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慢性病申报病种范围

慢性病申报病种范围
实行慢性病治疗医保补贴政策以来,使我国广大慢性病患者都得到了较好的治疗,大大地减轻了慢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目前就慢性病病种包括那些病种,全国因地区,气候,地方病的差异虽有一些差异但也差异不是太大,下面就我们本地区的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类别作如下回答:
本地区的慢性病病种为23种,分甲,乙,丙三类。
甲类:血友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器管移植的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的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透),重型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肓迟缓),布鲁氏杆菌病,耐多药结核病,肺动脉高压。
乙类:肾病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免疫缺陷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合並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冠心病植入支架或起博器的药物治疗。
丙类: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管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搭桥术后治疗,癫痫,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並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脑出血意外所致的偏瘫恹复期治疗,病毒性肝炎伴肝硬化。
关于带病返乡认定的通知

关于带病返乡认定的通知
近期,为了加强对带病返乡人员的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决定,特发布关于带病返乡认定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定标准
1. 慢性病患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认定为慢性病患者:
(1)已确诊的慢性疾病患者;
(2)连续服药或接受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
(3)近期住院或手术治疗过的慢性疾病患者。
2. 传染病患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
(1)已确诊的传染病患者;
(2)近期接触过传染病患者;
(3)近期居住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
二、申请流程
1. 慢性病患者:慢性病患者需提供医生出具的慢性病证明,证明上需明确注明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
2. 传染病患者:传染病患者需提供医生出具的传染病证明,证明上需明确注明患者的传染病种类和病情。
三、认定效力
1. 认定结果将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用于控制带病返乡人员的流动。
2. 认定结果将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依据,用于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政策。
四、注意事项
1. 所有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将取消认定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申请,具体的申请渠道将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3. 申请人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申请材料将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带病返乡人员的管理是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认定带病返乡人员的身体状况,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应的防控政策,减少疫情的传播风险,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战役!。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
(二)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
(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四)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生活困难的材料。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身份、部队服现役期间患病依据、生活是否困难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一式两份)连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有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乡镇(街道)进行补充;对符合条件的,在《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曾经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在回乡后患上了慢性病,给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带病回乡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照顾和补助。
那么,带病回乡常见的慢性病都有哪些范围呢?首先,高血压是较为常见的慢性病之一。
长期的高血压可能会对心脏、肾脏、脑血管等重要器官造成损害。
患者可能会出现头痛、头晕、心悸、耳鸣等症状。
如果血压控制不好,还可能引发心脑血管疾病,如心肌梗死、脑卒中等,严重影响生活质量。
糖尿病也是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的范畴。
糖尿病患者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或作用缺陷,导致血糖升高。
患者可能会有多饮、多食、多尿、体重减轻等典型症状。
长期患病还可能引起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等并发症,给身体带来极大的危害。
冠心病也是不容忽视的一种慢性病。
冠心病是由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导致心肌缺血、缺氧而引起的心脏病。
患者可能会出现胸痛、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尤其是在体力活动或情绪激动时更为明显。
严重的冠心病可能会导致心肌梗死,危及生命。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也是常见的慢性病之一。
这主要是由于长期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感染等因素引起的。
患者会有慢性咳嗽、咳痰、气短、呼吸困难等症状,病情逐渐加重,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类风湿性关节炎也是带病回乡人员中常见的慢性病。
这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侵犯关节,导致关节疼痛、肿胀、畸形和功能障碍。
患者在天气变化或劳累时,症状往往会加重,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劳动能力。
慢性胃炎也是常见的慢性病之一。
不良的饮食习惯、幽门螺杆菌感染、精神压力等都可能导致慢性胃炎的发生。
患者可能会有上腹部疼痛、饱胀、恶心、呕吐等症状,长期患病可能会影响营养吸收,导致身体消瘦、贫血等问题。
慢性肾炎也是常见的慢性病之一。
患者可能会出现蛋白尿、血尿、水肿、高血压等症状。
如果病情得不到有效控制,可能会逐渐发展为肾功能衰竭,需要长期进行透析治疗或肾移植。
慢性病认定标准

新农合一般慢性病病种范围及认定标准(一)Ⅱ期及以上高血压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水平,并具备下列各项中的一项:1、X线、心电图或超声检查见有左心室肥大;2、眼底检查见有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狭窄,眼底出血或渗出;3、蛋白尿和(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4、脑血管意外或高血压脑病;5、左心衰竭;6、肾功能衰竭。
(二)冠心病(非隐匿型)1、心脏扩大(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2、心功能不全(心功2-3级);3、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4、严重心律失常。
必须同时具备第l、2、3项或第1、2、4项。
(三)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明确诊断的糖尿病合并以下并发症其中之一者:1、微血管病变。
眼底血管病变及肾病,相关检查呈阳性;2、大血管病变。
心、脑、四肢血管病变有症状及相关检查呈阳性。
(四)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有脑血管病史一年以上;2、有肢体功能障碍,肢体肌力三级以下(含三级)或出现共济失调及麻痹的;3、头部CT或核磁等显示病灶(梗塞灶或出血灶)。
同时符合以上三条。
(五)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有书面明确的结核病活动期的病史资料(包括实验室检查报告、临床影像学诊断报告、功能检查报告、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或出院录,由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指定专业机构统一认定,认定有效期:一个治疗周期)。
城市区救治定点医院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
(六)精神病有精神病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精神病专业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单。
精神专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各县可指定市管精神专科定点医院。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1、符合风湿病学(ARA)诊断标准病程6个月以上;2、关节肿胀指数≥6;3、关节疼痛指数≥12;4、关节功能III级或以上。
5、相关检查检验项目①类风湿因子定量异常;②手部X光拍片异常。
符合两条以上,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八)强直性脊椎炎(1)双侧X线骶髂关节炎≥III期。
(2)双侧CT骶髂关节炎≥II期。
带病回乡常见病认定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病认定范围带病回乡,是指返乡人员在回乡途中或回到家乡后出现疾病症状的情况。
由于很多返乡人员长期在外工作,疾病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保障返乡人员的身体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制定了带病回乡常见病的认定范围,以便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服务。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1. 呼吸系统疾病:常见的呼吸系统疾病包括感冒、咳嗽、咽炎、扁桃体炎、肺炎等。
这些疾病通常会导致咳嗽、发热、喉咙痛等症状,需要及时就医。
2. 消化系统疾病:常见的消化系统疾病包括胃炎、胃溃疡、肠炎等。
这些疾病表现为胃痛、腹泻、恶心、呕吐等,可能会影响正常饮食和消化吸收功能。
3. 心血管系统疾病:常见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包括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等。
这些疾病会导致胸闷、心悸、气短等不适,需要及时控制血压和心脏病的发作。
4. 糖尿病:糖尿病是一种常见的慢性代谢性疾病,患者需要长期进行血糖监测和药物控制。
在回乡过程中,如果出现血糖异常、口渴、多尿等症状,可能需要调整糖尿病治疗方案。
5. 神经系统疾病:常见的神经系统疾病包括头痛、脑卒中、癫痫等。
这些疾病会导致头晕、失语、肢体无力等症状,需要及时就诊并进行相应的治疗。
6. 骨科疾病:常见的骨科疾病包括骨折、关节炎、腰痛等。
这些疾病会导致运动障碍、疼痛等,需要进行适当的康复训练和药物治疗。
7. 皮肤病:常见的皮肤病包括湿疹、痤疮、白癜风等。
这些疾病会导致皮肤瘙痒、疮疖等症状,需要进行外用药物或内服药物治疗。
8. 精神疾病:常见的精神疾病包括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
这些疾病会导致情绪不稳定、睡眠障碍等,需要进行心理咨询和药物治疗。
以上所列为常见的带病回乡疾病范围,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相关医疗政策进行细化和调整。
返乡人员在带病回乡时,应及时就医,配合医生的治疗,同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便获得相应的医疗保障服务。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逐渐呈现出一种人口外流的趋势。
然而,有些人带着慢性疾病回乡,他们在城市中养成的生活习惯和环境逐渐改变了他们的身体状况。
本文将探讨带病回乡常见的慢性病范围,并提供一些建议来预防和管理这些疾病。
一、高血压高血压,也被称为“无声的杀手”。
由于生活节奏快、压力大以及饮食结构改变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在城市生活中患上了高血压。
当他们回乡时,由于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的转变,他们的血压往往会变得不稳定,容易引发心脑血管疾病。
二、糖尿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饮食结构的改变,糖尿病成为城市中常见的慢性疾病之一。
糖尿病患者在城市中常依靠药物控制血糖水平,但一旦回乡,饮食结构的改变可能会导致血糖水平出现波动,增加了并发症的风险。
三、冠心病冠心病是由于冠状动脉的供血不足引起的心脏疾病。
城市生活中的不良生活习惯,如久坐不动、高脂饮食和大量摄入食品添加剂等,已成为冠心病的诱因。
当患者带着这些生活习惯回到农村时,缺乏运动和饮食结构的改变可能会增加冠心病的风险。
四、哮喘城市生活中的空气污染和花粉等过敏原物质的存在,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患上了哮喘。
回到乡村后,干净的空气和大自然的环境可能有助于减少哮喘发作的次数和程度,但患者仍需要持续使用药物来控制病情。
五、肺癌长期接触城市中的污染物和吸烟等不良习惯,增加了患上肺癌的风险。
当这些人回到农村时,他们更容易呼吸到新鲜的空气,但他们仍应该戒烟并定期接受肺部体检,以监测病情的变化。
六、骨质疏松城市生活中的不良饮食结构和缺乏运动,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患上了骨质疏松症。
回到农村后,他们可以通过运动和均衡的饮食来改善骨密度和预防骨折。
为了预防和管理这些慢性疾病,带病回乡的人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调整饮食结构:合理搭配食物,增加蔬菜和水果的摄入量,减少高盐、高脂肪和高糖食品的摄入。
2. 定期体检:定期到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潜在的慢性疾病。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附件1:
东营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3、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
4、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
5、苯丙酮尿症
6、尿毒症(透析治疗)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慢性肝炎
9、肝硬化
10、糖尿病(慢性感染,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
11、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并发症)
12、慢性心功能不全(含肺源性心脏病)
13、类风湿性关节炎
14、脑梗塞
15、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
16、慢性肾小球肾炎
17、股骨头坏死
18、系统性红斑狼疮
19、帕金森病
20、银屑病
21、系统硬化病
22、强直性脊柱炎
23、成年人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含席汉氏综合症)
24、甲状腺机能减退症
25、癫痫
26、白塞病
27、瑞特综合症
28、血友病
29、脑性瘫痪
30、孤独症
31、智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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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民发[2011]208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
反流性食管炎;
反复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溃疡;
慢性萎缩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慢性胆囊炎;
胆石症;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肠病;
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代偿期;
胃部分切除术;
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胆肠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
肺心病;
呼吸系统肿瘤;
肺纤维化;
慢性活动性肺结核;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肺间质性疾病;
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
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
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
高血压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脏瓣膜病;
冠心病;
慢性心包炎;
心肌炎;
心肌病;
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四.神经、精神系统
轻度癫痫;
不完全性面瘫;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周围神经炎性疾病;
脊髓炎;
脊髓压迫症;
脊髓空洞症;
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
帕金森病;
多发性硬化症;
脑血管疾病;
肌营养不良;
重症肌无力;
神经系统肿瘤;
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五.泌尿生殖系统
一侧卵巢病变;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单侧输卵管切除;
一侧肾上腺病变;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一侧睾丸、副睾切除;
慢性肾炎或肾病;
肾病综合症;
慢性泌尿系感染;
泌尿系结石或梗阻;
多囊肾;
泌尿生殖系统肿瘤;
慢性前列腺炎;
六.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糖尿病;
低糖血症;
下丘脑-垂体疾病;
肾上腺疾病;
甲状腺疾病;
甲状旁腺疾病;
胰岛内分泌肿瘤;
七.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各种慢性贫血;
白血病;
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
免疫缺陷病;
风湿热;
类风湿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成人Still病;
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
多发性肌炎;
原发性血管炎;
痛风及高尿酸血症;
大骨节病;
顽固性牛皮癣;
严重白癜风;
八.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
硬化性骨髓炎;
骨无菌性坏死;
滑膜软骨瘤病;
骨、关节结核;
骨肿瘤;
骨囊肿;
腰椎管狭窄症;
九.五官系统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
象限盲或偏盲;
瞳孔散大;
眼睑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
青光眼;
泪器疾病;
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
严重声音嘶哑;
发音或构音不清;
嗅觉完全丧失;
注:
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