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离婚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制度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摘要: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离婚就成为整个婚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登记离婚作为当事人离婚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同时也体现了意思自治,由于其简单易行、快捷、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被广为采。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优越的制度背后存在的社会弊端,制度的缺陷及漏洞我们必须正视。
我们应该抓紧通过完善立法来弥补缺陷,修补漏洞,从制度层面限制离婚自由,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
关键词:登记离婚、意思自治、立法缺陷、完善、构想一、离婚现状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分析(一)高离婚中映射出的制度缺位1.数据一: ① 单位:(万对) 年份 0304 05 06 07 08 09 10 1112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69.1 104 118.4 129.1 145.7 160.9 180.2 201.2 214.8 220.3 法院判决离婚58.3 60.7 61.9 62.2 64.1 65.9 66 66.6 67.2 68.1表1-1从表1-1看出,自2003年,我国民政部登记离婚数量大幅上升。
从表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从2003年到2012年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案件以每年至少20万对的速度增长,而法院判决离婚基本稳 2.数据二:②表1-2、①数据来源于2012年民政部门第三季度发展统计表:/。
访问时间:2012.10.15 ② 民政部发布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单位:‰指标03年04年05年06年07年08年09年10年11年结婚率 6.3 6.65 6.30 7.19 7.50 8.27 9.10 9.30 9.67 离婚率 1.05 1.28 1.37 1.46 1.59 1.71 1.85 2 2.13 从表1-2.表1-3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协议离婚制度是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制度,意在通过夫妻协议解决离婚问题。
在实践中,协议离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方向做出浅析。
一、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不足1. 对弱势群体的不利影响协议离婚制度鼓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离婚问题,但在现实中,许多离婚案件中,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财产保障,她们往往很难在离婚协商中实现自己的权利。
因此,协议离婚制度需要更多的法律保障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2. 协议内容缺乏敏感性很多夫妻在离婚协商中,由于缺乏理性和客观,往往难以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敏感问题达成一致。
因此,法律应该为夫妻离婚协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协议内容公正合理。
3. 对法律的滥用和规避协议离婚制度在实践中遭受到不少挑战,即一些夫妻将其协议内容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如通过虚假协议来转移财产或逃避子女抚养责任。
这些行为违背了协议离婚制度的初衷,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方向1.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针对弱势群体,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离婚自我救济能力,让离婚协商变得更加公正合理。
2. 建立协议内容审查机制建立协议内容审查机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防止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协议离婚规避法律责任。
3. 设置强制性条款协议离婚制度在设计上,更多是一种鼓励夫妻协商的方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协商达不成,需要制定相应法律条款,规定强制性要求,解决离婚难题。
4. 推动司法改革加强离婚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以保证裁判的公正合理,加强对离婚协议的执行,以确保协议全部得到兑现。
综上所述,协议离婚制度虽然带来了离婚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和依法分财产、抚养子女的效率和公正,但还存在诸多不足。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建立协议内容审查机制,设置强制性条款,推动司法改革,协议离婚可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离婚现象在中国的发生率逐渐上升。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登记离婚制度引起了广泛。
本文将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进行评价与反思,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
自那时以来,该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变革,逐渐形成了现行的离婚登记程序。
在当前的制度下,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从实施效果来看,中国登记离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作用。
它建立了公正、透明的离婚程序,避免了以往离婚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随意性和误判现象。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旨在给予夫妻双方充分的时间来思考和评估自己的婚姻,减少了因冲动离婚而导致的遗憾。
然而,中国登记离婚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该制度对离婚原因的审查相对简单,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夫妻双方的真实情况。
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往往无法有效沟通,导致双方在离婚后仍存在诸多矛盾和纠葛。
登记离婚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容易导致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离婚登记程序,例如增加调解环节或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二是加强离婚原因的审查力度,了解夫妻双方的真正需求和意图;三是设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让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中国登记离婚制度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需不断完善。
通过对该制度的评价与反思,我们可以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未来,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登记离婚制度的监管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人们的实际需求,从而达到更好地维护夫妻权益的目的。
同时,我们期望夫妻们在面对离婚问题时,能够理性对待,珍惜彼此,尽可能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冲动离婚带来的不必要伤害。
另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婚姻家庭教育的重视,提高夫妻双方的婚姻意识和责任感,以减少婚姻破裂的风险。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一、引言协议离婚制度是一种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浅析这些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1. 社会认知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相对较新,社会上关于其了解和认知的程度有限。
部分人对于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和手续要求存在误解,这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
2. 权益保障不足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在协议的制定中面临弱势地位,其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特别是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方面,较弱势的一方可能面临不公平的情况。
3. 法律规范不完善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少,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家庭暴力、虐待等,协议离婚制度无法提供充分保护和解决机制。
4. 实施过程监督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协议、欺诈等行为,却难以被发现和制止,导致一方的权益受损。
三、完善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1.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协议离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其认知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离婚协议内容和制度的教育,确保当事人了解并正确运用协议离婚制度。
2. 加强权益保障在协议离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加强现有机构的职能,确保较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协议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提供法律援助,避免协议过程中的事实不对等。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应根据协议离婚的特点,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债务解决等方面,应明确详细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建立监督机制在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行政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婚姻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婚姻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婚姻是人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调节两个个体之间的感情关系和家庭生活。
婚姻登记制度作为婚姻制度中的一环,对于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婚姻登记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繁琐、滞后性、不透明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首先,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管理繁琐。
在许多国家,婚姻登记需要通过一系列繁杂的手续和文件,诸如填写表格、提供各种证明文件等。
这些流程需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对想要办理婚姻登记的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此外,由于不同地区对于登记流程的规定有所不同,可能导致步骤的标准化程度不够,进一步增加了办理登记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例如,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和英国,婚姻登记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进行,无需亲自前往登记处。
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时间和精力,还可以提高效率。
此外,我们可以通过简化登记流程和减少办理材料的数量,使婚姻登记更加便捷。
其次,婚姻登记制度存在滞后性的问题。
传统的婚姻登记制度往往过于保守,无法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
例如,现代社会中出现了非传统家庭形式,如同性婚姻和非婚生子女。
然而,一些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并未对这些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这导致了法律和制度与社会实践不符,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困扰和不公平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更新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首先,应该承认和保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给予同性夫妻与异性夫妻同等的法律地位。
其次,应该设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确保他们享受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和保护。
同时,应该考虑将更多的非传统家庭形态纳入到婚姻登记制度中,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多样性的发展。
还有一点需要改进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的透明度问题。
在一些地区,婚姻登记信息并不公开,无法为公众提供相关的婚姻数据和信息。
这给众多关注婚姻相关问题的人们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腐败和不公平的可能性。
论我国登记离婚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4 期论我国登记离婚程序的不足与完善——从登记离婚审查程序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角度进行分析李盛聪(133002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摘 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组建的基础,只有婚姻幸福美满,家庭才能和谐,家庭的和谐又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离婚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登记离婚制度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以实例为立足点和出发点,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我国婚姻登记离婚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登记离婚程序;未成年子女保护;离婚登记审查;登记离婚调解程序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4月9日,齐某(女)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了10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但齐某到期并没有还钱。
7月14日,齐某和丈夫李某在宁波市江东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归男方抚养,房产归双方所有,但女方名下的房产赠给儿子,因儿子未成年,产权证上写男方的名字,男方补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
几个小时后,两人又回去要求复婚,工作人员为他们办好复婚手续后,两人又立刻要求离婚,并在协议书里表明:房产归男方和儿子所有。
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李某和齐某仍住在一起。
7天后,两人再次走进民政局,再次要求复婚。
复婚手续办好后,两人拿出一份事先拟订好的离婚协议,第三次要求办理离婚手续,并在协议书里约定该房产归李某所有,孩子由男方抚养,同时李某补偿齐某4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齐某的债权人张某认为齐某只是借离婚规避债务,因此,7月24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齐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债务。
11月25日,法院判决齐某偿还张某100万元并赔付10万元违约金。
对此,齐某表示不服,向省高院上诉。
2009年6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齐某应当还钱,由于这些钱并非用于家庭开销,鉴于李某已经和齐某离婚,因此李某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试论登记离婚制度探析

试论登记离婚制度探析论文摘要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离婚或非讼离婚,是指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登记离婚制度具有程序简便、及时高效、能有效保护离婚当事人隐私等特点,使得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备受青睐。
但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探究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起到借鉴作用。
论文关键词登记离婚制度离婚协议完善建议一、登记离婚制度概述在我国,离婚方式有两种: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又名两愿离婚、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一致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登记离婚具有手续简便,当场办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无须说明离婚的具体原因,能很好地保护离婚当事人的隐私等优点,使其在我国得到广泛运用。
目前具体规定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2、10、11、12、13条。
根据法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且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3)双方已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2003年10月1日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使登记离婚变得愈加容易。
2003年以前,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一直多于登记离婚的数量,而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后,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离婚数量一直多于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量。
然而,在登记离婚被广泛采用的同时,该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在实践操作上的不足也日益显现。
二、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反思2003年我国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确立了登记离婚制度的新框架。
针对婚姻法实施中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陆续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
浅论我国离婚制度

浅论我国离婚制度我国离婚制度是指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三种方式下的离婚程序和条件,它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今,离婚在我国越来越频繁,因此对我国离婚制度进行浅论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我国离婚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婚姻的破裂会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离婚制度的设置旨在充分考虑婚姻破裂的可能性,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来保护婚姻的稳定性。
其次,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是社会变迁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多元化,婚姻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不幸离婚比不幸婚姻更值得选择。
因此,我国离婚制度不仅要明确具体的程序和条件,还要尽量满足人们的离婚需求,在不损害婚姻制度稳定的前提下,提供一种合理的解决途径。
再次,我国离婚制度的公平与效率是衡量其优劣的重要标准。
离婚制度的公平性体现在对于离婚倾向的人群,无论男女、城乡、从业状况等方面,在法律程序上都应该平等对待。
离婚制度的效率体现在必要的程序应当简化、时间不宜过长,以节约资源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研究表明,我国离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婚姻矛盾往往通过离婚解决,而缺乏有效的调解和冲突处理机制。
这导致了很多夫妻将离婚当做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而忽视了婚姻稳定的重要性。
其次,我国离婚制度中的法定原则过于僵化。
根据婚姻法,我国离婚制度主要依据婚姻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些法官可能会过度依赖法定原则,而忽视对于夫妻感情、婚姻背景等的考虑。
此外,我国离婚制度中的程序复杂、耗时过长也是一个问题。
人们普遍对离婚程序的复杂性感到不满,尤其是在争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应加强婚姻家庭教育,提高人们对婚姻的理解和认识,预防婚姻矛盾的发生。
其次,应加大对于调解离婚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婚姻冲突解决机制,鼓励夫妻在冲突发生时选择和平解决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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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总第240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5,2010(Cumulatively,NO.240)[摘要]登记离婚制度张扬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己决定权等私法自治理念。
从过去的单位管制到现在的自己责任,但是这个制度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产生虚假离婚、草率离婚的现象,所以在这个制度建设中有其不足,应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登记制度;自由;意思自治一、离婚登记制度内涵诠释(一)离婚登记的概念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法律将登记离婚这一法律行为予以规范化,即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便形成了登记离婚制度。
(二)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据此,《婚姻登记条例》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结合起来,主要有两方面的规范:一是离婚登记的条件;二是登记程序。
离婚登记的条件如下:(1)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双方当事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
(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以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
(4)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我国离婚登记制度与诉讼离婚制度的区别1.法定条件不同夫妻感情破裂不是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
对于登记离婚而言,适用前提为“双方自愿离婚”,在登记离婚中只需对离婚登记的条件进行审查,而无需对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认定。
在诉讼离婚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见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2.程序不同调解不是登记离婚的必经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在于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作出依法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而在诉讼离婚中,必须先进行调解。
二、离婚登记制度的反思我国现行的离婚登记制度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但是又限制不足,离婚自由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
在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与公权力介入之间,法律如何划定自由的范围,公权力如何介入婚姻家庭,其介入的方式与底线如何,的确仍然是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面临的挑战。
各国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限制离婚请求权的行使、设立离婚考虑期、双方须无未成年子女等等。
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反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草率离婚的现象增多由于现行离婚登记制度的概括性与原则性,实践中受人力物力财力的影响以及法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差异原因,使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只是做一个形式上的审查,往往速办速决,使得一些本来感情基础很好的夫妻,本不应该离婚而草率离婚。
(2)婚姻登记制度不利于保护弱势方的权利在离婚的同时,孩子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在事实婚姻中这种现象更加明显。
《婚姻登记条例》既没有要求当事人所达成的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必须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也没有要求婚姻登记人员对这一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因而,对于当事人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协议是否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实际上是没有任何监督作用的。
(3)离婚登记制度的社会监督范围太小虽然设立婚姻登记制度的初衷是便于政府对婚姻的监管,但是其公示性却并不如举行婚姻仪式范围广,影响力也不如婚姻仪式大。
所以当一个人选择离婚或者结婚时,往往传统文化显得更加的重要。
这样一些事实婚姻等问题就引发出来,所以我们说这种监督的机制是不健全的。
(4)对离婚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法律缺乏救济手段通过登记程序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而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达成一致是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
但在实践中,有多种情况会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例如,当事人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或者是一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等等。
笔者认为,对于在离婚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法律不应无所作为,应当提供一定的救济途径,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现行离婚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一)规定相应的离婚考虑期在国外,离婚考虑期一般为3个月。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离婚申请审查期的原因是立法者认为,申请登记离婚就是之前已经达成了协议离婚了,所以没必要再对离婚进行考虑。
另外根据中国人的习惯,家丑不可外扬,没必要闹得满城风雨,所以就取消了审查期。
但是,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和一般的社对我国离婚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李娜(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下转第39页][上接第37页]会关系不同,它是很重要的身份关系,是其他关系无法比拟的。
因此,对当场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应设立前提条件。
必须给予相应的考虑期。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仍要求离婚的,方可准许。
(二)申请登记离婚的必须没有未成年的子女在离婚过程中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就应当在立法中充分考虑到子女无权的状况,对他们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对于子女而言,生活在一个父母双全的幸福家庭,当然是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环境。
但当父母婚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时,对子女来说,他们的命运掌握在父母的手中。
这时,他们需要社会、国家的介入和保护。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者应当经过诉讼程序离婚,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有关子女利益的协议,由法官确认这一协议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三)结婚登记不满一年,不得申请登记离婚这是对草率离婚而做的防止性对策。
草率离婚是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必须反对草率离婚,决不允许人们在离婚问题上随心所欲。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结婚不满一年不得申请登记离婚”并不与之冲突。
(四)建立登记离婚的无效制度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律规定而登记离婚的,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告离婚无效。
其目的一是要制裁各种违法的协议离婚,以确保登记离婚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二是对违法协议离婚的受害方或善意一方予以救济,使他们可以通过请求登记离婚无效而达到公平。
我国现行的登记离婚的程序过于简便,不利离婚双方冷静地思考,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增设考虑期,能有效地抑制虚假离婚、草率离婚的产生。
保护婚姻家庭是当代各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使命,给“自由”一个限制,否定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婚姻价值观,为人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自由观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1.杨大文,马忆南.婚姻家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滕蔓,丁慧,刘艺.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M].北京:法律出版社.3.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王洪.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巫昌祯,杨大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作者简介]李娜(198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法对职务犯罪的财产刑适用很少,甚至在“贪污贿赂罪”一章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适用财产刑的规定竟然为空白。
考虑到贪污贿赂犯罪等侵犯客体的复杂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应当对职务犯罪增加财产刑的运用,给予其严厉处罚。
对重刑职务犯罪应当附加适用,以示加大惩戒力度;而对于轻刑犯罪来言,则可以单独适用,有利于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注重适用资格刑,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预防职务犯罪的做法。
我国刑法第56条中的剥夺政治权利也属于资格刑的范畴,但适用范围相当有限,大多是对重刑犯罪分子或几种特定的犯罪才予以适用,而对于职务犯罪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更无明文规定。
笔者建议,应对职务犯罪增加适用资格刑的力度,以彻底消除其东山再起、利用职务再犯的可能。
从而对其他公民也可以起到刑法的教育功能,达到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
五、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世界上预防职务犯罪取得成效的国家,都比较注重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很多国家从不同的角度制定法律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
美国法律比较注重防范,通过《道德改革法》、《廉政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
新加坡法律则体现了惩治和防范并重的特点。
我国目前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多表现为惩治,事前防范性措施还略显不足。
我们应按照“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思路,吸收和借鉴世界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及时进行制订和完善更多的事前防范性法律,弥补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中的不足。
目前最为重要的是,应尽快将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律化。
财产申报制度已被世界多数国家所认可,它可以使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收支情况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因而被视为从源头遏制腐败的有效办法。
六、提高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加强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除了进行有力的惩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外,更要重视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树立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塑造其为政清廉的品质,增强其拒腐防变的能力,牢固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检察机关应该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利用反面教材进行警示教育。
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成果和图片展示,通过组织人员参加审判旁听,到监管场所参观,组织服刑罪犯现身说法等形式,警示广大公民吸取教训、明辨是非,自觉抵制犯罪诱惑。
[参考文献]1.翟咏华,魏艳华.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之完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01)2.王江华,李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及监督制约机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04)3.李琼瑶.新时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探析[J].湖湘论坛, 2007,(02)4.顾晓琼.我国职务犯罪预防机制问题探讨[J].科技经济市场,2006, (11)[作者简介]张立群(1966—),男,浙江温州人,大学本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从事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严昕(1980—),男,浙江温州人,大学本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从事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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