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读与保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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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

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

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其中最受到关注的就是新婚姻法规定。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解读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

一、离婚制度的改变
在新的婚姻法中,离婚的条件更加严格,离婚流程也更加复杂。

民法典规定,离婚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离婚协议书必须由双方自愿签署,否则无效。

此外,性侵、家庭暴力等行为也被列为有效的离婚原因。

这些规定极大地提高了离婚门槛,保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二、夫妻财产共同管理制度的完善
早在《婚姻法》中,我们就已经看到了夫妻财产共同管理制度的规定。

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这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一部分配偶,他们可能会为了“维护家庭和睦,避免家庭冲突”选择不成立财产共同管理制度。

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签署夫妻财产公证,将财产进行划分。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变化
在新的婚姻法中,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离婚之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此外,如果一方离婚后具有较高的抚养义务,或
者华侨、归侨、归侨子女或者外籍配偶在发生离婚时具有财产权益,这些人都可以获得额外的离婚补偿。

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典下的新婚姻法规定对夫妻财产共同管理制度、离婚制度和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调整和改进,提高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保护了协调相处的夫妻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这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婚姻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婚姻关系的发展需求。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对于新婚姻法详细解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12⽉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双⽅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δ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死亡,另⼀⽅以配偶⾝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向⼈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及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婚前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 (五)夫妻约定财产 (六)夫妻共同财产
(七)父母子女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二者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 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 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 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 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 财产的整体、完整。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 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 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国人虽然一般地形式上 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财产,但事实上,往往是夫方单独所有和单独处理家庭财产,妻方无 权过问或很少权利过问的现状 。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1)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20条与保险有关的高频法律条文

20条与保险有关的高频法律条文

20条与保险有关的⾼频法律条⽂有关保险的法律条⽂纷繁复杂,那么哪些条⽂是我们经常会⽤到的呢?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这个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0条与保险有关的⾼频法律条⽂《婚姻法》第⼗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书⾯形式。

第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个⼈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三)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五条当事⼈的离婚协议或者⼈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双⽅主张权利。

⼀⽅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民法院的法律⽂书向另⼀⽅主张追偿的,⼈民法院应当⽀持。

第⼆⼗六条夫或妻⼀⽅死亡的,⽣存⼀⽅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第⼗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新婚姻法是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对中国的婚姻制度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和改革。

本文将对2011年新婚姻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

一、背景介绍2011年新婚姻法的实施是中国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修订案是结合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各界反馈意见,旨在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婚姻家庭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婚姻自由与平等新婚姻法强调婚姻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男女一方之间建立的家庭关系。

婚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并且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个人自由和平等的追求。

三、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新婚姻法明确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的行为。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打击了婚姻中的非法交易和人口贩卖活动,保护了婚姻自由和婚姻公正。

四、禁止强制和其他虐待行为新婚姻法明确禁止强制婚姻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女性、儿童和老人,确保婚姻生活的平等、和谐和安全。

五、离婚制度改革新婚姻法对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简化离婚手续、提高离婚效率、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鼓励夫妻在感情出现问题时进行协商解决,同时规定了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六、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婚前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这一规定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婚姻家庭的财产分配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七、关于子女抚养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双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如果夫妻发生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将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判定。

这一规定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离婚家庭的和谐共处。

八、重婚和再婚新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和再婚的行为。

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规解读

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规解读

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规解读2021年5月28日,经过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婚姻家庭章节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是自1950年代方案式立法以来连续第七次对婚姻法进行全面修改。

本篇文章将对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法新规进行解读,从七个方面详细探讨新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

一、强化比照原则新《民法典》中强化了"比照原则",即对于同居关系、异地恋情、同性恋配偶等非正常婚姻状态,都要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一条款在以往的婚姻法中并不存在,为同居、异地恋情以及同性恋配偶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房产分割新规新《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期间租赁房屋或房屋由一方继承的,被继承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此举对于房产分割纠纷时刻造成困扰的家庭敲响警钟,更加明确了分割处理原则,为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割增加了保障。

三、离婚新规新《民法典》取消了离婚疗养制度,明确规定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未表示反对或者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此举规范了离婚疗养的处理方式,减轻了在离婚疗养制度下的等待期煎熬。

四、财产分割新规新《民法典》将婚后一方债务纳入财产分割范围,对于正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家庭而言,加大了对于债务的保护力度,为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五、离婚损害赔偿新规新《民法典》则补充了婚姻纠纷中经济赔偿的规定,且赔偿范围得到扩大,不只是面向女方提出的侵权索赔,也包括了夫妻双方因婚姻纠纷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一条款的出现增加了婚姻双方的行为和语言规范。

六、家庭暴力新规除了家庭暴力绿色通道的设立外,新《民法典》还规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被害人在分割财产时有权优先选择居所。

家暴的发生不仅影响了家庭的和谐幸福,更是对于被害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威胁,新的规定为被害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

七、监护权新规孩子的监护权一直是家庭法律问题中十分棘手的问题。

新《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法律规定的先顺序承担",并将母亲优先的规定取消了。

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

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点评保险被誉为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最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有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且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点评寿险公司不得解散,买保险放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道德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点评因此,人寿保险是不受债权债务干扰的金融工具,能为您在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第五条: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遗产总额;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点评再也不怕婚姻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夫妻
内容摘要
为帮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内容及指导思想,让广大民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官们更准确地适用《婚姻 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目录分析
二、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无效婚姻案件
的有关规定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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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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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题 院
申请财产保
全时,人民
法院如何确
定申请人所
应当提供的
担保数额问

0 6
十二、关于 《婚姻法司 法解释 (二)》的 效力问题
第二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就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在公布
《关于适用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了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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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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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规定
最高人民 法院
司法解 释
婚姻法
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
问题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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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统计表明,从购买人群来看,目前
女性购买保险产品的人数要多于男性,至少
70%的保单是出自女性,虽然这些保单并不完
全是女性买给自己,但是足以看出女性在家
庭中的地位,而自从新婚姻法出台后,有投
保需求的女性也增加了不少,我们通过一个
案例分析此类客户的投保趋势。
案例分析
在南宁某银行做部门主管的李女士,四年前通过做保险 的好朋友,为自己、老公和孩子分别购买了终身重疾保险、 分红型寿险,年缴保费2万多元。 往年经济情况好时,没觉得有压力。近年物价一涨再涨, 生活支出一下子加大了。李女士的老公开始埋怨妻子,“你 还是银行的,也不算算,二十年以后那点保险收益还能买什 么”听了老公的话,李女士很气也觉得惭愧。“我们现在应 当先顾眼前,照顾好孩子和老人”,老公的话让李女士很纠 结,还要不要继续缴保费呢?
虽然新婚姻法给许多女性带来不安全感, 但财产并不是婚姻的全部, 因此,不幻想但也不极端,
有备无患,理性对待生活的变化,
明天一定会更美好!
20
祝愿每位同仁拥有幸福! 谢谢聆听
靠什么过日子? 房子是老公付的首付,婚后两个人一起付的按 揭,可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如果离婚房子 将得给他,突然就没有安全感了。 和男朋友谈了两年了,计划明年底结婚。本来
田女士 公司职员
苏小姐
待嫁新娘
两家商量的是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
汽车,但总觉得吃亏了。
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婚姻感情问题正经历显著的变迁。 近五年来全国离婚人数逐年上升。 今年1月至6月,南宁市办理离婚6200多对,而 去年同期是5600多对,增长了11%。据南宁市民 政局社会事务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几年来 离婚率每年都在攀升,2012年全年南宁市离婚1.1 万多对,较前年增长约10%。但是今年上半年比 去年同期涨超10%,离婚人数较往年多了一些。 而“房子” 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 问题成为离婚纠纷的主要问题。
以子女的名义,确保自己的权益间接得到保障
方法四:丈母娘做为投保人,给女儿在婚前投保, 且指定受益人。 可能情形:女儿离婚,保单利益不做为其夫妻共同 财产,无需分割。 原理:婚前投保,婚后属于个人财产。
目的:确保给予女方一笔单独个人财产,避免像汽 车等陪嫁品被做为共同财产分割。
以父母的名义,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动摇
一、合理解释“保险通胀症”
李女士碰到的问题就是典型的“保险通胀症”现象。 “保 险通胀症”较常见的有两种表现:
第一,由于担心通胀拒绝买长期保单,甚至不买任何保险。 第二,买了长期保单,一碰到通胀就担心未来的收益会打折扣太多,就 犹豫想退保。
首先,保障需要付出成本,我们买保险的目的,是以小成本 应对大的意外风险出现,避免对我们经济生活造成不利影 响。因此,购买保险是一种消费行为,需要成本付出,不纯 粹看收益。
用家里的钱、给丈夫投保,获得收益的是妻子
方法三:以家庭共同财产投保,妻子做为投保人, 丈夫做为被保人,子女为指定受益人。 可能情形:丧偶,理赔款归属子女,妻子做为未成 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可以支配该款项。 原理: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 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进行继承。 目的: 利用家庭财产投保,避免在丧夫后家产财产 被男方父母分割。
传统: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 支招:房产证增加妻子的名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 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82号)明确了夫妻一方在房产 证上加名免征契税。婚后加名不缴税
缺陷: • 男方是否愿意给太太加名,会不会引起家庭矛盾呢?
• 如果男方父母也要求把名字加入房产证,那太太还剩下几份呢?
问题二:
夫妻共同财产1000万,妻子做为投保人,为丈夫投保
100万的保单,受益人为妻子,身故保障3000万,丈夫
意外身故获得3000万理赔款。上述财产如何分配? 丈夫父母: 166 万
妻子:
孩子 :
3666
166


保险的一个特殊功能 :婚内资产的合法转移
方法一:以家庭共同财产投保,丈夫做为投保人,妻子做为被保人和指定 受益人。 可能情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满期或出险,生存金或理赔款均属于妻子。 可能情形2、双方离婚,仅需要向丈夫补偿已缴纳保费的一半,并做好投保 人变更,保单的所有权益属于妻子。或者退保,对半分割现金价值。 原理: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和指定受益人的原理 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保险,保险费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保险
投保人:女方 被保人:女方 受益人:法定
假设:两人离婚,保单怎么分割?
问题一:
婚后购买保险 投保人:妻子 被保人:丈夫 受益人:法定
假设:两人离婚,保单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3000万,未购买任何保险,丈夫意
外身故。上述财产如何分配?
丈夫父母: 妻子: 孩子 : 500 2000 500 万 万 万
• 缺陷:加重女方经济负担
传统:婚前存款转到新账户
支招:个人账户要谨慎转账
• 对于手头有存款的“准新娘”来说,可能对这些存款在 婚后的处理依然保持传统观念:婚后把在娘家时存的钱, 取出来转到另一个账户上; • 作为一名“准新娘”,正确做法是,无论是在婚前,还 是在婚后,都要保证自己婚前存款账户的连续性。不要 把婚前个人账户中的钱转到婚后的账户中,也不要把账 户中的钱取完,否则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在财产认定上 就可能出现异议。 • 缺陷:男方也会留“私房钱”
购买保障的消费,一般价格便宜,而且杠杆较大。
三、婚后的女性购买多大的保障合适?
根据保险精算原理,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 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中: 保费占比不高于家庭总收入的5%-10%,这是最容易接受的 范围,否则容易导致拒绝或退保。 对应的保额最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才能确 保风险事故发生后,不会影响家庭原有的生活质量。
• 司法解释三施行以后,作为女方家人来说,上述做法就得 改变一下了。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算为女儿女婿买车、 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去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 两口买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 •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 所有权,以免万一今后婚姻出现变故时处于被动地位。
二、温保阶段建议不考虑复杂理财
李女士的老公认为,应当把保险退掉,现阶段应当先 把孩子和老人照顾好,从李女士老公的说法中可以判断, 李女士一家应当还处于家庭建设期,也就是没有完全脱离
温保。专家主张处于温保阶段的家庭不要考虑复杂的理财
项目。一般来说,具有分红返还性质的保险,以及更高形 式的期货、基金等均属复杂理财项目。尚处于建设期的家 庭应当购买纯消费型的保险。所谓纯消费型保险,就是出 事赔,不出事丝毫不退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不高,纯粹是
险婚 姻 法 解 读 与 保 (下)
回顾:新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谁家父母买房,房子就归谁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婚后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 丈夫送老婆房子,过户前可反悔
新婚姻法对哪些女性影响大
影响对象
张女士 全职太太
新婚姻法的生活观点
房子是老公家出钱买的,一旦离婚,既没有工
忧虑指数
作,也没有房子,自己也不再年轻,日后,将
目的: 确保做为保费的家庭财产有1/2归女方掌握,避免男方转移、挥霍。 女方利用家庭财产拥有一份可靠的保险保障。
要求老公送车、送金银首饰,还不如送一份保险更划算
方法二:以家庭共同财产投保,妻子做为投保人,丈夫做为 被保人,妻子为指定受益人。 可能情形:丧偶,理赔款归属妻子(指定受益人),且该款 项不属于遗产,无需用来偿还丈夫个人债务,且男方的父母 无权继承。 原理: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 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 无权分享保险。 目的: 利用家庭财产投保,避免在丧夫后家产被用于偿还 个人债务或被男方父母分割。
新婚姻法下,如何为我们的客户特
别是女性客户做好财务处理
男方买一套房,女方买一辆车;老公每月收入 较高,老婆在家当全职太太;女方婚前有些存款, 婚后存到新账户中……
告诉我们的客户:这些传统的做法或许应该改一改 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女人的理财思路 也应该随之转变。
传统:男方买房,女方买车 支招:双方一起出钱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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