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发展与协调
钟伟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钟伟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惠奕杨宝强陈锦辉【审理法官】王惠奕杨宝强陈锦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伟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交警局)【当事人】钟伟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交警局)【当事人-个人】钟伟业【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交警局)【代理律师/律所】陈诗芊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谭芷柔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诗芊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谭芷柔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诗芊谭芷柔【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钟伟业【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交警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深圳交警宝安大队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8月21日下午,深圳交警宝安大队民警李某、陈某带领多名辅警身穿警用制服在涉案路口开展交通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包括参与此行动的所有民警和辅警,钟伟业主张现场执法没有两名以上民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罚款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5年《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土石方工程安全培训考试

土石方工程安全培训考试1.一日三检指()。
[单选题]A. 出车前检查、行驶中检查、收车后检查。
(正确答案)B. 停车检查、下车检查、收车检查。
C.早上检查、中午检查、晚上检查。
D.1天检查3天就行2.自卸车违反“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属于重点违法行为,处罚多少分。
[单选题]A. 1分B. 2分C.3分(正确答案)D.6分3.自卸车不按道行驶罚多少? [单选题]A. 500B. 1000C.300D.200(正确答案)4.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单选题]A. 2021年10月1日B. 2021年9月1日(正确答案)C.2022年1月1日D.2022年6月1日5.安全生产工作中错误做法是()。
[单选题] *A.应当以人为本。
B.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C.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D.保证最大经营效益为主,落实安全生产。
(正确答案)6. 泥头车按规定的车道行驶,未规定专用车道的,在( )侧车道行驶。
[单选题]A. 左B. 最右(正确答案)C.中间D.超车道7. 行车中遇到后方车辆要求超车时,按照防御性驾驶技术要求,要环回视野,扫视周边情况,与周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应()。
[单选题]A.及时减速,靠右行驶让行(正确答案)B.减速慢行C.靠右侧加速行驶D.不让行8.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错误的( ) 。
[单选题]A. 眼观六路。
B. 减速慢行。
C. 远看没人,加速通过路口。
(正确答案)D. 通过路口主动减速。
9. 对冲禁令行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 )元罚款,记3分。
[单选题]A. 1000(正确答案)B.2000C.3000D.400010. 驾驶人边驾车边吸烟的做法有什么影响?() [单选题]A.妨碍安全驾驶(正确答案)B.可提高注意力C.可缓解驾驶疲劳D.不影响驾驶操作11. “一超三罚”规定: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驾驶员处( )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两万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一、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九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十条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六个月有两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除第二款。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二)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四)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可编辑)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吴永明徐曰勇林裕辉林康林肖忠奇审稿:黎忠文序前言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28日颁布了《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要求: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为了更好落实《规定》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组织相关安全专家编写了这本培训教材。
教材内容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教材的编写注重结合深圳的安全生产实际,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实践,力求理念先进,知识全面,可操作性强。
希望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人了解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达到预防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目的,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实现生产和安全双赢,促进深圳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书编写,参考了许多专家的著作,以及国际互联网上大量的相关资料,在此,向原作者表示诚挚的谢意。
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缺点在所难免,恳请批评指正。
此资料作为指导培训教材,免费提供给各相关培训机构选用。
本书编委会7>2013年1月20日目录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1)安全生产形势 (1)安全生产方针 (8)安全生产理念和概念 (1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2)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与作用 (12)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1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18)我国主要安全法规内容简介 (22)安全管理基本知识 (53)企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53)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措施 (56)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模式 (70)企业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77)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81)机械安全技术 (81)电气安全技术 (9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113)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130)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155)职业危害与职业病基本知识 (155)常见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162)重大特大事故预防 (188)重大危险源管理 (18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97)重特大事故预防对策 (199)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03)事故应急管理简介 (203)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206)事故应急救援系统 (207)国外重大事故应急系统简介 (212)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19)事故类别与特性 (219)事故成因及模式 (221)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224)国外安全管理经验 (232)国际壳牌石油公司安全管理的特色 (232)美国杜邦公司的安全哲学、安全信仰与安全管理 (239)摩托罗拉公司的EHS管理模式 (243)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50)案例1 广深沿江高速公路2011.6.14架桥机坠海事故 (250)案例2 丰城矿务局上塘镇榨里一号井“8.16”透水事故应急救援 (251)案例3 深圳龙岗2008.9.20舞王俱乐部火灾事故 (257)案例4 深圳宝安2007.11.3塔吊事故 (259)案例5 重庆开县2003.12.23井喷事故分析 (260)附录: (262)《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62)《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27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8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8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9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304)《工伤保险条例》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1)主要参考文献 (333)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安全生产形势国家安全生产现状与形势(一)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八条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社区一队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线上知识问答

“一社区一队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线上知识问答感谢您能抽出几分钟时间来参加本次答题,现在我们就马上开始吧!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请根据“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停车场安全”、“反酒驾”等相关规定,完成交通安全知识问答。
一、单选题1.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头盔的,罚款()元。
[单选题] *A、100B、200(正确答案)C、3002. 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处罚()元。
[单选题] *A、100B、200(正确答案)C、3003. 违反规定在室内场所、共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充电的,可处罚()元。
[单选题] *A、100B、200(正确答案)C、3004. 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
[单选题] *A、扣留其电动自行车(正确答案)B、加倍罚款C、通知其所在单位5. 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单选题] *A、15公里(正确答案)B、12公里C、20公里D、30公里6.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周岁。
[单选题] *A、10B、12C、14D、16(正确答案)7. 驾驶电动自行车遇大货车时,怎么做才是正确的()。
[单选题] *A、靠近大货车B、与大货车并行C、从大货车右侧超车D、远离大货车(正确答案)8. 骑乘电动自行车时,正确的做法是()。
[单选题] *A、驾驶人须戴安全头盔,乘坐人可以不戴安全头盔B、驾驶人和乘坐人都须佩戴安全头盔(正确答案)C、驾驶人和乘坐人视情况都可不戴安全头盔D、驾驶人可不戴安全头盔,乘坐人须戴安全头盔9.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规定: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款。
[单选题] *A、100元以上500元以下B、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C、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正确答案)10.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矛盾观主观题典型例题

矛盾观主观题典型例题1.(2012茂名一模)材料二:近年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迅速膨胀。
专家称,一方面,民间借贷可以暂时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局面,同时也使部分私人资金得到有效利用,获得更多收益,但另一方面高额利息重压之下,一旦企业无力还本付息,将导致大量的民间借贷资金血本无归,进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及社会稳定。
材料三: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九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有: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等。
结合材料二、三,用矛盾的对立统一性原理谈谈你对民间借贷的作用的理解。
(8分)参考答案:①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包含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
这要求我们坚持全面的观点,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反对片面的观点和一点论。
(4分)②对于民间借贷既要看到其有积极的作用的一面,缓解企业资金紧张,提高资金利用率;(2分)但也要看到其如果不加以规范管理,会出现很大的风险,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一面。
(2分)2.(2012深圳一模37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为精粹、最具代表性的文化符号。
然而,近年频频爆出的关于“扶不起”(面对摔倒的路人,不肯、不敢上前搀扶等现象)种种负面新闻, 人们开始怀疑我们这个社会是否正遭遇“道德寒冬”。
面对这一窘境,深圳市的做法是:大力宣传中华传统美德,加强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深入挖掘人们内心深处向善的因素,树立助人为乐的道德典范;率先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让那些主动去“扶”去“助”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扶得起”变成人人欲为的德行,实现由“不扶”到“扶”的变化。
2011年12月20日,年近七旬的范伯伯晨练摔倒受伤,众路人接力救援令其热泪盈眶,感叹说“深圳不缺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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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发布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125号【发布日期】2010-02-01【生效日期】2010-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125号)《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一0年二月一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所有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实施前款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三十三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应当暂扣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车所有人在十五日内依法接受处理。
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直至接受处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