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行业痛点

知识产权行业痛点在当前的知识产权行业中,存在着许多痛点和挑战。
这些问题不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造成困扰,而且对相关行业的发展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行业中的一些主要痛点,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促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侵权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是目前知识产权行业中的一大痛点。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趋势,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互联网时代,音乐、电影、软件等作品的盗版现象屡禁不止。
大量的盗版产品不仅对原创作者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和政策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培养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知识产权维权困难知识产权维权的难度也是该行业的一个痛点。
由于跨国维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别差异,使得跨国维权变得非常复杂和困难。
此外,许多知识产权持有人缺乏足够的资源和专业知识来应对维权问题,导致维权效果不佳。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各国法律部门应加强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建立起跨国维权的合作机制和渠道。
此外,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更多的维权支持和专业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资金支持等,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高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成本也是该行业的一个痛点。
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服务,这对于很多小型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此外,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也较高,包括各种法律程序的费用以及律师费等。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为小型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专业服务,降低他们的保护成本。
同时,可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他们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价格公正合理。
四、知识产权管理的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不完善也是该行业的一个痛点。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

定, 用 转让或 者许 可的方式 以其知 识产权 来进行 出资 , 公 司根
据 评 估 价 值 确 定 知 识 产 权 出 资 人 的股 东 地 位 , 以其 知 识 产 权
出资所 占注册 资本 比例 ( 或依股 东约定) 享 有股东 权利 。它实质 上 是一 种投资行 为 。 与 知识产权 的 贸易性让 与不一样 , 知识产 权 出资 并未 获得转让 价金 , 而是换 取 了出资公 司的股 权 , 出资 人 与公 司形成 一种投 资关 系。 知 识产权作 为一种 无形 财产 ,当其作 为 出资 入股 公司 以 后与 货 币 、 设备 、 人力 等其 他 因素相 结合 , 将会 产生 巨大效 益 。对 于社会 , 可 促进经 济与科技 的发 展 , 加 快科 技成 果转化
制 度不完善 , 对评估作 价缺乏 监督 等 , 更 是 加 剧 了 知 识 产 权 的 评估 风险 。 ( 二) 知识产 权 出资时资本 的运作 所产 生的法律 风 险
、
知 识 产 权 出资 概 述
随着科 学技 术的发展 ,现代 社会 已经逐步 从传统 的工业 经 济时代 步人 r知识经 济时代 ,而知 识产权 正是这 一时代 背 景 下最 具代 表性 的产物 。 科学技 术是第 一生产 力 , 但是科 学技 术 本身不 能 自动 转变为 生产力 ,知识 产权 的资本化 正是 连接
【 中图 分 类 号 】 D9 2 2
【 文 献 标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2 — 0 5 2 — 2
我 国《 公 司法》 第2 7 条 明确规 定股东 可以用 知识 产权作 价 出资 然 而 , 知 识产权 资本 化是一个 复杂 的过程 , 知识 产权 作
知识产权合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分析

知识产权合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分析知识产权合规是企业日常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企业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企业名称等。
尽管现在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还是会面临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合规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分析。
一、专利侵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1.专利权是否有效。
在进行专利授权或使用前,需要先对专利权进行有效性分析,以确定该专利权是否存在问题。
如果发现该专利权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比如申请无效宣告等,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
2.专利没有清晰的权利范围。
有些专利权可能没有清晰的权利范围,这会使得他人在相关领域开展业务时难以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侵权。
此时,企业可以通过与专利权持有人进行交流,了解专利权的权利范围,或通过调查其他专利权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
3.专利侵权的具体判断。
如果遇到专利侵权问题,企业必须在评估方案时进行其所在的专利范畴的侵权判断,这需要企业与专利持有人进行联系并进行专利侵权分析。
4.专利侵权后的处理方式。
如果企业被判定为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企业应尽早采取措施,比如修改产品设计、与专利权持有人进行和解、采用许可使用等来解决问题,避免引起诉讼。
二、商标侵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1.与相关商标相似而无法判断。
有时,商标之间的相似度会非常高,但由于注册机构或法院并不十分依赖相似度分析,这使得判断商标问题非常困难。
此时,企业可以从商标的整体效果、注册地点及注册产品方面等角度进行分析来判断。
2.对复杂的商标权利链的查明。
有时,商标的权利关系会非常复杂,连带其相关的使用范围也会非常广泛,这就使得对其正当性的判断变得有些困难。
此时,企业可以采取查询相关企业的商标资料、查阅网络等方式来查明商标权利链。
3.未经授权使用商标。
在进行经营时,有时企业会无意识到使用了他人的商标,这就可能产生侵权。
在收到权利人要求停止使用商标或索赔的通知后,企业应尽快停止使用商标,并采取诸如更换商标名称等措施来解决问题。
上市公司应注意的知识产权问题

众所周知,公司能否顺利上市,主要取决于公司自身的技术研发实力、产品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
而专利则是考量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控制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
一旦上市成功,专利等无形资产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市值回报也是相当可观的。
下面说说上市公司应注意的知识产权问题有哪些?1.因知识产权出资产生的法律问题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最重要的义务,是公司法的基本问题,因为出资不仅关系到股东身份及股权结构,同时与公司的资本制度密切关联。
在法定资本制度下,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维持原则正是通过股东出资行为的规则实现的。
正是如此,创业板发行条件也从上市主体资格和股权清晰两个方面对出资问题进行规范: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因此出资问题是上市审核的重点问题,出资瑕疵可能构成公司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
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不少公司所拥有的资产中知识产权的比例一般较高,以知识产权增资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但是,不少公司因为处于发展的前期,在扩大公司资本的冲动下,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容易产生一些出资不规范的行为。
这些不规范行为会影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充足性,同时也会影响股东及股权结构。
在奉行严格的实收资本制的公司法律体制下,这往往成为公司日后申请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
不同于现金或其他实物资产出资,知识产权因其特殊性,股东用知识产权出资时更容易引发争议。
根据我们对部分上市案例的分析,公司上市时因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引发的上市障碍,主要表现在:拟出资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瑕疵;以及知识产权的出资价值较难确定。
2.拟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质量不高创业板上市的拟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质量不高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申请或者实际获得的专利权的创新性不高,多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少。
另一方面,拟上市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与其核心技术或主营产品不具有关联性或者说关联性不强,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股东签署的协议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股东签署的协议前言1. 协议概述•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出资股东享有的权益和收益分配•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案等2.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在协议中,出资股东和受让方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
通常,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双方应详细和描述相关知识产权,确保在协议签署后不能有歧义和争议。
3. 出资股东的权益和收益分配出资股东在知识产权实缴出资过程中应享有相应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相应收益的分配•对知识产权的监督和保护权等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出资股东的权益和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细则,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公正。
4. 协议生效条件及期限•双方协议签署时间•审批和注册的时间要求•相关政府机构的许可要求等另外,协议的期限也应予以明确,包括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等。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案为了保障协议的履行和双方权益,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案。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替代履行等。
争议解决方案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6. 其他条款除了上述内容外,知识产权实缴出资股东签署的协议还可以包含其他条款,如保密条款、解除协议的条件等。
这些条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讨论,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结论知识产权实缴出资股东签署的协议对于确保出资股东合法享有知识产权相关权益至关重要。
该协议的详细约定和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双方权益,防止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应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IPR)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明中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个方面来探讨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一、专利的出资方式专利是对发明者的技术创新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形式。
在专利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筹资金和寻求风险投资。
自筹资金是指发明者自行投入资金来保护和开发专利。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权,同时也能降低融资成本。
然而,对于一些高成本的技术创新项目来说,仅依靠自筹资金往往难以满足需求,因此还需要寻求其他出资方式。
寻求风险投资是指发明者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寻求资金支持。
风险投资者通常会对创新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资金、资源和专业知识等帮助,帮助专利的商业化和市场化。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能够快速获得资金支持,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
然而,风险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合同条款的协商等都需要慎重考虑。
二、商标的出资方式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独立性和独特性。
在商标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主开发和合作联盟。
自主开发是指企业自行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来设计、注册、保护和维护商标。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完全掌握商标的授权和运营权,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
然而,自主开发也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和专业知识,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合作联盟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合作,共同开发、注册、使用或保护商标。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影响力。
与此同时,合作联盟也需要双方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三、著作权的出资方式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权和署名权的保护。
在著作权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己创作和购买版权。
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目前,我国国家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尚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观点。
但是,在法律实务中,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特别是外商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与中方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情形早已屡见不鲜。
下面介绍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 咨询各地工商局虽然从法理上来看,知识产权使用权具备可出资性,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因此各地工商局的态度各不相同。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具体情况还需与各地工商局提前进行沟通。
2.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指对特定知识产权的设立、权属、有效性以及相关许可协议等进行调查,从而降低潜在交易风险。
通过追查知识产权的原始来源,并对授权许可协议的授权类型、使用时间和地域以及是否有转许可等内容进行审查,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知识产权权属、有效性和稳定性风险。
此外,全面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还可以包括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特性、实用价值、发展前景、实施条件等等,从而断定知识产权的价值,避免支付过高对价。
3. 委托有评估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评估作价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最大的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定价,该问题也与股东出资不实责任紧密相关。
因此,找到适当和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至关重要。
投资各方应通过协议方式或共同委托有评估资格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评估该技术使用权的价值,确定该使用权的价格,严格遵守《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相关资产评估规定。
同时,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者应当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以免为公司日后纠纷留下隐患。
4.严谨的出资协议/许可使用协议严谨、全面的出资协议以及知识产权使用权许可合同可以最大限度的规避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不确定性给出资带来的风险,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需要,考虑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或出资协议中明确如下问题:(1)何种使用权。
如前所述,双方可以从各自的立场出发,通过磋商选择都能接受的许可方式。
但应注意到,如果选择排他许可的方式,出资人有权继续使用该知识产权,可能涉及出资股东同业竞争的潜在风险;如果选择普通许可的方式,后续授权可能则导致出资使用权的评估价值降低,削弱受资公司的竞争优势;相较而言,选择独占许可方式,则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上述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和规避试析

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和规避试析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规避,依据我国现行的法规,系统地分析了专门的投资形式—知识产权,并提出了合理的意见。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及特点“知识能够作为资本,专门大程度上是由于知识既具有形成价值的自然属性又具有生产增值的社会属性,即具有资本的双重属性。
”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经济时期重要的出资形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能够将知识产权出资当做一种投资行为,它是资本化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转让或许可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向公司出资,由公司依照评估价值确信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并享有股东权利。
依照以上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概述,咱们能够总结它所具有的特点:(1)不易评估,难度较大。
知识产权的评估与其他财产评估相较有专门大的难度,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决定的。
同时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是恒量的,它受到知识产权时刻性的制约。
因此在实践中很难进行准确的评判。
(2)经营收益较强。
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能够在一按时刻内把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进行投资进而取得收益。
(3)产权效劳不确信。
这一样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决定的,知识产权同其他权利有所不同,它的取得必需通过专门法规的认可与授予。
(4)效劳期限性。
知识产权的时刻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效劳是有期限限制的,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专门注意知识产权的时刻性,因为这涉及到该项权利的有效性,从而决定可否出资及其取得价值。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研究知识产权的出资要件第一要确信其出资的标的范围,即出资标的物是不是适格。
在立法层面,各国均认可知识产权能够出资,可是各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变现方式不同。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依照该规定,适合出资的知识产权,能够作为公司的资本组成,法律条文就此没做任何限制条件。
这是不是意味着知识产权只要符合公司资本适格理论就能够够出资呢?这是知识产权出资前第一必需处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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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所以,将其排除在知识产权出资的范畴外是讲得通的。
其次,商号的价值体现在经年累月的积累之后凝聚在其背后的商誉价值,没有商誉,商号将一文不值。
因此,可以拿来出资的商号权,应限于那些在市场上具有相当知名度、已经积累了一定商誉的商号。
1.2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IP类型及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该条例明确列出可以出资的IP为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竟然把著作权排除在外,迷之困惑!笔者琢磨了一下,在著作权出资问题上如此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对于著作权出资的可行性和实践操作,可参加卓纬律师事务所秦雯莉律师撰写的《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二三事》一文。
总之,笔者认为,著作权作为IP出资,不管是设立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是可行的。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关于该条例二十六条要求之有关资料,看得见摸得着,物理上可以提供。
但对于第二十五条之要求,如何证明出资的IP能够实现技术上的革新,却是个不好把控的问题。
实践操作中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笔者也不是很清楚,但是笔者认为,专利文献、交底文件、相关技术人员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等,都能作为证据证明技术却有帮助(或许工商根本就不要,是笔者想多了)。
2. IP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IP使用权是否可以拿来出资?这个问题也是讨论的比较多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法无禁止即自由吗?对此问题,学界意见分成截然相反的两派,一派认为IP使用权可以拿来出资,一派认为不行。
笔者自己的意见不重要,你们高兴就好。
不过本文不谈法理,只谈实践。
简单概括如下:中国的IP使用权可分为独占、排他和普通(独占和排他的区别在于IP权利人自己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IP),是否三种类型的使用权都可以出资?笔者愚见,IP使用权出资应限于独占使用权,灵活处理的情况下,门槛还是要有的,否则,对于合作对方以及被出资的企业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实践中,是否允许IP使用权出资,各地工商态度不一。
比如,支持IP使用权出资的有:上海市工商局出台的《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湖南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在登记注册公司时允许专利权人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比例不受限制,但许可方式限于独占许可;《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专用权出资管理办法》也规定可以商标专用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商标所有权出资和商标使用权出资,商标使用权出资仅限于独占和排他两种许可方式。
明确不允许的有:江苏省工商局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的《外资登记管理专刊》提到“现行法律仅规定商标、专利可依法转让,而未明确规定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因此,目前商标和专利使用权单独出资尚无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产生的有关权利,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产生的权利,也不包括有关权利的使用许可。
综上,IP使用权出资在实践中是可行,但至少应限于排他许可方式(虽然笔者认为从公平和稳定的角度考虑应限于独占)。
同时,IP使用权能否出资很大一部分取决于主管工商的态度,所以,出资之前,请先咨询各地工商。
3.申请中的发明专利是否可以出资实践中,有些地方工商是允许申请中的发明专利进行出资的,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
原因如下:第一,即便是申请中但未公布的专利,虽然其秘密性还在,出资的处理方式类似于专有技术,但其状态并不稳定,从申请到公布,大约18个月,也就是说,对此技术毫无顾虑的使用时间也就在其公布之前,一旦公布之后,技术将进入公知领域,对此风险,请见第二点分析。
况且公布之后能否授权还两说,在我国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成功授权的几率并不高的情况下,贸贸然拿一个权利状态很不稳定的申请中专利来出资,对于合作对方来讲是不公平的,对于公司的持续稳定有效运营是不利的,与公司法项下的资本三原则的要求也不符。
第二,对于已公布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笔者就更不赞同其投资性了,因为已公布的专利其技术信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获取该技术信息进而使用该技术且暂时不构成侵权,对于合作对方以及被出资的公司来讲,该尚未授权专利技术并不具备出资优势。
而且,一旦最终未获授权,已公布的专利将毫无价值,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且不构成侵权。
据悉,我国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比例仅占专利申请的25%,在如此低的授权率的情况下,拿已公布未授权的专利出资,对于合作对方以及出资公司的稳定运营来讲风险太高。
虽然申请中的专利在法律上并未禁止出资,地方工商也有同意的实践,不过,笔者还是要给合作对方一个小小的建议,从保护自身的利益角度来讲,建议合作方在合资合同中要求增加如下条款:如果将来专利申请未获授权,那么以专利申请权出资的一方应该以资金、设备等其他方式补足投资。
4. 专有技术出资的问题及风险既然说到申请中专利出资的问题,就有必要说一下专有技术出资的风险,笔者基于工作积累,在此简单概括如下:第一,专有技术指未注册专利以技术秘密形式进行保护的技术,如果存在已注册专利,就有引发侵权纠纷的风险,因此,出资之初,有必要做一个专利检索,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已注册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专利;第二,专有技术在转移至出资公司之后,原权利人仍然知晓技术的相关内容,因此,有必要在合资合同里就原权利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技术、使用的方式、后续改进的权利归属、不竞争等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合作对方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也会知晓技术的相关内容,不排除合作对方拿着技术另起炉灶暗度成仓或者将技术独自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在合资合同里进行相应的条款约定,比如不得注册专利以及一旦注册应立即无条件转回的条款、不竞争条款、保密条款等等。
5. 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评估作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此步一般都由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来做。
第二步,转移所有权。
对于商标、专利而言,权利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一定要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将相关权利转移至出资的公司所有。
商标的主管部门是商标局,专利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于著作权而言,转移登记不是生效要件,著作权登记是自愿的,保险起见,建议做转移登记,避免届时出现权利纠纷后说不清楚。
对于专有技术而言,如果是外国实体以技术出资,还涉及技术进口的问题,自由类技术要至商委做技术进口合同备案,限制类技术先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再做技术进口合同备案。
6. 出资后知识产权失效应如何处理最后一个问题,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期限性,十年二十年后专利就失效了,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未及时续展也将导致专利权商标权失效,他人提起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等等都有可能让出资的知识产权失效或价值贬损,此种情形下,应作何处理?以IP出资的股东是否应承担补足义务?一个法条即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出资后知识产权失效或大幅度贬值的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不需要承担资本补足的义务,但是合作方通过合同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高校、金融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及众多知商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助力,企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