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与保险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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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2011年08月13日13: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如何理解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如何理解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涉及的问题是关于保险法律法规中如何理解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分析和解读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深入探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一、第十八条的基本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法律文书的解释方法和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根据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适用,解释和适用习惯;2. 对于保险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国家法律制度进行解释;3.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应当依照当事人意思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以上内容是第十八条中重点强调的部分,也是我们深入分析和解读的重点。

二、对第十八条内容的理解和解释1. 根据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适用,解释和适用习惯这部分主要是指,对于保险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应当依照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撤销和效力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参与保险活动的各方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解释和适用。

而“习惯”是指在保险行业中形成的一些行业慣例和共识,对于未经明文规定的情况,可以参照相关行业习惯进行解释和适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习惯应当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2. 对于保险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国家法律制度进行解释这部分主要是指,对于保险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以通过参照相关法律精神和国家法律制度进行解释和适用。

比如对于某些新兴的保险业务形式,在保险法律法规中可能并未做出具体规定,此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国家法律制度进行解释。

在解释时,应当遵守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立法的初衷,确保相关解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应当依照当事人意思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这部分主要强调了当事人意思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和适用中的重要性。

在解释和适用保险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2023年新婚姻法解读

【法律】2023年新婚姻法解读

【法律】2023年新婚姻法解读导言你是否曾经想过,婚姻是如何被法律界定义和规范的?2023年将迎来一部新的婚姻法,它将对我们的婚姻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这部新婚姻法进行详细解读,从而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变化和意义。

背景婚姻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多元化的需求,人们对婚姻的认知和期望也在改变。

因此,新婚姻法的颁布就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新婚姻法的亮点1. 婚姻自由化在新婚姻法中,婚姻的自由化被强调。

以往的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和限制,如年龄、性别、籍贯等,使得一些特殊群体及其人权受到了侵犯。

而新法将取消这些限制,允许更多的人选择自己的伴侣,获得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2. 婚姻合同化新婚姻法还将婚姻的关系变为一种合同化的关系。

传统上,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而新法则认为婚姻也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平等的基础上。

婚姻合同将包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责任和利益,有助于减少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3. 婚姻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变化,婚姻的形式也变得多样化。

新婚姻法将对同性婚姻进行合法化,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此外,在新法中,对于多人婚姻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明确和规范。

这一系列的改变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包容和宽容的婚姻环境,尊重每个人的生活选择。

新婚姻法带来的挑战尽管新婚姻法带来了一系列的变革,但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1. 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新婚姻法的自由化和多样化可能导致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犯。

例如,一些贫困地区的儿童可能面临早婚的风险,一些老年人可能被骗婚等。

因此,在新婚姻法的实施中,必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2. 道德观念的冲突婚姻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关系,涉及到道德和伦理的问题。

新婚姻法所提倡的自由化和多样化侧重于个人自由和选择,而传统的观念和道德规范可能与之存在冲突。

因此,在落实新婚姻法时,必须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道德,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女人 婚姻 保险 事业

女人 婚姻 保险 事业
面对婚姻法新规,你准备好了吗?
婚姻法新规一出,女性婚后没保障!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 释的规定使女性对于房 子只拥有居住权,有些 女性为了照顾家庭放弃 工作,当起了家庭主妇, 没能拥有房子权,可以 后婚姻出问题离婚时, 居住的地方怎么保障呢, 这样对于女性来说很吃 亏!
对于女人来说, 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
寿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女人最大的幸福是长寿,任何一个女人 都比男人多活8至10年的概率。女人最大的不幸也是长寿,任何一个女人都要有 当10至8年寡妇的准备。
在男人和女人“谁活得更久”这场终极战争中,女人通常是最后的赢家。
婚姻法新解释:全职太太成“最危险职业”?
结婚后 是做全职太 太还是做职 业女性?
有一份职业,你的地盘你做主!
有一份职业,你的时间你支配! 有一份职业,收入多少由你定! 有一份职业,从此能独立自主! 有一份职业,让更多女人自立!
试一试有50% 的机会,不试 Fra bibliotek是100%没机 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近日,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项司法解释旨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施提供指导,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更为明确的规范,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解释背景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于2021年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离婚、婚姻财产、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为了更好地保障民法典的实施,司法解释二便应运而生。

2. 征求意见的重要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须要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程序。

这是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征求意见内容1. 关于离婚的规定包括离婚程序的规范、离婚财产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处理方式,保障婚姻家庭成员在财产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倡导和谐家庭关系。

4. 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包括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抚养权的分配等方面,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5. 其他相关规定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其他法律问题,如婚约、离婚协议等。

四、征求意见的意义1. 政策的民主化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过程是政策民主化的体现,有助于凝聚共识,真正实现法律的人民性。

2. 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可以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正,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 保障公众权益广泛征求意见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诉求,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总结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施将更加系统、完善。

这将有利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最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

My heart is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The road is too far away and I feel too tired. When love becomes sobarren, my heart has no place to belong.(页眉可删)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婚姻法》我国目前制定了三部相关的司法解释,而要是说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那么就应该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了。

究竟在该部司法解释中对婚姻关系作出了哪些规定呢?请跟随律师365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针对《婚姻法》我国目前制定了三部相关的司法解释,而要是说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那么就应该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了。

究竟在该部司法解释中对婚姻关系作出了哪些规定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二、《解释(一)》修改制定的原则三、《解释(一)》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删除原有司法解释“1年期间”的规定(二)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三)关于同居关系问题(四)关于体系化协调问题(五)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司法解释共有11个,条文共计达200余条,体量庞大。

经逐件逐条清理,并经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5个司法解释或部分条文已被民法典吸收或所规范的情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故可整体予以废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6个司法解释,在废止后按照婚姻家庭编的体例进行体系化整合,并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民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发布的文件,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以指导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的理解和适用。

以下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方面的一些关键点:1.解释的性质:婚姻法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婚姻法规定的解释,有时还包括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指南。

这些解释具有法规性质,对于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适用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权威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发布机关通常是最高法院或其他高级司法机关,因此具有较高的法律权威性。

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时,通常会参考这些解释,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适用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通常是全国性的,适用于整个司法体系。

然而,有时也可能根据特定情况,不同的地方性司法解释会出现。

4.解释的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涵盖了各种婚姻法的相关问题,例如离婚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解释可能对法条中的模糊表述进行具体解释,填补法律的空白,或对法规中存在的歧义进行澄清。

5.司法裁判的指导:婚姻法司法解释通常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相关解释的规定,参考先前的判例以及相关法律文本,以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6.解释的更新: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的发展,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可能会进行更新和修订。

法官和法律从业者需要密切关注这些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理解和应用。

7.与法律的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是对婚姻法的解释和说明,但并不具有修改法律的功能。

它的目的是在法律框架内对相关问题进行更为具体和细致的阐释。

在实际应用中,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综合考虑解释的规定、法条的原文以及先前的判例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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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房子产权的争议
争议二: 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 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 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 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 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 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 变为个人财产。
案例分析
• 陈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陈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 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陈先生。张女士与陈先生离婚。该保单已经 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 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 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然是陈先生。 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陈先 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 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 答:像张女士这种情况,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应属于保单的投保人陈先生, 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 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前夫陈先生有权获得3100元的补偿;至于张女 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应属于张女士个人财产,陈先生无要求张 女士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
• 解释共有19条,将 于2011年8月13日 起施行。
新婚姻法对房子产权的争议
争议一: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 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 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 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 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 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 人债务。 解读: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 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 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 养老金保险领取前案例: • 问:婚后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养老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一人,购 买至今不够年龄拿养老金,这是属于共同财产吗? • 答: 不属于共同财产(包括社保),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离婚 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 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 但离婚后如果孩子的爸爸退保领取保险费,孩子妈妈知道了可 以追讨一半退保保险费。
案例分析小结:
• 新婚姻法出台后,财产归属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 准新人还有应对余地,相比之下,部分无财产保障 的女性显得忧心忡忡,尤其是在家相夫教子的全职 太太,保险收益只能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支取,故 保险利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只是分红收益部 分和所交保费部分。因此,有购买保险的女人比没 有购买保险的女人生活更有保障。
婚前房产加名才有公证效力
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想 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须缴 3%的契税。比如一套价格200万元 的房子,假定加名后夫妻双方各占 50%产权,则加个名字就需缴税3 万元。
新婚姻法对房子产权的争议
新婚姻法对房子产权的争议
新婚姻法对房子产权的争议
新婚姻法对房子产权的争议
目录
• 新婚姻法对保险业的影响
新婚姻法对保险业的影响
• 焦点评论
从某种程度上说,女性购买保险也是婚姻危机的产物,我 国的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今年一季度较同比更是猛增了17.1%。 特别是今年8月起施行新的婚姻法,男人有压力,女人更有压力, 所以说,靠什么还不如靠自己最实际。相对来说,女性的工资
收入较低,离婚后的女性难免遇到诸多的经济问题,如果有小
案例分析
• 婚前购买分红保险案例: • 问1:我有一份个人商业的分红保险是婚前购买的,婚前交费期 满,婚后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吗? • 答1:是在婚前购买的,那么收益和本金都是你的个人财产。 • 问2:商业的分红保险是婚前购买的,婚后还要继续交费,现在 要离婚,请问这属于共同财产吗?返的钱算我个人的还是夫妻 共同财产? • 答2:婚前购买的分红保险是你个人的财产 ,但在婚姻期间交的 费用及返还的钱属于共有财产 ,这定义为投资收益所得(这种 情况和婚前买房,婚后共同供房的情况类似 )。
关爱自己 女性要拥有的3份保险
• 第一份:意外和疾病保障的保险 • 第二份:解决养老金问题的保险 • 第三份:为自己理财的保险
借势经营 零点冲刺
谢谢!
案例分析
• 养老金保险领取后案例:
• 问:章华今年5月满60岁,上周他一次性领取了商业养老保险的6万元 祝寿金。在离婚时,妻子坚持认为该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 平分。“养老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有权要求分割吗?”
• 答:在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时,并未明确将养老保险金列入其 中,但根据其中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已将这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定为夫妻一方 财产。 • 因为章华所获得的6万元养老保险金主要是用于保障他老年吃、穿、 用、医的基本生活支出和身后的丧葬费支出,对他的人身具有特定的 依附性,显然是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财产。所以,其妻子在离婚时要将 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案例分析
• 婚后购买分红保险案例:
• 我买了分红及人身意外两全保险,现在我老婆要离婚,投保人 和受益人都是我,不知我的保险费是不是共同财产?
• 答:根据保险法及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是属于你个
人的,但如果该笔保险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分红收益, 那该收益归双方共有。如果是意外伤害赔偿,还是归个人所有。
目录
•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 购买人身保险的案例: • 问:我在结婚后投了一份人身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
我本人,请问这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答: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的合同,保险受益
是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
的人身保险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 后所交的保费属于共同财产。
孩在身边责任更重大。一份充足而长期的保险可以成为女性安 全而长久的依靠,是安全感的来源,从而更自由地选择属于自
己的生活、完成自己的梦想。
新婚姻法对保险业的影响
• 一女性为自己投保9000万元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投保的女性骤增,增加3成,相信以后还会 越来越多。”长春市西安大路附近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晓星告诉记者,随着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女性对自己的权利更加重视,除了学会 独立、做女强人,也渐渐意识到自我保障的重要性。 西安大路上另一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王先生说,从购买人群来看,目前女 性购买保险产品的人数要多于男性,至少70%的保单是出自女性,虽然这些保 单并不完全是女性买给自己,但是足以看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而自从新婚 姻法出台后,前来咨询、投保的女性也增加了不少。 王先生说,“最近我们接到了一份特别大的保单,投保人为一位女性。保额 共计9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为人寿险,3000万元为分红险。这份保单仅保费 就高达600万元,每年缴费30万元,共缴20年。在投保时我们了解到,这里有一 方面的原因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
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看保险业的前景
目录
• 新婚姻法对房子产权的争议 • 新婚姻法对保险业的影响 • 新婚姻法保险金案例分析
目录
• 新婚姻法对房子产权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议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
•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
新婚姻法对房子产权的争议
争议三:
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 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 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 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 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 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 不行了。
案例分析
• 婚后为子女购买保险的案例: • 问:这份保险是在孩子两岁时为他买的少儿保险,投保人的名 字是孩子的爸爸,受益人是孩子,从今年开始保险公司将反钱 给我们,如果在离婚时双方是否均分这笔财产? • 答:为孩子买的保险是孩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无权分割。孩子由哪方抚养,这部分款项就归谁托管。
新婚姻法对房子产权的争议
争议四:
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 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第六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 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 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 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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