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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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行股东出资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行股东出资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我们都知道设⽴公司的时候,各位股东是需要以货币或者是⾦融资产进⾏出资的,对于出资形式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有哪些资产或者形式可以出资,哪些资产或者形式不能出资都是很明确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可以出资的形式⼀、货币。

《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的部分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准备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临时账户;⼆、⾮货币财产。

1、实物。

实物的范围⽐较⼴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般都是公司⽣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否则其他股东⼀般不会同意。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

依照旧《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为了⿎励创新,扶持⾼新技术企业,取消了知识产权不得超过20%的限制。

这样,依照新的《公司法》,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最⾼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3、⼟地使⽤权。

我国对⼟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地出资⼊股,只能是以⼟地使⽤权出资⼊股。

在公司成⽴后,股东将国有⼟地使⽤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地登记。

4、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货币财产。

A、股权。

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

B、债权。

股东对他⼈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基本要求

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基本要求

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基本要求
一、引言
专利权作价入股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转化为股权,进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同时也可以帮助专利权所有人实现资产增值。

但是,在实施专利权作价入股之前,必须了解其基本要求。

二、基本要求
1. 专利权必须具有独立性和保密性
在进行专利权作价入股时,必须保证所转让的专利具有独立性和保密性。

这意味着该专利必须能够独立地被使用,并且不会对其他公司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该专利还必须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以避免泄露重要技术信息。

2. 专利权必须处于有效期内
在进行专利权作价入股时,必须确保所转让的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如果该专利已经过期或即将过期,则无法提供足够的资产增值效果。

3. 估值方法必须合理
在进行专利权作价入股时,必须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应考
虑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价值、法律价值等因素,以确保专利的真实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4. 股权比例必须合理
在进行专利权作价入股时,必须确定合理的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应根据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企业的发展阶段和需求等因素来确定,以确保专利所有人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5. 签订相关协议
在进行专利权作价入股时,必须签订相关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交易的具体条件和方式。

三、结论
以上是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基本要求。

在实施这种出资方式之前,必须认真考虑每个要求,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同时,企业或个人也应该了解该方式带来的风险和机会,并谨慎决策。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前提条件知识产权的权属《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即: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且应当进行作价评估。

笔者认为,为股东的出资方式,所出资应当系股东独占的、且无任何争议的财产,而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股东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亦应当是股东自身所独占的、且无任何争议的,如系企业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则该知识产权属于企业,如个人以识产权投资入股,则应当以非职务发明专利进行投资人股。

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知识产权是否抵押、质押。

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或是科技成果等,均包含相当的产权利,而这部分的财产权利是符合《担保法》关于抵押物的规定,可以作为为押物。

当所要进行投资人股的知识产权被设定抵押后,其权利受到相鹰应的限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被设定抵押后,将不能作为投婆资入股的出资。

《担保法》对知识产权的质押权利有明确规定,所以,当所要进行投资人的知识产权被质押,其权利受到相应的限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被质押后,将不能作为投资人股的出资。

因此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是未设定抵押,没有被质押,其所有权羌整月蔓无瑕疵时,才能作为出资,否则,其出资将是有瑕疵的,将会产生较多的纠纷。

知识产权是否涉及法律争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已经成为了一种主要的民事诉讼种类,而目前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已经十分繁杂,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将知识产权纠纷分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两大类近百个案由。

多种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成立公司投资人股的形式,但是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亦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如同前述之繁杂的诉讼种类,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步,纠纷的种类将层出不穷,绝不会局限于前述的诉讼种类。

作价入股的问题

作价入股的问题

作价入股的问题作者:袁真富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7期对于不差钱的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是一个谨慎的选择。

而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利出资后的职务发明报酬还会遇到微妙的国有资产问题。

现在设立公司似乎可以100%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了,因为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27条,相比于旧《公司法》删除了第3款关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这大大减轻了股东筹集货币出资或增资的经济压力。

毫无疑问,那些以技术或版权为核心的“轻资产”公司迎来了用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注资或增资的大好时机。

但对于握有知识产权,特别是核心知识产权的股东而言,真的是这样吗?国内一家研究机构为了促进专利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引进社会资本设立公司进行成果转化。

为了体现专利的价值,自然是将专利权作价出资,投入到新设立的公司里。

这样,研究机构一分现金未付,也持有公司不少股权。

可惜的是,这间公司终究经营不善,不仅没有为研究机构赚来一分钱,还被迫以宣告破产结束了专利产业化的梦想。

戏剧性的是,为了不让公司破产后专利落入他人之手,研究机构最后不得不花了上千万元人民币,把曾经作价入股的专利又买了回来。

于是,这家研究机构在专利产业化的道路上折腾了一大圈,一分钱没有赚到,还亏了上千万。

这样一看,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并非是一本万利的好买卖啊。

当然,如果股东以根本没有什么价值的垃圾专利、垃圾版权或闲置商标作价入股,自然只会“稳赚不赔”,公司有营利可以获得股权收益,公司无利润也没有什么损失可言。

事实上,对于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聪明的股东反而会选择掏现金或实物,也不要把知识产权投进去。

特别是以专利产业化为目标而设立的公司,更要牢牢掌握这些专利的控制权,特别是所有权。

一旦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无论是以其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出资,股东(权利人)再也不可能借助这些知识产权向公司收取使用许可费。

而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作价入股,更是完全丧失了对知识产权的控制。

专利作价入股注意事项

专利作价入股注意事项

专利作价入股注意事项
1.评估专利价值:在进行专利作价入股之前,需要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

可以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专利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

2.制定合理的股权比例:根据专利的实际价值和企业的需求,合理确定专利
作价入股的股权比例。

双方应该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

3.确定专利使用范围:在入股过程中,应明确专利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双方应明确专利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是否可以转让给其他企业等,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4.确定权益分配方式:入股后,专利所产生的收益应如何分配也是需要考虑
的问题。

可以根据专利的贡献、使用情况以及企业的投入等因素来确定收益的分配比例。

5.签订合同:专利作价入股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
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专利的使用权、转让情况、保密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6.风险评估与保护措施:专利作价入股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可能存在专利侵
权、技术竞争等问题。

在入股前,双方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技术保密制度等。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介绍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介绍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介绍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知识产权估价出资。

但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资本化,只有那些在法律和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工程或产品设计图纸、注册商标等。

一、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根据《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可以经评估后作价入股,这意味着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来源得到进一步扩大。

1、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

2、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4、股东以知识产权投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5、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登记程序(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出资入股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出资入股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简称IP)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于公司的价值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许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可以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入股,以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和价值的最大化。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为了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下的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时限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即它们授予了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对其作品或发明进行独占使用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与出资入股的区别在研究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之前,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与出资入股的区别。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持有者将其知识产权授权给他人进行使用,通常以合同的形式进行。

使用权转让方在授权期限内享有一定的报酬,但不参与知识产权的股权分配和收益分成。

而出资入股则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资金投资到一家公司中,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分享公司的经济利益。

与使用权转让不同的是,出资入股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分享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可行性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或个人持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商业渠道,无法将知识产权有效转化为商业价值。

对于这些持有知识产权的人来说,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入股可以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首先,知识产权的出资入股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持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企业可以将其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条件的一部分,以换取对企业的股权,使企业得到更多的资金。

这种资金支持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有助于加速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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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注意事项知识产权作为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往往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

在公司法下,其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也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以非货币财产的形式出资到企业。

1、关于知识产权入资的设立公司程序根据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方式不同,可分为货币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

非货币出资方式又分为实物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出资方式。

其中,非货币出资由于其价值不确定在验资之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出资的形式之一,在以知识产权入资的设立公司时,同样应当进行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另外,非货币出资方式设立公司还有一项最重要的程序,既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的必须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否则,视为未出资。

同样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也应履行相应手续。

所以,拟通过知识产权入资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应履行以下程序:(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技术评估;(3)知识产权的验资;(4)申请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5)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2、知识产权必须产权关系明晰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也就是说,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资人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二是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1)从产权关系来看。

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其权利证书上所载明的权利是个人拥有,还是法人拥有?是一人拥有,还是多人拥有?有没有产权纠纷?出资人只有拥有合法、有效和完全的专利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才可以投资入股。

凡是产权关系不清楚,或者不公开的技术秘诀等是无法为其办理产权过户与验资手续的。

(2)从时间性来看。

有些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有效期限的。

比如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

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3)从出资范围来看。

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包括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包括专利申请书中提出的基本设计和相似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以及专利技术实施所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如商标出资范围应当完整,如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否随同主商标一起出资;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能以个人或企业为出资人。

3、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无论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是投资入股,首先需要解决得就是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是多少?由于知识产权为无形资产,不向设备、资金那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现实中关于知识产权价值存在诸多争议。

体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合理的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价拍卖,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目的是投资入股并非转让,所以无法通过拍卖来实现目的。

现实中,较可取的办法就是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价值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三种;一为重置成本法,二为收益现值法,三为市场比较法。

另外《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明确了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4、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转移手续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的'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

因此,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专利法有关专利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过户'到新设立的公司头上。

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目前法律尚无相应的规定。

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

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新设立的公司,并予以公告。

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如果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即未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手续,该知识产权从法律上便没有发生转移,这种情况下出资合同仍然有效,知识产权出资人构成对出资合同的违约,公司可追究出资人不出资的违约责任。

最后,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知识产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还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5、关于作价出资的方式应包括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转让和实施许可。

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让给受让人,出让人不再持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在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仍由许可人持有。

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行使方式。

关于专利技术的作价出资,专利权人可以转让专利权(本质上仍是专利权的财产权)作价出资,也可以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协议,权利人以准许拟设立的公司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作价出资,这种专利实施许可使用权在本质上同样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它是在权利主体不变情况下的部分权利转移,是创建在专利这一特殊资产具有共益性特点基础上,即可在一个主体控制下由多个主体共用其权利。

如果造成侵犯他人专利权,责任要由许可人承担,被许可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当然,专利实施许可的风险主要由专利权人分担,被许可人的风险要小得多,只有实施中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销售风险等。

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可以作适当的限制,可以考虑将实施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的方式限定为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排他许可),因为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形成市场垄断,获取垄断利润,符合公司股东的根本利益。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权利人将专利转让给别人的情形并不多见,大部分是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使用权的形式来完成交易。

特别是受公司规模的限制,如果将一项评估价值很高的专利仅仅作价公司注册资本的20%或35%以内,或者将多项具有关联性的专利群给予很低的作价,显然不符合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对权利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为能平衡专利权人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以使专利通过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来发挥它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资本要素的优化配置,采用专利实施许可使用权作为出资入股的方式,更能保证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并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社会效果,同时也能使公司降低取得专利的经济成本。

关于非专利技术的作价出资,则只能采用实施许可的方式。

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有着很大的区别,它是一种处于权利人保密状态下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并且同样的非专利技术可以同时被几个权利人所持有,由于它不能排除其他人也同时合法持有该项非专利技术,所以非专利技术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它仅是一种在保密状态下的为少数人持有使用权。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的转让,实质上是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对这种转让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让与人转让了该非专利技术后自己是否有权继续实施该专有技术,受让人得到该非专利技术后是否有权将该非专利技术再转让给第三人等具体内容。

将作价出资的范围扩充理解到知识产权财产权的界定范畴时,对以申请且公开但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问题就迎刃而解,这些技术成果虽不能归属到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技术,也不属于非专利技术,但属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畴,并可以采用专利申请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对归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已公开作品,诸如计算机软件、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模型、工艺美术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同样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转让或实施许可作价出资。

现阶段,在我国公司法和相关的法律修改之前,以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转让或实施许可作为作价出资方式,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虽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但对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范畴没有任何界定,实践中完全有理由采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来界定。

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种财产转移应包括转让和实施许可,这也与我国合同法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我国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显然,履行这些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了所涉技术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在知识产权财产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往往需进行评估作价,而对这种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又是大量以实施许可为目的的评估。

实践中,虽然不同地方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的作价出资有着不同的规定,但也有个别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已明确将工业产权的范畴扩大到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它科技成果使用权的知识产权范围,也明确了可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包括转让权和许可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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