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背景下的中国律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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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WTO后16项服务贸易5年间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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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
社 并 取消 地 域 限制 ;合 资或 外商
独 资 旅行 社 不能 经 营 中 国公 民 出
“ 中国加 入 WT O时 ,外 国律

境 及 赴香 港 、澳 门和 台湾 地 区 的
旅 游 业务 。”
银行 服 务 :
师 事 务所 可 以在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 圳 、 口、 深 海 大连 、 岛 、 青 宁波 、 烟 台、 津、 天 苏州 、 门 、 海 、 厦 珠 杭 州 、 州 、 汉 、 都 、 阳 、 明 福 武 成 沈 昆 设 立 代表 处 ,提供 法律 服 务 。 每
民 币 业 务 许 可 证 的 外 资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向其 他 已 开放 的人 民币
“ 入时, 加 只允许 外 国服 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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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地 区 的 客户 提供 服 务 。” 非 银 行金 融 机构 从 事 汽 车消
4 9% ” 。
准 入栏 或 部 门或 分 部 门 中列 出 的
加入 后 5年 内 ,国 内及 国际
产 品 ,并 提 供 附件 2中 的附 属 服
务 。”
费信 贷 : 加 入 时 , “ 允许 合 资 和独
资。”
电信 服 务 :
基础 电信 业 务 “ 放地 域 将 扩大 开 到成 都 、 庆 、 重 大连 、 州 、 州 、 福 杭

建筑 及 相 关 工程 服 务 :
加入 时 , 外 汇 业务 : 许外 “ 允 资金 融机构在华提供外 汇服务 ,
取 消 地域 和服 务对 象 限制 。人 民
“ 入 时 , 允许 设 立合 资企 加 只 业 ,允许 外 商 控股 ;加 入后 3年 内, 允许 设 立外 资 独 资企 业 。”

我国加入WTO对律师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我国加入WTO对律师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经 济 的 法 制 建 设 , 动 依 法 治 国 的 进 程 , 我 国律 师 推 为 业 的 发 展 创 造 更 为 良好 的 法 制 环 境 , 利 于 改 善 律 有 师 的 执 业 环 境 。世 界 贸易 组 织 规 则 是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客 观 需 要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体 系 , 多 边 贸 易 体 在 制 五 十 多 年 的 发 展 中 , 经 形 成 了 一 套 被 一 百 多 个 已 成 员 共 同接 受 的 经 贸 协 定 、 议 。这 些 协 定 、 议 共 协 协 同构 成 了 国 际 贸 易 的规 范 、 例 , 惯 已成 为 各 成 员 制 定
境 , 师的地位将 大大提高 。 律
其 次 , 入 W TO 有 利 于 加 快 我 国 律 师 业 的 发 加 展 , 师 业 务 领 域 进 一 步 拓 宽 . 动 法 律 服务 市 场 的 律 带 扩 大 。 世 后 , 量 的 外 国律 师将 进 入 我 国法 律 服 务 人 大

作 者 简 介 : 威 元 ( 9 6 — ) 男 . 西 省 司 法 学 校 讲 张 1 6— . 山
师 。

有 数 十 年 甚 至 数 百 年 的发 展 历 史 , 累 了 丰 富 的 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积 理 经 验 和 业 务 开 拓 经 验 , 成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运 作 机 形
3 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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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w TO 论 坛
20 0 2年 第 2期 ( 第 4 总 7期 ,
我 国加 入 W 对 律 师 业 TO 的影 响 及对 策研 究
张 成 元
( 西 省 司 法 学 校 山 西 山

入世与内地和香港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展望

入世与内地和香港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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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第 3期 02
北 京 市政法 管理 干 部学 院学 报
总第 3 期 1
行 在 内地设 立分 所 比较 , 港 是在 中 国大 陆 境 内律 师 分所 最 多的地 区之 一 。 香
() 2 转聘 个 案与 内地律 师 。一般 来说 , 港律 师行 很 少长期 与 单一 省市 的律 师事 务所 香 合作, 因各地 方政 府 会应 当地 实际情 况制 定相 应 的地方 性 法规 , 客户 涉及 的个 案会 发 生 而 在 不 同省市 。香 港律 师行 一般 会按 照 客户 的需要 转聘 适 当地方 的 内地律 师 事务 所提 供 国
领 先的地 位 。 因此 , 加入世 贸后 , 中国 内地 应该 对 于香港 法律 服务 行业 在 国 内的市场 , 推行
自由化 的政 策 , 一 步拓 展两地 法律 专 业服 务市 场 。 进
目前 , 香港律 师 和 内地 律 师一 般通过 以下形 式合作 : ( ) 内地设 立 一所 代办 处 , 1在 但该 代 办 处 只能提 供香 港 法 律服 务 , 能聘 请 内地 律 师 不 提 供 国 内法律 意 见给与 客 户。 目前 香港 律师 行在 内地 设立 代 办处达 三十 四 间 , 同外 国律 师
内有关 的法律 意 见或 进行 国 内诉讼 或仲 裁 。
() 3 香港 律师 行 在香港 聘 用 内地 注册 律师 , 已注册 ( 地律师 ) 外 身份 在特 区律师 行 内提
供 内地 的法律 服 务 。 当然 , 种服务 只属 于律 师行 的 内部 咨询 , 这 如要 出具 中国法律 意 见书
同 时 , 港律 师 事务 所 的外 资 客户 于国 内投资 时 , 香 不可 避 免地 会 涉 及到 国 内的法 律 , 内 而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
中国的律师制度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

以下是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发展历史:
清朝末年(19世纪末):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律师制度开始传入中国。

在外国法院设立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出现,并为外商提供法律服务。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正式建立了中国律师制度。

同年,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第一批律师协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经历了大规模的法律制度改革。

律师事务所被国家接管,律师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79年:中国开始进行改革开放,法治思想重新兴起。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恢复了律师职业制度,并逐步恢复了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确立了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3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法律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要求进一步提高。

各地的律师事务所数量迅速增加,并出现了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和专业水平的律师团队。

当前:中国律师制度持续发展,更加注重规范律师行业
的职业行为,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律师行业逐渐成为维护公正、提供法律服务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律师运用WTO规则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选择

律师运用WTO规则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选择

个误区, 为提供 、T( 认 Ⅳ )法律服 务就是代理 政 府参与 WT O争端解决机 制贸易纠纷的 处理 , 这 样 的理 解 显 然 没 有 充 分 认 识 到 加 入 W ( r) 给整个国内律师界 所带 来的前所 未有的 业务 机会 , 没有认识到 WT 对国内法律服务 业的 O 影响。事实上 , 代理参与 wT O争端的 处理 只 是律师提供 W1( 法律服 务的一个部分 , 大 ' ) 更 量、 更广泛 、 更基 础的服务是 对各级政府和 企 业提 供运用 WT O规 则 的法律 咨询和 法律 策
挥 积极的作 用。更 为 重要 的是 , 师要 充分 律
利 用 W T 允 许 的 补 贴 措 施 。 助 政 府 制 定 对 O 协 国 内企 业 的 合 理 的 补 贴 措 施 , 接 增 强 企 业 直 的竞争 力。W ( r)的《 贴 与与 反补 贴协 议 》 补 将 成 员方 政 府 的 补 贴 行 为 分 为 三 类 : 止 性 禁 补 贴 、 诉 补 贴 和 不 可 诉 补 贴 对 于 该 协 议 可 所规定的 对企业 的各 类禁 止性 补 贴, 级政 各 府 尤 其 是 地 方 政 府 应 立 即取 消 。 政 府 在 补 贴



协 助 政 府 运 用 W q 规 则 保 护 和 发 展 O
国 内产 业 1 引 导 和 协 助 政 府 充 分 运 用 W 规 则 . r o
为。 而也 为 律师 发挥 其 专业 特长 建 立 了舞 从 台。例如《 贴与反 补 贴协议》 补 允许政 府 对企
业 的研 究 活 动 给 予 补 贴 , 许 对 落 后 地 区提 允
业 , 以 真 正 显 示 出一 个成 员 方 运 用 W 0 规 可 I ' 则 的 水 平 一 国的 律 师 协 助 政 府 灵 活 利 用 例

律师的前景

律师的前景

律师的前景:高水平专业化涉外收入高、工作强度大、专业知识丰富、“人脉”资源广……人们常把这些词汇与律师形象联系在一起。

实际情况的确也印证了这一点。

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每人年平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的律师在2003年每人平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

律师们也几乎个个都是行色匆匆,随时随地准备发掘新案源……但这些印象显然还停留在表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律师这个职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体数量供不应求据了解,目前我国的执业律师有11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近1.2万家。

这11万人,相对于全国13亿人口的总数来说,数量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律师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大约是万分之0.8,这个数字在普通法系的美国和英国,分别是万分之32.7和万分之15.4;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分别是万分之8和万分之4;即使是在特别强调非讼的日本和印度,也达到万分之1.2和万分之1.3。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律师队伍数量的发展有着很大空间。

近些年,从就业市场的情况来看,对律师等法律人才的需求一直热度不减,连续多年跻身需求最热的行业前几名。

而且每年的高考招生中,法律也通常是考生们报考的热门专业。

尽管目前各种形式的法律学习、法律培训不少,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也为希望加入法律人才队伍的人敞开大门,但从总体上来看,法律人才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

高学历律师受欢迎尽管有“高学历未必有高能力”的说法,但在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律师行业,学历是一个重要条件。

高学历直接影响着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度,而信任度直接决定了律师的业绩。

从实际情况看,高学历的律师群体,其收入要远远高出学历相对较低的律师群体的收入。

在我国目前大约11万人的律师队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仅有700多人,硕士、双学士有9000多人,两者相加大约只占律师总数的9%。

律师要在业内建立声誉和影响力,靠的是“专业知识+案源”,而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高学历+经验”。

杨国华: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

杨国华: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

杨国华: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WTO是国际法治的典范。

1995年1月1日,是国际法历史的分期。

从这一天开始,国际法从过去的‘软法’时期进入‘硬法’时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商务部条法司前副司长杨国华对本刊记者说。

很明显,对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WTO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WTO的“法治”。

当天的采访也始于法律,终于法律。

杨国华详细介绍了中国为入世所做的法律修改、入世后WTO对中国的法治影响以及中国在维护WTO“法治权威”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交谈中,杨国华对WTO的案例、重要裁决等信手拈来,“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对这些案例做了生动详细的描述和剖析。

所以,当天的采访不仅是一次采访,对记者来说,也是一次生动的WTO法的“普法教程”。

“变法”时期无阻力“中国为了入世,为了国内的法律法规和WTO法规相一致。

2000年至2001年期间,中国大规模地修改法律法规。

据统计,两年期间,我们大概修改了2200多个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修改对照两个文件,分别是《WTO协议》和《中国加入WTO承诺》。

”杨国华首先谈到了中国为入世所做的法律准备。

谈到“变法”的具体过程,杨国华举了《知识产权法》修改的例子,即增加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原有规定中,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不可起诉的,与WTO的法规冲突。

“这只是法律层面的修改,行政层面的就更多了。

此外,还有部门规章的修改等。

”杨国华说。

据悉,入世前后几年,通过健全法制,在国内基本实施了WTO 法。

首先,根据WTO法的要求,清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制定了《立法法》(2003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全面规范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其次,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全面的调整,包括修订《对外贸易法》(2004年),在原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基础上分别制定《反倾销条例》(2002 年,2004年修订)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2004年修订)等;此外,我国还在入世前后修订与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如《海关法》(2000 年)、《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2002年)等;第四,在贸易有关的投资、服务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修订或制定大量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外资企业法》(2000年)、《公司法》(2005年)等。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一)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一)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一)摘要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

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

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培育健康发达的律师业对于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律师制度法治完善对策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

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

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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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TO背景下的中国律师业
林新生
(兰州大学 法律系,甘肃 兰州 730020)
一、WTO对律师业的要求
我国于2001年11月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这意味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始直面加入WTO后的对外开放,这必将给中国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特别是中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律师,既带来机遇,也带来不可回避的思考与挑战。

将自己的法律服务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律师业目前仍在管理体制、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及法律服务机构的组成等方面存在着急需改进的问题。

因此,研究加入WTO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趋势与对策,无疑有重要的意义。

从总体上看,我国在加入WTO后将导致以下几种情况的发生:
11律师服务向商业化、非法律化发展。

我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从事以下业务:(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从中可看出,律师服务的法律上的功能受到普遍的重视,但对融入市场经济的律师服务,应当是网罗与联合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医生、电脑专家、金融专家和社会名流,为国际事务、卫生保健、银行财政、工程技术筹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这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趋势却认识不足。

实际上,律师服务的商业化与国际化趋势,已大大拓展了律师服务的范围,越出纯刑事、民事、行政的范围,进入诸如工业技术以及卫生保健、银行财政等领域。

21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组织向专门化发展。

律师事务所中将发生经营管理人员与专业化律师的职能分离,由经营管理人员主持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事务和日常业务工作,如市场分析、公共关系、重组联合、考察分析、意向谈判、广告策划等,从而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拓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和后勤保证,使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化、大型化的进程中高效率地运行和扩张。

31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化、大型化发展。

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律师业将在一个更广大的平台上展开竞争,这必然要求各律师业采用最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形式。

由于公司化形式有利于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有利于同国外同行竞争,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科学化及有利于吸引社会对律师业的投资,因而这一形式是符合各律师事务所扩大自身要求的。

同时,通过跨国经营、连锁经营、合资经营等形式实现跨国服务,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智力、管理、信息等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使法律服务成为一种多层次、全方位和综合性的高级服务贸易,并且,既在资金的利用上发挥长短互补的优势,也在法律业务的合作上发挥快速交流的长处。

二、加入WTO后我国律师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认为,一方面,它可为中国的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机遇。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外部环境上,我国要同世界潮流接轨,就必须进一步重视法律的重用,在加入WTO后,我国已对大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了修改,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外部世界对我国的要求。

随着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必然日益提高,这为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广泛的舞台。

其次,我国加入WTO,将使律师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

中国入世后,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文化形态和管理模式与世界经济的整合将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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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快;中国的商品、劳务、技术、信息和资本将全力汇入世界经济大潮,中国企业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和配置,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结构优化和规模经济的实惠;中国人的消费结构、投资结构和经济理念将发生深刻变化。

这一系列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都要求律师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提供高质量、高层次的法律服务,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再次,加入WTO,使得我国律师业的对外交流大大发展并逐步融入国际律师业。

我国律师在频繁的对外交流中,当不断拓宽视野,转变观念,充实自我,增长才干;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增强竞争意识、进取意识、开拓意识,不断提高竞争实力。

但另一方面,同发达国家律师业相比,中国律师业的差距也是明显的,这一差距在我国加入WTO 以后可能导致我国律师业在强势竞争面前出现一些负效应。

第一,市场份额的过度竞争,易形成外国律师事务所对某类业务的垄断,造成我国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逆差。

在国内市场上,外国律师业务所凭借较强的市场占有能力,将很容易排挤其国内竞争对手,从而在各种法律事务服务市场中形成垄断地位。

特别是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限制的进一步消除,必将进一步加剧这一失衡。

第二,争夺人才的竞争,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

外国律师事务所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可以向其员工提供更好的工资待遇及办公条件,再加上其优良的管理模式及宽松的管理方式,将吸引国内大量的优秀人才。

而人才同案源紧密联系,人才的流失也就是案源的流失。

三、对策
为发展我国律师业,首先国家必须采取相关的措施来扶持我国律师业赶超国际水平。

这主要是通过在WTO规则许可的范围,对外国竞争者应用一定的限制措施来进行的。

第一,市场准入壁垒,即对外国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具体活动能力条件加以限制。

如对另一成员国对其国民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我国并不无条件承认,他国律师要在我国从事法律服务,要相应地考察其服务能力、竞争能力、营业状况,从而再决定是否对其从事资格进行承认,同时,在从业资格的承认上,主要应依我国和其所在国的双边条约。

第二,市场活动壁垒,即通过国家政策对外国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各种活动加以限制。

如可根据外国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质量等标准对其进行干预,对其在本地选派代表、雇佣专业人员、扩大服务机会等方面作出严格限制;或对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征收较高的税费:或通过外汇管制的方式,限制我国居民对外国法律服务的消费。

其次,国内的律师业也应做到:
第一,着眼国际竞争,鼓励实行联合,逐步走向公司化经营。

在直辖市、省会、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具有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间实施联合,允许组建跨地区律师事务所,在人才、规模、资本和装备上,逐步奠定大型公司化基础。

第二,促进、鼓励律师事务所向跨国联合方向发展,培育跨国人才,增强自身实力,实现迅速扩张。

中国加入WTO后,律帅服务国际化必然导致跨国联合。

这既是国外的成功经验,也是由中国的律师业现状决定的。

中国律师业规模小、积累少、知识结构内向,缺乏跨国竞争经验,鼓励中国律师业实行跨国联合,吸引外国的优秀涉外律师机构与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联合,可收增强自身实力、实现迅速扩张之效。

第三,选择专门人才,大力培养经营者阶层。

大刑公司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跨国竞争,实质上就是出类拔萃的经营管理专门人才之间的竞争。

但当今中国,律师事务所的专门经营管理人才奇缺。

为此:加强对现代大型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学的研究;按照律师服务国际化的标准,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的专门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外进行见习或培训;通过跨国联合或多种途径,引进国外人才。

〔责任编辑:贺永泉〕
66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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