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相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对运输企业而言,由于对营运资质的要求,挂靠经营普遍存在。
一、挂靠经营的的方式: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1、实质挂靠经营“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
2、形式挂靠经营“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二、挂靠经营的特点(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三、挂靠车辆的资金来源:挂靠车辆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种方式:1、挂靠人一次性将购车款支付被挂靠方,再通过被挂靠方购买车辆。
2、挂靠人将首付款交给被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贷款,取得车辆后,由挂靠人负责分期偿还银行借款。
四、挂靠经营的账务处理:(一)不同的资金来源的账务处理:1、挂靠人一次性将购车款支付被挂靠方,再通过被挂靠方购买车辆。
(1)收到挂靠方支付的购车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挂靠方(2)购买车辆时: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挂靠人将首付款交给被挂靠方,以被挂靠放的名义贷款,取得车辆后,由挂靠人负责分期偿还银行借款。
挂靠行为应当如何纳税

挂靠行为应当如何纳税刘某,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于2006年自购“豪华大巴”车一辆,挂靠十堰市亨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亨运公司)从事客运,亨运公司指定刘某的固定运输线路为十堰至武汉。
按《联运协议》约定,不论刘某是否盈利,均应按月向亨运公司定额上交“挂靠费”。
那么,刘某的这种挂靠行为应当如何纳税呢?一、亨运公司应当就取得的挂靠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刘某与亨运公司之间签订的《联运协议》,表面形式上是一种挂靠关系,但从法律形式上看,是亨运公司将自己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为“营运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刘某使用,从中收取固定费用。
那么,这种行为究竟属于一种什么关系呢?要弄清上述问题,显然首先必须弄清楚承包与租赁的概念。
“承包”的基本含义是,单位与经营承包者之间,在保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按承包指标范围,可分为单项承包和综合承包。
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承包的范围、承包人的保管义务、租金等内容。
在承包经营期间内,承包人应担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及时支付租金。
“租赁”的基本含义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将所出租的财产(物)按照一定的条件、一定的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期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物)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租赁双方的这种经济关系要用合同(契约)的形式规定下来。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承包还是租赁,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只是一种内部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承包租赁期间,以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对外发生的债务由承租企业承担,出租人不得以租赁合同中对债务承担方式已经有约定为由对抗债权人。
当然,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的,在出租人或者租赁企业承担债务后,可以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追偿。
根据对承包、租赁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刘某挂靠亨运公司的行为,其实质上就是一种承包租赁关系。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现发布《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旅行。
部长黄镇东主任陈锦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租赁车辆比自购 及挂靠方式经营更靠谱[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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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炭销售公司计划成立一家大型物流运输公司,负责为公司运输煤炭业务,计划采购车辆30台,每台价值40万元,总价值1200万元。
企业比较分析了几种方案:
方案一:自购车辆运输。
自购车辆需要占用资金1200万元,虽说购买车辆能抵扣进项税额204万元,但是由于运输车辆流动性大,面临着巨大的交通风险,加上车辆日常管理维护不好监管,以及司机人力成本上升,企业投资回收率比较低,自购车辆并不好。
方案二:实行车辆挂靠方式经营。
所谓车辆挂靠方式经营,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某客货运输企业,并以运输公司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税法虽说认可了挂靠方式经营,但是,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明令禁止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但对于货运机动车辆的挂靠经营,目前尚没有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定,同时有一些省市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仍持鼓励态度。
由于政策不明朗,企业也不敢涉足。
加上挂靠方式经营运输事故一般由被挂靠方先垫付,一旦挂靠方无力承担,风险还是被挂靠方的。
挂靠方式经营虽说也。
5、将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开展运输业务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已用)

将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开展运输业务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
问题:我公司将所有的车辆挂靠在某运输企业并对外开展运输业务,请问“营改增”后这部分运输业务应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
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将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并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挂靠车辆发生的运输业务应以被挂靠的运输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否则,应以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所有人即你公司为纳税人。
——摘录自2014年第一期《中国税务》钟税官信箱
(备注:期刊上应用的条文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由于该文已经于2014年1月1日全文失效,故作修改。
)。
财税2016 36号文

财税2016第36号文(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经济法律基础-0003

经济法律基础-0003单选(共20题,共40分)1.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为纳税人。
A 发包人B 出租人C 承租人D 承包人参考答案:A2. 根据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担保范围的是()A 罚款B 滞纳金C 应收税款、滞纳金的费用D 税款参考答案:A3.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行政复议。
A 国务院B 国家税务总局C 人民法院D 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参考答案:B4.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A 第一审B 第二审C 审判监督D 再审参考答案:A5.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所得中,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A 工资薪金所得B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C 偶然所得D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参考答案:C6.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A 半年B 一个月C 一年D 90天参考答案:C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A股份有限公司B 合伙企业C 联营企业D 出版社参考答案:B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B 在境内成立但有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C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D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参考答案:D9. 下列纳税人中,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A年销售额为60万元的从事货物生产的个体经营者B 年销售额为100万元的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经营者C 年销售额为60万元的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D 年销售额为100万元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参考答案:B10. 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A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B 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C 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D 双方合作建房按比例分配房产后自用参考答案:B11.王某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失业,已办理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此系王某首次失业,已知王某与用人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7年。
车辆挂靠关系中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1 9 1—
【 专题研讨 】
或 者有 限连带责任 。此外 , 学者们还提 出, 最高 院在 近
几 年 的 司法 实 践 中 ,通 过 司 法 解 释 的 形 式 也 已经 逐 渐 采 纳 了“ 行 支 配 与运 行 利 益 ” 论 。 运 理 ( ) 法 规定 二 立
类型 。
关键词 : 车辆挂靠 ; 严格责任 ; 连带 责任
一
、
车辆挂靠概述
二、 车辆 挂 靠 关 系的 法 律 性 质 ( ) 包 承 租 说 一 承 。
( ) 一 车辆挂靠的概念
在我 国 ,车辆挂靠是指 由个人 或者个人 合伙 出资 购买 车辆 , 车辆购买 人为 了交通 营运 过程 中的方便 , 将 自己所有 的车辆登记 为某个具有运 输经营权 资质 的单 位名 下 , 以该单位 的名义进行运 营 , 由挂靠 者 向被挂 并 靠单位支付一定 的管理费用 的车辆运营方式l 1 中车 J 。其 主被 称为挂靠人 , 运输 企业被称 为被 挂靠人 ( 被挂靠单 位) 。车辆挂靠关系一般是通过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缔 结 车辆 挂靠协议 而产 生 的,车辆挂靠 协议通 常对挂靠 人 与被挂靠人 双方之 间的权利义务加 以约定 。 ( ) 二 车辆挂靠 的特征 1 于挂靠车辆 的所有权 方面 , 在着名义车 主与 . 关 存 实际车主之分 。挂靠车辆名义上是被挂靠单位的 , 实 但 际所 有权人是 车辆购 置人 , 车辆 由挂靠人 出资购置 , 而 被挂靠单位不是挂靠车辆 的出资购买者 。
【 专题研讨 】
车辆挂靠关 系中交通 事故责任承担 问题研 究
( 京理工大学 南
夏浩鑫 人文学院 , 苏 江
南京
209 ) 10 4
摘要 : 交通 事故 频频发 生 , 中挂靠车辆 引起 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 的承担 问题在我 国现行 的理论研 究及 有关 其 法律规定 中却鲜有涉及 。由于法律无统一明确 的规 定, 成 了司法实践 中存在对该类案件的 多种判决 。为统一 司 造 法, 为受害人提供 最及时有效的救 济 , 国法律应该 明确车辆挂 靠关 系中交通 事故 责任 承担 的主体及 责任 承担 的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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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相关税
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一部分货运及出租车征管现状
一、丹东地区现有货运车辆(定额)约6200台,其中市区2800台,县(市)3400台。
1至10月份累计征收税款6300万元,全年预计征收7500万元。
因本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将导致目前已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管理的车辆每年减收税款1500万元。
如将已挂靠至代开票企业的车辆列入免税行列,将导致再减收1300万元,两项合计预计减收2800万元。
对于挂靠货运车辆,目前除凤城市外,其它县(市)区全部以被挂靠企业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挂靠人要求按个体工商户对其征税,并多次提出诉求。
二、丹东地区现有出租车3333辆,其中市区1930辆,县(市)1403辆。
不含下岗再就业免税车辆,目前每年应实现税收663万元。
下岗再就业免税到期后,每年应实现税收1200万元。
对于出租车,丹东市区前期已为部分持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明的车主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并按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
凤城市对挂靠车辆已按个体车辆进行管理,以挂靠车主为纳税人。
其它两县(市)依然以被挂靠企业为纳税人,但在定额核定中没有核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挂靠车辆,在个人所得税法和营业税起征点修改和调整前,由于没有税负差异。
但之后,由于税负出现差异,所以必须适时出台具体的并与税法相适应的相关措施。
第二部分征管措施建议
一、适用税收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八条第(二)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第(三)项,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因此,对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运输业务的个人应按税法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适用营业税关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
二、征管方式政策解读及建议
1、纳税人的确定及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如果“承包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或不以被“发包人”名义经营时,应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如果“承包人”是个人时,该个人负有纳税义务,同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
因此,“承包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只需为其办理征收户籍。
2、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认定
由于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是“发包人”与“承包
人”之间的行为,相对隐弊,认定较为困难。
因此,建议由交通运管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认定。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向交通运管部门与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提交购车原始发票,车主身份证,司机驾驶证,固定资产帐簿(挂靠超过一个月的),人员工资表(挂靠超过一个月的),《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协议》),并填写《营业车辆纳税普查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经两部门审核认定后,由税务机关凭审核认定结果,为“承包人”办理征收户籍登记录入及税收征免。
审核重点:购车原始发票是否表明购买人为“承包人”,两者不一致且无其它证据可以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书面《声明》,证明其属于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且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否则不予认定“承包人”为纳税人。
固定资产帐簿是否记载该车辆并计提折旧,已列入固定资产帐簿或已计提折旧的车辆不予认定“承包人”为纳税人。
是否发放该车经营人员工资,已发放车主或司乘人员工资的,不予认定“承包人”为纳税人。
《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协议》中没有明确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予认定“承包人”为纳税人。
3、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撤销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解除承包、承租、挂靠关系
时,“承包人”不再履行纳税义务,由承受该车辆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税法规定继续履行纳税义务。
4、税收征管
凡已认定“承包人”为纳税人的,由税务机关为其办理征收户籍登记,如“承包人”为个人的,可适用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
完税证明及代开发票需填写“承包人”名称。
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对于已按个体工商户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出租车,政策未执到期的,可继续执行到期。
也可选择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并享受上述税收政策。
附件:营运车辆纳税普查登记表
政策法规处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