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废止齐案“批复”是宪法适用的理性回归》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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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施宪法的路径

法院实施宪法的路径

基于20多年来中国法律界与审判实践关于人民法院实施宪法道路的探索,笔者进行了总结与反思:总结法院实施宪法路径探索中的经验得失,反思其中蕴涵的理论问题,以此为未来人民法院更好地实施宪法提供智识积淀与实际经验。

笔者将人民法院实施宪法的路径探索归纳为三条:第一条路径是“宪法司法化”;第二条路径是合宪性解释;第三条路径就是现阶段法院援引宪法的审判实践。

尽管合宪性解释方法与法院援引宪法条款具有交叉和关联性,但总体上属于两种不同的路径。

本文将围绕上述法院实施宪法的三种路径展开分析与反思,最后以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理论对法院实施宪法之探索理论与制度予以阐释。

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与宪法司法化的兴起及式微(一)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与宪法司法化的兴起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向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齐案批复”),“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

从此,“宪法司法化”这一法院实施宪法的标志性概念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宪法司法化”俨然成了我国法院实施适用宪法的代名词。

然而,“宪法司法化”这个概念本身,稍不留神就会陷入政治正确与否的陷阱之中。

“宪法司法化”概念本身隐藏着法律与政治双重问题的叠加性悖论:悖论1.法院适用宪法必然伴随着宪法解释,法院具有宪法解释权吗?悖论2.法院适用宪法可能伴随着对规范性文件的宪法审查或司法审查,法院有宪法审查的资格吗?悖论1与悖论2都直接冲击着现行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宪法审查的权力结构与国家根本政治体制:法院一旦拥有宪法解释权,就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构成挑战;法院一旦拥有宪法审查权,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挑战。

以审判权制约国家立法权,这种西方式的“权力制衡”将是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否定。

因此,上述两大悖论及其政治后果大概是宪法司法化的提出者与倡导者始料不及的,由此引发的政治问题令人担忧。

宪法司法化 2014法学法硕 李瑞君

宪法司法化 2014法学法硕 李瑞君

宪法司法化片论作者:于立深周丽一、宪法司法化的障碍(一)宪法典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宪政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程序来支撑其次,宪法必须具有清晰的权利和义务逻辑结构再次,权力场域对法律原则的内涵及其作用误解颇多,从而在观念上强化了宪法典的“观赏性”而非实用性。

(二)司法裁量权不充分人民法院在民商等私域最应该体现司法的独立性和自由性,,但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规则束缚了权力和能力。

(三)独特的宪法惯例最高法院的“批复”排斥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直接法律效力,其一是,1955年最高法院批复在刑事案件中不必引用宪法条文,此后法院都不把宪法作为法律适用的考虑对象;其二是,1986年最高法院批复在制定法律文书时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宪法未能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四)公民救济权理念和制度不健全我国公民的救济权体系应该包括:诉权、国家赔偿权和补偿权、、非诉讼性程序权利、法律援助权及保持沉默权等。

阻碍我国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护的理念和制度有:1、权利法定2、救济穷尽原则3、国情论(五)公法理念的匮乏我国宪法典被凸显的功能是“纲领性”,而不是作为法律规范的“根本性”。

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根据另一个更高的法律规范制定的,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规范。

二、宪法司法化的标准我们探求能被中国大众共同接受,有最大效益和最小成本的宪法司法化模式。

首先,宪法司法化的最低标准是宪法作为法院审理争端的依据,即宪法在司法裁判中具有最高、最直接的法律效力。

其次,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害,其他法律救济手段被用尽的情况下,宪法是公民权利终极的、不可剥夺的救济渠道,即宪法诉愿。

再次,宪法司法化的最高标准是违宪审查,即特定机关可以裁决宪法性纠纷。

“宪法司法化的核心是,当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可直接依据宪法向法院起诉,法官可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

”三、宪法司法化实现的条件宪法司法化的实现有如下因素: 一是政党对峙、内战妥协的结果。

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_黄卉

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_黄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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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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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而非普通法院。 虽然两个层面的合宪性解释在技术上有交集, 但工作目标不同, 普通
“案结事了 ” 法院只求合适的法律解释以完成 任务, 违宪审查机关则是为了判断立法是 否因为违宪而须宣布无效。因此, 后两项规则的合并, 虽然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逻辑上
瑠, 瑏 但鉴于我们大陆法学界还普遍缺乏区分两个层面的合宪性解释的认知, 所 似更清晰”
:《法学方法论》 , :《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 德]卡尔·拉伦茨 陈爱娥译, 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 第 217 页;参见苏永钦 ③ [ , 实际》 月旦出版公司 1994 年版, 第 81 页以下, 第 84 页。

: 《合宪性解释的两个面相 — — —答 此观点在大陆宪法学界属于多数意见, 参见前引②, 张翔文, 上官丕亮文;以及张翔 2009 年第 10 期;谢立斌 : 《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 《浙江社会科 , 《浙江社会科学》 蔡琳博士》 载 载 — —当今中国宪法进入诉讼的路径分析 》 , 《湘潭大学学报 ( 哲 2010 年第 1 期;胡肖华 :《走出违宪审查的迷思— 载 学》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 , 《西南政法大学 学社会科学版 ) 》 第 33 卷 2009 年第 4 期;刘练军 正当性、 限制及运用》 载 学报》 第 12 卷 2010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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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1 期
解释义务, 即在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时当将宪法原则和精神纳入考量范围,
③ 。 “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 笔者以为, 在既有宪 应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者 ”
法框架下, 合宪性解释是我国现阶段落实宪法的极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故撰写此文以支 持, 以期合宪性解释理论能够成为法学界共识, 进而顺利进入司法实践层面。 文章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简单介绍合宪性解释的含义, 并针对学界目前的理 论混乱做一些方便理解的线索梳理。在此基础上, 第二部介绍合宪性解释理论在大陆 法学界的引入、 兴起及其正当性基础, 指出合宪性解释等于司法机关在个案裁判中间接 “宪法司法化运动 ” 适用宪法, 可被看作当年 的续篇。 第三部分将清理目前合宪性解释 之所以难以得到推广和践行的理论障碍, 即在狭义的、 也即解释论层面的法学方法论框 《宪法》 架下解读 第 67 条第 1 项和第 126 条, 指出该两项规定并未像学界普遍认为的那 样, 可以毫无疑义地理解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被赋予了解释宪法的专属权以及最高法院 禁止适用宪法。第四部分为结论部分, 除了总结前文议论的观点, 还将指出目前合宪性 解释难以付诸实践的原因是, 其一, 并非像有些宪法学者认为的那样, 各级法院是因为 我国缺乏违宪审查制度尤其缺乏德国宪法法院的司法诉愿机制而缺少进行合宪性解释 , 的动力, 而是因为最高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及 2008 年废止“齐玉苓案批复 ” 才使得 法官们普遍认为个案裁判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宪法适用;其二, 实践合宪性解释的真正 — —不仅法官们, 而是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整个法律系统 ( 法 的、 且长期存在的困难, 将是— — —缺乏相应的宪法解释技术。 律共同体) —

“停止适用”齐玉苓案“批复”之正面解析

“停止适用”齐玉苓案“批复”之正面解析

作者: 郑贤君
作者机构: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10-14页
主题词: 齐玉苓案;批复;解析;宪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意义;理论与实践;法律性质
摘要:欲探究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8日宣告废止齐玉苓案“批复”对宪法适用的影响,须追溯齐玉苓案“批复”本身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性质,即该批复是否创制了一个宪法性的司法规则。

如果是,则宣告其停止适用的法律意义非同寻常,可能对宪法适用产生消极影响,令人无限遗憾与叹惋;如果否,则该批复宣告停止适用的法律含义应另当别论。

这需要重新追忆并检视当年该批复在理论与实践中产生的各种争执,并得出一个必要的宪法论点。

关于宪法的心得600字(精选8篇)

关于宪法的心得600字(精选8篇)

关于宪法的心得600字(精选8篇)关于宪法的心得600字篇1星期五,我们看了法制教育的光盘,这使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

光盘中的很多很多的青少年,他们犯了法。

他们现在被关入大墙之中,后悔莫及。

当他们见到自己的亲人后,一直在听他们的教育。

当然现在听已经太晚了,如果当时听一下他们的劝告,也就不会落在这个泥潭之中。

他们没有一个人不关心家里的,没有一个人不后悔的,没有一个人不想好好改造后到大墙外面去,获得自由的。

如果再给他们最后一次机会,他们一定不会再犯罪的。

其实,在我们身边也有很多的例子,比如:一个同学把另一个同学的橡皮弄没了,那个同学肯定会去找他算帐,就难免打架。

在玩的时候,有人只是开个玩笑,拿一下别人的东西,而那个人以为他是故意的,就上去打架。

现在很多少年罪犯都有一个规律是:辍学——流失——染上恶习——犯罪。

往往也有很多人都不想杀人,而是在自卫时都误杀了他人。

很多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他们没有把精力放在学习上,而是在社会上闲逛或去上网吧结识一些坏人。

我们平时要把精力放在学习上,不但要把数学、语文学好,更要把思想品德学好,要从现在开始,从我开始,和人相处要团结友爱,相敬如宾,做到宽宏大量,不要为一点小事而斤斤计较,要有正确的思想观,不但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更要做一个有很好心理素质的新新人才,心理的健康,能使青少年犯罪降低到零。

让我们都重视起来吧,杜绝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争做一个优秀的少先队员。

关于宪法的心得600字篇2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学习法律知识是十分重要的。

学习法律知识既能保护自我,又能养成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这天在收听学校红领巾广播的节目时,我再一次认识到做一名小学生不但要遵守知法守法,还要学会保护自我。

记得有一次,我从《今日说法》节目中看到,在某个小村庄里,有两个七八岁小女孩在路边玩耍,正好被一个喝醉的老头看到了。

那个老头用糖果把她们哄骗到他家,然后就伤害她们,因怕小孩出去乱说,最终老头残忍地把两个小姑娘杀害了……尽管最终老头理解法律的制裁,被判死刑。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1)齐玉苓可否向陈晓琪等主张受教育权;2)法院能否依据宪法进行裁判;3)陈晓琪等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宪法的规定,能否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存在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观念,法院内部也有判决不援引宪法的惯例,但这些并不代表法院不能依据宪法进行裁判,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审判不得援引宪法。

笔者认为,法院有权适用宪法。

这是因为:首先,宪法的适用权来源于宪法的实施权。

宪法的实施又与宪法适用紧密相连。

因为宪法规范是一种较为原则和抽象的规定,同时立宪者也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社会的发展,因此,宪法要得到实施必须赋予宪法实施机关以宪法适用权。

没有这种宪法适用权,宪法实施机关的活动是难以实现的。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的实施机关,自然应当享有宪法的适用权。

其次,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对宪法进行解释,并不与宪法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相违背。

人民法院行使的仅仅是行宪解释权,行宪解释就其实质而言是有权国家机构在实施宪法、履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和职责时,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以结构、功能和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进一步的说明。

从法理上看,行宪解释一般只是适用、实施宪法的解释,并不是终极的宪法解释。

进一步说,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宪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这是因为,首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责任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

在民事审判中遇有违反宪法上规定的行为,自然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有义务直接适用宪法中的规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不履行这种职责的行为是违宪行为,应当由宪法监督机关予以纠正。

其次,违反宪法的判决是无效的判决。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

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
关键 词 :宪法 实施 ;宪法 司 法化 ;齐 玉苓 案 ;合 宪性 审查 ;最 高人 民 法院 中图分 类号 :DF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005—9512一(2018)07—0066—14
一 、 宪法 司法 化—— 并 未 终止 的探 索
1982年我 国宪法 被认 为是 “建 国 以来 最 为完 善 的宪法 ”,①但 “如 果 宪 法得 不 到 实施 ,那 么 宪 法写 得再好 ,也是一纸空文”。②有效地实施宪法 ,不仅是 中国宪法学界长期 以来 的追求 ,也 日益成为全社 会 的共 识 。如何 才 能有 效地 实施 宪法 呢? 面对 这 一 问题 ,我 国部 分学 者 提 出 了 “宪法 司法化 ”的解 决 思路 ,将其作 为一种“宪法实施的新探索”。③从上个世纪末开始 ,我 国宪法学界围绕着“宪法 司法化”
破维奄汪|iI 2018年第7期·专 论
宪 法 司 法化 理 论 与 制度 生命 力 的 重 塑 半
— — 齐 玉苓 案批 复废 止 1O周 年 的反 思
谢 宇 (北京 大 学法 学院 ,北京 100871)
摘 要 :宪 法 司法化是 我 国 宪法 学界 为有效 实施 宪法进行 的重要探 索 ,随 着最 高人 民 法院 齐玉苓 案 批 复废 止 ,一 些人误 认 为 宪法 司法化 已经丧 失生命 力 。近 年 来许 多迹 象表 明 ,宪法 司法化 在理 论和 实 践 中并 未 终止 ,其仍 是我 国宪法 实施 的重要 备 选项 。人 们 对 宪法 司法化 的误 解 ,一是 源 于该概 念 的泛 化 。二是 源 于对 该概 念 与现行 宪法兼 容性 的过 度担 忧。要 重 塑 宪法 司 法化 的 生命 力 ,就理 论 而 言 ,应 当对 已经 泛化 的 宪法 司法化概 念进 行 厘 清 ,区分 三个 层 次 的 宪法 司 法化 ;就 制 度 而 言 ,应 当对 三 个 层 次宪 法 司法化 与现行 宪法 的兼容 性 区别 对待 ,即 广义 宪法 司 法化 与 现行 宪法不 兼容 ,狭 义宪 法 司法化 与现 行 宪 法兼容 ,中义 宪法 司法化 与现 行 宪 法兼容 性 最大 的 阻碍 来 自最高人 民 法院 的两 个文件 ,但 这 两个文件 可能 因涉及行使 宪法解释权而存在合 宪性 问题。在我 国,宪法 司法化不仅仍然有 着充分的 生命 力 ,而且 在 当下推 进合 宪性 审查 工作 的背景 下 ,其 能够 为合 宪性 审 查工作 提供 重要 的制度 支撑 。

从齐玉苓案看中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

从齐玉苓案看中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

从齐玉苓案看中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摘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上明确表明被告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理依据的先例,因此该案被称作“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8日所发布的公告决定中废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做出的批复。

因此该案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带动了专家学者讨论中国是否应当将宪法司法化的高潮。

【【关键词】:^p 】齐玉苓案;宪政制度;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1990年,原告齐玉苓发现与被告之一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策划下,冒用齐玉苓真实信息领取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录取通知书,并通过各种手段在该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一、齐玉苓案相关审判结果原告齐玉苓提出民事诉讼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判决陈晓琪父女侵犯齐玉苓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后山东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8日发布如下公告:该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于2021年12月8日通过了《关于废止20__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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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止齐案“批复”是宪法适用的理性回归》的综

对于齐玉苓案的“批复”自2001年8月出台于2008年12月废止,这一引起学术界乃至社会各界积极热议的“宪法司法适用”问题,董和平教授从齐玉苓案“批复”的方式合法与否、“宪法司法化”本身是否存在理论与实践依据予以支持及其对我国法律制度、宪政制度的影响等方面给予了全面的、理性的否足性学生评价,并基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政体现状,对推进宪法适用提出了可行性的意见与展望。

其主要观点如下:
我国的宪法适用包括正常适用和非正常适用两种情况。

其中将原则性的宪法规范具体化的立法适用和对宪法规范进行和补充的解释适用属于宪法的正常适用,而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宪行为进行审理裁决的违宪审查属于非正常适用。

当司法实践中出现受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却无相关。

普通法条予以明确规定时,应由司法机关请求司法解释,在特殊条件下,可“由司法机关直接援引宪法条文进行审判裁决“。

但应特别强调,无论从宪法适用机关及司法解释职能权限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弥补立法空白的现实危害角度看,”司法解释都不是解决普通立法空白情况下宪法权益保障问题的合宪方式“。

再者,齐玉苓案完全可适用侵犯姓名权的民事法律规范无须以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为法律依据,且程序上也未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宪法解释,再次,“批复”的内容也只涉及对受教育权侵权损害的极小部分,不具有普通适用性,存在诸多弊端,因而,
齐玉苓案“批复”涉嫌违宪,其“开创了一个司法机关越权解释,违反宪政秩序和法制原则的违宪法规定先例,其现实危害性不可低估。

另外,董和平教授通过对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作用及其与普通法律界限,普通法律适用和国家宪政权力、司法权利配置的不同而说明了“宪法司法化”论点的不合理性,并强调该“批复”不能作为直接引用宪法条文裁判具体案件的实践依据。

针对一些人举出的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例证,董和平教授提出此案仅能说明美国联帮法院具有进行违者罚款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的权力,而非“宪法司法化”。

并且,中美两国由于历史原因在法律体系和宪法规定政体制上存在具在差异,不可同一而论。

最后,董和平教授提出应以强化宪法解释来弥补宪法“虚置”,及职责范围不明确不规范等,我国现行宪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宪法规范的涵义进行具体化说明,应设立宪法法院,等专门机关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强化违宪审查机制,使公民的宪法救济得以有效实现。

本文通过宪法适用的内涵其法定要求的学理性阐述,说明齐玉苓案的“批复”是非理性的,违宪的。

甚至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负面影响,对“宪法司法化”的激进观点,给予了客观的评价。

肯定了我国社会群众对于司法建设、宪政建设的积极响应,对宪法适用缺失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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