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入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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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专利入股程序 公司章程

专利入股程序 公司章程

专利入股程序公司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入股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XX(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XXX。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的“专利入股”,是指公司股东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将其所持有的专利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股东一次性出资。

二、股东及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股东由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组成。

自然人股东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股东应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股东应以专利权出资,出资方式为“专利权作价”,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

其中,自然人股东占股比例为XX%,法人股东占股比例为XX%。

第八条专利权出资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利权应当属于股东所有,且无权属纠纷;2. 专利权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3. 专利权的价值应当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且评估价值不低于其实际价值;4. 专利权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时完成专利权的移交手续,并由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转让与质押第十条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和《专利法》的规定,并经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一条股权质押应当符合《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并经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二条股权转让和质押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第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优先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亏损承担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亏损。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发挥我校的智力优势,使科技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院(部)。

校办各企业、我校拥有控股权的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我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我校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范围:1.执行我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1)执行我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科技成果;(2)完成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它任务中做出的科技成果;(3)退职、离职、离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4)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在读期间接触的科研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5)对于计算机软件,除以上所述情形外,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所形成的科技成果。

2)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物质条件是指:(1)我校的资金;(2)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拔款或者贷款;(3)我校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4)我校的房地产、水电等资源、资料;(5)我校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等;(6)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交付的科技研究、开发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成果的归属,并以我校的资金、动产、不动产为抵押的。

第四条我校知识产权的标的包括:1.我校的专利申请、专利;2.我校的计算机软件;3.我校的商标;4.我校的名称(XXXX大学或XXXX工业大学)、简称(XXXX、兰理工或XXXX工大、甘工大),包括外文名称及其缩写;5.我校的校徽、校标;6.以我校为作者单位发表在国内外书刊上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7.我校的商业秘密;主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我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我校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地税知识产权入资41号文件

地税知识产权入资41号文件

地税知识产权入资41号文件篇一: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可知,在公司成立时,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财产出资,那么公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有规定吗?如若规定,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是多少呢?详情请阅读下文。

《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本条表明,出资财产中,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在我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形式,股东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的公司信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资本信用,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最低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证。

公司在其存续的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亦成为法定资本制国家所奉行的一条极为重要的资本原则。

因此,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目的正在于维护注册资本金额的真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因为知识产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那样可以直接体现为出资额,知识产权的出资额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

实物及土地使用权有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作为作价参照标准,即使是使用过的实物亦可采统一的折旧计算法方便地计算出残值。

而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既然一技术比其他同类技术领先,一商标既然比别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上的其他商标知名度高,那么,这项技术或商标就有比其他技术或商标具有更高的价值,而这部分价值究竟应高出多少,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

因而,在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评估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现象,而当拥有专有技术或知名度较高商标的出资人向其关联公司出资时,其技术或商标的价值在实践中往往故意被“高估”。

限制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降低其价值“高估”的影响,使注册资本总额尽可能真实。

对知识产权出资尤其是对技术出资的比例进行限制的另一原因在于,随着人类技术的不断发明,新技术不断取代已有技术,已有技术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贬值,相应地,包含有技术出资标的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不断“缩水”。

最新的知识产权入股的合作协议范本

最新的知识产权入股的合作协议范本

最新的知识产权入股的合作协议范本一、背景介绍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经济中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之间通过合作共享知识产权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一份最新的知识产权入股的合作协议范本,旨在为企业在合作过程中提供参考。

二、合作目的本次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各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

通过相互合作,各方将共同享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并在合作期间保护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作内容1. 知识产权入股根据双方的协商,甲方将其拥有的特定知识产权以股权的形式入股乙方。

乙方将以相应的股权作为对甲方知识产权的回报,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2. 知识产权使用和许可双方在合作期间,可以根据合作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使用和许可。

使用和许可的具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3. 知识产权保护双方在合作期间,应共同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如发现他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合法手段进行维权。

四、权益分配1. 股权分配甲方将其拥有的特定知识产权以股权的形式入股乙方,乙方将获得相应的股权。

股权的比例和具体分配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2. 利益分享双方在合作期间,根据各自的贡献和知识产权的价值,共同分享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

利益分享的具体方式和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五、保密条款双方在合作期间,应对涉及到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进行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六、期限和终止1. 合作期限本次合作的期限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长合作期限。

2. 终止条件本次合作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对合作产生重大影响;(3)一方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且无法在合理期限内纠正。

增资扩股融资模式和成功案例分析范文

增资扩股融资模式和成功案例分析范文

增资扩股融资模式及其成功案例分析一、增资扩股融资模式(一)基本概念增资扩股融资,是指中小企业根据发展的需要,扩大股本,融入所需资金。

按扩充股权的价格和股权原有账面价格的关系,可以划分为溢价扩股、平价扩股;安资金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内源增资扩股(集资)与外源增资扩股(私募)。

(二)主要特点增资扩股、利用直接投资所筹集的资金属于自有资本,与借入资金比较,更能提高企业的资信和借款能力,对扩大经营规模、壮大实力具有重要作用。

资本金没有固定支付的压力,财务风险较小。

增资扩股、吸收直接投资不仅可以筹集现金,而且能够直接获得其所需要的先进设备和技术,与仅收集现金的方式比较,能更快地形成生产经营能力。

虽然资本金的报酬支付较灵活,但投资者要分享收益,资本成本较高。

特别是企业经营状况好,盈利较多时更是如此。

采用增资扩股方式筹集资金,投资者一般都会要求获得与投资数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权,还是接受外来投资的代价之一。

(三)实务运作1、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融资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融资,是指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新股和向全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增发)。

《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规定,如3年内连续盈利、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募集资金必须按照顾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等。

此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颁发》还从发行要求、资金用途、公司治理、公司章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非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融资非上市的中小企业采用增资扩股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实际上就是吸收直接投资者,扩大资金来源。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厂房、机器设备、材料物资、无形资产等多种方式向企业投资。

增资扩股、吸收直接投资一般是在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时所用的一张筹资方式。

在吸收投资之前,必须确定所需要资金数量,使出资单位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目的的进行投资。

寻找到单位后,双方便可以进行具体的协商,确定投资的数量和投资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京知局〔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4〕130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2、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
估作价。

3、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七十。

4、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
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5、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视技术研发,不断开发适应市场和客户的新产品。

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着力提高品牌的技术附加值和质量水平。

三、实施品牌战略,完善企业专利、商标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
受到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
地域性是除非国家间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在特定地区依
特定之法或程序产生,也只在该地区生效。

时间性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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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篇一:新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福音新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出资松绑3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新公司法总体上对于注册资本要求、资金认缴期限和方式都给予了更大的自由度,帮助创业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般对于技术型企业的创业者,通过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即能够有效缓解创业者在创业初期的资金压力,这也是与相关资金方合作的最佳途径。

而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知识产权出资上的限制被进一步减少,可谓为创业者带来了福音。

一、可完全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旧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所谓知识产权出资最多只能拥有公司百分之七十的股份。

而在新公司法中上述规定被删除,由此带来的好处主要有二:一是知识产权持有者可以完全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注册资本上将不存在现金压力;二是知识产权持有者在与相关资金方合作时,可以享有更大的股权比例。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可行性增加旧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创业者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一般需要将知识产权作为首次出资的资产。

根据旧版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践中,工商局认可的知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登记簿副本、专有技术转让协议、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明等。

然而熟悉知识产权转让程序的读者一定会发现该规定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很低,因为一般知识产权转让手续,例如专利转让或者商标转让手续,都需要填写受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但是在旧版公司法下,公司设立并获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前提是出资人将相关出资知识产权转让至公司,因此无疑形成了一个死结,客观上压抑了知识产权出资行为。

通常,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企业只能通过增资的方式来完成知识产权出资,但是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时间以及财务成本,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新公司法的重大改革点之一就是将原先的"实缴"方式修改为"认缴"方式,即取消了上述旧法二十六条中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出资期限、出资方式、每期出资比例全部交由股东协商确定。

在"认缴"方式下,知识产权出资人可在公司设立后再将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转让至公司,增加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可行性。

三、简化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在旧版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历"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转移—知识产权验资—公司设立"四个步骤。

而新公司法则取消了旧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验资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变为"知识产权评估—股东协商出资流程—公司设立—知识产权转移",验资环节的取消简化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进一步降低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财务和时间负担。

综上,在新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出资较之以往变得更为可行,如果你是手握技术、心怀梦想的有智青年,那就快来用知识产权出资进行创业吧!篇二: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的法律思考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的法律思考----以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为视角第一章绪论21世纪是高科技时代,是信息时代。

在21世纪知识产权资本化是非常引人关注的现象。

而公司中用知识产权出资就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过程。

我国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在不断地完善,经历了出资比例从多到少,直至可以全部用来出资的路程。

当我国法律完全取消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的时候,对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必然产生重大的影响。

这是由于当下我们这处在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出资对一个公司而言对其经济活动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所以,当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限制成为历史后,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应该立即引起我们的注意及重视。

我们不仅要分析其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影响,而且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二章知识产权出资概述一、知识产权出资概念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在新的公司设立时,经过评估的适格知识产权被出资人用于缴纳公司注册资本,以此来获取公司对价股权的出资方式。

出资人以适格知识产权来出资,这样就可以获得与其价值相对应的公司股权,从而成为其所出资的公司的股东,而且可以获得由于其股权而享受的非常多的权利。

例如: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决议发行债券、审议报告等权利。

二、知识产权出资特征知识产权出资属于非货币出资形式,相对于货币出资形式,知识产权有非常多的自己本身所拥有且不同于其他出资形式的特点。

因此,知识产权出资就具有不同于其他出资形式的独有特征。

(一)地域性知识产权受到地域性的限制,随之知识产权出资也受到其地域性影响具有地域性特征。

知识产权若要用于缴纳公司注册资本,必然需要在该国法律上得到承认。

然而,由于地域性的影响,当一项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法律保护时,在我国不一定会得到承认。

所以,要想在中国境内作为注册资本,就需要得到中国的法律认可,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只有在我国法律承认的范围内,在公司出资中才可以用到该知识产权,反过来,不能在公司中把它当作知识产权来出资。

在专利中,只存在着“德国专利”、“中国专利”等,并不存在“国际专利”;在商标中,只有注册后的商标才会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商标要通过我国商标局的核准注册从而成为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才能够被经过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所拥有,并且在我国法律的保护范围内。

由此可以看到注册商标是深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而未注册商标是不易受到商标法律保护的。

因此,以商标权出资时最好不要使用未在该国注册的商标。

(二)价值不确定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不确定性,是指在不同的法律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对专利权而言,有待批准的专利与已经批准的专利其价值是不同的,专利的权利类型、专利是否快期满以及专利有无牵扯到诉讼等,这些都导致专利价值的不同。

对商标权而言,该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过,其他人对商标权有无异议以及商标权是否临近续展期等都影响商标价值。

对著作权而言,著作权是否已经接近保护期终点,是否存在侵权的风险,是原创作品还是二次作品,是否已经在我国有关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等都可能致使著作权价值变动。

可见,知识产权显现的法律状态不同,其显现的价值是不同的。

在出资人用他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公司成立的时候进行出资时,有关部门一定要审查清楚该知识产权当下处于的是什么样的法律状态。

(三)评估难度大首先,知识产权会因时间不同而发生一定变化,这体现在知识产权与那些没有时间限制出资形式不同,它的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

随着知识产权所受到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发生变化时,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价值也产生了变化。

因此知识产权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是非静态的。

在现实生活中,要想根据知识产权所处的时间阶段来评估其价值可谓难之又难。

其次,知识产权所享有的特征还包括专有性,而知识产权种类是纷繁复杂、差别巨大的。

用知识产权来出资是跟我们平时的实物出资所不一样的,是不同于那些土地、房产等实物出资的,因为其评估没有统一的参照标准和市场价格。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也仅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一定的计算方式得出的结果。

这就导致可能出现评估不一致的现象,甚至有的难以进行评估。

最后,知识产权还具有与资金等有形性相反的特征,即其具有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不能够像实体性劳动成果一样根据投入劳动力的多少来评估其价值。

因为其价值不一定随着劳动力的投入而增加。

在对其进行评估时,知识产权还容易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例如技术发展程度、市场流通状况等。

上述的种种原因,导致知识产权的评估难度大。

三、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按照我国公司法中最新的修订,从此不会再对股东出资时出资金额中所包括的货币量作限制,例如:不能够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而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完完全全的从我国的历史舞台上消失。

这是我们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一次重大的变革,一个重要的发展。

第三章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取消后的意义一、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被运用到公司中,被重视,被作为生产要素,被用来出资,更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出资是公司运用知识产权的过程,其市场价值是非常高的。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知识产权含量是其重要的竞争优势之一。

因此,知识产权出资限制从历史长河中消失后,意味着公司在出资时可以100%都用知识产权,大大增强该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顺应了经济发展趋势。

二、有利于促进就业近年来,我国每年高校毕业生高达上百万,毕业人数的众多与就业岗位所需人数的不对等,导致了每年我国毕业大学生的就业成为一个重大的难题,就业形势很严峻。

为了让就业难的程度降低并使大学生就业成功,我国出现了一个又一个有效的行动措施。

然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所以,有的大学生也拥有着一部分技术。

而这部分大学生可能没有资金,找不到投资人,导致他们不能将自己的技术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但是,当我们国家的公司法中不在出现限制知识产权出资的法条时,这部分大学生就可以拿着自己所拥有的技术进行投资设立公司,更加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可以完全以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出资来进行创业,有力地促进了大学生就业。

除此之外,对于拥有知识产权而没有足够资金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而言,可以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到公司中,寻求一条新的出路。

三、有效减轻公司货币负担每一个公司缴纳税额,是根据该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来定的。

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很重视,尤其是其中一些国家所重点扶持的,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都有一些公司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完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从而减轻缴纳税额的负担,也可以减轻公司的货币资金负担,腾出部分的货币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转中去。

另外,当公司出资时如果全部都是用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那么该公司中所包含的高科技一定有很高的技术含量,这也是在无形之中就提升了公司的形象和实力,为公司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章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存在的问题一、知识产权自身的风险问题(一)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易受有效期限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护的,但是这个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例如:著作权中,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其保护期限只有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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