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件有哪些
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则

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顾名思义,指的是跨越国界、买卖货物的那种协议,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但咱们把这个话题拿到现实生活中来说,大家就能轻松搞懂了。
就像你去淘宝买东西,买家和卖家达成一致,决定买什么,卖什么,价格是多少,这就是合同的基本形式。
不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仅仅是简单的交换东西,它涉及的法律、习惯和流程多了去了,因此,成立这样一个合同可不是随便说说那么简单的。
大家得知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不是说你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
它需要双方有明确的意图,一方提出买卖,另一方同意,双方才有可能达成有效合同。
如果是买卖合同,通常卖家得明确说出想卖什么,价格多少,什么时候交货,买家得明确同意。
这就像你去市场上跟摊贩砍价一样,说清楚了,才算达成协议,不然这交易就是空谈。
国际上不比咱们国内,很多交易都跨越了时区、语言、文化,想达成一致,必须双方都明了交易的每一个细节。
然后呀,合同的要件就得看看你们两个是不是达成了共识了。
双方同意了的内容必须明确,别到时一个卖家说是红色的货物,买家说是蓝色的,结果闹了个大乌龙,合同就不成立了。
要注意,不仅是货物本身,连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甚至付款的方式都得定得清清楚楚。
就像大家去旅游一样,商量好是自驾还是坐公交,去哪儿玩,什么时候回,才能避免到时候吵个不停。
如果你以为这就完了,那可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还有一个关键的环节,就是所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它是一种跨国的法律框架,类似于各国的交通规则,大家都得遵守,才能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
这个公约规定了很多交易细节,不仅让各方交易更规范,避免了很多法律上的纠纷,还为那些跨境买卖提供了统一的规则。
就好比咱们去国外旅游,明明是你踩的右边路,但按照那边的交通规则你就得走左边。
通俗点说,就是让你在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也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不至于谁也说不清楚谁对谁错。
你可得小心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不像在自己家门口签合同那么简单。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1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合同一般都由约首、本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支付、保险、商检、仲裁、不可抗力等,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加列: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约尾"是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
现将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分述如下:(一)商品的品名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是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它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写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同时还应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如西红柿在美国的进出口关税中分类为:水果与蔬菜其关税差异大。
案例:品名条款不符造成违约: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二)商品的品质条款1、概念:……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份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目录版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目录版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国际贸易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国际贸易合同。
一、合同主体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包括买卖双方,即出口商和进口商。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具备合法的营业资格,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合同主体还应明确指定合同签订人,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货物描述货物描述是国际贸易合同的核心内容,应详细、准确地列出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包装等信息。
货物的描述应遵循国际惯例,如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编码系统(如HS编码)进行分类。
同时,货物描述还应包括对货物质量、性能、用途等方面的要求,以便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有明确的依据。
三、价格条款价格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在确定价格时,双方应考虑货物的成本、市场行情、运输费用、保险费、关税等因素。
价格条款中还应明确货币种类、汇率、支付方式等事项。
双方还可以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以应对市场价格波动。
四、交货条款交货条款是指买卖双方关于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约定的内容。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交货方式主要有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等。
在交货条款中,双方应明确约定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并指定负责运输和保险的一方。
同时,双方还应约定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以确定责任的承担。
五、支付条款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货款支付方式、期限、比例等约定的内容。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支付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托收、电汇等。
在支付条款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支付比例等。
双方还可以约定支付担保、违约金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履行。
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等。
通用范文(正式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引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合同形式之一。
成立有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
本文将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首要要件。
合同当事人包括卖方和买方,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合同义务。
买方应具备购买货物的资金或信用能力,能够履行付款义务。
卖方应具备提供货物的能力和合格的产品。
在国际贸易中,还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国籍和居住地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法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相应的法律保护。
二、合同内容的明确合同内容的明确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
合同内容应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交货地点、验收标准等重要条款。
合同条款应简明扼要,清晰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多义性的表述,以避免引发纠纷。
合同还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货、装运、保险、违约责任等条款。
同时,合同还应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通常采用仲裁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法律依据的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法律依据包括国际商事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和仲裁,以及国际贸易组织制定的相关规则。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确定法律依据时,还需要注意各国法律的差异和冲突规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履行方式的约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方式包括货物的交付方式、报关手续、运输方式和保险等。
买卖双方应就具体的履行方式进行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履行方式的约定应考虑到国际物流和贸易的实际情况,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按时交付。
在约定履行方式时,应充分考虑货物的特性、交货地点和运输风险等因素。
五、支付条件的约定支付条件的约定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1)合同的标的物与品质条款合同标的物条款,又称品名条款.内容主要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买卖商品的名称.合同标的物条款没有统一格式,既可以在合同序言中表达,也可以单独列出品名条款。
由于合同对标的物名称的描述往往涉及商品的品种、型号、等级,因此,合同标的物的品名应依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为了方便起见,往往把品名条款与品质规格条款合并为一个条款,对标的物作概括性描述。
订立标的物条款,应当以商品名称能够表示交易商品为基本原则。
内容要求明确、具体,文字要反映标的物的特征。
品质、规格条款,也即质量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
如果合同中质量条款不明确或不清楚,或没有质量条款,即失去索赔的依据。
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为了减少日后发生争执,在拟定质量条款时,首先应尽可能地把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和质量要求规定详细清楚.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规格首先应当符合合同的要求,对于某些由国家制定了品质标准的商品,如某些药物、食品的进出口,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商品有不同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①凭样品确定商品的品质。
这种方法是指卖方或买方先交若干个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议定质量和价格,然后由卖方批量交货.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是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买卖,都称为“凭样品交易”。
凭样品交易中的样品既可以是卖方提供的,也可以是买方提供的。
如果是凭买方样品交易,卖方一般都要求按“对等样品"成交.所谓“对等样品"是指卖方复制的买方提供的样品。
对卖方来说,“来样成交”往往有利于提高卖方产品的适应性和竞争性。
但为了安全起见,卖方往往都要复制买方提供的样品并交买方确认,然后按样品生产.这样可以避免在交货时因双方对样品品质理解的差异而引发合同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是指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实质上的必要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是双方当事人就货物买卖交易意思表示的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8条则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不得撤销要约的两种情形:(1)要经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上述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要约导致失效的四种情形,即:(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上述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亦基本相同,但较之后者更加富系统性。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默示责任,当事人不能改变,更不能排除。
《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订约过程中的保密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标准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标准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是指买卖双方为了规范和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等方面的约定而达成的协议。
它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合同形式,用于确保买卖双方的合作和保护双方的权益。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标准是指为了方便各国贸易往来,对国际货物买卖协议进行统一标准化的文件,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买方和卖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货物的描述: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标准等相关信息。
3. 价格和支付条款:包括货物的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
4. 运输方式和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的承担方、责任及风险转移的时间等。
5. 交货时间和地点:包括货物的交货时间和地点,在此之前哪方负责存储和保管货物等。
6. 货物检验和索赔:包括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等。
7. 违约责任:包括对违约方进行惩罚的具体措施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8. 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对争议进行解决和具体程序的规定,如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等。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减少各国间的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采用统一的标准化文件可以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标准还可以提供一种公正的、公开的、可衡量的标准来评定合同履行的情况,减少争议发生的概率。
目前,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标准有很多种,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会的国际货物买卖协议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都是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协商,得到了各国贸易伙伴的认可和接受。
采用这些标准的买卖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减少贸易纠纷的发生。
总之,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统一的标准化文件,可以方便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我们应当积极采用这些标准,以促进更加公正、公平、顺利的国际贸易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合同形式之一,涉及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付款、风险转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通常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的。
合同中应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明确约定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
此外,合同中还需要约定交货地点、交货日期、价格和支付条件等重要条款。
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等影响履行合同的特殊情况处理方式。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1. 货物交付货物交付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影响。
一般情况下,交货地点可以是卖方的地址、买方的地址或者第三方指定的仓库等。
合同中还需明确货物交付的具体方式和时间。
2.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另一个关键环节。
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常见的付款方式有信用证、托收、电汇等。
买方在付款时应注意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和条件,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3. 风险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会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货物交付前发生的任何损失或缺陷,通常由卖方承担。
而在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任何损失和风险,则由买方承担。
因此,货物交付及时和货物质量的检验非常重要,可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控制1. 合同履行监督为了确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例如,卖方可以提供货物的样品、合格证书等来证明货物质量,买方也可以派员到卖方进行实地检查。
此外,买卖双方还可以采用第三方的检验机构来进行中立的质量检查,以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争议解决方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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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件有哪些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是指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实质上的必要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是双方当事人就货物买卖交易意思表示的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应当注意的是,关于要约的内容,《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
“公约”规定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但《合同法》中未做此规定。
其原因在于,《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很宽,例如,在适用于自动售货机、公共交通服务和公共娱乐服务等合同时,就不应当要求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
不过,具体到国际货物买卖,要约通常还是应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其原理在于,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在地域处于由国境阻碍的分隔状态,不便随时了解对方的情况,因此,无论要约是意欲销售货物还是购买货物,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应当有义务择定其相对人亦即受要约人,从而使其订约的相对人在开始时就特定化,以免造成不具交易合理性的一物数售或一款数购的情形。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上述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1)条的规定基本相同。
但是,该公约中并无关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任何规定。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8条则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不得撤销要约的两种情形:(1)要经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上述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要约导致失效的四种情形,即:(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上述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亦基本相同,但较之后者更加富系统性。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对于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该法并未进一步规定缄默或不行为是否构成承诺,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有所出入,后者明确规定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对于承诺的时间,《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承诺,但当事人有另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同法》第25条和第26条中还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规则与该法上述第16条中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规则相同。
按照《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这一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是一致的。
应当注意的是,承诺不存在撤销问题,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受要约人发出了承诺,但却可能在法律上并非承诺,而是新要约。
这些情况是: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均为新要约。
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受要约人的承诺对诸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者,均为新要约。
但是,如果承诺仅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变更,则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法》中的上述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应规定均无相左之处。
然而,就合同的订立而言,《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并无相应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宋体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但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并无此种详细的规定。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法》对合同的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
所谓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格式条款亦称格式合同、标准条款、标准合同附和合同等,格式条款常常用于合同对方当事人广泛的交易,如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供气和大众消费等交易。
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并非仅仅是大公司企业拟定印制的,很多中、小公司企业亦往往有看书的格式条款。
在国际贸易实践上,格式条款亦早已为众多当事人使用。
使用格式条款具有方便、简单、快捷的优点。
但同时却削弱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主权,容易产生不公平,例如可能会产生不平等地有利于或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0条对合同的格式条款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出了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很富有实际意义,也弥补了我国原来合同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并无相应的规则。
不过,《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很明显的局限性。
特别是,《合同法》中并无任何条款对“格式冲突”(battleofforms)问题作出规定。
这是将来修改《合同法》时应予补充的。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默示责任,当事人不能改变,更不能排除。
《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订约过程中的保密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责任。
但《合同法》并未对“商业秘密”作办界定,因此需要通过对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解释,来界定《合同法》中的“商业秘密”的含义。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中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规则。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按照《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在《合同法》中,对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生效作了区别。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相分离的。
那么,这里的“特殊情况”是什么呢?实际上,这是指关于合同生效的特殊条件。
概括言之,关于合同生效的特殊条件有两类:一类是法定的特殊生效条件,例如审批、登记、备案等;另一类当事人自定的特殊生效条件,即附条件生效合同中的生效条件。
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言,中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特殊生效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进出口许可证或配额并非合同的法定特殊生效条件,而只是中国当事人进行个别商品进出口交易的具体许可和授权。
但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上,当事人自定特殊生效条件的情况时常可见。
按照《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并未对当事人自定特殊生效条件作任何具体限制。
不过,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条件约定得不适当,则容易导致复杂的合同争议的产生。
其次,《合同法》中规定了致使合同无效的若干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招待会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即使合同在总体上是有效的,其中个别条款亦可能因某种原因而无效。
《合同法》第53条便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是指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形式上的必要条件。
按照《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对书面形式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