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
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
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
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a3e7f6665ce05087732131d.png)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制度(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粤安办〔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5〕34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2012〕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下同)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省化工园区的迅速发展,入园化工企业的不断增加,化工园区积累的安全风险在不断增大,化工园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
各有关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组织开展对化工园区全面、系统的风险辩识和评估,彻底排查治理化工园区及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
要科学合理规划和布局化工园区,降低相邻化工企业间的相互影响甚至事故的多米诺效应,有效控制化工产业集聚化所带来的区域安全风险。
要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促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
同时要督促化工园区内的企业树立整体安全意识,防范区域系统风险,强化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生产。
二、认真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
各有关地区要根据当前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和发展情况,委托长期从事化工园区风险研究、技术力量强、具备相应条件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参照《广东省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见附件),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重点辩识和评估化工园区现有(预计)及潜在的安全风险,提出应对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实现风险有效管理和控制;系统分析化工园区风险的联动效应和区域风险的分布状态,综合测算化工园区的安全容量,明确化工园区发展的规模、产业结构的布局,指导入园项目的定位方向;评估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规范园区相关安全设施的配置和应急保障能力的建设;根据园区的产业特色和风险程度,提出建立完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议意见,确保园区安全和风险可控。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沪环保评[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6号)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金山区环保局、奉贤区环保局、闵行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发布实施,请你单位认真学习并落实相关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月16日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是本市保障环境安全和城市安全、实现化工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现制定本市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为了推进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以化工产业园区工业区管理部门(开发部门)、化工产业基地各企业、集团公司为实施主体、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工作分工,遵循“科学规划、严格准入、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强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环保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本市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产业园区、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以及中石化下属石化化工企业。
按照本市“十二五”期间104产业区块的产业结构和特点,本实施意见主要涉及: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上海化工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奉贤分区)、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金山分区)、星火开发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吴泾工业区,高桥地区,以及中石化上海高桥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桥石化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公司)、其他经市政府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确产业结构以石化化工行业为主的产业区块。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渝安办[p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安办[2012]1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加强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的集中区域或工业区(以下统称园区)安全管理,降低园区系统安全风险,增强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做好园区的规划选址和产业链布局,严格园区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加强园区一体化监管,建立“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园区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降低园区安全风险,加强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园区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二、统筹化工园区规划建设(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发展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发展化工产业。
统筹考虑产业聚集、功能区定位、安全容量等问题,提高园区规划设立的准入门槛。
规划管理部门要保证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和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度的发展空间,将园区安全、环保及对周边社区的影响降到最小,使园区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园区功能与其他主体功能区相协调。
发改委、经信委、安监、环保等行政许可部门,在落实企业选址布局时,要督促企业严格安全条件论证,并综合考虑安全防护距离、地形地貌、主导风向、产品类型及危险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装置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布置企业分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3号)相关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工作。
经市级政府申报、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和公示,确认了我区2个化工园区、8个化工集中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提升改造方案。
各地要按照“一园一策”要求,督促已认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完善,确保园区始终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切实提高园区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各地要严把项目准入关,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不再批准新建危化类项目。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强化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管。
三、加强园区安全风险管控。
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要求,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对不同等级园区实行差异化管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陕环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2〕83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进一步加快全省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现将《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与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8月15日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三个转化”战略指导下,我省多个能源化工重点工业园区逐步形成规模,一大批能源化工重大项目布局建设,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但是,全省化工园区普遍存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环境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精神,推进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加快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管、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积极构建化工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形成规划科学、准入严格、配套健全、监管到位的园区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全省境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经济发展部门审批确立的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煤化工等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全省重点化工园区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