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证监期货字〔2007〕31号《期货经纪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废止前十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6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21件(见附件2)。
现将这两部分共2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发布部门1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号2006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200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0〕12号2000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附件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文件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2004年10月18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5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6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2011年10月12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2011年10月26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8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10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2004年8月1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1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2005年3月25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2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2005年9月22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2005年11月21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4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基金部通知2011年10月2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1号(证监会令第120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证监会公告〔2011〕17号2011年8月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2014年5月2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43号2012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证监发行2006年5月18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字〔2006〕5号日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8号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
持续加强财务监管巩固综合治理成果

三、介绍业务基本法规情况(一)
—制度设计的意义
1、发挥优势,隔离风险
(1)券商参控股、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大量增加 (66家),获IB业务资格41家
(2)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网点与客户资源优势 (3)隔离和控制期货风险
(期货公司负责代理交易、结算及风险控制;证券公司负责介绍客 户)
持续加强财务监管巩固综合治理成果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七)
—开业验收检查
新旧衔接:
1、对前期曾进行过检查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 已接受的客户可以继续提供服务。
2、须重新对照新的监管要求进行梳理,并由各 证监局验收检查,验收合格之前暂停介绍新 的客户。
3、对经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介绍 业务,并在3个月内将客户转入符合条件的证 券营业部或委托的期货公司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 知》(证监办发[2010]5号)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4号)
2、自律规则: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中证协、中 期协,2007年10月)
持续加强财务监管巩固综合治理成果
—股指期货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形成股票市场的“内在稳定器机制” 2、有利于形成股票市场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3、有利于培育股票市场成熟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持续加强财务监管巩固综合治理成果
一、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介绍(三)
—我会的准备工作
1、指导思想: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严格控制风 险,引导投资者有序参与,逐步发挥 市场功能
明示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留存影像资料; 指导客户签署合同 (5)保存介绍业务客户开户相关资料,不少于5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0.27•【文号】证监发字[1995]167号•【施行日期】1995.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1995年10月27日证监发字[1995]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以“营业部”、“办事处”、“分公司”等名义,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且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严,有的甚至承包给个人。
这些问题给我国期货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的经纪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的期货营业部,属《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期货营业部,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业务范围,从事国内期货经纪、期货咨询服务和期货培训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为盈利企业。
3、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同时是4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一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同时是8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两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同时是12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5•【文号】证监发字[1994]179号•【施行日期】1994.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1994年12月5日证监发字〔1994〕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经贸委(经委),商业、物资、粮食厅(局、总公司),供销社:为了防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盲目参与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办发〔1994〕92号文件关于“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精神,现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特作如下规定: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经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批准。
各交易所要审核批准文件,会员也要严格审核委托客户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批准文件。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和国内贸易部将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以套期保值为主。
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性交易。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健全的管理规章和完善的帐目管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情况。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持仓额超过其营运资金(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五倍时,必须得到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限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所从事的期货自营业务,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客户所从事的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01 文件来源
03 第六条 05 第八条
目录
02 总 则 04 第七条 06 第九条
07 第十条
09 第十二条 011 第十四条
目录
08 第十一条 010 第十三条 012 第十五条
013 第十六条
015 第十八条 017 第四章
Hale Waihona Puke 目录014 第十七条 016 第三章 018 第五章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期货行业在我国发展迅猛,但是随之产生的问题更不可轻视,为了加强期货行业和对期货公司的规范管理和 指导,国家特出台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这有利于国家金融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期货公司风险控制。
文件来源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3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四月九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 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 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 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下列监督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七)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十)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十一)公开谴责;(十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十三)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限制其权利;(十四)停止核准新业务;(十五)限制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业务活动;(十六)限制股东权利或者责令转让股权;(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坚持及时矫正、防范或者控制风险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实施机构作出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
第五条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采取措施的类别和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实施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第七条实施责令改正的,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2007年房地产行业风险分析报告

摘要2006年,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为了巩固两年来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成果,解决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2006年中央再次出台了房地产调控政策,下半年开始房地产调控效果开始显现。
2006年房地产投资、房屋开发趋缓,中低价位的住宅供应加速。
房地产行业整体利润下降,报酬率更趋于合理。
房地产企业强者恒强,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2007年,对于银行来说,在投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政策变动、房地产企业筹资能力、土地供给等风险较高的层面。
要控制房地产信贷迅速扩张的冲动,重点支持中低价位住宅市场,以房地产企业的品牌、资质、自有资金比例、融资能力等重要指标来筛选企业客户,并根据区域性、发展性等对具体项目要进行全面的考察,以判断投资价值。
目录第一部分2007年行业运行分析及预测 (1)第一章2006年房地产行业发展环境及影响分析 (2)第一节宏观经济环境及影响分析 (3)一、国际经济环境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3)二、国内宏观经济状况及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3)三、国内投资、物价走势分析及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3)(一)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分析 (3)(二)物价走势状况分析 (4)四、人民币升值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5)(一)对房地产需求者影响 (5)(二)对房地产供给者的影响 (5)(三)对不同种类商品房价格的影响 (6)第二节房地产行业政策变化及影响分析 (7)一、近年来主要房地产行业政策回顾与分析 (7)二、2006年最新房地产行业政策分析 (7)(一)2006年以来政策回顾 (8)(二)重大政策影响分析 (9)第三节房地产关联行业发展及影响分析 (11)一、上游行业发展及影响 (11)(一)建材价格进入上升通道 (11)(二)钢铁行业对房地产影响分析 (11)二、下游需求变化对房地产行业影响分析 (12)(一)居民收入增多,拉动住宅潜在需求 (12)(二)企业信心大幅增强拉动办公楼需求 (13)(三)城市化进程促进商业地产 (13)第二章2006年房地产行业供需状况分析 (14)第一节2006年房地产企业整体景气状况判断 (15)一、房地产开发景气总体走势 (15)二、房地产企业景气指数水平变化 (16)第二节2006年全国房地产市场供给情况分析 (17)一、土地开发与土地购置 (17)(一)土地购置面积增幅继续减缓,购置成本大幅上升 (17)(二)完成土地开发面积恢复上升 (18)(三)土地开发面积占购置面积比先降后升 (19)二、商品房开发规模与结构 (20)(一)商品房新开工面积 (20)(二)商品房竣工面积 (22)(三)商品房开发结构分析 (23)第三节全国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分析 (27)一、商品房销售状况分析 (27)二、商品房空置面积分类指数变化 (30)第四节全国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特征与价格走势 (31)一、房地产供需结构特征 (31)二、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 (32)(一)一级市场:土地价格增长稳定 (32)(二)二级市场:销售价格仍大幅上涨,涨幅整体回落 (32)(三)三级市场:租赁价格涨幅平稳 (33)第三章2006年房地产行业资金来源分析 (34)第一节房地产企业投融资状况 (35)一、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完成情况 (35)二、分业态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完成情况 (35)第二节房地产业融资现状与渠道分析 (38)一、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 (38)二、各月资金来源情况分析 (41)(一)国内贷款 (41)(二)自筹资金 (42)(三)其他资金 (42)(四)利用外资 (43)(五)全部资金本金 (43)第三节房地产金融资金来源特点分析 (45)一、仍依赖于银行资金,但融资渠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45)二、债务融资为主,股权融资有待突破 (46)三、大型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广,中小开发商融资渠道狭窄 (46)四、融资方式创新,融资渠道整合 (47)第四节2006年房地产行业股权融资状况 (48)一、上市公司再融资 (48)二、房地产企业IPO (48)三、其他直接融资方式 (48)第四章2006年房地产行业区域分布及重点区域分析 (49)第一节各地区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比较分析 (50)一、各省市房地产行业资金来源情况 (50)二、资金来源增速比较分析 (51)第二节房地产区域开发比较分析 (53)一、土地购置和开发区域发展情况 (53)二、商品房投资、施开工和竣工区域发展情况 (55)(一)2006年各地区商品房投资、新开工和竣工情况 (55)(二)2006年各省市商品房投资额、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增速分析 (59)第三节商品房销售区域情况 (61)一、2006年各省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状况 (61)二、2006年各省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及销售额增速排序 (62)第五章房地产重点城市2006年发展分析 (63)第一节北京房地产市场分析 (64)一、总体情况 (64)二、开发及投资情况 (64)(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64)(二)房地产开发投资及资金来源 (65)(三)土地购置与开发 (65)三、供需情况 (66)(一)供给情况 (66)(二)需求情况 (67)四、价格情况 (67)第二节上海房地产市场分析 (70)一、总体情况 (70)二、投资及开发情况 (70)(一)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70)(二)开发企业资金来源 (70)(三)土地购置与开发 (71)三、供需情况 (71)(一)供给情况 (71)(二)需求情况 (73)四、价格情况 (73)第三节深圳房地产分析 (75)一、总体情况 (75)二、投资及开发情况 (75)(一)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扩大 (75)(二)新开工建设规模出现缩减 (75)三、供应分析 (75)(一)新增供应主要分布在宝安龙岗 (75)(二)90平米以上三房比例最大 (76)四、销售情况 (76)(一)销售面积大幅下降 (76)(二)住宅价格剧烈上涨 (76)(三)其他分类物业销售情况 (76)第四节成都房地产市场分析 (78)一、总体情况 (78)二、房产开发资金情况 (78)(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呈逐月增长态势 (78)(二)开发企业自筹资金能力增强 (78)(三)商品房施工、竣工面积大幅增长 (78)三、商品房供求总量 (79)(一)全市商品房供求总量大幅增长,均首年突破2000 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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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证监期货字…2007‟31号
关于要求期货公司进一步加强
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期货公司:
为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2006年度期货公司年检和日常监管工作,就期货公司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和内控机制
1.建立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定期召开“三会”。
要求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除决议外,“三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必须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并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2.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必须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必须切实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
对未能有效履职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公司应提请董事会或监事会及时予以更换。
3.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建立首席风险官制度,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4.规范各类印章的管理。
公司各类印章应根据类别不同进行分类管理,用印申请人、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分开。
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用印登记制度,使用连续编号不可拆卸的用印登记本。
公章、合同章及重要的业务用章必须留存用印文本备查。
5.强化权限管理,严格前后台分离。
交易系统的权限审批、分配及收回程序必须建立流程和书面档案。
对保证金比率调整等重要权限要强化管理,并应授权利益无关人操作。
前台业务开发和后台业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分离,不相容岗位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6.加强对自有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清理与期货业务无关的对外投资。
禁止以投资公司名义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7.强化内部稽核职责,内部稽核岗位必须配置到位且不得兼职,内部稽核工作不得流于形式,稽核计划和人员安排、稽核底稿及整改意见、后续回访等检查流程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
二、切实抓好保证金和净资本管理工作,杜绝风险事件发生
1.公司要落实好保证金安全存管各项工作,对新增客户严格按照《条例》实名制的要求登记结算账户。
对尚未登记结算账户的交易客户必须于7月15日前完成,对到期不能完成账户登记的,应采取限制出入金等手段督促客户完成。
2.杜绝非本人名义出入金、非结算账户出入金、现金出入金等不规范的出入金行为,严禁以任何方式占用、挪用保证金。
3.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号)及4个配套通知的规定,于2007年9月底前建立保证金和净资本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细化流程,经董事会批准后报我局备案。
4.各公司应密切关注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与公司经营规模比率情况,及时启动净资本补足机制,防止出现净资本预警和保证金占用事件的发生。
5.各公司要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资金拆借行为,完善相关决策程序。
与关联方的往来要正确计算净资本,与正常期货业务无关的资金拆借视同关联方往来计算净资本。
要杜绝月初借、月末还,规避净资本监管的行为。
严
禁对保证金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设置质押权。
三、规范业务开发和交易行为,控制经营风险
1.市场开发与合同签订必须人员分离,公司必须设立开户柜由专人办理开户和销户,并实现双人复核。
开户柜建议安装摄像装置。
开户原则上要求由客户本人到现场办理。
上门开户除市场开发人员外必须有开户专职人员为客户本人当面开户。
2.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名称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应与结算账户及交易编码对应的姓名或名称一致。
3.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前应指派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充分揭示风险,并要求客户当面签订风险揭示书。
开户时应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期货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4.公司应安排独立部门或人员采取电话回访、核对银行回单笔迹等有效措施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事后复核。
5.公司应建立空白合同收发、领用台帐,详细记录合同流转情况。
禁止非开户授权人领用空白合同从事开户行为。
6.对长时间未交易的休眠客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应及时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注销交易编码,客户销户后原资金账号不得重复使用。
7.在交易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从事代客理财或接受指令不明的交易;为客户提供借码交易;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期货交易;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或对客户进行获利承诺;允许或默认经纪人以公司名义非法代客理财或私设各种类型的工作室,恶意炒单及以保底或高额收益承诺,误导欺骗投资者。
8.不得对跨期套利、短线投机、关联方等客户收取低于交易所标准的保证金,坚决杜绝透支交易及变相透支,严禁仓单质押出金和占用最低结算准备金。
四、强化投资者教育,倡导理性投资
1.公司和营业部必须在营业部场地建立“投资者园地”,向投资者公示公司的概况、股东背景、业务范围、禁止行为及保证金账户等事项。
公司网站必须建立投资者教育专栏用于向投资者宣传期货法律法规、正确的投资理念和交易策略、提示风险等。
2.公司须在交易区域张贴风险警示标语,倡导理性投资;在开户柜前张贴提示声明,提示不宜入市的人群和资金,在开户前提示阅读。
3.公司应对新开户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和风险管理。
接此通知后,各公司应及时组织各部门及营业部员工进行学习,并针对上述要求展开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
落实整改,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期货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经营通知
抄报:证监会期货部。
分送:局领导,办公室、期货处,存档。
浙江证监局 2007年6月26日印发打印:余红艳校对:吴凯亮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