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问题
知识产权ABS税务问题与解决研究分析

一、知识产权ABS交易路径
知识产权ABS交易路径为:(1)企业将专利独占许可权转让给SPV,SPV给企业支付受让费;(2)SPV将专利使用权反向授权给企业,并定期收取许可费;(3)到期后SPV将专利独占许可权转让回企业。
二、知识产权ABS交易路径标准涉税处理
(一)所得税:
步骤(1)、(3)转让许可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步骤(2)SPV定期向企业收取许可费需按照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界定及涉税处理
(一)税法中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界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三)企业直接与B签署专利转让与反授权合同
优点:形式为开创性的知识产权ABS,交易架构简单,发行成本低。
缺点:突破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税务处理对租赁物及合同形式的限制,且交易主体不具备税法规定的“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格,违反税法规定。
综上所述,方案(一)产品形式不具备开创性;方案(二)税务处理无税法依据,不违背税法原则,但可能突破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方案(三)违反税法关于享受特殊税务处理资格的规定,在没有进一步税收政策出台的情况下风险较大。因此,方案(二)阻力较小,方案(三)需与税务局进一步协商确定可行性。
财税实务财税〔2016〕101号文明确:技术入股可递延纳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6〕101号文明确:技术入股可递
延纳税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和相关获激励者的税负。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本文对技术入股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梳理。
增值税:免征优惠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提醒: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书面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个人所得税:可选择递延纳税优惠
如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是个人,则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递延纳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
知识产权实缴后股权变更流程及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实缴后股权变更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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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

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于创新和发展起着促进作用。
为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各国纷纷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探讨,包括其定义和类型,以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典型案例。
一、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义和类型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并保护其知识产权而实施的一系列减免或优惠税收政策的总称。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减轻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根据实施的主体和对象,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关税优惠政策等。
此外,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加速折旧、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以及知识产权转让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二、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案例1. 美国的美国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最完善的国家之一,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
美国政府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措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
此外,美国还实行了知识产权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进行的技术许可和专利转让等,允许适用最低税率或免税。
2. 欧洲的欧洲国家也在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例如,英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公司,并对该公司的所得实行免税政策,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转移到该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营。
此外,欧洲还推出了专门用于研究和开发支出的税前扣除制度,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3. 亚洲的亚洲国家在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有各种措施。
例如,中国政府近年来大力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措施,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此外,韩国政府还出台了专门用于知识产权转让所得的减免税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交易。
三、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和影响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相关税务政策解读

知识产权相关税务政策解读在当今全球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税务政策。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相关税务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际上的共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二、知识产权税务政策的目的和原则知识产权税务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提供合理的税收优惠。
这些政策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理、透明和可操作性。
三、知识产权税务政策的主要内容1. 专利税收政策专利税收政策是指针对专利权利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专利权利人可以享受专利收入的免税或减税待遇。
此外,一些国家还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并提供相应的研发税收抵免政策。
2. 商标税收政策商标税收政策主要针对商标权利人,以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和商标注册。
一些国家对商标注册费用给予减免或补贴,同时对商标收入实施合理的税收政策。
3. 著作权税收政策著作权税收政策主要包括版税的征收和税收优惠政策。
版税是指著作权人从版权作品的销售中获得的收入。
一些国家对版税实施差别化的税率,以鼓励著作权人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
4. 商业秘密税收政策商业秘密税收政策主要针对保护商业秘密的企业。
一些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保护和运用商业秘密,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知识产权税务政策的应用与挑战知识产权税务政策的应用面临一些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和界定问题: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分类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导致了税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的困难。
2. 滥用问题:一些企业可能滥用知识产权税务政策,以获取不当的税收优惠。
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
3. 国际协调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的跨国性质,不同国家的税务政策存在差异,这给国际企业的税务规划带来了挑战。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涉税事项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涉税事项一.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税务规定(1)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在开始讨论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涉税事项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类的智力创造出来的各种创造性表现形式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在涉税事项上会有不同的规定。
(2)知识产权的交易形式知识产权的交易形式包括授权许可、转让和入股。
其中,授权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向他人提供使用权,并收取相应的使用费用;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获得相应的转让费用;入股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股权投资的形式,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3)知识产权入股的税收政策知识产权入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税收政策也会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持有企业知识产权,并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的投资行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根据投资持股比例的不同,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4)知识产权入股的税务申报和核定知识产权入股的税务申报和核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入股后,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税务申报和核定。
具体包括填写申报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税务登记等。
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税务风险及应对策略(1)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税务风险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涉及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的变化、税务合规风险、税务审核风险等。
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具有不可预测性,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和申报方式,防范税务风险。
(2)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税务筹划针对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些税务筹划措施来降低税务负担和风险。
例如,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投资结构,降低税收成本;同时,加强内部税务合规管理,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税务申报表格、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范本等。
房地产作价出资涉及是税务问题

房地产作价出资涉及是税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股东可以依法将其合法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用于作价出资。
(一)资产评估程序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在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时,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二)资产转让程序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另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因此,股东在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时,其应将相关房地产的权属转移登记至被投资企业名下。
此外,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还需注意的是,如作价出资的房地产存在未按规定达到一定的投资开发强度或其存在土地闲置、产业政策限制、违法违规建设等相关问题时,则该等房地产作价出资的实务操作将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甚或无法操作。
就此,交易相关方应提前与房地产所在地规划、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相关交易方案的可操作性。
(一)出资方涉及的相关税费1. 增值税及附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10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11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交易日益频繁,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和应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相关交易的税负,激发市场活力。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对于纳税人转让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进行技术转让,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例如,某企业将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为企业进行大规模的技术转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比如,一家科技型企业通过转让多项技术,所得为 800 万元,那么其中的 500 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 300 万元则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知识产权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能享受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在技术研发和创新方面投入较大,知识产权是其核心资产之一。
国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这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获取收益时,能够减轻税负,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研发和创新中。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政策有助于激励个人创作,并促进著作权的流通。
比如,某位作家将自己的作品版权转让给出版社,所获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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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问题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⑴、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①关于营业税问题。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
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
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①关于营业税问题。
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②关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 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
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
知识产权可作价出资的范围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法》为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在理论上,对于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的认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专利权、
商标权又叫工业产权。
根据《知识产权协定》(1994年)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① 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② 商标权;③地理标记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是否所有的知识产权能可以资本化用作出资?或者说哪些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出资?我们认为,确认的关键在于以《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为判断标准,即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二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出资条件的知识产权方可资本化用作出资,反之,应禁止出资。
比如,证明商标、原产地名称等由于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这些知识产权形态的财产权是不能被任何人当作出资向企业投资的。
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出资都形成了一致认可的态度,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著作权可否用于出资。
我们认为,判断著作权能否可以用作出资,还是应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为判断标准。
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作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具备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不能作为出资物;对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该等财产权同时又具有货币可估价性,因此,完全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是可以用于出资的。
根据我做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项共十三项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即可以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也可以部分财产权利作为出资。
在选择知识产权出资时,还应注意我国法律对于以知识产权向特定性质的企业出资时,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否则出资无效。
这些特别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作为外国合营之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能生产出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②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知识产权出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出资的权属问题
实践中,有人提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应包括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和使用权出资。
我们认为,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根据《公司法》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规定和立法精神,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不允许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标的物,理由主要如下:
首先,《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该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是以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出资,且出资后应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过户手续。
股东人以著作权对公司的出资,本质上是以其著作权作为对价来换取其在公司的股权。
因此,其出资的财产权利必须转移给公司,该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亦是转移权利型的。
可见,以知识产权出资至于转移的是“专有权”还是“使用权”,《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公司法要求的著作权出资是专有权的出资
而不是使用权的出资,使用权的出资是无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因此按照新公司法28条的规定,该权利在用于出资后应当依法办理转让。
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中也有类似规定。
可见,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所要求的知识产权的出资,亦是专有权而非使用权的出资。
⑵、可否用知识产权部分转让的方式出资
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有出资方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均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的规定。
但从国外立法和实践来看,这一规定似显僵化。
以商标为例,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办理。
”实践中,众多公司尤其是名牌企业推行“名牌延伸”策略,一件商标往往注册使用于几种甚至更多种商品或服务上。
从理论上讲,该企业出于生产经营目的是可以将该商标进行部分转让出资的。
例如某公司将A商标分别注册于甲、乙、丙三种商品上,后来该公司因故停止生产经营丙商品,致使使用在丙商品上的A商标处于闲置状态,此时,该公司在不影响自己对A商标在甲、乙商品上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用在丙商品上的A商标转让出资给其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