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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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上线使用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上线使用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上线使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05
•【字号】沪国资委产权[2012]389号
•【施行日期】2012.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上线使用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权[2012]3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文件精神,按时完成本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系统登录网址:上海市国资委网站()“网上办事--在线受理”栏目。

请各单位依据《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委对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部署,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在产权登记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5日。

知识产权入股转让合同3篇

知识产权入股转让合同3篇

知识产权入股转让合同3篇篇1知识产权入股转让合同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鉴于: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甲方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资源,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乙方拥有丰富的资金和经验,在开发和推广知识产权方面拥有良好的资源和渠道。

为了共同发展,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股权转让1. 甲方同意将部分知识产权作为对乙方的投资,转让给乙方一定的股权。

2. 股权转让比例为___________,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万元作为交易对价。

3. 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的___________内向乙方提供该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证书、技术资料等。

二、股权分配1. 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持有乙方___________%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利益。

2. 双方同意,在未来的合作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开发、维护、保护和利用等方面,将共同合作,共同分享成果。

三、保密义务1.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对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乙方同样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提前解除1. 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为恶意违约或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 提前解除后,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资产清算和权益分配。

五、其他1.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_年,到期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

2. 本合同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以上为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篇2知识产权入股转让合同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规范和约束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行为,保护权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标的及数量1.1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本知识产权”)的__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前提条件知识产权的权属《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即: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且应当进行作价评估。

笔者认为,为股东的出资方式,所出资应当系股东独占的、且无任何争议的财产,而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股东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亦应当是股东自身所独占的、且无任何争议的,如系企业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则该知识产权属于企业,如个人以识产权投资入股,则应当以非职务发明专利进行投资人股。

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知识产权是否抵押、质押。

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或是科技成果等,均包含相当的产权利,而这部分的财产权利是符合《担保法》关于抵押物的规定,可以作为为押物。

当所要进行投资人股的知识产权被设定抵押后,其权利受到相鹰应的限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被设定抵押后,将不能作为投婆资入股的出资。

《担保法》对知识产权的质押权利有明确规定,所以,当所要进行投资人的知识产权被质押,其权利受到相应的限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被质押后,将不能作为投资人股的出资。

因此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是未设定抵押,没有被质押,其所有权羌整月蔓无瑕疵时,才能作为出资,否则,其出资将是有瑕疵的,将会产生较多的纠纷。

知识产权是否涉及法律争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已经成为了一种主要的民事诉讼种类,而目前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已经十分繁杂,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将知识产权纠纷分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两大类近百个案由。

多种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成立公司投资人股的形式,但是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亦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如同前述之繁杂的诉讼种类,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步,纠纷的种类将层出不穷,绝不会局限于前述的诉讼种类。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合同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合同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协议书合同编号:[填写]签订日期:[填写]签订地点:[填写]甲方(投资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乙方(知识产权持有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鉴于:1. 乙方合法拥有[具体知识产权名称及编号/专利号/著作权登记号等]的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目标知识产权”)。

2. 甲方愿意以其资金或资源对乙方的项目进行投资,乙方同意以目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共同设立或增资[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知识产权评估与作价1. 双方同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目标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2. 目标知识产权作价为[金额]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二、出资方式与股权结构1. 甲方以货币形式出资[金额]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2. 乙方以其所持目标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三、知识产权转移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具体时间]内,完成目标知识产权向合资公司的转移登记手续。

2. 转移完成后,合资公司享有目标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保证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干涉乙方在合资公司内的正常运营。

2. 乙方:保证目标知识产权的合法性、独创性,无任何权利瑕疵。

五、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1. 合资公司的盈利按股权比例分配。

2. 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经营风险和亏损。

六、保密与不竞争1. 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保密。

2. 乙方承诺在协议期间及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不从事与合资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转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转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转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转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7]296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申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一)拟申报企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申报条件、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填写《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表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表二)》,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网址)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

对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对2016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势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在培育期内被推荐为示范企业。

二、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年度考核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对上海市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2016年度工作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一定方式公布。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对象2013年度通过复核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2015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2016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附件1)。

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

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

附件1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融资担保中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扶持本市科创类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是指融资申请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以其合法享有、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担保,向市融资担保中心申请融资担保,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等需求。

本方案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已被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授予、出质时仍为有效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专利权,下同)、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等权利。

本方案所称出质人为融资申请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质权人为发放贷款的合作银行。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三条本方案融资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融资申请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二)融资申请人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营业场所;(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两年无个人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符合《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贷款担保运作规则》相关条件。

第四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用于满足融资申请人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合理的资金等需要。

第三章出质知识产权的条件及价值认定第五条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须是出质人合法享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可办理质押登记,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出质人必须将质物整体用于融资质押担保;(三)具有足额的担保价值;(四)出质人对知识产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第六条出质知识产权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知识产权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其中批次担保业务知识产权质押率按照合作银行审批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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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6〕246号)
各分局: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现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为了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

二、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四、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五、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2.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登记程序
(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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