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沪松府办[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府办〔201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区科委制定的《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松江区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动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1、积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发挥政府政策导向,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等促进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自主创新。
2、大力扶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重点围绕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推动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领先、带动作用较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各政府部门的各类支持企业的资金项目要向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3、继续推进“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
对被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根据市级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
4、积极鼓励构建企业主导、协同创新机制。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共同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共享技术创新成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沪府办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和开放式研发平台,提高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全球研发职能、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积极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一)建立外资研发中心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本市成立由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参与的外资研发中心工作协调机制,市商务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审批及认定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商务委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开展浦东新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委托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
(二)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鼓励设立承担全球研发职能的外资研发中心。
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国知发管字〔2007〕71号),我局制定了《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以下简称“专利工作站”)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工作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在企业的组织开展企业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的载体,是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等赴企业进行企业专利事务援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援助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专利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和功能包括:(一)制定、申报和实施企业专利工作交流活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所在企业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二)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提供服务;(三)促进专利审查与企业技术创新的沟通交流和有效对接;(四)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相关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五)进行相关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研究;(六)根据情况需要接受交流人员进站交流。
本条第四款所指“地方知识产权局”,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下同。
第四条专利工作站依照《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专利工作站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相关行业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所在企业配合管理。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专利工作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
第七条申报专利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原则上为大中型、技术创新活跃的国内企业,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好、技术创新突出的小企业也可申报;(二)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活动中居重要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三)企业自身对开展专利工作交流活动有迫切需要;(四)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专利申请量、拥有量相对较多,与专利审查工作相关性较高;(五)具备设立专利工作站(以下简称“设站”)必要的物质条件,具有办公场地,可挂靠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2023年上海市团体标准十佳案例

2023年上海市团体标准十佳案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市作为我国最具活力和国际化的城市之一,展现出了强大的创新能量和发展潜力。
团体标准作为规范产业发展、推动企业创新的重要手段,在上海市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2023年上海市团体标准十佳案例,展现了上海市团体标准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和价值,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数字经济领域1. 《上海市数字化创新园区管理规范》这一团体标准围绕数字化创新园区的管理和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推动了上海市数字经济产业的蓬勃发展。
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上海市数字经济赋能,提升了数字化创新园区的智能化水平,助力上海市成为国际数字经济中心。
二、绿色发展领域2. 《上海市绿色供应链管理规范》该标准以推动绿色供应链管理为目标,提出了一系列绿色环保的物流和供应链管理要求,促进了上海市绿色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该标准推动了绿色物流、循环利用和节能减排等环保措施的落地,为上海市绿色发展贡献了力量。
三、智能制造领域3. 《上海市智能制造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该标准以智能制造为核心,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标准化体系指南,为上海市智能制造产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在实施过程中,该标准推动了智能工厂建设、制造业升级和产业融合发展,助推了上海市智能制造领域的创新与发展。
总结回顾:2023年上海市团体标准十佳案例,涵盖了数字经济、绿色发展、智能制造等多个领域,为上海市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与引领。
这些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不仅规范了产业发展的行为准则,更促进了产业的创新与提质升级。
在未来,上海市将继续深化团体标准化工作,推动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助力上海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个人观点:作为上海市的产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成果,2023年上海市团体标准十佳案例体现了上海市在产业发展、创新转型方面的坚定决心与实际行动。
这些标准的涵盖不仅代表了上海市经济的发展方向,更为上海市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发展路径和规范。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创新能力的企业。
为了能够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需要满足一些具体的条件和标准。
以下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的详细说明。
一、企业基本条件:1.企业注册地在上海市,并具备法人资格。
2.企业独立自主,不属于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也不属于国有资本控制的企业。
3.企业具备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或研发团队,并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企业有相对稳定的财务状况,并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研发投入条件:1.企业在研发方面具备一定的投入能力,需要有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专项和其他研发投入,例如购置研发设备、研发人员工资、研发场地等。
2.过去3年的研发投入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要求而定。
三、核心技术条件:1.企业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解决行业或领域的重大技术难题,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核心技术能够实现产业化,具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和商业可行性。
3.核心技术方案、研发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得到专家或相关机构的认可。
四、人员结构条件:1.企业拥有一支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的研发团队,包括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等高级人才,以及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
2.企业研发团队的人员结构合理,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3.企业有一流的科研设备和实验室,能够提供良好的研发环境和条件。
五、知识产权条件:1.企业具备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为核心技术申请了一定数量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得到国家相关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六、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条件:1.企业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具备市场竞争力。
2.企业近几年的经济效益良好,能够体现出技术创新的贡献和市场表现。
3.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市场需求,能够满足消费者或企业的真实需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10•【文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管理机关、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4号)的要求,根据全国各地各行业推荐和申报试点的企事业单位情况,经研究,现批准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公司等40家企业为全国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等10所科研院所为全国科研院所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清华大学等10所大学为全国高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应自批准之日起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周期为两年。
两年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统一组织进行试点工作的总结考核与验收。
试点单位要严格认真按照《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试点方案》、《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
要将试点工作与应对“入世”结合起来,大胆创新,勇于实践。
试点工作开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将根据需要委派人员到试点单位调研和指导工作。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要大力配合和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指导所在地的全国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还将适时组织召开全国试点工作专门会议,并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全国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牌”。
特此通知。
附: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名单一、40家全国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1.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公司2.联想(北京)有限公司3.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4.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5.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6.东风汽车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7.武汉钢铁集团8.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9.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10.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11.椰树集团有限公司1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3.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15.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17.中国长城铝业公司18.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司19.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彩虹集团公司22.西安高压开关厂23.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4.贵州铝加工厂25.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6.云南锡业公司27.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9.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30.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32.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3.首信集团公司34.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35.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36.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7.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8.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9.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阳光集团公司二、10所全国科研院所专利工作试点单位1.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院七棗研究所3.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4.中国科学院金属物理研究所5.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6.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7.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十四研究所8.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9.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10.青海新能源研究所三、10所全国高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1.清华大学2.西安交通大学3.重庆大学4.华中科技大学5.南京理工大学6.华南理工大学7.上海交通大学8.四川大学9.中南大学10.中国药科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二00一年八月十日。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一、经营指标1.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注册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
2. 营业收入:企业近2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
3. 利润:企业近2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
4. 市场份额:企业在所处行业中的市场份额排名靠前,具备较好成长性。
5. 创新能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近2年内至少获得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二、专业化指标1. 生产技术:企业具备独特的生产技术或工艺,在产业链上具备专业优势。
2. 专业化程度: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产业链上具备一定话语权,对上下游企业具有较强议价能力。
3. 品牌影响力: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拥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备一定的认知度。
三、精细化指标1. 管理体系: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
2. 质量控制:企业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 成本控制:企业具有有效的成本控制体系,运营效率较高。
4. 营销策略: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变化。
四、特色化指标1. 地域特色:企业利用本地资源或地域优势,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或提供特色化服务。
2. 文化特色: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融合了中华传统文化元素,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
3. 创新特色: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
4. 模式特色:企业在商业模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创新性,形成独特的运营模式。
五、新兴产业指标1. 产业定位:企业所处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
2. 技术创新:企业在新兴产业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近2年内至少获得2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 市场前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有望成为行业领导者。
高企认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

二、认定组织:
(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北 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组织工作。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二、认定组织:
三、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
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
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规定的范围;
三、认定条件: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三、认定条件: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具体评定方法: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家打分)
•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自主知识 产权数量(3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分)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 满分100分,得分须在70分以上。
高企认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 业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 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8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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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委办局组成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推广专利工作经验。
(五)承担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知识产权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盈利。
事业单位应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第八条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
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10%。
(四)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九条试点单位期满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可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
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
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专利许可、转让及
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20%。
(四)人员培训: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六)专利战略: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
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自主申报。
鼓励主管部门、区县知识产权局、集团公司、保荐机构等积极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情况说明和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等。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专利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发展战略,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制定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内容包括: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或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审议,审议通过的,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试点示范单位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并颁发试点示范单位证书。
试点单位每年认定100家,示范单位每年认定50家。
试点示范单位中,企业比例均不低于80%。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试点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40万元的专项资助。
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示范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专项资助。
第十六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试点示范期限内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根据申请和认定阶段的专利工作方案制定。
市知识产权局对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与试点示范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预拨不超过专项资助总额70%的资金。
第十七条区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试点示范单位的相关工作,按要求统计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调查、分析、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条试点示范单位应认真执行项目实施合同,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工作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必要时可停止项目实施,并视情况追回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试点示范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等材料。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二十条任务验收可采取会议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等方式进行。
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合同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等。
未完成项目实施合同的主要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或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结论均为通过时,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并拨付专项资助余额资金。
未通过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结论书后的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申报、管理和财务验收,按照《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三条试点示范单位在申请认定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取消其试点示范单位称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