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0最新财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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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多项财税法规开始实行 2017新的财税法规有哪些【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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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规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本次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四项具体准则)。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四项具体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10月23日,楼继伟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基本准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部门指南》)等三项制度,以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工作。

军队审计条例《军队审计条例》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有单位的经济活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都要接受审计监督,新增政策法规、无形资产、价格行为审计等内容,明确把管钱管物多、列为后备、离任等领导干部作为审计重点。

2017年国家财税新政策

2017年国家财税新政策

2017年国家财税新政策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方案》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2017年国家财税新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2017年国家财税新政策一揽子财税激励政策支持“十三五”节能减排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方案》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

为此,《方案》提出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

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

与排污费相同,环保税的纳税主体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法》更加强调了减排降税的力度,多排多征,少排少征,对激励企业布局环保设施有着重要作用。

除了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外,《方案》还明确了一揽子财税激励政策,主要包括:完善节能减排价格收费政策。

主要是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督促各地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

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

鼓励各地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

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

20171120最新财税政策汇编

20171120最新财税政策汇编

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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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三流一致的发票,就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 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呢?或者,三流不一 致的发票,就一定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呢?也不尽然。“虚开”的范畴远远超出“三流” 的比对内容。但是,做到了三流一致,可以最大 限度地使企业远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 • 风险点:三流一致的要求,实务中并非仅仅针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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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 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 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 是否只要是开具了发票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企 业所得税前列支呢?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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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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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 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 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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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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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 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 以后年度扣除。
•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2017年重要税收政策回顾[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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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
基本规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所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所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扩围规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99号)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43号)。

2017年度财税政策汇编

2017年度财税政策汇编

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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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部分 增值税 所得税新政
1、财税2017 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 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 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 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D)、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G)、河北
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F)、河北省客运定额发票(二十元版)停止使用。
税总2017年4号公告:(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 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 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 代开。 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税总2017年45号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 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 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 • 适用范围: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
•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
• 适用范围: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
3、河北国税公告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 关事项的公告

2017财税新政策

2017财税新政策

2017财税新政策我国财税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机制与影响效应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财税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财税新规新政第一项新规新政: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2017年1月1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政策要点: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从2017年1月1日启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第二项新规新政:买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按7.5%征车购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三项新规新政: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将有所调整《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政策要点:继续鼓励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等商品的进口关税。

取消氮肥、磷肥和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钢坯、硅铁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第四项新规新政: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政策要点: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2017年财税文件汇集(最新优化版)

2017年财税文件汇集(最新优化版)

2017年财税文件汇集(最新优化版)本文以主席令、国务院令、总局令、财税、公告、税总发、税总函、“财会、国发及其他”的顺序并结合时间降序排列汇集。

一、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三、总局令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2号(公布失效废止文件目录)总局令第41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四、财税财税〔2017〕90号(租入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财税〔2017〕88号及答记者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税〔2017〕84号及解读(境外税收抵免)财税〔2017〕80号(水资源)财税〔2017〕79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78号(沪港股票市场个税)财税〔2017〕77号(小微融资)财税〔2017〕76号(延续小微增值税)财税〔2017〕74号(使馆增值税退税补充)财税〔2017〕71号(专用设备优惠目录)财税〔2017〕55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财税〔2017〕49号(支持创业就业)财税〔2017〕58号及解读(建筑服务营改增)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增值税)财税〔2017〕48号(小额贷款公司)财税〔2017〕46号(退役士兵)财税〔2017〕44号(农村金融优惠)财税〔2017〕43号(小微所得税50万)财税〔2017〕41号(广宣费)财税〔2017〕39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财税〔2017〕38号(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财税〔2017〕37号(简并增值税税率)财税〔2017〕36号(新疆大巴扎)财税〔2017〕35号(有线电视收视费)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财税〔2017〕33号(物流城镇土地税优惠)财税〔2017〕29号(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23号(证券行业准备金扣除)财税〔2017〕22号(中小融资担保准备金)财税〔2017〕18号(取消调整政府性基金)财税〔2017〕2号(资管产品)五、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企业所得税年报)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调整增值税申报事项)总局公告〔2017〕52号(小微分别享受暂免)总局公告2017年第51号(发行印花税票)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海洋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采集涉税信息)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免征新能源车购税)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水资源费改税城镇公共供水)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国别报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票管理若干)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及解读(普通发票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简化建筑简易备案)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及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及其解读)总局2017年第40号(研发费加计扣除)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罗马尼亚双重征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及解读(非居民源泉扣缴)总局公告2017年36号(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外贸综合服务退免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全民所有制改制企业所得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及解读(修订行政处罚简易文书)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及解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税务师事务所登记规程试行)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跨境应税免税备案等)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口径)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高新所得税优惠)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小微50万)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及解读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解读(申报表)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及解读(科技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扣除)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发票开具)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及解读(非居民金融帐户涉税调查办法)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及解读(涉税服务监管办法)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及解读(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及解读(营改增征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所得税风险提示服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本单位名称普票)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个人转让住房优惠)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鉴证咨询业)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海关进口抵扣)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资源税改革)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全文废止文件目录)六、税总(办)发税总发〔2017〕135号(应诉规程)税总发〔2017〕136号(国地税联合办税)税总发〔2017〕124号(申报比对规程)税总办发〔2017〕125号(财政票据电子化)税总发〔2017〕106号(加计扣除落实)税总发〔2017〕103号(创新跨区域报验管理)税总发〔2017〕102号(跨省事项全国能办)税总发〔2017〕101号(放管服)税总发〔2017〕44号(政务公开办法)税总发〔2017〕31号(电子发票推行)七、税总(办)函税总函〔2017〕579号(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票)税总办函〔2017〕576号(2018年申报期)税总函〔2017〕513号(加油站土增收入确认)税总函〔2017〕422号(粮食发票开具)税总函〔2017〕403号(取消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税总函〔2017〕402号(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税总函〔2017〕176号(出口无纸化申报)税总函〔2017〕135号(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八、财会、国发及其他财会〔2017〕30号(修订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1号(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7〕20号(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财会〔2017〕15号(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发〔2017〕56号(环保税收入归属)国发〔2017〕39号(促进外贸增长)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名单)国办发〔2017〕73号(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国科发政〔2017〕211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落实)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发改财金〔2017〕1206号(房地产失信联合惩戒)财关税〔2017〕19号(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海关通关一体化)发改高技〔2017〕1245号(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发改价格〔2017〕1243号(税控产品价格)国科火字〔2017〕14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引)财法〔2017〕2号(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方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地方税收减免政策汇编2017年版

地方税收减免政策汇编2017年版

地方税收减免政策汇编(2017年版)注:以下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若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处理。

一、核准类二、备案类31 企业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3)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年度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前。

32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房产税优惠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年度房产税纳税申报期前。

33 大修停用房屋的房产税优惠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年度房产税纳税申报期前。

34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的房产税优惠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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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六、税总函[2017]402号解析
• 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解析
• 八、新增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 九、财税„2017‟39号解析 • 十、其他税收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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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 „2017‟127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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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 „2017‟127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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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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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解析
• 适用范围: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有关管理事项
• 生效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趋势:全面营改增后,随着税源锐减,地税局将 进一步加强征管,征收成本较低。前期已经有不 少企业接到地税局的补税通知。 • 风险点:设臵•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计 算准确、对比前期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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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 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 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 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无息的借款根据•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调整的所得,依据财税[2016]36号文 件“贷款服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统借统还”业务的除外。
• 七、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与会计成本3大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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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 „2017‟127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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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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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实施时间:2018年3月起 影响:2018年3月增值税申报中,票表税比对进一 步加强,申报比对规则将修改 主要内容: 1、销项比对。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 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 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 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 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 以后年度扣除。
•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 (一)金融企业,为5:1; • (二)其他企业,为2:1。
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 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 理调整。
• 在营业税时代,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根据•营 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若没有取 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是不用缴纳营 业税的。 18
•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 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 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 营改增后发生的因售房实测面积小于预售面积,造成的小 额退款,如何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问题,也可 按本条规定处理。 • 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进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试点,扩围至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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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以下几点:
•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 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 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 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 物在后。这是达成一项真实交易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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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挂靠行为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 确定。1,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 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 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 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 告规定的情形。2,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 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 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 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 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 定之列,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 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 27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析
•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 服务”缴纳增值税。
•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
•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 • • 第一节 建筑服务 第二节 销售不动产 第五节 部分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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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 „2017‟127号)解析
• 五、房屋开发成本与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
• 六、企业所得税开发成本与会计成本5大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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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总函[2017]402号解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 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 实施时间:2017年11月1日 • 风险点:股权变更登记、工商年报填报 • 现状:工商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商年报核 查
• 自查: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是否一致,转让价格 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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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析
• 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 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17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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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 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 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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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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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析
•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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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析
• 直接影响:再也开不到“办公用品”、“商品” 这些品名的发票了 • 深远影响:使税务机关初步拥有了评估企业账面 净利润以及成本费用构成的技术手段,体现了增 值税的优越性。企业不用发票就可以入账的成本 费用项目(比如工资费用、违约赔偿支出)少之 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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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题
• 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五章第三十条 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 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第 五章自2017年5月1日起废止。
二、税总发„2017‟124号解析及三流合一问题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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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三流一致的发票,就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 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呢?或者,三流不一 致的发票,就一定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呢?也不尽然。“虚开”的范畴远远超出“三流” 的比对内容。但是,做到了三流一致,可以最大 限度地使企业远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 • 风险点:三流一致的要求,实务中并非仅仅针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具有 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
• (七)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超过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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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析
•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 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 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 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 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 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 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 25 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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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 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 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 是否只要是开具了发票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企 业所得税前列支呢?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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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问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沿用 该规定,文字表述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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