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指南(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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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少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少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1.受理条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1)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发生争议的;(2)当事人自愿请求仲裁的;(3)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的;(4)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

2.仲裁申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申请途径,包括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利。

3.仲裁机构的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机构应当对于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4.仲裁裁决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裁决具有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裁决如有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具体规定如下:1.仲裁时效的计算起点:仲裁时效的计算起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犯的时间。

2.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止期间的计算:(1)当事人对具体事实有隐瞒、谎报或者故意拖延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a)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的;b)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延长仲裁期限的申请的;c)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或者司法救济申请的。

3.时效期间的暂停和暂停期间的计算:(1)当事人因疾病、伤残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权利或者将权利申告给代理人的,仲裁时效期间暂停。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期间暂停:a)当事人申请调解、裁决、仲裁、鉴定或者其他司法救济程序的;b)引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4.时效期间的停止和停止期间的计算:(1)一方当事人对具体事实隐瞒、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以致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提起仲裁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停止。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期间停止:a)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请求中止的;b)具有法定中止事由的。

农村土地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少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少年

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少年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法律客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2、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4、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5、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问土地承包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仲裁程序
员、组建仲裁庭; 3.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4.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八)乡镇调解机构工作职责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做到服务对象、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理程序、结案时限 五个明白 ; 2.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处理来信来电; 3.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召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协助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进行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查阅相关文件、档案,了解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有关的事实; 5.视情参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送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仲裁文书; 6.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发工作任务。 二、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 仲裁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各成员例会,研究、讨论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 (二)仲裁监督员制度 聘请在有威望的农民代表为仲裁监督员,开庭审理案件时邀请仲裁监督员参加,仲裁决定书形成前充分征求仲裁监督员的意见。仲裁监督员有义务协助仲裁庭做好纠纷的调解工作,缓解个别当事人抵触情绪,保证仲裁工作依法有序,仲裁决定顺利执行;也可聘请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社会知名人士做兼职仲裁监督员,监督仲裁庭公平、公正、公开审理案件,提高土地纠纷仲裁的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 (三)档案文书管理制度 对受理的纠纷案件按调解、裁决分类保存,一案一档,专人管理,对每一个案件的申诉书、答辩书、应诉书、裁决书(调解书)及有关证据要装订成册,方便查阅。 (四)仲裁员培训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对仲裁员和乡镇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重点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一些疑难问题开展讨论,加深理解。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培训的内容、方式和阶段安排。 (五)案件合议制度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理流程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理流程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理流程
1. 申请仲裁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后补交书面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纠纷的基本事实、要求和理由。

2. 受理审查
仲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正式立案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 组庭和调解
仲裁机构成立仲裁庭,并指定一名仲裁员主持调解工作。

调解前,仲裁员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思想工作。

如调解不成,仲裁庭将进入审理程序。

4. 开庭审理
仲裁庭将依法公开审理,当事人有权陈述理由、提交证据。

仲裁员将依证据查清事实,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5. 裁决和执行
审理终结后,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相关政策法规作出裁决。

裁决书应当载明纠纷案由、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裁决书。

拒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理的一般流程,具体操作还需遵循当地的相关规定。

仲裁旨在公正、高效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引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纠纷。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稳定,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详细的介绍与解读。

一、法律的基本框架该法共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调解”、“仲裁”、“裁决”和“附则”,共计29条。

1. 总则总则部分主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调解仲裁的优先原则,并提出了维护农民利益、公正公平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2. 调解调解部分主要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方式,以及调解的主体和权力。

法律规定,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服务期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3. 仲裁仲裁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的另一种方式。

仲裁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独立裁决的一种方式。

法律规定了仲裁的程序和程序,并且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4. 裁决裁决部分主要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的救济方式,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部分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案件受理的条件。

5. 附则附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法律的生效日期和其他的一些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确保法律能够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对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该法明确了调解仲裁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调解仲裁的方式,可以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该法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程序,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在调解、仲裁和裁决过程中,各方的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增强了公正公平的办案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6.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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