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新生儿床等99种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居民保险报销的通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病种目录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病种目录一、成人可报销病种目录(一)传染病科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结核性脑膜炎,重症肺炎,各型病毒性肝炎急性期,败血症,伤寒,副伤寒,沙门氏菌感染,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中毒性细菌性痢疾,阿米巴肝病,感染性休克,骨结核。
(二)心血管内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变异型心绞痛、心源性休克),充血性心力衰竭(II 度以上),急性心力衰竭,感染性心内膜炎(急性、亚急性),心肌炎(急性期)心包炎和心包积液(急性期),心肌病(急性),高血压病(三期),严重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速、阵发性室速、急性房颤及反复发作房颤、房室传导阻滞(Ill度)、病窦综合症、频发室早伴心肌缺血者、房性平博、非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非阵发性实行心动过速、预激综合征伴室上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室颤动、心跳骤停],急性风湿热,多发性大动脉炎(急性期),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急性期),原发性肺循环高压,心源性休克,甲亢性心脏病(严重心律紊乱、心衰II 度以上),急性心功能不全,贫血性心脏病(II 度发上心衰、心律失常)(三)呼吸内科肺炎球菌性肺炎,格兰仕阴性杆菌肺炎,葡萄球菌肺炎,各类型肺炎,慢性心源性心脏病(II度以上心衰),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肺脓肿,支气管哮喘发作持续状态,支气管扩张并咯血,肺栓塞,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自发性气胸,肺性脑病,肺水肿(急性),病毒性肺炎,支原体性肺炎,立克次氏体性肺炎,急性胸膜炎,大咯血待诊,肺间质疾病、肺部恶性肿瘤。
(四)消化内科胃溃疡并出血,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胃溃疡并不全梗阻,十二指肠溃疡并不全梗阻,急性胰腺炎(轻型)。
,严重食物中毒,结核性腹膜炎,肝硬化腹水,肝性脑病,严重胃黏膜脱垂,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肠炎,胆囊炎并胆石症(急性发作),黄疸待诊,克隆氏病,(合并出血),贲门失弛缓缓症,十二指肠壅积症,胆汁郁积性黄疸,食道静脉曲张并出血,胃癌,肝癌,肠癌。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34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3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28•【文号】医保函〔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34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79号孙开林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高度重视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初步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目前已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6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为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2016年部署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截至2019年底,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已按要求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
总体上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体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解决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问题,实现了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也发挥了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激励制约效应。
一、不断完善居民医保筹资缴费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包括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
筹资水平逐年提高既有逐年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有医药技术的快速进步、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的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
国办发〔201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一)科学测算筹资标准。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8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8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医保函〔2021〕196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85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196号翁国星等7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扩大城镇居民(新农合)医保报销比例及大病覆盖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参保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主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
一、关于增加大病病种的问题凡是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无论患何种疾病,其就医发生的合规费用,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为切实增强大病保障功能,国家持续推进制度完善,增加政策供给。
一是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大病保险资金由居民医保划拨,居民医保保障水平逐年提高至830元,2018—2019年,连续2年居民医保新增筹资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
2020年,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超过13个百分点。
二是不断增强减负力度,全国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降低至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将脱贫攻坚期间对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延伸至困难群众。
三是支持商业保险发展。
2020年,超过15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全国大病保险工作,覆盖超过12亿人,惠及近3000万人。
在做好住院大病保障的同时,国家普遍建立门诊大病保障,把一些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对健康损害大的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大病门诊费用负担。
但也要看到,大病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受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医疗资源供给等方面的影响,各地纳入保障的病种设置存在差异。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06•【文号】卫农卫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地方逐步把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支付的项目数量有差别,部分地方的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仍然较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参合)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各省(区、市)要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
各省(区、市)已经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应当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增加的项目应当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选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省(区、市)应当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7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7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医保函〔2021〕220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76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220号王全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农民免费医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体提升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为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公平享有医保权益,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部署和指导地方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
到2019年底,全国32个省均按照国家要求指导统筹地区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
总体上看,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解决了制度城乡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基金共济能力弱等问题,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和保障水平普遍提高,实现了促进农村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
北京市整合后农民就医选择范围由原来800多家增至近3000家。
二、关于统筹发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发挥了医保制度防贫减贫重要作用。
一是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现梯次减负。
公平普惠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作用,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水平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着力减轻贫困人口门诊慢特病费用负担,推动建立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3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3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14•【文号】医保函〔2020〕122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39号建议的答复聂鹏举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国家统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医疗保障是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国家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减轻人民就医负担。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已基本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就业人群和非就业人群,截至2019年底,职工医保参保人达3.29亿人,居民医保参保人10.25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参保群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普遍开展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保障,居民医保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
在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基础上,国家健全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措施,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费用负担,这其中居民大病患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
符合规定的贫困人口还可享受大病保险的倾斜支付和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
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注重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确保参保人待遇享受。
一、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建议国家高度重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关工作。
职工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国家明确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初期,也明确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
基本医保制度健全完善过程中,国家对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相关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201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基本医保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巩固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探索推进省级统筹。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0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0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医保函〔2020〕154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06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0〕154号罗阿英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将农村人口健康体检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畴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科协,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将体检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畴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国家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提出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从目前的制度安排来看,主要通过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步解决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问题,通过基本医保体系逐步提高疾病治疗保障水平,通过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健康需求。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国家提出了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健康教育等任务目标,明确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其中,主要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的体检等预防类检查均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中专门设立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进行生长发育检查,为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规范管理,为农村妇女免费开展“两癌”筛查等体检项目,免费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
今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公共卫生服务覆盖人群及内容项目也将逐步扩大。
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体检等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等渠道予以解决。
另外,由于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快速增长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考虑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居民的筹资水平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