1 8 1号 2 9 西南·贵州、 四川、 云南、 重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黔建建通〔 〕 2 0 1 8 1 3 1号 3 1 关于印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调整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 〕 2 0 1 8 3 9 2号 3 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的通知 3 9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3 9 东北·黑龙江、 吉林、 辽宁 4 2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解读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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