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因知识产权出资不当惹祸上身
知识产权方面的形式主义案例

知识产权方面的形式主义案例
知识产权方面的形式主义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
1.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人因他人侵犯其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某公司发明了一种新型的农业机械,并获得了专利权。
如果有人未经授权制造、销售或使用该机械,知识产权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2. 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将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
例如,某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新产品,但未及时注册商标。
另一家公司抢先将该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要求原公司支付高额的商标使用费。
3. 版权盗版:版权盗版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演绎其作品的行为。
例如,某作家创作了一本畅销小说,但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盗版书籍,导致该作家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4. 专利流氓:专利流氓是指一些公司或个人专门通过购买、储备大量的专利,然后针对其他公司或个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获取高额赔偿或达成授权协议。
例如,某公司拥有大量关于某项技术的专利,但并未实际生产任何相关产品。
相反,该公司通过起诉其他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来获得经济利益。
以上是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形式主义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01刘某干假冒注册商标罪、黄某燕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裁判要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代表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人在全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稳健”商标的知名度,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稳健医疗”、“winner”两个注册商标使用于细菌过滤效率远低于医用口罩标准的口罩,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择一重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又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民事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案情介绍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稳健医疗”、“winner”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口罩。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干联系被告人黄某燕,要求购买印有“稳健医疗”、“winner”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
黄某燕随后按刘某干提供的样品订制并实际交付24600个假冒的“稳健医疗”品牌的包装袋。
2020年3月8日,刘某干从李某湘处购买46000个无任何标识的一般防护口罩,装入假冒“稳健”包装袋中并进行封口,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将刘某干抓获,并缴获已封装完毕的假冒“稳健医疗”口罩10960个、印有“稳健医疗”、“winner”标识的口罩外包装袋15400个、封口机器一台。
经核实,2020年3月期间,刘某干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的“稳健医疗”医用口罩一万余个,销售金额合计37215元。
侵犯知识产权常见原因

侵犯知识产权常见原因侵犯知识产权是指在未经知识产权拥有者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改编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以下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原因:1. 盈利动机:一些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他们可能通过复制他人的产品,制作仿冒品或者销售盗版产品来获取高额利润。
2. 缺乏法律意识:一些人对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了解不足,不清楚侵犯知识产权是违法行为,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误以为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是合法的。
3. 不当竞争行为: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在市场上获取竞争优势,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他们可能通过复制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商业模式,从而迅速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并排挤竞争对手。
4. 技术创新的不成熟:在某些情况下,一些技术创新者可能没有足够的眼光或实力,无法及时申请专利或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其他企业可能会趁机窃取他们的技术或创意,从而导致知识产权的侵犯。
5. 法律执行不力:在某些地区,法律执行力度不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和惩罚,这让侵权者得以逍遥法外。
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认为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低风险的行为。
6. 公众观念缺失:一些人可能不正确地认为,知识产权是私人的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他们可能认为,知识产权的强制力和保护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知识的广泛流通。
7. 文化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和文化背景不同,侵权行为的界限可能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可能导致跨国公司在某些地区侵犯知识产权,而在其他地区合法运营。
8. 无意之过:有时候,侵犯知识产权是无意识造成的。
例如,一些人在网络上分享他人的作品可能并不了解版权问题,或者企业在推广产品时误用他人的商标。
为了解决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引导公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1上海X公司与深圳市Y公司、合肥市蜀山区L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介绍】“X”APP是X公司经营的一款知名音频分享平台,主要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
2020年6月,X公司发现Y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
同时,Y公司生产销售的“S”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
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X”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S”复读机上进行播放。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X网站音频资源使得用户无需下载“X”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其平台作品,使得X公司失去用户后续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X公司APP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Y公司赔偿X公司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行为人运用技术手段,突破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使得用户可以无需下载权利人专属APP,或者减少后续访问亦可以获取权利人作品,是新技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
本案依法认定该行为对权利人的用户造成截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序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2北京S公司与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介绍】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经营者为王某)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通过降低服务费和补贴的手段要求商户选择E外卖平台独家经营,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供服务费、提高配送价和起送价等手段对不予配合的商家进行打击,并对个别不配合的商家,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由,擅自将商家强制下架。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户举报,于2019年9月10日对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决定给予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注册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有什么法律风险

注册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有什么法律风险?最佳答案一、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当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
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但是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
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
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二、知识产权本身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有无权利瑕疵,将这一部分固有风险成本明晰化,从而在静态识别中预先支出。
一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
问题集中在:该项商标或专利的出资人须出示怎样的权利凭证,才能判别相关知识产权的公示公信效力,从而审确该项出资客体的合法性。
二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问题。
所谓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指该项知识产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被权利人控制、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
一方面,《商标法》对已注册商标设置了“撤销”程序。
《专利法》为已获得的专利权设置了“无效”程序。
这就意味着,用作出资的商标和专利,有可能因他人的申请而被“撤销”,从而导致该项知识产权出资无效。
另一方面,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因第三人提出的权利要求成立,而产生出资无效的后果。
三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问题。
此问题可能与合法性和稳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特别提出对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进行考察,因为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均有法定的有效期,实践中存在不少因为过期的知识产权失去投资价值而引起的出资纠纷。
三、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法律风险首先,公民个人用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考察该成果属于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成果。
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及危害

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及危害
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获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有违法取向,更有极大的危害性。
下面我们来探讨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及其危害。
一、成因:
1. 贪婪心理:许多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为了赚取更多的钱,不惜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 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一些人因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够强烈而从事各种侵权行为。
3. 盲目的追求成果: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经济回报,往往忽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4. 法律监管的不足:许多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依然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和惩罚,导致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纵容。
二、危害:
1. 损害原创者权益: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的行为,这不仅是对原创者的人格和财产权益的一种蔑视和伤害,更会激起原创者的愤怒和不满。
2. 削弱社会创新能力:知识产权犯罪的存在让原本应该去投入到知识创新方面产出的人才和资金,转而去从事非法的行为,导致社会的创新能力逐渐降低。
3. 弱化国家创新实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一个国家创新实力的体现,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势必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从而影响整体的国家实力。
4. 损害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犯罪者往往会生产并销售侵权产品,这些产品通常会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案例集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案例集1. 案例一:某公司违规投资导致巨额亏损某公司在未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将大量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中,结果导致公司巨额亏损。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2. 案例二:某银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某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导致客户投资失败。
监管部门对该银行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银行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3. 案例三:某基金公司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某基金公司在操作基金时,未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导致投资者损失。
监管部门对该基金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4. 案例四:某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导致客户损失某证券公司在操作客户账户时,未按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导致客户损失。
监管部门对该证券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5. 案例五:某保险公司违规销售保险产品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责任限制,导致客户投保失败。
监管部门对该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6. 案例六:某信托公司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某信托公司在操作信托产品时,未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导致投资者损失。
监管部门对该信托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7. 案例七:某私募基金公司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某私募基金公司在操作基金时,未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导致投资者损失。
监管部门对该私募基金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8. 案例八:某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某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操作投资产品时,未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导致投资者损失。
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是怎样的

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是怎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是怎样的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侵犯知识产权是指他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这种行为不仅涉及道义和法律上的问题,同时也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法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对于侵权行为有明确的制裁措施。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对于侵权者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侵权者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损失赔偿、利益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等。
赔偿金额可能十分巨大,对侵权者的财务状况造成沉重打击。
2. 行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还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形式多样,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刑事责任:某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设定了刑事责任,侵权者可能面临入狱、罚款等严厉的刑罚。
经济损失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当他人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原创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 盈利损失:侵权者通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获得经济利益,原创者则被排除在利益之外。
原创者可能因此失去对其创意的商业化运用机会,面临巨额的盈利损失。
2. 市场竞争不公平:侵权者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避开正常的创新研发过程,直接进入市场竞争,从而扭曲市场秩序,影响产业的健康发展。
3. 投资者和股东信任受损:投资者和股东通常会考虑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
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将失去投资者和股东的信任与支持,从而导致资金流失以及企业形象受损。
商誉和声誉受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严重损害企业或个人的商誉和声誉,这种损害也是难以弥补的。
以下是可能发生的后果:1. 信任缺失: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将失去行业内的信任与认可。
其他企业将对其警惕,可能拒绝与其进行合作,影响其业务的正常开展。
2. 品牌形象受损:知识产权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行为将导致其形象受损,公众可能对企业产生负面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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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已成为企业乃至一个经济体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产权利用方式的创新,对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然而涉及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具体标准和程序一直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导致现实中因知识产权出资引发争议越来越多。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A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取得B公司60%的股权,成为控股股东,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增资协议约定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的20%。
经评估,两项专利价值为5370万元,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经验资,专利技术出资为人民币4000万元,A公司向工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在2006年3月10日前补齐其专利出资认可的相关资料,但其并未在上述期限内到专利部门办理专利转让的相关审批手续。
2007年6月,C公司承揽了B公司的加工业务。
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B 公司共欠C公司定作款人民币120万元。
2008年6月,B公司停产停业,C公司尚有已生产的60余万元货物未能交付。
于是,C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所欠定作款120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赔偿损失90余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公司分别于2008年9月21日和28日才将约定出资的两项专利变更到B公司名下。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C公司承揽B公司加工业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承揽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B公司应支付所欠定作款并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180万余元。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出资的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向公司转让专有权利。
A公司协议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入股,但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权的一部分,与该法规定不符。
同时,涉诉两项专利的评估价值是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从办理工商登记的资料显示,应认定A公司是以专利权出资。
A公司未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专利权转让的相关审批登记手续,故A公司对B公司的出资不实,属于滥用公司股东权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评析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进行了改变,《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013年12月《公司法》的再次修订,又取消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之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即理论上,知识产权出资份额可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百。
然而《公司法》对于可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没有做具体规范和限制,结合司法实践,可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权。
从知识产权权利的形态来看,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从该规定看出,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认可知识产权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一种方式。
案例中,增资协议约定A公司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是符合《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要件的规定,但为什么法院最终未认定A公司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行为呢?
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专利使用权的价值体现在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费。
对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效果的法律评价,不仅仅看被出资公司是否在一定时期内合法使用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同时被出资公司与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是否签署“知识产权使用权许可协议”、是否向相关部门进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备案、是否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协议作为出资评估作价对象等事实,上述事实均是衡量知识产权出资行为是否完成的评判标准。
然而在增资协议中,B公司与A公司并没有就“专利使用许可协议”的签署、专利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使用费等进行约定,事后也没有签订专利使用许可协议,更为关键的是,在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出资进行作价评估时,也没有提示评估机构以“专利使用权”价值作为作价评估的对象。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法院没有采纳A公司关于“对B公司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已到位”的辩
解。
可见,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时,依法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权属的变更登记对于出资人来讲至关重要,这也是知识产权出资中极易发生风险的环节。
除此之外,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出资人可能面临的另一大风险是知识产权出资后知识产权价值大幅贬损的情形。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作为非货币财产的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可能会因所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贬损而陷入补足差额的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非货币出资股东承担补足责任的期限没有明确限制。
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出资股东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出资后知识产权价值贬损现象,该出资股东将承担无期限限制的补足责任。
这将不利于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阻碍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本案中,A公司评估报告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A公司办理专利所有权的更名手续时已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内。
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价值产生的贬损,A公司存在过错,因此A公司应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产权虽然属于法定出资方式的一种,但并不是每一个公司都适合知识产权出资,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应当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进行选择。
一、知识产权存在诸多不确定的特性可能会影响公司经营发展。
(一)知识产权出资后,一旦因出资主体不适格、出资标的物不适格、权利存在瑕疵或者价值被高估等情形,就可能使公司面临营运资本不足或者将公司拖入纠纷或诉讼中,直接影响到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甚至将公司其拖垮,对创新型科技公司来讲尤其如此。
(二)如果出资人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后向第三人转让该知识产权,可能发生权利受让人在公司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到期后提高权利展期标准或者发生权利受让人自己使用该项知识产权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资本和运营成本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期有时间限制,公司在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如果不考虑知识产权有效期届满后,要如何填补可能缺失的公司资本,也会使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减弱。
二、知识产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过高,造成公司经营资金短缺。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货币必须占百分之三十的限制,理论上存在公司全部注册资本都是非货币财产的可能。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资本虽然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只有与其他资产(特别是货币资产)合理配置才能发挥最佳效能。
因此,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决定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从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经营特点等考虑知识产权出资所占资本的比例,否则将导致公司资本配置失衡,造成公司经营成本的增加。
譬如,如果公司只以知识产权和货币两种出资方式设立,一旦知识产权出资所占比重过大,将无法满足公司经营中的现金需求,公司将不得不通过短期借贷或者其他方式融资,产生不必要的额外利息支出。
从上述分析能够看出,相比较其他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出资所隐含的风险可能更多也更为复杂,具体表现为:
(一)所出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属有争议,可能会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例如专利权、商标权被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直接导致该知识产权出资无效。
(二)所出资知识产权未取得权利使用国的保护。
例如外国出资人以在国外取得的知识产权出资,而未向我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那么,该项知识产权将有可能不在我国有关法律保护之列。
(三)所出资知识产权不合法。
譬如出资人没有取得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作为权利受让人的出资人不能提供经有关机构核准的权利转让合同原件;个人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为非职务技术成果出资;或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知识产权出资等等。
(四)以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等著作权作为出资,有可能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让公司官司缠身。
(五)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有效期即将届满或者有效期接近出资公司经营期,则会使公司面临难以维持注册资本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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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助力,企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