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临时用工法律风险

临时用工法律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临时用工的方式来满足突发性的工作需求。
然而,与此同时,临时用工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就临时用工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临时用工的法律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临时用工的法律定义。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临时用工是指雇佣劳动者从事特定工作,工作期限较短,而非长期雇佣的形式。
临时用工的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且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注明工作期限。
法律风险一:劳动合同问题临时用工的首要法律风险在于劳动合同问题。
由于临时用工的特点是工作期限较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忽略了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然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工作期限长短,劳动合同都是必须的。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关系不明确,进而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对于这一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临时用工的工作期限,并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注明;其次,确保劳动合同中的薪酬、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条款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后,及时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相应的解除证明。
法律风险二:工资支付问题临时用工的第二个法律风险在于工资支付问题。
由于临时用工的工作期限较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存在随意拖延或者不支付临时工工资的行为。
然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为避免工资支付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确保与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其次,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保留相关支付证明;最后,如果发生工资支付纠纷,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
法律风险三:劳动保护问题临时用工的第三个法律风险在于劳动保护问题。
由于临时用工的工作期限较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忽视对临时工的劳动保护。
非法雇佣外国劳工如何处罚

⾮法雇佣外国劳⼯如何处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各国间的联系交往越来越密切,外籍⼈员来我国⼯作的情况不断增加,也就引出了⼀些列的问题如⾮法雇佣。
那么⾮法雇佣外国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雇佣外国劳⼯如何处罚⾮法雇佣外国劳⼯是指企业雇佣的⼈是外籍⼈员并且没有在本国劳动部门登记造册的。
在我国,⾮法雇佣外籍劳⼯属于⾮法⽤⼯的情形之⼀,不构成刑事犯罪,我国现⾏的刑法法条中没有对⾮法雇佣外籍劳⼯进⾏规定。
但是,⾮法雇佣外籍劳⼯是要受到⼀定的处罚的,对此,法律做出了有关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四条 对未经中华⼈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谋职的外国⼈,在终⽌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雇⽤外国⼈的单位和个⼈,在终⽌其雇⽤⾏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雇⽤的外国⼈的全部费⽤。
⼆、外籍⼈员⾮法就业的情形及限制《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第四⼗三条外国⼈有下列⾏为之⼀的,属于⾮法就业:(⼀)未按照规定取得⼯作许可和⼯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作的;(⼆)超出⼯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作的;(三)外国留学⽣违反勤⼯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作的。
第四⼗四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不得进⼊限制外国⼈进⼊的区域。
第四⼗五条聘⽤外国⼈⼯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有⾮法⼊境、⾮法居留、⾮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以上就是⼩编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我国法律对于⾮法雇佣外籍⼈员以及⾮法就业的定义和处罚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用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谁来保障民工的职业安全

用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谁来保障民工的职业安全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民工纷纷踏上求职之路,进入城市,成为了用工单位的重要员工。
然而用工单位对法律的认知不足,落实相关法律却不够严格,这就使得部分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了许多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引发了一系列职业安全问题。
本文将从用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与农民工职业安全的关系角度进行探讨。
用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1.用工单位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
许多用工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往往没有充分了解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官僚化、不作为。
有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规避管理责任,常常选择不严格落实法律法规。
3.法律意识的淡薄。
一些用工单位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加强相当薄弱,更多的是进行“学习式的宣传”,缺乏法律知识的具体实践。
4.内部监管制度不完善。
有些单位管理能力不足,对于农民工的身份验证、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结算等工作没有落实到位。
用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农民工职业安全产生的影响1.工伤事故。
由于用工单位在保护农民工的职业安全方面的不作为,使得工伤事故层出不穷。
因为很多用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没有严格落实安全制度,给农民工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重大风险。
2.恶意欠薪。
一些用工单位会拿出各种借口不给农民工提供法定的最低工资,并且不按时发放工资,给农民工带来巨大的生活压力,严重影响其生活稳定。
3.无劳动合同。
由于用工单位对于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缺乏严格落实,使得这部分工人工作不稳定,甚至出现了违法串工的现象,使得其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4.违规加班。
用工单位往往会加班超时,有时甚至数倍于法定范围,这会严重损害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导致工作效率下降,甚至影响其生命安全和家庭和睦。
如何提高用工单位法律意识,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1.强化法律意识。
用工单位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了解和维护。
2.完善内部监管体制。
非法用工,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法用工,企业要承担什么责任?文档简介: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
企业非法用工,游离于法律的监管范围之外,其行为必将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唐某是河南人,今年还不满十六周岁,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唐某初中未毕业,就不得不和村里一些年轻人一道外出打工,以维持生活。
(1.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经一些早先出来打工的人的介绍,唐某到了浙江某地的一家机械设备厂做了一名机床工,由于自己没有达到十六周岁,厂方为了避免劳动部门的检查,就向唐某提出由厂里为其办理假的身份证,将其年龄改为十七周岁,并借机压低了唐某的工资待遇。
由于厂方在上岗前没有对唐某进行岗前培训,唐某对机床的安全操作不是很了解,结果上岗没几天,由于自己的操作失误就发生了工伤事故,右手的大拇指被冲床砸成粉碎性骨折,功能完全丧失。
(2.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厂方在为唐某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后,以其违反操作程序,给厂里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没有给予唐某任何经济补偿就打发回家,唐某找到厂里领导,要求厂里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此要求没有得到领导的同意,并被告知限期搬出厂里的宿舍。
在万般无奈中,唐某在老乡的帮助下,找到了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帮助和处理。
劳动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企业存在的违法问题,对企业进行了经济处罚,并责令企业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唐某的问题妥善处理。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行业必须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u/2749102171)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规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日益突出。
违法用工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谐。
一、违法用工行为的定义及类型违法用工行为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劳动报酬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用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或变相解雇员工;2. 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违规签订劳动合同;3. 不支付或拖欠员工工资;4. 违反劳动时间、休息休假规定;5. 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6. 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7. 歧视、虐待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等。
二、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的影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对劳动者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对劳动者来说,违法用工可能导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拖欠、劳动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等问题,甚至可能引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对社会来说,违法用工会破坏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削弱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处罚规定与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不同国家和地区针对违法用工行为制定了不同的处罚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罚方式:1.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等。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用工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一般以用工单位的收入和违法用工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基础。
2. 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暂停业务等。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用人单位需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主动向劳动者赔偿。
3. 刑事处罚:严重违法用工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拐卖人口、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处罚方式外,一些国家还推行了公开曝光制度,将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信息公之于众,提醒劳动者和社会对其警惕,增加违法用工的成本和风险。
劳务纠纷中的用工单位违法行为与处罚

劳务纠纷中的用工单位违法行为与处罚劳务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分歧和争议而导致的纠纷,是当前社会中较为普遍的问题之一。
在劳务纠纷中,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
本文将探讨劳务纠纷中用工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供劳动合同副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工单位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资、社会保险等。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用工单位经济处罚,并要求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是劳务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些用工单位以各种借口迟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涉嫌违法犯罪。
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
同时,对于屡次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还可以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
三、非法解雇一些用工单位未经过法定程序,擅自解雇劳动者,构成了非法解雇行为。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解雇劳动者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用工单位忽视了这一规定,对劳动者进行非法解雇。
对于非法解雇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工单位重新雇佣被解雇的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工单位不配合,还可以采取冻结其银行账户、查封其财产等措施,并对相关人员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不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用工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用工单位不支付或者少付社会保险费用,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对于不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支付保险费用等处罚措施,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保障。
非法雇佣行为的法律后果

非法雇佣行为的法律后果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雇佣关系是经济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或忽视与雇佣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种无视可能导致非法雇佣行为的发生,并且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能对雇主和员工都造成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非法雇佣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什么是非法雇佣行为?1.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是最常见也是最明显的非法雇佣行为之一。
根据劳动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关于工作内容、报酬、工时等方面的权益。
2. 违反劳动保护法规非法扣除或拖欠员工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等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也属于非法雇佣行为。
例如,仅凭个人意愿随意调整员工薪酬政策,超过正常工时未支付加班费等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3. 超时工作根据国家规定,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
雇主强制员工长时间超时工作或连续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也属于非法雇佣行为。
三、非法雇佣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1. 法律责任雇主和用人单位若被发现从事非法雇佣行为,则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罚款、政府调查、撤销营业执照甚至刑事处罚等。
相关部门会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对涉事企业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2. 赔偿责任对于非法雇佣造成的损失,雇主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经济赔偿。
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些地区还允许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惩戒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惩治的效果。
3. 劳动关系破裂非法雇佣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员工离职,而且会导致整个劳动关系的破裂。
员工对于非法行为的不满可能引发群体性维权活动,给单位形象和声誉带来巨大损失。
这种维权行为也会加剧劳资双方的矛盾,影响日后的劳动合作。
四、如何避免非法雇佣行为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雇主或用人单位,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劳动法规是必要的。
只有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条款,才能在招聘和管理中避免犯错误并确保合规。
企业劳动用工问题及对策探究

企业劳动用工问题及对策探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劳动用工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在当今全球化经济背景下,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用工环境。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需要不断调整用工策略,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背景介绍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人力资源的流动性。
人才的稳定性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随着员工的离职率不断增加,企业需要不断招聘新员工来填补空缺,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企业面临着人才储备不足的压力,如何有效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为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还面临着用工成本不断上升的挑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企业需要支付更高的薪酬来吸引和留住人才,这加大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对企业的盈利能力造成了一定影响。
企业劳动用工问题涉及到人力资源流动性、人才储备不足和用工成本上升等多方面因素,需要企业及时提出解决对策,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和经济环境变化。
1.2 问题提出企业劳动用工问题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热点话题,涉及了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用工成本增加和劳动力素质下降等多方面因素。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劳动力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资源,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企业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招不到合适人才的困境,特别是在一些技术岗位或高级管理岗位,企业需要的人才往往很难找到。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用工成本逐渐增加,这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员工素质不高、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企业劳动用工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急需寻找合适的措施和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使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更加顺利和高效。
接下来本文将对企业劳动用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以期为企业在此方面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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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相关法律问题思考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营经济无论从数量和规模上都不断壮大,私营经济主体受利益支配影响缺乏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加之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失位等原因,导致目前社会上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非法用工的情形大量存在。
非法用工单位往往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及未建立相关劳动保护制度,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更容易受到事故伤害,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专门就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作了规定,但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却存在着一些需要厘清的法律问题。
全文共4698字。
一、非法用工概述1、非法用工的概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下称非法用工单位)违法与职工建立用工关系,或者是具有合法用工资格的单位违法使用童工。
即非法用工有两类情况,第一种是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单位违法用工,第二种情况是具备用工资质的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而现实中较为普遍的是第一种情况,本文亦主要讨论第一种情形。
2、非法用工的危害(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用工主体脱离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之外,其生产经营活动缺乏监督管理,因而在生产流通环节非法用工的大量存在和泛滥趋势将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合法生产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危害职工的合法权益非法用工主体大多存在劳动环境差、缺乏劳动保障条件等情况,职工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无论从健康、安全以及合理报酬上都得不到保障,加之一些非法用工单位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使职工从事危重劳动,例如媒体广泛曝光的黑煤窑用工致死等,职工在非法用工单位不仅缺乏基本的劳动保障,而且更易发生伤亡损害事故,因此非法用工严重危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3、非法用工的法律关系由于非法用工单位是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非法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与职工建立的关系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既然非法用工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那究竟二者的关系属于劳务雇佣关系还是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呢?如果属于劳务关系,则二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民事赔偿途径解决,而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办法。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知,当非法用工单位与职工因事故伤害发生纠纷时按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实际上认可了非法用工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虽然非法用工单位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即其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没得到合法的确认,但非法用工单位具备一定的规模、组织结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形式上以主要以单位的名义行使职能,因此用工单位与职工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者的关系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二者因发生事故伤害对赔偿额发生争议时应按劳动争议处理。
二、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如何确定适用主体范围《工伤保险条列》第六十六条并未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否包含个人,如单位的内涵未包括个人,是否意味着个人发生用工关系都属于劳务关系,而不适用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个人用工都属于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只能适用民事赔偿途径,则明显对劳动者保护不力。
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第一、根据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列》第二条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规定,个人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雇工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因在这种情形下,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具备了个体工商户的实质而只是欠缺合法登记的形式要件,因而在这种情形下个人用工可将个人视为单位,从而应适用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如果个人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用工,比如雇佣个人为自己家庭修缮房屋等,此时此雇佣关系不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应属于劳务关系,个人就不应视为用人单位,二者产生的纠纷就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区分标准,即确定用人单位的标准应从具体情形出发,看用人主体是否具备单位的实质要件(即是否具备一定组织规模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如具备单位的实质要件而不具备单位的形式要件(即合法取得认可,如登记、备案等),则应视为非法用工单位,从而适用《工伤保险条列》第六十六条。
2、责任主体与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因此用人单位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主体,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实质上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单位与个人的关系。
如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具体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意义重大,因为只有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才能落实责任主体。
如将用人单位确定为诉讼主体,但用人单位在此就变成了一个虚无的主体,由此将会产生责任人难以确定,具体执行困难等情形,例如法院该如何送达,由谁出庭应诉,执行时执行谁的财产等。
因此笔者认为,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责任主体能够具体确定,使诉讼、执行程序能够追究到具体的责任人,应明确诉讼主体即为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应以用人单位的实际投资者、负责人、受益人为诉讼主体,如三者为多数人时,应以主要投资者、主要负责人、主要受益人为诉讼主体。
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时应也列个人为被申请人而非用人单位。
只有确定个人为责任主体,才能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赔偿责任确定具体的承担者,即具体确定了赔偿主体。
3、如何认定事故伤害范围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范围如何确定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使用的定义是“受到的事故伤害”,可见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在立法上并不等同于工伤,而法律上又没有明确规定事故伤害的范围,这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统一判断的标准,有的采取扩大解释,即只要职工产生事故伤害都予以认定,有的采取缩小解释,即事故伤害仅限于在岗期间遭受的伤害。
笔者认为非法用工关系所产生事故伤害之所以区别于工伤,在于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即是否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事故伤害本质上也是劳动者因工受到的伤害,劳动者享有平等受保护权,因此在认定事故伤害范围时不能因为用工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定事故伤害的范围。
4、是否应进行工伤认定存在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受事故伤害后是否应进行工伤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应予进行工伤认定,因为非法用工单位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本质上和工伤属于同一性质,只是非法用工单位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其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但出于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的规定,也为裁判机关确定事故伤害的范围是否属于第六十六条规定提供依据,应予进行工伤认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不予进行工伤认定,因为事故伤害并不属于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申请工伤时也无法提供合法劳动关系证明从而工伤认定部门往往不予受理,从救济效率角度出发,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冗长,而最终裁判机关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因此不需进行工伤认定而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更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是否进行工伤认定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而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往往急需赔偿金进行治疗,从提高职工救济效率从而更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不予进行工伤认定。
况且裁判机关最终做出裁判的依据并不需要工伤认定而是劳动能力鉴定,至于确定事故伤害的范围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可由当事人举证和法庭审理查明来解决。
因此工伤认定并无当然必要性,职工可选择是否进行工伤认定,而不是必须进行工伤认定。
5、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救济途径有以下方式,一是职工与非法用工单位协商解决;二是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非法用工单位拒不赔偿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促使其向职工进行赔偿;三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同意赔偿但因赔偿数额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采取劳动仲裁;四是通过诉讼程序。
在实践中,由于第一、第二种救济方式不具有强制力,加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事故伤害就赔偿额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因此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臵程序,职工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但是在实践中,非法用工的性质往往需要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如职工跳过第二种救济方法直接申请仲裁或是诉讼,非法用工的性质是否可直接由裁判机关根据当事人举证和审理查明直接确认?关于这个问题各地做法不一,一些地方的仲裁机关和法院往往要求行政部门对非法用工性质予以确认后才进一步对后面的争议进行审理,因为裁判机关认为非法用工的性质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因而职工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并经其确认用人单位与自己为非法用工关系后才能采取下一步救济措施。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与做法是错误的,第一、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认定非法用工性质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第二、若把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作为前臵的救济程序将使救济效率低下,不利于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非法用工单位予以管理和处罚是其职能所决定的,但在实践中,劳动行政效率低下甚至不作为时,将阻碍职工救济程序的进行,法院和仲裁机关同样作为公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直接认定单位用工性质而并非只能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因此,笔者认为救济程序的第一、第二步属于选择程序,可由职工自主决定,而认定用工性质合法与否可由仲裁部门和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后予以认定,在现实中一些地区已广泛采用了这种观点,如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重庆市劳社局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七条明确规定非法用工性质不需要事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但全国各地做法并不完全统一,建议相关部门对此出台配套规定或解释统一标准。
参考文献:肖筱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程序的探讨》,《工业安全与环保》,2005年第31卷第2期张立人,《非法用工单位与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中国劳动》,2006年第1期朱德祥,《非法用工中的“单位”如何确认》,《医保天地》,2011年第1期蒋德华,《论非法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探索与创新:浙江省劳动与保障理论研究论文精选》,2002年第二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