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XX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新政办发〔X〕23号),结合X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精神,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贯彻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体、地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加快推进X县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开展X县污染源普查区情调查,全面掌握X县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分布情况,为我县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科学决策依据。

二、目标任务

摸清X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市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我市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X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X年完成全面普查;X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三、普查时点、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X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

1.工业污染源。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固体(危险)废物或伴生放射性污染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及工业聚集区)。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及生活污水,重点区域城镇扬尘源,油品仓储业、加油站、加气站,以及入河(湖、库)排污口。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5.移动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6.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四、工作步骤

按照县乡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普查工作;加强各级分工协作、资源共享,协同完成普查工作。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自治区进度安排为准。

(一)前期准备阶段(X年-X年6月)

成立普查专项工作机构,即X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制订工作方案,具体负责普查试点、普查名录库建立、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工作。

1.普查试点。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萨罕乡开展普查试点,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推动普查工作有序开展。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筒称“自治区污普办”)将采取“以试代普”形式,在X县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2.普查监测。按照地区普查办的统一技术要求,完成X县内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入河(湖、库)排污口等实施普查监测,为全面普查阶段核算各类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提供核算依据。

3.清查建库。县普查机构补充上级下发的污染源清查名录;X县普查机构可以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选聘清查员,实施现场清查确认,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

4.质量核查与阶段性验收。分级组织实施X县内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质量的核查与验收,对前期准备工作建档造册,并配合国家、自治区阶段性验收考核。

(二)全面普查阶段(X年7月-X年6月)

1.入户调查(X年7月-9月)。县普查办负责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或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完成入户普查数据采集等现场工作。要加强对乡镇普查工作的指导、调度和督办,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普查任务。

2.质量评估(X年7月-12月)。县普查办可自行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对普查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编制质量评估报告按程序报送。

3.建立数据库(X年7月-X年6月)。组织实施普查表的录入与校核,建立普查数据库,并开展汇总数据与宏观经济指标对比分析审核。配合开展数据库修订工作。

4.质量核查与阶段性验收。分级组织开展全面普查阶段工作质量的核查与验收,对全面普查工作建档造册,并配合国家、自治区阶段性验收考核。

(三)总结发布阶段(X年1月-12月)

1.成果汇编(X年1月-2月)。组织编写X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专项专题普查技术报告,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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